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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0-11-25 04:20:30

① 无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
根据锡政发(2002)93号文件《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规定:
(1) 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
(2) 上年度家庭收入在4万元以下的家庭;
(3) 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具体见下表):

职级、职称 面积标准
一般职工、初级职称 65平方米
中级职称 75平方米
高级职称 90平方米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供应市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和低洼地区危旧房改造的被拆迁居民家庭。
同时,根据锡政办发(2003)89号文件规定,被拆迁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规定条件的,按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办理。其他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购买被拆除房屋同等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被拆迁家庭,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无锡市房屋置换中心(复兴路122号)登记购买经济适用房。凡在规定时间内未登记申请购房的,作自动放弃经济适用房购买权处理。

② 无锡申请经济适用房不要房可以拿钱吗

无锡申请经济适用房不要房的,是不可以拿钱的。
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③ 无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7有哪些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专具有属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④ 无锡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可以,但需要满5年才可以。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4)无锡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⑤ 外地人可以在无锡申请经济适用房吗

外地人在本地是不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 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5. 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包括:

  1.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 别的购房优惠政策。

⑥ 外地户口怎样在无锡申请经济适用房

外地户口无法在无锡申请经济适用房
无锡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根据锡政发(2002)93号文件《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规定:
(1) 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
(2) 上年度家庭收入在4万元以下的家庭;
(3) 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
参考链接:http://more..com/bszn/jjsyf/20141229/n40296.html

⑦ 无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是怎么样

根据锡政发(2002)93号文件《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出售管理办法》规定: (1)具有无锡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的; (2)上年度家庭收入在4万元以下的家庭; (3)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具体见下表): 职级、职称面积标准一般职工、初级职称65平方米中级职称75平方米高级职称90平方米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供应市**在国有土地上实施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和低洼地区危旧房改造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同时,根据锡政办发(2003)89号文件规定,被拆迁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规定条件的,按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办理。其他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购买被拆除房屋同等面积的经济适用房。

⑧ 无锡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家庭中夫妻双方至少1人具有无锡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家庭的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3)申请家庭的原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2008年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为;申请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申请家庭无房或原住房面积在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优先供应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具体请查阅 (锡政发〔2008〕84号)文件《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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