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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上海

发布时间:2020-11-25 03:37:36

① 上海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

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带好身份证 ,户口簿,产权证到户籍地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去咨询或申请~~申请后必须进行小区公示,房地局网站公示,进入选房摇号,购房~~大致时间在3到4个月的时间

②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在哪里申请

西康路安远路经济适用房具体地址

③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材料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的《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二)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
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三)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④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8

2018年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4)经济适用房申请上海扩展阅读:

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表:申请对象以及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等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表

2、身份证: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明材料

3、户籍证明:申请对象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申请对象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5、房地产权证: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应当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6、收入证明材料: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前溯1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

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7、财产情况证明: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

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关凭证,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

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1个月末前溯1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8、书面文件:申请对象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9、其他: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⑤ 上海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版口5年以上;(2)已婚的权(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⑥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一)一起契合下列规范的本市乡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证住宅:家庭成员在本市实践寓居,具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接连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乡镇常住户口接连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产业规范按前述规范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宅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宅赠与行为在外。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全体成员为一起申请人。一起申请人应当一起生活,并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首要包括具有下列联系的人员:
(一)爱人(成婚需满1年);
(二)爸爸妈妈、子女与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与爸爸妈妈双亡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爸爸妈妈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依照以下规则
(一)爱人应当一起申请;
(二)年满70岁的白叟(孤老在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对其承当法定奉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其爸爸妈妈一起申请,爸爸妈妈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四)爸爸妈妈离婚后,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逝世、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起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一起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一起申请人的行为。

⑦ 上海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规划和计划编制)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
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提出申请的区政府组织实施供应,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占用补偿等费用。
第五条(项目选址)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和镇规划,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储备土地、闲置土地、产业结构调整土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会同房屋管理、城乡建设等部门予以落实。
第六条(项目认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申报应当明确用地范围、规划参数、建筑面积、套型面积和比例、配套条件、建设项目招标价格和开发建设方式等事项。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组织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进行项目认定,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作出批复。土地供应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政府通过住房保障机构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也可以由区(县)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开发建设。
(二)在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土地管理部门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区(县)每年度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住宅总面积的5%;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平衡设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明确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建设要求和建设方式等内容。
建设单位确定后,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和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的附件,并由住房保障机构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九条(主要建设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在较小的套型内满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公建配套设施。公建配套设施应当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室内装修;用于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家庭基本居住使用的要求进行室内装修。
第十条(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采取行政划拨;
(二)免收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
(三)建设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按照规定不宜建设民防工程的,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五)按照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取得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用于贷款抵押;
(六)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缴费登记卡)
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缴费登记卡。有关单位向建设单位收费时,必须在缴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信息,并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收费。价格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的基础上,制订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价格评定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平衡等因素,由组织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经济适用住房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由组织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参照相同地段、质量的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拟订。拟订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基准租金和浮动幅度,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指导,做好价格协调平衡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不得高于基准租金及上浮幅度。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收购)
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满一年尚未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由住房保障机构收购,继续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

之后略,你可以网络上搜索下这个办法。有下载的。

⑧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首先要求符合各项申报条件(不管你怎么弄);
最初是先去街道填申请表,若街道的初步审核面试和填表都OK,街道就会提交你的申请;
申请后政府部门会有专人审核资质,入户调查,实际测量房屋、街道调查,并与银行、税务局、工作单位、住保办、建委核实你的信息真实性等N项手续(有一项不过都会被踢掉);
通过后会在小区张贴公示信息,公示你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户籍、婚姻等各项情况,公示期1-3个月各地不等,若有人举报也会被踢掉;
全部通过后等待下发购买指标,然后等待选房,选房前会确认付款情况、贷款情况并再次核实各项信息是否在此期间有变动,若收入变动较大(超过购买标准)、有变动(如离异、巨额收入)未及时申报的或查出弄虚作假的也会被踢掉;
然后进入选房、付款签约,不过最后在收房前还会进行一次资格审核,仍然审查之前的一系列指标,若收入变动较大(超过购买标准)、有变动(如离异、巨额收入)未及时申报的或查出弄虚作假的也会被踢掉,退回房款;
当然,以上各项对能够自己搞定所有手续且有够硬的强大背景的人除外;若运气好而且各项条件与申报条件很接近的有可能政府会给予一定情面的放宽,但是报假的和差别较大肯定过不了;
容易不容易,看人!没能力的人靠运气是不可能的,政府办事绝对是错杀三千也不放过一个!

⑨ 上海现在还有经济适用房申请吗

有的,这个需要排队,而且现在房子越分越远了,前几年,浦江镇,顾村公园都有,甚至中环附近都能分到经济适用房,和动迁房是分到一起的,现在基本是惠南嘉定和佘山算好的,差的就是滴水湖,以后金山都有可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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