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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的金融学解释

发布时间:2021-02-05 01:33:04

⑴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工作中遇到利益冲突时如何处理

银行业来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源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时,应该按照内部规定向( )报告,寻求内部专业支持。
A.银监会
B.所在机构负责人
C.银行业协会
D.上级主管

正确答案:D

⑵ 请问我国对律师的“利益冲突”和“双重代理”有哪些法律给出了明文规定

"利益冲突 "
美国、英国对利益冲突进行规范一般是通过法律管制、行业自律来实现。我国则通过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直接管理、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司法行政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来实现,对律师执业中的不当行为的处罚以司法行政手段为主,同时辅以行业自纠。[56]我国有关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范性文件以各地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主,我国以法律形式对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进行的规定非常少,只零星分散于《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条款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第33条第(六)款规定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中华全国律协于2004年修正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执业中的利益冲突做出了补充规定,[57]2004年3月19日司法部公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58]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律师执业中被禁止的涉及利益冲突的若干行为,司法部1992年6月15日通过的《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13条、14条对企业法律顾问在同一案件中代理对立当事人作出了禁止规定,此外司法部颁布的一系列的文件中对利益冲突也有所涉及,但是相对粗浅[59]。我国各地律师协会在本世纪初也相继制定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规则。如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试行)》,河南省律师协会第五届四次事理事会通过并于2005年8月22日发布的《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试行)》,2001年6月16日经北京市律师协会五届八次理事会通过的《北京市律师业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则(试行)》,2002年8月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一届理事会四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律师协会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处理规范(试行)》等。

从上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有关律师执业的利益冲突的规定仅仅散见于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一些条款中,《律师法》不仅没有专章甚至专节规定,条款也仅仅只有一条关于禁止律师双方代理的规定。作为我国律师行业的最高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新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也对利益冲突也仅仅规定了八条,对许多具体问题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各个省级律师协会虽先后制定了不同的执业利益冲突规范,但是内容互相矛盾的很多,内容芜杂,覆盖不全,对于跨省、跨地区间设立的律师分支机构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缺乏相应规定。因此,我国急需建立一部系统完善的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范。
"双重代理”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五十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⑶ 货币金融学的其他版本

书 名: 货币金融学
作者:(美国)弗雷德里克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年10月
ISBN: 9787302209157
开本:16开
定价: 64.00 元 《货币金融学(第8版)》是货币银行学领域的经典著作,自十几年前引入中国,一直畅销不衰。最新的第8版较前一版有了较大的改动,但依然保留了作为最畅销货币银行学教材的基本优点,即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用基本经济学理论帮助学生理解金融市场结构、外汇市场、金融机构管理以及货币政策在经济中的作用等问题。
相比以往版本,第8版的变化体现在:
增加了有关利益冲突的内容;在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部分增加了对收益率曲线和行为金融学的讨论;进一步聚焦欧洲中央银行;增加了很多新内容来讨论当前的货币理论和货币政策;进一步聚焦中国;采用更为简化的外汇市场需求和供给分析框架;对一些章节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
《货币金融学(第8版)》适用于货币金融学课程,同时,作为一部经典著作,它也可以作为很多渴望了解货币金融知识的人的学习用书和参考读物。 第1篇导言
第1章为什么要研究货币、银行和金融市场⑴
1?1复习笔记⑴
1?2课后习题详解⑵
第2章金融体系概览⒁
2?1复习笔记⒁
2?2课后习题详解⒅
第3章什么是货币(28)
3?1复习笔记(28)
3?2课后习题详解(29)
第2篇金融市场
第4章理解利率(36)
4?1复习笔记(36)
4?2课后习题详解(39)
第5章利率行为(46)
5?1复习笔记(46)
5?2课后习题详解(52)
第6章利率的风险结构和期限结构(61)
6?1复习笔记(61)
6?2课后习题详解(67)
第7章股票市场、理性预期理论与有效市场假定(74)
7?1复习笔记(74)
7?2课后习题详解(78)
第3篇金融机构
第8章金融结构的经济学分析(87)
8?1复习笔记(87)
8?2课后习题详解(94)
第9章银行业与金融机构的管理(101)
9?1复习笔记(101)
9?2课后习题详解(107)
第10章银行业:结构与竞争(118)
10?1复习笔记(118)
10?2课后习题详解(122)
第11章银行监管的经济学分析(131)
11?1复习笔记(131)
11?2课后习题详解(136)
第4篇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操作
第12章中央银行的结构和联邦储备体系(142)
12?1复习笔记(142)
12?2课后习题详解(146)
第13章多倍存款创造和货币供给过程(151)
13?1复习笔记(151)
13?2课后习题详解(155)
第14章货币供给的决定因素(161)
14?1复习笔记(161)
14?2课后习题详解(164)
第15章货币政策工具(168)
15?1复习笔记(168)
15?2课后习题详解(171)
第16章中央银行应该做什么?货币政策的目标、战略和策略(177)
16?1复习笔记(177)
16?2课后习题详解(180)
第5篇国际金融与货币政策
第17章外汇市场(188)
17?1复习笔记(188)
17?2课后习题详解(194)
第18章国际金融体系(202)
18?1复习笔记(202)
18?2课后习题详解(209)
第6篇货币理论
第19章货币需求(222)
19?1复习笔记(222)
19?2课后习题详解(228)
第20章IS-LM模型(234)
20?1复习笔记(234)
20?2课后习题详解(240)
第21章IS-LM模型中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247)
21?1复习笔记(247)
21?2课后习题详解(253)
第22章总需求和总供给分析(258)
22?1复习笔记(258)
22?2课后习题详解(264)
第23章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实证分析(274)
23?1复习笔记(274)
23?2课后习题详解(279)
第24章货币与通货膨胀(285)
24?1复习笔记(285)
24?2课后习题详解(290)
第25章理性预期:政策意义(298)
25?1复习笔记(298)
25?2课后习题详解(301)
附录A:第7版第12章非银行金融机构(308)
A12?1复习笔记(308)
A12?2课后习题详解(313)
附录B:第7版第13章衍生金融工具(320)
B13?1复习笔记(320)
B13?2课后习题详解(325)
附录C:第7版第21章货币政策策略:国际经验(334)
C21?1复习笔记(334)
C21?2课后习题详解(338)

