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可的相关资格证书有哪些
CFP资格认证
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资格认证,金融理财全球卓越标准。恪守“以客户利益为行为导向”的重要理念。
1969年,美国金融咨询业的一些专业人士创立了第一个金融理财专业协会——国际金融理财协会(IAFP)。经过10余年的努力,1985年,美国金融理财学院(College for Financial Planning)和CFP协会(ICFP)共同设立了国际CFP标准和实践委员会(IBCFP)。1994年,IBCFP更名为著名的美国CFP标准委员会(CFP Board of Standards)。
发端于美国的CFP资格认证制度,于1990年前后开始了其国际化的历程。先后有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与美国CFP 标准委员会签署了CFP™商标国际许可协议。这些协议允许当地唯一获得授权的组织参照美国CFP标准委员会的模式,向达到教育(Ecation)、考试(Examination)、从业经验(Experience)和职业道德(Ethics)等严格要求(即“4E”标准)的当地金融理财师颁发CFP™资格证书。目前,全世界的CFP™持证人总数已超过13万人。
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英文为FPSB China,简称标委会)是唯一取得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PSB)授权在中国大陆进行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认证和CFP™商标管理的机构。
CFP资格认证被《华尔街日报》誉为国际金融理财业界最高荣耀。CFP商标为:CFP™、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以及。
AFP资格认证
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结合中国国情,采用多数FPSB成员的做法,在中国实施金融理财师两级认证制度,即金融理财师AFP™资格认证和国际金融理财师CFP™资格认证制度。AFP商标为AFP™、Associate Financial Planner™以及。
AFP资格认证是CFP资格认证的第一阶段,申请人取得AFP资格认证后才能参加CFP资格考试和认证。
金融理财师AFP资格认证,英文全称为Associate Financial Planner,商标为国际组织在批准中国实行两级认证体系时,明确指出AFP与CFP持照人数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差距;在实行多级认证制度的国家,AFP和CFP持照人数之比大约为10:1。与CFP资格认证一样,AFP资格认证由国际组织FPSB统一签发。
EFP资格认证
金融理财管理师EFP持证人,是从事金融理财管理,达到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以下简称“标委会”)所制定的教育(Ecation)、考试(Examination)、从业经验(Experience)和职业道德(Ethics)标准(以下简称为“4E”标准),并取得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士。EFP商标为EFP™、Executive Financial Planner™以及
金融理财管理师的工作职责是,对金融理财服务从业人员的理财活动进行专业指导、业务监督、风险控制和考核评价。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是中国金融理财管理师的考试和认证机构。EFP资格认证由FPSB统一签发,属于国际认证。
EFP资格认证培训共6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理财原理、金融理财与法律、投资规划、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退休规划与员工福利、金融理财管理、金融理财综合规划案例。 EFP资格认证考试时间为3小时。申请资格认证的申请人须具备六年以上的全职金融工作经验和一年以上的金融理财管理相关的全职工作经历。
CPB资格认证
CPB 资格认证,英文全称为Certified Private Banker,是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PSB)自2008 年初开始,面向全球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领域专业人士推出的高端国际资格认证,中文称为认证私人银行家,其注册商标为CPB™、Certified Private Banker™ 以及。
CPB 资格认证在过去两年中经历了快速的发展,成为全球私人银行业内人士追求的顶级荣耀。作为FPSB 的会员组织,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中国)在CPB 资格认证推出后,适时在中国推出了私人银行家(CPB)资格认证。
达到标委会认定的教育(Ecation)、考试(Examination)、从业经验(Experience)和职业道德(Ethics)的“4E”标准的CPB资格申请人,经认证可获得CPB 资格认证。
CPB资格认证证书由国际组织FPSB 直接签发,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持证人必须根据《金融理财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满足标准委员会规定的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的要求,方可保留其资格。
CPB 资格认证被业内人士称为私人银行的顶级荣耀和财富管理行业的黄金标准。
CPB 资格认证的取得,可以帮助持证人:
• 获得全球认可的国际认证私人银行家(CPB)资格证书
• 迅速建立稳健、忠诚、守信的专业形象
• 立即获取并巩固高端客户的信任
• 有效提升并改善私人银行绩效
• 掌握立足本土的高净值客户需求分析方法
• 改善针对高端客户的识别、沟通、说服等业务发展技巧
• 掌握适用于高净值客户的理财工具
• 独立提供个性化的整体解决方案
• 构建先进的私人银行业务管理流程与组织架构
• 轻松建立迈向国际私人银行家的职业阶梯和人际网络
• 获得与国际私人银行家全面交流沟通的机会
㈡ 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哪个部门更权威
关于AFP学员转考国家理财规划理财ChFP的几点说明
今年国务院(73号令)集中清理职业资格证书后,到底金融教育基金会颁发的AFP会不会被清理?AFP如被清理整顿,已考过人员怎么办?AFP与国家理财规划师有那些区别?如何转考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
国务院73号令集中清理职业资格证书后,AFP何去何从?
