Ⅰ 江阴经济适用房该去哪里申请
回复 爱的自私 的帖子搜索到了,是不是这样的细则?如何判断申请江阴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市房管局根据《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就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说明。 一、申请人独立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婚子女,未婚及正在服兵役的子女,未婚正在外地上大学的子女,未婚正在服刑的子女。 二、2005年3月1日前迁入申请人同一户口簿的下列人员,可视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他处无住房且生活上无其他子女依靠的父母、岳父母;离异后住房有困难(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且实际与申请人夫妇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 三、申请人家庭现住房是指澄江镇行政辖区内私有住房。现住房建筑面积包含: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积,2003年3月1日以后转移、变更的住房建筑面积,应该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待入住的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 四、申请人夫妇父母或子女有两处以上(含两处)住房的,在核定申请人夫妇现住房建筑面积时,须将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按申请人独立家庭成员核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1、已购买安居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2、夫妻至少一方为2000年1月1日后从军队转业、复员的军官或士官;3、家庭有营业用房的。 六、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以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为准。 七、申请人配偶户口在外地的,其配偶不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指标。 八、夫妻离异的,核定申请人现住房建筑面积时,按下列原则处理:1、经司法机关裁定,2003年3月1日前离婚并析产的,以析产后属申请人所有的住房建筑面积为准;2、未析产或2003年3月1日后离婚析产的,以原住房建筑面积为准。 九、申购人应根据家庭成员组成情况或经济承受能力,合理选择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原则上3人以下家庭只可购买中、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 到暨阳社区网站查看回答详情>>
Ⅱ 我是个单亲妈妈,请问江阴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一些什么手续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为澄江街道办事处、江阴经济开发区(新城东办事处除外)、临港新城港口办事处管辖区域。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7年7月1日前户口已迁入上述供应范围且实际居住;
(二)现住房建筑面积(含应该公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低于人均25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80%;
(四)已婚(含离异带孩子一方)或女满28周岁、男满30周岁单身家庭。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内的下列住房,视为现住房:
(一)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拥有的现住房;
(二)申请人(含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出资购买,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住房和待入住的拆迁商品房(安置房);
(三)申请人(含配偶)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处(含两处)以上住房,合并计算超过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部分;
(四)申请人离婚前的住房(2003年3月1日前离婚的除外)。
四、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房:
(一)承租的公房拆迁时已补偿安置的;
(二)私房拆迁时已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的;
(三)家庭有营业性和生产性用房的;
(四)已参加房改且面积达标或面积不足部分已进行货币补差的;
(五)夫妻双方均已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六)已按澄政发〔1997〕93号文件规定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
(七)家庭成员已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批建房屋的;
(八)2003年3月1日以后申请人家庭房屋产权发生转移,且转移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人均25平方米的;
(九)家庭成员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Ⅲ 江阴经济适用房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
以下情况是不得出售二手经济适用房的: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版足房价款的经权济适用房。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以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经济适用房。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经济适用房。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经济适用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Ⅳ 江阴的经济适用房多少钱一个平方
2700元左右
Ⅳ 外地人能在江阴够买经济实用房吗
需要户口迁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且实际居住满2年,所以外地户口不能买经济适用房。根据《江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为澄江街道、夏港街道(仅限通江路、望江、澄西新村社区)和城东街道(仅限杨市、滨江、锦隆、双牌社区)管辖区域。
第十九条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迁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且实际居住满2年(以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之日为准);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80%;
(三)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5平方米。
第二十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独立家庭为单位。独立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户籍因正在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女满28周岁、男满30周岁的单身家庭(含已婚离异或丧偶),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根据房源可申购一套经济适用房,每人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内有下列住房的,视为现有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已出资购买,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住房和待入住的拆迁商品房(安置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处(含两处)以上住房,合并计算超过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部分;
(四)已参加房改的优惠售房;
(五)申请家庭5年内被征收、被拆迁的房屋;
(六)申请家庭5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以其他方式房屋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建筑面积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一)承租公房拆迁时已补偿安置的;
(二)家庭有营业性和生产性用房的;
(三)已参加房改或享受住房货币补贴,面积达标或面积不足部分已进行货币补差的;
(四)家庭成员已在集体土地上批建房屋的;
(五)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
(六)根据其他规定不应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
第二十四条 驻澄部队干部(含市民政局所属干休所的军队安置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一执行本市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和购房标准,按照“兼顾重点、适量供应、逐批解决”的原则,分别确定不同部队的年度购房计划,并由市人武部和市住保房管局共同负责做好申购登记和资格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已参加房改优惠售房的,在保障面积中须扣除优惠售房面积。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将所承租的公房腾退。已享受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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