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完善刑法制度为何能助推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
互联网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拓宽了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的小微企业创新、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一条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但遗憾的是,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办法迟迟未能公布,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的规制也多不适。因而,完善相关制度,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拓宽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的发展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调整相关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解释,限制正常的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可能触犯之具体罪名的适用范围。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作为小微企业初创期的重要融资方式,通常通过投资入股的形式吸收投资人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属于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为鼓励金融创新,对这些行为,应当充分彰显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影响金融创新的空间。较为可行的办法是通过提高入罪标准的方式,限制可能触犯之具体罪名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只要未严重妨碍金融管理秩序或使公众的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的,原则上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畅通股权众筹行为触犯具体罪名时的出罪、出刑途径。“入罪要依法,出罪讲合理。”在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时,应当严格遵守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能定罪处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于符合刑法规定之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一定要予以追究,这是有罪必究的基本要求。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都应当定罪处刑,只要在法治框架内实现了行为人因为违反刑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刑事不利负担,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的,即可不予定罪处刑。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为,因其具有重要的金融创新价值,对于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作用不容忽视,故对于这些行为,在立案追诉时可以采取适当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
来源:检察日报
② 股权式众筹所涉及的互联网思维与资本思维有哪些,在互联网金融下有何意义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回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答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互联网互联网思维,就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市场、用户、产品、企业价值链乃至对整个商业生态进行重新审视的思考方式。
现在的企业的问题不再是如何优化产品、如何做营销的问题,而是必须重头开始的问题,我们必须彻头彻尾的调整运作思路!这是资本思维
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实现了圈内到圈外的转变。扩大了募资范围和影响力,是充分体现了互联网思维的。股权众筹实现了资本的集中既可以做到资本思维的实现。
股权众筹是当今金融与互联网结合的创新,是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初创型企业,帮助其实现直接融资,从而激发大众创业的热潮
③ 股权众筹为什么能在中国扎根
从金融抑制与普惠金融的辩证关系来理解
探讨股权众筹在我国存在的可行性,必不可少的需要追寻股权众筹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扎根于我国的理论依据。股权众筹之所以能够在我国初具规模,其深层原因可从金融抑制理论与普惠金融的角度挖掘。
1.金融抑制对股权众筹的另类促进
影响深远的金融抑制理论于上世纪70年代由美国学者罗纳德·麦金农(Ronald McKinnon)与爱德华·肖(Edward Shaw)提出。其主要观点在于,将金融分为“实质金融”与“名义金融”,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即政府对真实利率的抑制现象;而这种金融抑制阻碍了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ening),或称金融自由化。
金融抑制在我国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对利率的抑制。政府通过对利率的抑制帮助减少了政府债务的成本,并且再通过通胀产生的实际更低利率或负利率便消减了政府债务的实际数额;相应的,普通民众则受到了低利率甚至负利率储蓄的打击。其二,对银行的控制。银行业迄今仍然基本没有对民营资本开放,我国银行业仍基本处于政府垄断状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尚处于改革和探索阶段。其三,对证券市场的控制。集中体现在上市时的所有制歧视和上市后政府保持对上市公司的继续控股。其四,对资本账户的控制。在对外投资受限,并且在国内储蓄的实际利率很低、并常常为负值和国内证券市场中的欺诈、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普通投资者的权益无法被有力保障的情况下,普通居民的投资方向只能转向房产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我国房地产价格的虚高。同时,部分居民将储蓄投向地下钱庄或者民间借贷,导致地下钱庄或民间借贷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
在中国金融抑制的大背景之下,由于政府对利率的抑制、对资本账户的控制等原因,互联网金融成为普通民众越来越重要的投资渠道。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飞速发展,大型P2P平台人人贷的母公司人人友信获1.3亿美元融资。阿里巴巴与天弘基金共同推出的余额宝、微信与华夏基金推出的财付通以较高的收益率和较为稳定的赔付手段得以迅速普及。尽管股权众筹碍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尚且没有广泛化,但金融抑制对普通民众投资欲的激发为其奠定了基础。可以说,金融抑制的经济背景另类地刺激并促进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
2.普惠金融对股权众筹的政策性激励
普惠金融理论是联合国系统率先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广泛运用的词汇。2013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推动普惠金融”的响亮口号。普惠金融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日益普及获得了普遍的认可。在国际上,普惠金融更准确地是指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也称包容性金融(Inclusive Finance)。金融包容是指“通过政策、立法和制度等方面的支持,使所有人尤其是弱势和低收入群体,能够通过便捷有效的途径,从正规金融服务机构获得信贷、储蓄、支付和保险等服务。”普惠金融的理念与股权众筹所持的精神:小额、弱势和低收入群体、风险分散不谋而合。在国家大力推广普惠金融的政策性背景之下,股权众筹的发展具备了政策上的合理性。
3.金融抑制理论与普惠金融的辩证关系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金融抑制理论与普惠金融似乎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前者是政府通过控制利率事实上阻碍了金融业的发展,而后者则是政府鼓励普通民众进行小额投资从而促进金融发展。然而,笔者认为,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看,金融抑制理论与金融深化的关系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依据。根据肖的观点,是金融抑制阻碍了金融深化,因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金融抑制理论所指向的实际上是金融深化或者说金融自由化的目标。而普惠金融或者说金融包容则是促进金融深化的重要观点。因此,金融抑制与普惠金融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是金融抑制的存在使得普通民众产生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投资需求,而普惠金融则是为了适应这样的需求而推出的政策。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金融抑制与普惠金融都是促使其进行互联网金融性的投资的重要理论依据。
