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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

发布时间:2021-02-03 19:51:57

㈠ 2020年的互联网金融会是怎样

2020年互联网金融一共有来四个制高点:自基础设施、平台、渠道、场景。其中,基础设施是最有可能产生颠覆性创新的领域;平台是互联网行业平台模式在金融领域的延续和创新;渠道则是互联网时代对金融机构传统核心资产的重新审视,也是互联网企业线上线下整合的重要阵地;场景是金融“生活化”以及“以客户为中心”的核心体现。

㈡ 2020年的互联网金融什么样

你好~

2020年的互联网金融会是什么样的?

2020年的互联网金融会是怎样?如果能够站在未来回看现在,自然就能更好地指导从业者制定战略,占有先机。然而有趣的是,不同的市场参与者所看到的其实是截然不同的世界。

一、两种思维的碰撞

下图以一种图像化的方式形象地描绘了这两种不同的思维。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㈢ 有望成为互联网商业和金融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是

网络征信。来

相关介绍:

征信解决了制自约信用交易的瓶颈问题,促成信用交易的达成,促进金融信用产品和商业信用产品的创新,有效扩大信用交易的范围和方式,带动信用经济规模的扩张

网络征信通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服务中留下的行为数据,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息评估。

还包括采集个人或企业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所留下的信贷等数据以及通过线下渠道采集的公共信息等数据,并进行信用评估的活动。

(3)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扩展阅读

相关特点:

1、互联网经济和社交网络日益壮大是发展互联网征信的现实需求。

2、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科技手段为发展互联网征信提供技术支撑。信息采集和使用是开展征信业务最重要的流程环节之一,而互联网上拥有海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信息。

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创新科技,从事互联网征信的机构不单可以便宜、有效地采集存储超大规模的数据信息,还可以随时把大数据变成小模块然后分配给其他机器进行分析,从而完成对超大量信息数据的处理和挖掘。

㈣ 如何定义互联网基础设施服务商大侠们快帮忙啊

微云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商id为:0431c2,填上就可以正常注册了,希望可以帮到您,望采纳。

㈤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系统,有哪些

将线下的业务转到线上来的意思,需要构建一个系统平台。

㈥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㈦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

有如下意义:

第一,提升了人民群众的金融获得感和满意度。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由于门槛过高,低收入人群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理财服务;由于缺乏央行个人徵信报告,大学生、农民工、蓝领工人等长尾人群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服务;由于缺少合适的抵押物,绝大多数小微企业主无法获得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基本金融服务的门槛大大降低,馀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满足了低收入人群的财富积累需求,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及用户体验。

第二,弥补了金融设施短板。金融系统和徵信体系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两者分别构成了金融服务的“硬支撑”和“软支撑”。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两大基础设施均存在明显不足。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IT部门长期得不到重视,诸多系统开发及维护,都通过外包方式展开。长此以往,传统金融机构的技术人才匮乏,新兴技术的应用能力欠缺,导致金融创新步伐缓慢。另一方面,中国的徵信体系较为落后,央行个人徵信系统覆盖面窄,很多人成为“信用白户”。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生物科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系统搭建及优化,补齐了长期存在的“硬件”短板。

第三,激发了金融市场活力。十八大以前,中国的金融从业主体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虽然也有不少民间金融机构,但都未能引起“现象级”关注。直到互联网金融出现后,国内金融市场的活力被彻底激发,网贷、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得到了长足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颠覆论”甚嚣尘上。

第四,促进了金融监管完善。十八大以前,中国长期采用机构监管方式。然而,互联网金融的“跨界”特徵,规避了机构监管要点。在监管缺位环境下,随着发展深入,互联网金融出现了一些问题。为形成更有效的约束机制,监管层探索出以下监管思路:一是划定从业底线,明确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自身定位。例如,网贷平台定位成信息中介。二是加强功能监管,对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实施穿透式管理。三是加强行为监管,按照同一原则,对相同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实施统一监管。

㈧ 互联网金融四个制高点哪个更重要

(1)基础设施:最有可能产生颠覆性创新
此处的基础设施主要指支付体系、征信体系和基础资产撮合平台。

支付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的不二法门,且竞争刚刚开始。支付是人们对金融最朴实的需求,也是应用场景最为丰富的一种金融产品。金融机构的诞生和发展首先起源 于支付。例如,17世纪荷兰阿姆斯特丹银行的诞生最早是为了满足荷兰强大的航海贸易在支付结算方面的需求;19世纪后半期中国山西票号的诞生也与山西盐商 的支付结算需求紧密相关。如今,互联网金融巨头们同样以支付为金融的切入点。