⑷ 美苏两国冷战时期的经济利益冲突是什么

经济因素我们出来具体讲:

一战爆发之后为什么再次出现二战?---因为产能与消费的矛盾无法解决,剩余的产能只能倾斜向军工产业---而军工产业的回报只能通过发动战争来获得(或者是冷战争的威慑方式,这在核武器时代得以实现,例如广场协议)因此,市场最为狭小,资源不足的日本,德国和意大利不得不发动战争,来解决经济危机。而苏联得力于对自己的农民的压榨,则短时间避免了这个问题。而美国,则通过后期参与战争,刺激战争需求,发行巨额债券,才摆脱了危机。可以说,如果不找到解决方法,三战不出20年还会爆发。

正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个危险,美国才重建了世界贸易体系,来确立一定的分配原则来防止贸易壁垒和其所导致的战争。然而,贸易体系讲究自由竞争,对于先崛起的老牌强国非常有利,而后起的苏联的产品质量无法与欧美竞争,参与这个体系极其不利。然而,苏联仍然需要市场,所以在经济上,需要建立自己的殖民地---即中国和东欧,这种和美国分庭抗礼的做法,无疑难以避免与美国的矛盾---而后期更是造成了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矛盾---例如罗马尼亚之类的国家通过部分参与国际市场而获利,从而开始偏离苏联的控制。而我国更是直接进入了自由贸易体系---苏联尽管获得了小部分的市场,但是其产品在30年之后(即70-80年代),非但没有赶上欧美质量标准,反而进一步的落后,故而苏联的崩溃,经济因素很大---殖民地无法维持---最后不得不通过武力维持---而阿富汗战争的失败,则暴露了其虚弱的本质,最终轰然倒塌。

说了这么多,您看着可能觉得有点乱
两极格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也是英国势力收缩的结果,本来应该是3极格局)
而两极格局仅仅是冷战爆发的原因之一-----美苏争霸这个词汇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历史学名词
因为在冷战过程当中,双方没有真正的去夺取所谓的霸权
美国的目的,我在前面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维持自由贸易
苏联需要保持自身的安全---既有军事上的,也有政治上的,更是经济上的
所以苏联领导层并没有毁灭美国,或者是取代美国的势力和野心----正如凯南在"长电"中所说----美国占据着日本,西欧和北美三大工业基地,而苏联只有一个,是无法击败美国的
所以美国仅仅对苏联采取遏制策略,而苏联也采取保守的方式----没有真正大力支持过希腊的反对派以及西欧的反对派