从民众的投资需求来理解
无论是半开放的股权众筹还是完全开放的股权众筹,这类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我国的生存与发展对于政府、平台、投资者以及初创企业都不失为一个严峻的挑战。面对这样的挑战,有必要论证股权众筹与我国的经济状况以及民众需求之间的关系。
首先,中国是否存在足够的潜在投资者?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8月,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超过40万亿元,如此庞大的闲散资金预示着巨大的投资空间。同时,通过上文提到的金融抑制理论可以看出,根据政府对存款利率的控制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居民的存款所获得的利率往往是负值。正是在中国这种金融抑制程度较深的背景下,初创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又受到较高的门槛限制,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才可能成为普通公众投资的重要途径。从另一个角度看,宜信、人人贷等各类网络小额贷款平台的成功以及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基金产品受到的热捧体现出,金融市场上的消费者对于可能的投资机会是求知若渴的。因此可以推测,如果拥有着足够存款的居民能够获得比存款更为有效且不失保障的渠道进行小额的投资,他们应该会欣然接受。可以看出,股权众筹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符合我国经济现状以及民众迫切的投资需求。
其次,比起上一个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在民众迫切的投资需求之下,中国的投资者有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这实际上是更为棘手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与现实存在的投资需求相比,是亟待政府重视和审慎处理的。投资者本身的投资经验可能是众筹最大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经验,股权众筹的风险可以说不亚于传销可能带来的风险,一个无知的投资者可能因为某个项目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而带来倾家荡产的危险。就目前看来,国内外的股权众筹平台推行的“领投+跟投”模式(天使汇、大家投、Angelist均有采用)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案。由不同领域的专业投资人带领其他跟投人进行投资,既为双方都带来了更多可能的收益,也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安全。当然,由于股权众筹存在运营模式,特别是投资者审核、项目审核与推荐、资金流转、入资方式等方面的风险,一般民众不可能具备对这些风险的防范意识。因此,尽管我国具备股权众筹得以生存与发展的需求背景,但风险的多样化要求政府的重视以及平台自身监管的加强。
从互联网精神的角度来理解
究竟何为互联网金融精神?这是自“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一直困扰各界学者的问题。笔者认为,理解互联网金融精神,需要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综合的考虑和归纳。就目前来看,从某种程度上讲,互联网金融精神存在的基础是在真实世界的“熟人社会”之外建立一个以信任为基础的“陌生人社会”。以P2P网络借贷为例,网络借贷平台引入“大数据”,引入完善的多角度的信息评估体系,使得陌生人之间能够通过评级高低建立信任,从而进行方便、互利的交易。只有建立并塑造这种信任,P2P网络借贷才得以迅速发展。
同样地,淘宝等网络销售也是通过电商不断地积累信用增强消费者对其的信任逐渐扩大规模。而新晋的余额宝、理财通产品的热销也是基于消费者、投资者对于阿里巴巴、微信平台的信任而得以迅速形成的。可以看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互联网精神最基本的要求就是陌生人间的信任。这就要求首先,交易过程应该是陌生人之间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互联网与真实社会相区别的便利;其次,它也要求交易各方包括交易主体之外的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政府等通力合作,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建立信任并逐渐增强这种信任。
④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4、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5、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6、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1、部门统筹
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属地组织
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条块结合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4、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
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1、开展摸底排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实施清理整顿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督查和评估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4、验收和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1、完善规章制度
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2、加强风险监测
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3、完善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4、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⑤ 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有哪些分类
现代众筹模式按照回馈方式可分为:
1、奖励模式:如Kickstarter、Indiegogo
在项目完成后给予投资人一定形式的回馈品或纪念品。回馈品大多是项目完成后的产品。时常基于投资人对于项目产品的优惠券和预售优先权。
2、捐赠模式:如Causes、YouCaring
单纯的赠与行为,即创意者无需向投资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回馈。投资人更多地是考虑创意项目带来的心理满足感。
3、股权模式:如Upstart、人人投
此种模式与股权投资类似,即投资者投入资金后可以得到创意人新创公司的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衍生工具。股权模式又衍生了很多形式的融资,有的是创意人新创公司融资,而有的是实体店铺开分店融资,相对其他的股权融资平台上的TMT行业,大大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
4、债权模式:如Kiva Zip
此种模式类似于创意者未来创意项目向投资者借款,即双方为借贷关系。当项目完成或有阶段成果时,须向投资者返还所借款项(可加入利息)。
股权众筹与公益众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其运作模式中有些方式可能并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但股权众筹无疑是四种众筹模式中最具有魅力的一种模式,也代表着众筹的发展方向。
⑥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平台和P2P有区别吗
有区别的,p2p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而P2P理财是指以公司为中介机构,把这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借款方可以是无抵押贷款或是有抵押贷款,而中介一般是收取双方或单方的手续费为盈利目的或者是赚取一定息差为盈利目的的新型理财模式。而股权众筹是投资一定的金额然后获得一定的股权的理财方式。你可以在网络上去搜索下百筹股权众筹看看。
⑦ p2p是什么意思
P2P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版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权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属于民间小额借贷,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
2019年9月4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⑧ 如何看待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
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目前国内主要的众筹模式是产品众筹和股权众筹
产品众筹就是商品的预售+团购的模式,参加后会得到商品。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众筹对于现在的创业非常有帮助,很多想法和产品得以实现,很多企业通过股权众筹得到投资支持获得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