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通知指出,“凡经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保留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都要分类进行清理:国务院其他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自行设置的要及时清理,确有必要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他的一律停止。”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八部委联合发文 :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原则上都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
以上两个文件说明了AFP证书(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颁发)在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内,目前还没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批准(因国家职业标准针对金融理财从业人员已有国家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不可能重复设置)。而金融理财师AFP过去只在工行、建行等银行内部使用。目前不作为金融行业执业认证,国家也不可能也没先例认可基金会或国外颁发的证书。因为有一些银行并不认可,特别是金融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第三方基本上没人考(费用太高,证书国家不承认)。
金融理财师(AFP) 职业背景
金融理财师(AFP)职业背景: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发起创立、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根据其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为:1、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募集金融教育基金和扶贫助学基金;2、面向全国金融系统和财经、金融院校(系)开展专项奖励、资助活动;3、为提高金融从业队伍素质,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和举办论坛、讲座、研讨会以及开展国际交流。未明确有金融理财师的考试或资格证书颁发的职能。中国金融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对外简称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PSCC(以下简称金标委),是基金会在2004年9月1日成立的非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最初使用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简称中国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后由于中国金融发展教育基金会陷入“仰融丑闻”而减少使用,并由于民政部没有批准其注册而被迫改为现名,但是前期教材包括现在网站的部分文章还是使用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的称谓。金标委采用做法是在中国实施两级金融理财师认证制度,即助理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简称CFP认证制度。在2005年11月之前,金标委只进行AFP的资格认证。除AFP的资格认证外,同时进行CFP的资格认证。报考金融理财规划师AFP的费用大幅降低为目前培训费12960元,考试费用1500元,报考国际金融理师CFP要通过AFP以后再培训考试才行,费用约2万多。目前在国内有两家机构在代理相应的培训,分别为北京金融培训中心和上海金融学院。而北京金融培训中心的法人则是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秘书长蔡重直。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004年注册了北京金融培训中心从事盈利性的独家培训。
AFP如被清理整顿,已考过人员怎么办?
国务院73号令指出: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职业(工种),国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职业标准,建立能力水平评价制度(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对重复交叉设置的职业资格,逐步进行归并。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由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随着理财队伍的不断扩大,特别是本轮熊市的来临和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对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呼声越来越高,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国家从来也不可能要求理财人员持基金会证书或国外证书,特别是金融行业,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命脉。
AFP考过人员可转考国家理财规划师,相信经过AFP培训后转考应该有一定基础。只不过要参加全国统考,考前须认真复习。另外,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有从业工作年限或持证年限要求,越早转考损失越小。
AFP与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有那些区别?