而两极对峙的格局对世界的影响十分巨大,这种情况也是在历史上首次出现
冷战导致了全球性的两种次级文化大规模扩散----也就是两种意识形态的传播,而且也侧面进一步推动了民族主义的泛滥
美苏两国的对峙加强了全球贸易联系(在两大联盟的内部),国家的权力开始下降----例如韩国,北约成员都相对放弃了一定的军事权力
在欧洲的对峙推动了西欧一体化和欧盟日后的建立
日本在冷战中得以经济崛起----冷战的大规模订单和工业扩散效应导致东南亚的一些列国家的经济发发展
而苏联奉行列宁主义,支持非洲民族运动,瓦解了数百年的殖民地制度

冷战更深层次的影响

⑸ 为什么利益冲突会降低金融服务企业的有效性

降低工资也得给你钱啊,解雇了多实在

⑹ 紧急!各部门行政法规利益冲突的产生和解决办法

这位朋友提到的行政法规是行政法律规范内容之一,可以参考下文然后进一步整理即可产生自己的答案。

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

一、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在国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法律职权和程序针对一般情况、一般的人所发布的能够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属于法的范围。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针对特定情况、特定人发布的一次性适用的法律文件,它只是法的适用的结果,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所以不属于广义的法的范围。行政法律规范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主要是在前一种观点上来说的,即行政法律规范作为具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等。下面对这些行政法律规范作一详细的阐述。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也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对行政法规范的确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一方面是对行政活动所进行的规定,直接成为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具体依据;另一方面是对有关行政活动进行一般原则性的规定,成为其他所有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和根源。
(二)法律。法律是由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委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为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为一般法律。我国自1978年以来制定的法律有400余件。其中绝大多数涉及行政权的设定及行政组织、行政权的运作以及对行政的监督和救济,涉及公民的行政权益。这些都是行政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作为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指法律文件中有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而并不是说所有的法律文件都属于行政法。所以,这就会出现,可能某一项法律文件中的规范内容既包含有行政规范,还包含有其它部门法的规范,如《婚姻法》。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主要包括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行政法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在《国务院公报》上刊载。从法律地位、规范的具体内容和数量上看,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表现形式中占有重要地位。当然,每项行政法文件的规范和内容并不一定全是行政规范,还可能包含其他法律规范,但主要是行政法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 [①]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权限并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报上一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中的多数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律规范。
(五)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才有权制定规章。但由于现实的需要,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工作部门也在发布规范性文件。这些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或国务院授权后享有规章制定权。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和法律、法规相比,规章的数量庞大,制定主体众多,因而规章作为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必须首先强调其自身的合法性,违法的规章一律无效。
(六)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有权机关对法律的有关概念、界限以及如何运用所作的解释。按照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凡是对行政法规的法律解释都属于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七)国际条约与协定。国际条约与协定是指我国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或双边性、多边性协定,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也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冲突

