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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电子证据

发布时间:2021-02-04 20:23:44

Ⅰ 平台跑路,电子合同还有效吗

有效的。
以往“取证难”是互联网金融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一个难点。因为互联回网金融交易基本都在答平台上进行,通常没有签署纸质合同。一旦平台被黑客入侵或者平台跑路,这些电子证据就将会被销毁。当出现争议纠纷时,投资人往往无法获得有力的交易证据。投资人除了一个付款给平台方的记录证明,将无法提供其他强有力的追偿证据。
而采用电子合同后,电子合同因具备不可篡改、不可抵赖、可溯源、云端存证等特性,签署完后会上传到云端存储,即便平台跑路或者被黑客入侵,也不会改变电子合同的内容及数据,电子合同仍然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有效电子证据证明投资事实,被法官采信。
一旦面临平台跑路的情况,搜集证据维权是必经之路,而电子合同作为在线交易的一个关键证据,可以有效的解决贷后纠纷等情况。

Ⅱ 涉及金融的案子国家什么时候给个说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至一百零二条对举证期限、举证期限的再版次确权定、举证期限的延长、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区别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该等规定表现出对举证期限宽松化的趋势,例如规定了当事人即使逾期提交证据也有可能得到采纳的种种情形。
对于互联网金融案件而言,由于线上证据既不好搜集,也不好提交,有的电子证据由于需要进行公证等还耗时较长。从而,整理和提交证据既是诉讼工作中的重点,也经常成为难点。《解释》对于举证期限的宽松化规定,将使得互联网金融案件中举证时限方面压力得以一定程度的缓解。

Ⅲ 电子合同可以应在哪些领域

电子合同是伴随移动互联网与电商发展而盛行的产物,目前根据《电子签名内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容境不适用于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应用: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几类签约场景外,电子合同被企业或个人广泛应用于人事、销售、采购等合同签署场景。

Ⅳ 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是什么意思

2020年3月25日,司法部党组发布《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再一次明确了“互联网+公证”及电子证据未来的趋势。

其中,(十五)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指出: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开通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全部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拓展司法辅助、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在新型、前沿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意见》中明确了在2020年底推行互联网+公证的决心以及未来在线业务公证范围。主要涵盖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而事实上,“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和“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是基于“电子公证书”和“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两种技术的应用拓展。

其中电子公证书核心技术依托于电子签章及电子合同,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则是在线对电子证据进行实时见证保全保管的手段。对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1)首先要理解电子合同解决的是合同电子签署的问题,也就是让签署合同可以从线下转到线上,而且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2)电子证据保全本质上是取证存证,解决的是信息系统(无论是电子合同还是用户的操作系统)提供完整证据链的取证问题,也就是说,通过完善的、合乎司法裁判要求的电子取证技术,可以减少后期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风险。

互联网时代下,司法审慎对包括涉及线上业务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电子证据要求。在线上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需要提供电子签名第三方平台证明、CA机构证明、第三方服务机构证明等,这些机构的证明具有一定权威度,但是属于法院可以采信的证据,却并非法院必须采信的证据。

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九十三条 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就做出了更高要求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根据近年来出台立法可见电子证据及电子合同对于线上系统以及司法科技等领域的重要性。从线上业务角度出发,证据链的完整性将非常重要,除了电子合同可以解决的确认身份及文件防篡改的技术,还需要从证据本身证明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比如证据本身与法律事实的联系性等。

例如赋强公证是由于需要当事人主动放弃诉权,到期逾期不履行债务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赋强公证在尝试互联网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涉及到诉权的放弃,所以在前置询问笔录采集的过程中应当具备非常完备的证据链条来主张后续的强制执行申请。

电子签名及电子合同作为基础设施,保证了线上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与线下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证据保全塑造完整证据链,保障客户在后期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中保留有充分的电子证据。

作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我们的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可实现电子合同签署、存证、司法鉴定、争议纠纷在线处置等环节的全流程线上处理。适用于银行、金融机构、地产公司、数据服务公司、大型制造企业等,所涉业务交易、HR流程、数据交互等场景。

Ⅳ 劳动仲裁能通过网络仲裁解决吗

不能。这里要澄清一个误解。劳动仲裁并不是仲裁,称为劳动纠纷前置解决机制回较为合适。与仲答裁不同的是,劳动仲裁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劳动纠纷解决程序。

任何劳动纠纷,均需首先进行劳动仲裁。这种制度安排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这是劳动仲裁不同于仲裁的第一个要点。

第二个要点是,合法有效的仲裁是排除法院管辖权的,而劳动仲裁不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劳动纠纷进入诉讼环节。

从这两个方面看,劳动仲裁在根本特征方面与仲裁全然不同。

什么类型的案件适于通过网络仲裁来解决?