支付的数据积累到一定程度,经过特定的加工和整理就能够成为信用基础。未来,随着移动互联和社交网络的进一步发展,数据的种类、数量及时效性也将得到极大提高,对个人的信用互联的评价体系也将更为多元、立体和即时。

2014年6月,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发布,我国社会征信的法律基础和标准体系有望在未来几年逐步完善。征信体系将会继续维持政府主导的中心化格局,还是逐步向市场化、多元化发展?这一切也同样值得期待。

基础资产撮合平台是指股权、债权、产权、林权、地权、碳排放权等基础资产的交易和撮合平台。此类平台的发展主要源自中国社会融资结构的改革。目前中国间 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比例是6∶4,仍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融资手段较为单一,而在美国这一比例是3∶7,金融危机前一度达到过2∶8。未来中国必将改变社会 融资结构倒挂的局面,去中介化是趋势所在,而互联网金融新型业态的发展也将加速去中介化的实现。

(2)平台:互联网模式在金融领域的延续
平台是指连接两个或多个特定群体,为其提供行为规则、互动机制和互动场所(常常是虚拟场所),并从中获取盈利的一种商业模式。拉卡拉公司创始人孙陶然在 《平台战略》一书的序言中指出,一个成功的平台往往需要做好几件事,一是选择平台战略的企业需要有能力积累巨大规模的用户,二是需要提供给用户有着巨大黏 性的服务,三是需要有合作共赢、先人后己的商业模式。成功的平台商们正在纷纷践行以上准则。

平台模式在互联网行业被广泛应用,因此当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业务时也自然地延续了这一战略。但对传统金融机构来说,平台仍是相对陌生和抽象的概念,如何改变思路及试行平台化运营也可能是传统金融的又一突破点。

(3)渠道:多渠道整合是关键
渠道则是互联网时代对金融机构传统核心资产的重新审视,也是互联网企业线上线下整合的重要阵地。渠道的核心议题是多渠道整合,即客户能够自由选择在何时 通过何种渠道获得怎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背后是机构的不同渠道在产品和服务、流程、技术上的无缝对接。这一点对于拥有较多实体渠道资产的传统金融机构来 说尤为重要,需要通过两方面的转型来实现:一是渠道定位从“以我为主”向“以客户为主”转型,二是实体渠道功能和布局的转型。

渠道定位向“以客户为主”转型:传统金融机构对渠道互联网化的尝试由来已久。从1997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网上银行“一网通”至今,几乎所有的银行、证 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建立了互联网渠道。但传统的网银或手机渠道更多的只是将网点的流程电子化、网络化,仍是从金融机构流程管理的角度进 行设计,而非从客户需求和便利的角度进行改造。因此,金融机构多渠道整合的难点并非在于技术,而是在于思维的转变。

实体渠道功能和布局的转型:虽然实体渠道对金融机构来说是重资产、高成本,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客户对实体渠道的心理依赖,尤其是针对复杂产品和服务的面 对面交流的需求不会消失,因此实体网点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实体网点需要转型,比如更多地将目前低价值的简单交易(如现金存取、转账汇款等)转移到ATM 和电子渠道中,从而使网点人员有更多时间来进行销售和咨询工作。

互联网企业大多依托于电子渠道,较少具备实体渠道资产,但仅仅依靠单一的线上渠道可能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客群和场景。因此,多渠道整合同样是互联网企业值得思考的方向。

(4)场景:找准客户生活的主场景
场景是金融“生活化”以及“以客户为中心”的核心体现。互联网金融版图的扩张实际上依靠两个维度的扩展,一是扩大目标客群,二是占领客户的生活时间。扩 大客群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地域的扩张、年龄层的扩张、财富层的扩张等等。而占领客户的生活时间则需要占据尽量多的应用场景,即流量入口。占据用户上网时 间流量最多的是娱乐、沟通、信息获取和电子商务这四大类活动,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统计,中国网民2011年每周的上网时间中,9.3小时用于娱乐,7.6小 时用于沟通,5.1小时用于获取信息,5.3小时用于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巨头们对客户时间的争夺也紧紧围绕这几大领域展开。

个人认为这四点是相互依靠的!离开任何一个都是不能独立存活的!另外,还要根据你的发展进度而言!每个阶段的重点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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