通过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的阐述,可以看出由于这些法律形式分别是由不同性质和地位的机关依据不同的职权范围而制定的,因此,也就决定了这些法律规范在具体的适用当中必须会存在冲突。这里所说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冲突。
(一)法律适用冲突的概念及其特点。
1、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文件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这种法律适用的冲突,是由于立法本身的原因,或者由于某些客观因素而导致的。但是,归根结底,“不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应当如何,也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应当尊重立法机关,事实上,‘恰是司法机关所表达的才是何为法律的最后语言’”。当然,法律规范冲突和法律规范选择使用是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不仅存在于国际法领域,也存在于国内法领域,只是情况有所不同。诚然,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法律规范之间应该具有统一性、相互联系性和协调性,但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以及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法律规范的选择使用仍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有的西方人提醒人们注意:即使在法治十分发达的国家,法律也会存在内在矛盾,在那里仍然有许多事情可做。否则,法律只是笼罩着“公平面纱”的不公平。这也就给行政诉讼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带来了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的特点表现在:首先,它是发生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任何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效力只能及于我国领土范围之内,而不及于我国领土范围之外。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冲突。在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中,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又不尽相同,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也存在着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在这种法律冲突中,发现和适用法律冲突问题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则是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发现的法律冲突,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解决法律适用的要求较之行政程序阶段中就更加严格和迫切。再次,法律适用冲突发生的前提是各种法律文件,包括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授权立法文件等,对相同的事项有着不相一致的矛盾、抵触的规定。正是由于这些规定,才给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带来了的冲突的可能。最后,适用冲突具有复杂性。这主要是对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来说的,从理论上说,法律适用冲突是不允许存在的,但是实际上,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冲突又是不可避免的。
(二)法律适用冲突的类型
由于法律适用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既有应该存在的,也有不应该存在的。下面对这些法律适用的冲突的类型作逐一的说明。
1、特别冲突。即指我国行政法规范体系中的特别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单行法与法典之间的冲突。如:港、澳、台同胞的出入境管理,法律作了特别的规定,它不同于中国内地公民的出入境管理的普通法规定,如果法院审理港、澳、台同胞的出入境管理案件,就应在相冲突的法律规定间作出选择。
2、层级冲突。合法有效的低层次法律规范应具备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它所设立的内容不得与高层次的规范相冲突;二是它与高层次规范的目的相一致。对于行政法体系来说,较低规范所设定的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不得大于更高层次所确定的内容,较低规范所设定的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范围与更高层次所确定的范围应当一致。如果不同等级规范所确定的职权或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不相吻合,就会产生较低层次规范与较高层次相抵触的情况。目前这种抵触可以表现为行政法规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委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以及地方政府规章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等情况。
3、平级冲突。即指同一等级行政法律规范之间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不同法律文件规定的主管部门职权可能形成不同部门按不同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同一事实进行多头处理。再比如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能管理部门不明确,造成不同部门执行同一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实进行重复处理等,所以法院在行政案件法律审查时必须进行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
4、新旧法冲突。根据一般规则,调整同一领域问题的新法颁布以后,旧法就自然失去效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发生新旧法律规范之间的不衔接和矛盾,例如有些领域的行政管理法规在新法颁布后旧法实际上并没有废止,由此造成各地方执法部门在选择旧法规还是新法规时存在混乱。这其实也就涉及到法律的时间效力。同时,也要求法院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必须选择和准确适用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审判权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
5、人际冲突。即由于公民的民族种族或身份的不同,法律对其也设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例如,某民族自治地方的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该自治地方的汉族和少数民族家庭控制可生育的子女数量不同;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不同于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国人投资的规定。

三、行政法律规范适用冲突的解决

既然行政法律规范在适用中会发生这么多的冲突,那么,应该怎样解决这些冲突呢?这就是本部分将要讨论的问题。
行政法律规范适应冲突的解决,首先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即选择适用规则,这也是指导法院在针对同一法律事项的相互冲突的规范之间选择应当适用法律规范的具体原则,以便法院确立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以此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选择适用规则是程序性规则,通过适用这些程序性规则,在冲突的实体规范中找出相应案件应予适用的法律规范,再由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适用该法律规范。
那么,法院在具体行政审判中面对行政法律冲突应该适用什么样的规则去解决这些冲突呢?下面具体阐述。
(一)特别冲突适用规则。确立法律规范冲突适用规则的理论依据,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的内涵是:法律优先、依据法律。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规。具体来说就是,法律已有规定的,任何其他法律规范都不得与之相抵触,凡有抵触皆以法律为准,但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使之具体化;法律尚无规定而其他法律规定了的,一旦法律对此做出规定,其他法律规范须服从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在规定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对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采用的是“不抵触”的原则,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对此已有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特点做出规定。同时,对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采用的是“根据”原则,即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不能与对此已有规定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且只有在法律已有规定或者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据此做出具体性的规定。这两个原则的内容显然不同,但所体现的法律的优先地位及法律优先原则却是相同的。依据法律,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
在法律规范适用中会遇到普通法与特别法之间的矛盾,当普通法与特别法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普通法还是特别法的规则?一般认为当普通法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解决特别法与普通法相突时适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对于调整同一行政区域不同行政法律规范间的冲突也具有指导作用。但是,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院不应承认与较高层次法律规范相冲突的较低层次的法律文件为特别法,因为这属于没有法律效力越权规范。
(二)层级冲突适用规则。这是指因各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而规定适用何种效力层次法律规范的冲突适用规则。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民生冲突实际上是一种违法性冲突,当然应该选择适用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律规范。根据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低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层级运用规则,应体现这一原则精神,并将之具体化。在不同级别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如果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同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应该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优先适用较高层次的规范。部门法与基本法冲突的,应适用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应适用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与相应的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应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与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应适用地方性法规。凡是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精神的规范,都不能予以适用;凡是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与较高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较低层次的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依据或参照。
(三)同等级冲突适用原则。这是指解决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层级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的规则。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此类冲突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使行政审判无所适从。平级冲突的适用规则一般是:调整特定地区、部门事项的法律规范优于调整一般地区、部门的法律规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做出解释或裁决”。这种解决办法适用于平级规章之间的冲突。
(四)新旧法冲突相适用规则。一般来说,新法生效以后,相应的旧法即失去效力。这就是法的溯及力问题。因为行政法律法规一般没有溯及力,即除了法律、法规本身明确规定了对尚未处理和该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可以依据该法规定处理外,就该当认为没有溯及力。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一般涉及诉讼程序问题,但在法律审查中也可能涉及。
(五)人际冲突适用规则。这是指调整因不同民族、种族或人的特殊身份的法律适用冲突的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一般明确规定,不同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适用该民族、种族或特殊身份的人做出特别规定的法律文件或规范。这里不在赘述。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行政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的阐述,揭示了由于这些法律形式分别是由不同性质和地位的机关依据不同的职权范围而制定的。因此,也就决定了这些法律在具体的适用当中必然会发生冲突。最后,说明了在遇到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时应该采取的解决办法。同时,我们也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完善,各种法律规范一定会更加趋于规范化和系统化,从而彻底消灭法律适用的冲突。