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ChFP)是由中华人们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唯一一个由政府权威机构颁发的理财规划师证书。证书采用全国统一编号。
国家理财规划师与AFP证书比较
分 类
国家理财规划师
AFP
备 注
证书权威性
职业名称
国家理财规划师
(国家职业资格)
Associate Financial Planner助理金融理财师
Associate译为中文:助理意思
颁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下设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
证书公章
国徽、钢印、人力资源部印章
协会盖章、刘鸿儒签名
证书级别
助理级、师级、高级
助理级
国家承认度
国家唯一承认
不承认
中国未有承认基金会或外国证书先例,特别是金融业
企业承认度
国务院73号令:今后理财从业人员将实行持证上岗
工行等个别银行内部承认
客户承认度
客户认可度高
不知道AFP是什么
客户不了解不相信协会的证书
课程实用性
课程优势
实用性较强
理论性较强
课时数
根据级别,120以上
108
课程比较
详见具体课程比较
各有特色
教材
最新第三版
不详(更新慢)
考试方式
全国统考
基金会标委组织
通过率
全国20-40%个别学校高
08年85%以上
报名办法
接受单位、个人报名
因需
费用
培训费
1000-6900(按级别)
12960
考试费
190-320(按级别)
990
其他费用
各省会考试方便考生,费用成本低
北京住宿交通及后期注册费用、单位没关系无法长时间请假参加
学习时间
双休日面授班、晚班、远程班、北京名师面授班等
只有北京集中面授班
系统服务
培训机构
全国省会城市
北京和上海
适合对象
行业
银行、保险、证券、第三方
银行
㈢ 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主张有哪些
|论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
作者: 刘俊海 | 2004年12月12日22时19分 |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
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三)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四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是一种零合关系。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行政权力制造的金融风险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经济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经常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并论,有违法治精神。因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时很难划分,如税收手段;法治经济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议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面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识。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误以为“经济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业、整企业,而不是指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这种观念急需转变。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制止公文丢失、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恶劣伎俩的重演。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资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3•公平原则
经
㈣ 中国金融学会的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陈慕华 乔培新 黄达 李贵鲜 戴相龙 胡石英
会长:周小川
副会长:王广谦 王洛林 刘遵回义答 羊子林 何界生(女) 吴小平 吴志攀 吴晓灵(女)
秘书长:唐 旭
副秘书长:李 民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会秘书部主任、高级经济师
王大用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高级经济师
王国刚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刘云清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发展研究部总经理、研究员
朱 民中国银行行长助理、研究员
朱英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宋先平中国农业银行研究室主任、高级经济师
宋逢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与金融系主任、教授
杨再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陈雨露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院长、教授
赵海英(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副主任、教授
郦锡文中国建设银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高级经济师
张承惠(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袁 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部主任、副研究员
詹向阳(女)
㈤ 有哪些公司加入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
首先你必须具备入会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回和委员会答章程;
2、自愿加入委员会,参加委员会活动,支持委员会工作;
3、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机构;
4、是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
其次按照流程申请:
1、向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2、委员会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主任委员联席会议;
3、委员会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4、履行相关程序后成为正式成员。
㈥ 中国农业金融委员会陈文科他在金融委是什么职务
陈文科,男,1945年生于湖北省鄂城县,1968年北京经济学院(现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专业毕业。至今30余年,大体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68年12月至1980年10月约12年间,先后在贵州织金县和湖北鄂城县当过工人、农民和机关干部,可称为基层锻炼阶段;二是1980年以来,一直在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从事经济研究,可称为治学阶段。现任副院长、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并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华中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博士生导师以及湖北省高校人文重点学科基地──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等,1993年授予国务院特贴专家称号。
