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今年绍兴有推出经济适用房吗
暂时告一段落,毕竟不是每个人都经济困难,困难的人群基本解决房源,还有经济适用房不是每个家庭都能买到的,审批很严格的!
『贰』 绍兴市人才房和经济适用房是指什么啊,区别在哪儿啊
人才房是出租不卖的
经济适用房是卖不出租的
『叁』 绍兴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绍兴市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建设标准、计划安排、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省发改、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的,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开发企业;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定价回购房屋,并进行限价销售。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财政、国土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或60平方米两种套型。符合条件的住户限购一套,其中3人以上(含3人)户可购买建筑面积8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2 人户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单身者可购买建筑面积60平方米套型的住房。高层、小高层建筑每套可相应增加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收入在中低收入以下;
(二)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或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非单人家庭。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在受理申请前15日在市区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向户籍所在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及历次住房变更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财政专用帐户。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并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轮候对象。
对上一轮摇号未中的申请家庭,经审查仍符合购房条件的,按可供房源,在下一轮中优先确定为购买对象。
第二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求申请公积金及商业贷款的,可根据公积金及商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申请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土地性质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在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内因法院裁判、调解或继承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收益金及有关税费后,允许提前转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条件时安排部分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违反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停止执行
『肆』 在绍兴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要求是什么
浙江绍兴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包括:
1、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绍兴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具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5、首先经济适用房申请者持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到街道办领取并填写《绍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
7、市房改办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
『伍』 2020年绍兴越城区还有经济适用房吗
2020年绍兴越城区的肯定会有经济适用房的,这是肯定有的问题,条件符合的话可以去那个申请一下。
『陆』 绍兴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可以,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四)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文件的主要内容就是
1。不满5年的,不能以市场价出售,而且是政府回购;
2。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3。以2008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取得房产证或契税满5年的经适房,上交10%的收益金,以后取得的,上交70%的土地收益金。
『柒』 绍兴外地人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以下是绍兴市区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绍兴市区2009年度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决定从2009年10月19日开始,受理2009年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的申请登记,具体通知如下:
一、房源、价格、交款情况
袍江地块400套,建筑面积约57㎡---69㎡,预计2010年8月底之前交房。标准内中心价2300元/㎡,超标准中心价3700元/㎡;分二次交款,首期交付房款的60%,余款在交房时交清。
二、申购条件
一、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绍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08年绍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509元,具体以民政部门确定为准)。
二、具有市区城镇(府山、塔山、北海、蕺山、城南、迪荡、稽山七个街道和鉴湖镇、皋埠镇和东湖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
三、有法定供养关系4人及以上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含15㎡)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法定供养关系3人及以下(2—3人)家庭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含48㎡)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无房家庭,或国有土地上已被拆迁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以下、原选择货币补偿、现无私房且不承租公房的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者,符合前款(一)、(二)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困难户,可随带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户主向户口所在的街道(镇)办事处(社区)申请登记。
三、相关说明
一、凡已享受过房改购房、解困房、安居房优惠政策且相应住房建筑面积达到48㎡的家庭和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离婚、继承、自建、租赁廉租房及其他公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家庭现已转让的原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三、申请家庭户口虽然单列,但其户口所属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与其有法定供养关系且另有住房的,该住房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四、符合上述经济适用房申购条件的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凭有效证件和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给予优先解决。
五、经申请获得申购资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抽号、择房、交款者,视同自动放弃申购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房。
六、如申购户超过400户的,将通过公开抽号,抽到前400号的按抽号顺序择房,400号以后的申请户,在下一轮申请中经审查仍符合申购条件的,按可供房源轮候解决。
七、登记受理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11月17日(逾期不再登记)。
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捌』 在绍兴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该怎么走流程2011年有最近规定吗
2011年经济适用房的大政策基本不变,具体细则要在九月底出台,请留意当地《绍兴晚报》通告
『玖』 在绍兴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切实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绍市府发[1999]51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住房办设在市房管处,具体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售房原则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市区居民中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行政府扶持、建设业主保本微利、住户个人负担的原则。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住房办依据市区职工家庭工资水平、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价格等因素计算确定,报领导小组审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售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线以下;
2、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三年以上;
3、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2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4、家庭人数为2人及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售给部队团级以上的军转干部、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引进的外地高学历人才、落实私房政策中的“换约续租”户、灾后住房困难户。
四、售房申请及审批程序
1、凡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的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地房管所登记;
2、经房管所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绍兴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
3、由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住房和工资收入情况证明交房管所;
4、市住房办和房管所派员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办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分别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所在单位及报纸上进行公示。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5、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住房办给取得购房资格者编号,并根据房源情况公开摇号,然后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凭“准购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单位择房购买。
对优先售房对象不实行摇号制,由住房办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和可供房源直接确定购买顺序。
五、销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面积控制标准参照绍房改[1997]2号文执行,具体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为:
一般职工家庭75平方米以内,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85平方米以内,具有副教授级职称的职工95平方米以内,具有教授级职称的职工120平方米以内,或根据家庭成员结构状况,按人均20平方米控制。若因经济适用房套型关系超过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面积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计价。
六、售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组价原则按《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绍市价房[1999]35号)规定执行,每年确定一次。销售价格须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七、售房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采用现房出售和期房预售两种方式,具体由住房办根据可供房源和需求情况确定。
八、产权处置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所有。
2、凡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的,必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其他事项
1、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规定办理。
2、严禁炒卖及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
3、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拆迁安置,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转化为商品房管理用于拆迁安置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02]63号)执行。
本《意见》与以前有关文件有不一致地方,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