参考文献:

1、《法理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即行政法的渊源。参见台湾翁岳生编:《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
3、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参见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参见王周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西安出版社2003年版。
6、参见刘星著:《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参见刘星著:《西窗法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参见舒国滢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作者介绍: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⑺ 国外判断利益冲突对于评议者影响的程度有几种方法

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研究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科学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了一种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美国的“Bayh-Dole1980年专利商标修正案”正是顺应这一潮流的明智之举。因为在此修正案通过之前,联邦政府各部门,对于它们资助的(和由它们出面签订合同的项目中所做出的)创造发明,有两种处理方法:或者将专利权收归该部门所有(俗称“收权政策”),或者将权力授予那家签订合同的单位,但政府要使用这些创造发明时,可免付“许可证”使用费。1980年的Bayh-Dole法令充分肯定了“许可证政策”。1986年“联邦政府转让法令”在此基础上又进了一步:规定大学有权获得其研究成果的专利权,而赞助公司则可免付专利使用许可费。在此情况下,企业资助大学R&D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据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统计,1970年大学研究经费中,联邦政府所占比重为70.5%,而企业仅占2.6%的份额。到1997年该比例变为政府占59.6%,企业占7.1%。
与此同时,大学和科学家也日益关注研究成果的商业前景、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数字表明:1969-1997年间,美国大学与学院所拥有专利数目呈上升趋势,且在1980年以后有较大幅度增长。1984-1989年翻了一番,1989-1997年间又翻了一番。不仅如此,随着知识对经济渗透力的增强,科学家以自己的发现、发明创立公司的做法蔚然成风,高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遍地萌发。这正如雷德(Tinker Ready)所言:“如果你现在还认为科学只是发生在大学实验室而与企业利润截然无关的独立活动的话,你的观念至少落后了20年”。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的科学界,尤其是美国科学界,不时传出一些因企业主和科学家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侵蚀科学研究的客观性,败坏科学形象,损害公众利益的负面事件,从而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成为了科学社会学、伦理学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利益冲突及其主要形式】
有关利益冲突的说法很多,卡尔松(T.Carson)的定义指出,当个人I(indivial)因如下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业责任时,将产生利益冲突:①在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组织P应有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时;②个人I有促进或阻碍X利益的企图(X指非I的某一利益主体),并且促进或阻碍X的利益与P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I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换言之,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利益冲突”一词几乎近于贬义,但利益冲突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导致利益主体犯错误———它仅仅只表明:存在一些影响人们判断和行为的因素。尽管如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的确容易引起不道德的行为。故而,“利益冲突”在道德上往往又指那些因个人将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凌驾于其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之上,而破坏和影响职业判断的一种行为。就研究伦理而言,至少有三类标准可被用于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第一,以是否违反职业守则、规范来判断;第二,当某一行为在可预见其后果的情况下,根据是否产生有害后果(如影响科学判断,歪曲研究结果,或者使相关个人或机构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行判断。第三,根据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一般道德准则来判断。