㈦ 中国金融学会的组织刊物
金融研究
《金融研究》是全国经济金融界的权威性货币信用理论、政策研究刊物,本刊倡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优良学风,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及时反映我国经济金融界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金融体制改革以及金融理论和业务发展提出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新成果、新进展。
《金融研究》内容涵盖中国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既展示国内权威部门、权威人士以货币信用为主要内容的重大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问题的研究成果和动向,也推出实务工作者的研究体会和心得,力图全方位深刻反映国内货币信用理论、政策和实务的发展状况和成果,坚实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发挥研究专业领域的权威导向作用,为经济金融部门培养和发现新人服务。
《金融研究》力求扩大信息量和知识面,使读者能多有收获;为专业研究人员、院校师生和企业经理人员了解经济金融理论和政策动向服务,也是国外关心中国经济金融进展情况的读者不可缺少的读物。
中国金融年鉴
《中国金融年鉴》是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中国金融学会主办的一部大型资料性、历史性、综合性年刊。1986年中文版创刊,1990年英文版出刊。自创刊以来,《中国金融年鉴》忠实地记录了当代中国金融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内容丰富,数据翔实,是一部具有权威性、专业性、连续性和科学性的大型工具书。《中国金融年鉴》全面、系统地记载了中国的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的改革和发展情况。内容涉及货币、银行、信贷、保险、信托、证券、利率、汇率、结算、投资、金融市场等,主要栏目有:经济、金融形势与重要方针政策,金融改革、金融事业的新发展,对外金融往来,各地金融情况,专题材料,金融法规、制度、办法选编,金融大事记,经济、金融统计资料,金融机构名录,附录,并根据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增设新栏目。
《中国金融年鉴》为大16开精装本,每卷约200万字,图文并茂,附有目录及索引,便于检索,是金融部门和专业研究必备的工具书,也是收藏金融史料的珍品。《中国金融年鉴》1995年刊中文版在首届中央级年鉴评奖中荣获综合类特等奖。
《中国金融年鉴》编委会1986年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任主编。历任主编为:刘鸿儒(1986年—1989年刊),陈元(1990年—1997年刊),史纪良(1998年刊),肖钢(1999年刊),吴晓灵(2000—2003年刊)。中国人民银行历任行长陈慕华、李贵鲜、朱镕基、戴相龙曾为《中国金融年鉴》作序。
《中国金融年鉴》日常编辑、编务、出版、发行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所)《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负责。《中国金融年鉴》创刊至今,已向广大读者奉献了18卷,每卷发行1.7万册左右,深受广大读者喜爱。自1999年编辑部开始制作当年电子版光盘并随刊发行,使读者使用更加便捷。
由于实行无库发行,以往历年中国金融年鉴均已无存书可售,为满足广大读者和市场的需求,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于1999年制作了1986—1998年刊电子版光盘。光盘汇集了自创刊以来13年的历史资料,压缩至一张光盘。并对有关条目进行了重新编排,采用了纵横两种检索方式,一方面使读者对历史资料的连续检索更为便捷,另一方面使印刷版的原貌得以完整展现,实现了电子化检索与年鉴典藏性的有机结合。《中国金融年鉴》电子版光盘既是经济、金融、科研、图书馆等单位必备的便捷工具,又可作为完整历史资料加以珍藏。 《中国金融年鉴》1986年—1988年刊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1989年刊以后由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出版,中国印刷总公司承印。1989年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中文版列入期刊系列,国内统一刊号:CN11—2609/F,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1—5841;1994年英文版列入期刊系列,国内统一刊号:CN11—3652/F,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7—5607。 2003年刊《中国金融年鉴》中文版定价230.00元人民币,英文版定价100.00美元。1986—1998年电子版光盘每册定价1300元人民币。
㈧ 有知道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吗
专委会每年主办中国风险投资行业年会,在业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㈨ “中国国际金融学会”是个什么组织
中国国际金融学会
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登记证号:3760
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联系电话:66195174
网 址:无
㈩ 中国金融协会是什么机构
中国金融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的,协会接受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财政部等部委的业务的法定监管。
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组织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 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
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积极发挥服务社会、服务金融、服务百姓、服务会员的作用,在会 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搭建起信息咨询之桥、智库智囊之桥、合作模式之桥。引导会员遵照国家对 外开放、加快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为会员的投资合作提供智囊服务, 加强风险防犯,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之间的沟通合作牵线搭桥,协助会员和政府之间的联 络;积极倡导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创新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业合作模式的进程中发挥积 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