多见于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与第三条的规定,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等与主体身份相关的纠纷外,所有的民商事纠纷均可通过仲裁解决。

就网络仲裁而言,因所有流程均在线上进行,故多适用于处理涉及电子证据的纠纷。因其采取一裁终局制度,故多适用于争议不大、争讼金额较低且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纠纷。根据法大大的统计数据来看,使用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的互联网金融纠纷、网络借贷纠纷等,较适合提起网络仲裁。

Ⅵ 什么情况下签订电子合同要进行电子存证

电子存证是指将已签署完成的电子合同存储在完全独立于电子合同签署参与方的第三方权威机构。主要原因是保障电子合同数据的公平公正性,其中的道理好比在比赛中参赛选手不能同时是裁判一样。
电子存证的优势在于能够保留合同签署数据完整的电子证据链条,不受任何篡改和毁坏;当签署当事人对合同产生纠纷时,第三方的存证机构能够出具权威的公证书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为了规避后期电子合同产生纠纷,笔者认为企业或个人在启用电子合同时,为进一步规避风险应当应用电子存证服务。

Ⅶ 电子合同可以用做法律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吗

根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线下签回字盖章的纸质合同答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见,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并不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关键,如何证明电子数据才是核心。根据司法判定对电子证据的几点要求,证明电子合同有效性需结合以下几点:

完整性:能够提供电子合同签署时间、签署地点、签署身份以及操作日志等有完整清晰的记录;

合法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障电子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独立性、安全性:提供电子合同签、存等服务的第三方应当权威、中立,确保电子证据公正性;

综上,当电子合同产生纠纷时,经可靠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能够作为直接有效的电子证据,证明其未经篡改、真实有效。

Ⅷ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吗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与手写签字或盖章的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因此,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签署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应根据该平台使用的电子签名是否可靠、平台是否合规等综合判断。

Ⅸ 金融线上化业务如何保障法律可以采信

这就要说到区块链技术,仅以银行业为例,区块链已在跨境支付、智能票据、银行结算方面产生典型应用案例,当然,也包括为这些典型应用提供底层技术支持的存证领域,比如第三方电子合同及区块链存证平台旗下的“实槌”可信电子合同平台,它也是我平台专业全行业互联网业务(包括互联网金融)打造“安全合规风控解决方案”的关键技术。

在采用了“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的独有ENA主动取证专利技术后,南平某银行通过公证处清洁服务器,在线对目标系统的电子数据进行实时保全、存储与出证,记录电子数据从生成、传输到存储全过程,最终由公证处出具加盖公章的取证保全报告,文书效力为公证文书,法院可直接采信,且该报告由于系公证处出具,相较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自证更具采信力,一举解决了银行风控部门的担忧,且整个过程线上化、自动化,前端客户操作无感知。

同时,结合“实槌”中后端的类案系统及委外执行服务,该银行实现了互联网业务的快速争议处置。既保障了电子合同签署流程的合规有效,又解决了银行案件分散全国各地,法务出差成本高昂;诉讼周期长,没有高效处置通道的问题。

最直接的成效看这里:在一次批量的信用卡逾期纠纷案件中,由于法院对该银行全部经“实槌”公证的证据链直接采信、立案受理,最快在短短的18个工作日就获得判决结果,提升了3-6倍的诉讼效率,节省了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成本等在内的50%-95%的诉讼成本。

Ⅹ 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效力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内”,在学术与实践中容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出处、生产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情况,据此明确证据材料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删改、伪造等。

关联性:诉讼人应当对纠纷中带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给予充分证明,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有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证证据提供主体身份合法是前提条件,不仅包括证据收集身份要合法,还包括证据审查制作、收集、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是证据材料收集方法与过程需遵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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