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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消费金融

发布时间:2021-01-31 09:01:43

① 目前金融营销环境有哪些变化和趋势,对于地方金融机构来说有哪些机会

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监管补齐短板。近一年来,金融强监管保持高压态势,从建立宏回观审慎政策框架,到答资管新规,再到消费金融、现金贷的治理,监管触角全覆盖,这种态势仍会延续。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处理好发展与规范、创新和防范风险的关系,提高自身强健性。在强监管背景下,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有所提升,对股东资质要求更严格。银监会、保监会先后发文,加强金融机构股东资格管理,明确股东条件、持有期限与转让要求。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提升,有利于行业竞争更健康有序;同时会增加金融机构并购、股改和上市的难度,同时也提高了进入新业务领域的门槛。

②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2)资管新规消费金融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③ 信用卡新规对消费金融带来哪些影响

4月15日,央行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久已平静多年的信用卡市场扔进了一块石头,在消费金融成为市场热点的今天,这个针对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的发布,是对信用卡市场乃至于消费金融市场都是重大的利好消息。
中国信用卡市场发展三十年,没有为其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在1993年、1996年、1999年和2011年颁布了四次相关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今天信用卡业务主要的业务规则还是以1999版为主体制定的,其基础还是90年代的准贷记卡时代,而从2002年中国信用卡开启了贷记卡时代的十四年以来,中国信用卡市场已经出现了大量的新问题,99版信用卡管理办法中的很多规则已经与今天的信用卡市场发展不相适应了,这也是促使央行进行这次重要修订的背景。这次修订,给了发卡银行很大的自主权,将定价权交由发卡机构自主决定,改变了现行固化的业务模式,增加了信用卡业务的活力,允许发卡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与定位,来选择采用何种定价策略以吸引客户。
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改革呼之欲出
这次修订中最重要的是信用卡透支利率的市场化。由于中国的银行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实施,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呼之欲出。此次对信用卡透支利率的改革,将原固定的透支日利率万分之五,调整为上限仍旧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而下限为万分之三点五,设定了浮动区间。另外,对于信用卡内的“溢缴款”(持卡人自有资金)也由原银行不予以支付利息,变更为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是否向持卡人支付利息。
在美国的信用卡市场中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是极为平常的,任何发卡机构都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策略,通过利率市场化机制,选择自己的产品定位。美国的Credit One Bank是美国信用卡业务具有代表性的发卡银行之一,它通过发行信用卡给那些因为信用记录存在问题,而被其它银行忽略的个人客户,为他们提供服务和信贷产品,成功地在美国竞争激烈的信用卡市场立足,已有超过600万用户。
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自行决定实施市场错位竞争
现行的信用卡管理办法中,免息还款期规定为最长60天,最低还款额的规定为应还款金额的10%。在实际业务中,免息还款期采用的有50天和56天两种标准,这次变化后,发卡银行将可以自行决定免息还款期的时限,有些银行为了加强竞争,有可能会出现超长免息期的信用卡产品。最低还款额的变化,在部分银行早已经实施了5%的最低还款额,这次是通过政策,将这种变化确定下来。发卡银行可以在信用卡产品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两个条件上自由组合,实施市场错位竞争战略。
违约金代替滞纳金符合市场化原则
这次调整中另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取消滞纳金。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应收取的惩罚性费用,其标准为最低还款额的5%一次性支付。信用卡滞纳金模式被取消,变更为由银行与持卡人对于未还款行为进行协议,自行定立收取违约金的方式和标准。
预借现金业务调整与消费金融业务相结合
预借现金业务的调整首次对信用卡预借现金进行了分类管理,可以认为是在互联网金融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信用卡利用其先天优势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改革。

④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都有哪些影响

对于我国百万亿元规模的资产管理市场,资管新规从酝酿到征求意见一直牵动着市场的神经。特别是存量规模接近30万亿元的银行理财,向标准化、净值化转型的进展备受市场关注。
截至2017年底,除了招行、中信银行之外,多数股份行理财余额大幅减少。
资管新规落地后对银行理财冲击有多大?周之行分析称,资管新规落地后,银行依然会持续发展新产品,即便是采用表外转表内的方法,也会试图将资管资金存留在银行体系内,但这部分一定会外溢,初步估算大概七成规模依然在银行体系之内。部分资金体量会慢慢往外部资管公司流转,包括公募基金,甚至包括私募基金都有可能吸收银行外溢的存量资金。
奥纬研究报告显示, 当前,银行客户行为正在加速市场化,其中个人金融资产投资配置中,银行理财、股票、公募基金、信托、私募、保险的占比显著增加。而居民储蓄却从2007年的69%下降至50%。
在资管新规的新导向下,将严格区分合格投资者和非合格投资者,这从本质上有利于银行。“未来非标投资者会部分回到银行存款体系,尤其是降低债权类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以后,他们可能进入债权的非标投资,成为合格投资者。”
此外,他认为,资管新规落地后,资管市场将出现底层资产替换。首先,债权资产从影子银行资产替换成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等资产,资产特性变得更分散了;其次,资管新规后,底层资产将向二级市场转向,实际上变成二级市场公开的资产;最后,期限拉长后,底层资产将向PE类资产转变。银行做不了二级市场和PE市场,某种程度对银行是挑战。

⑤ 2020老赖无财产可执行的新规是什么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意思就是对老赖们的新规,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名单的规定。在这项《修改决定》中,明确的指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都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没有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但是,这次决定意思是,执行程序终结之后,被执行人虽然免受失信惩戒但是限制消费还是必须要有的,不能坐高铁和飞机,不能住星级以上的宾馆,不能出入夜总会高尔夫场地消费。希望法律在完善的同时,也多考虑一下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不知道大家对这种修改怎么看。

⑥ 银行、消金、小贷贷款是否应遵守民间借贷新规15.4%的标准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自当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很多借款人关心新规对于信用卡、银行贷款、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小贷公司这些类型的贷款是否有效。

新规的范围明确只是“民间借贷”,不包括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仍然会以新规的标准来判决相关借贷争议案件

此外,裁判文书网中随便搜搜就可以找到关于信用卡违约金、利息的判决,基本上都是以年化24%的标准作为持卡人支付的上限,也就是参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这里面24%的标准,明显是同期民间借贷“两线三区”中的标准。而根据“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这一思想,也可以明显的判断出法院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争议的相关判决将很快全面调整为以《新规》的标准为准。

⑦ 网贷新规出来了为什么捷信还有

捷信是PPF子公司,获得银监会审批的消费金融公司

⑧ p2p新规之后,规矩没

岗位职责:基于宏观环境/客户需求/竞争者发展,在产品设计、风险控制、流动性支持上设计创新和优化方案;设计底层资产获取及线上P2P对接方案,开发标准化流程、准入机制及增信方案;充分利用资产自有特性,通过结构化设计(期限/金额/费率等),在一二级市场包装出有吸引力的投资端产品;应聘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拥有学士以上学位;具备零售信贷经验,了解零售信贷行业的产品、客群、风控、流程,有无抵押贷款、有抵押贷款、信用卡产品设计及管理经验的优先;银行、信用卡、知名P2P、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经验;善于沟通,具备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单独构思、制作PPT展示文稿,可熟练使用excel进行数据处理,了解一定的公司财务知识。 P2P产品支持岗岗位职责: 关注市场/竞争者的变化,负责收集金融产品需求、调研现状,完成新产品或新业务模式设计、分析,提供产品方案;负责需求文档撰写、参与产品开发测试验收,协调各部门资源 ,跟进项目进度和质量,推动产品上线和推广;跟踪产品运行情况,对产品运行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并进行产品优化;应聘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计算机/数学/电子商务/金融相关专业优先;2年以上金融行业需求分析相关经验,或2年以上互联网工作经验;有零售信贷、P2P投融资服务、互联网理财等经验优先。对产品流程、用户操作流程、及用户需求有一定理解,善于沟通和逻辑表达,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及创新精神;熟练使用axure RP、visio等软件;能灵活、独立地解决问题;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P2P产品运营岗岗位职责 新产品或新业务模式测算、分析,提供可行性方案;负责业务需求设计、统筹部门间沟通与协调、跟进开发的质量、推动产品最终上线;监测产品销售及贷后情况,优化业务流程、提高风险控制、对可能风险提前预警;常规投融资产品运营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定期编制报表、报告;应聘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拥有学士以上学位;有金融行业、互联网或移动互联行业背景,有产品管理及项目管理经验优先;了解国内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P2P监管政策、实际运作、具有一定运营企划经验;能灵活、独立地解决问题;良好的逻辑思维与数据分析能力以及文字功底;较强责任心、良好沟通能力及团队协作能力。 产品部署岗岗位职责: 在有效期限内完成互联网金融产品部署工作;监控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对兑付异常、突发问题进行处理并跟踪结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应聘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1~3年工作经验,有电子商务或熟悉金融产品者优先;了解信托、资管相关的法律;对数字敏感,对工作有热情和责任心; 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适应企业的快速发展变化;理工科优先、男优先。 运营规划岗岗位职责:支持产品新交易模式的运营规划;针对现有运营流程,补充子模块,包括数据采集等体系,独立完成子模块建立并协助IT完成开发;协调相关作业部门,梳理、优化各类产品全链条作业系统,持续提升运营效率;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应聘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等学历优先,经济类专业,金融专业优先;有咨询顾问公司2年以上经验,有独立项目运作经验;或者2年以上金融机构总行、分行运营工作经验(不含支公司和柜面);对金融产品的了解;有一定的英文听说能力;项目管理能力;运营理解能力和规划落地能力,较强的工作动力。 希望可以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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