在常人心目中,科学家探索自然的活动是摆脱了一切偏见的“价值中涉”(value free)过程。不过,近三十年来的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理论研究,以及更长时期以来的科学史实,均对此提出了挑战。如今大多数人都承认,利益因素的存在,往往会影响研究者的判断力———无论是有心抑或无意。韦斯(Ted Weiss)在谈到1987年美国国会对一家名为Genentech的公司所生产药物的利益冲突调查时指出:“最令人担心的是,得到经济资助的研究人员自己并未意识到倾向性可能影响临床研究乃至对病人的治疗”。这种担心并非过虑。20世纪70年代以来,汉森、库恩等人的研究充分表明:观察具有“理论负荷”(theory laden),决定科学家观察、思考问题的“范式”要素之一便是“价值”。尔后兴起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学派,虽然似乎太极端了些,但它对“利益因素”在科学争论、理论选择时“作为政治与社会的因素的中介”而予以重视的思想,却并非全无道理。科学的历程也不时提醒人们:对成功的渴望,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常常可能使“诚实而对工作充满热情的人被他们自己所愚弄”。正如美国科学院等数家权威机构共同编写的《怎样当一名科学家》一书所言:“在某个科学领域中,几种不同的解释,可能同样地适用于已有的资料,且不同解释有进一步研究的不同途径。研究人员应当怎样选择呢?……想要相信一种新现象的愿望,有时甚至会超过对肯定的良好控制的证据的要求”。
如果说因利益因素影响而使科学家无意之中犯错误尚可容忍的话,研究者为适应追名逐利的需要而有意歪曲事实,隐瞒利益冲突关系的做法,便是一种严重的失范行为。科学家与常人一样,也须扮演不同的角色。这就要求科学家必须学会正确看待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并不使其威胁、控制自己的科学判断力。否则,不但会危害科学事业的存在与发展,而且可能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情形。
(1)研究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即在科学探索中,因研究者过分顾及自身利益(在此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现象。著名例子如“治疗眼睛干涸的眼膏案”。80年代中期,来自台湾“国立”大学的一位名叫Scheffer C.G.Tseng的研究者(以下简称ST博士),在美进修期间,对于用维生素A治疗眼睛干涸发生了兴趣。他在一系列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中,以兔子为实验对象研究维生素A的此类治疗作用,并且似乎取得了某种成功。于是开始着手人体试验:先在霍普金斯大学,后来在哈佛的麻省眼耳科医院进行测试。该院“人体实验委员会”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法规,同意ST博士在25~50名病人身上试用。但据后来的调查,ST博士擅自扩大试验范围,并违背“知情同意”的原则,欺骗性地在数百名病人身上进行了试用。从中有选择地挑选病例,撰写、发表了两篇有利于维生素A治疗眼睛干涸的研究报告。之后,ST博士及其导师建立了一家名为Spectra的制药公司,生产所谓“治疗眼睛干涸的维生素A药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ST博士及其导师是最大的股东。后来,由未在该公司持股的其它研究者所做的研究表明,此药膏非但对治疗眼睛干涸毫无疗效,长期使用还会产生不良反应。ST博士闻此风声,迅速在公众尚未知晓前抛售了他所持该公司的全部股票。此事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概,ST博士及其所在医院的院长均被迫辞职。但因其做法未对病人造成严重损害,而被免予起诉。
(2)咨询服务与利益冲突即具有某种利益关系的科学家,在相关的评审、咨询服务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著名案例为“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哈佛医学院的塞尔克(Dennis Selkoe)是一位世界闻名的科学家,他以自己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发明了一种可以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并创立了一家名为“雅典神经科学公司”的企业。通过科学与制药业的结合,他成了一位知识富翁。另一方面,由于近些年美国市场上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种类很多,因而许多人希望能得到专家的指导。1997年,“雅典神经科学公司”向非盈利组织“阿尔兹海默症协会”提供了一笔10万美元的赞助费,以举办一次有关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研究活动。“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又说服了声望极高的“国家卫生研究所”与其共同组织这次活动。同时,塞尔克也以国家卫生研究所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与研究。1998年4月,在该领域权威杂志《老年神经生物学》上,以国家卫生研究所特邀专家组的名义,公布了对多种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结果。其中特别向人们推荐的,便是“雅典神经公司”的试剂。文章虽然声明“雅典神经公司是该项研究的赞助者”,但却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及作为该研究小组评委的塞尔克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与主要股东。这样,“雅典神经公司”的利益影响,便凭借公众对“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及“国家卫生研究所”两个非盈利组织的信赖而瞒天过海。同年10月,美国《华尔街杂志》揭露了塞尔克等人与推荐产品公司的利益关系。一周后,哈佛医学院收到匿名举报,声称塞尔克违反了该校有关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定。但塞尔克在接受“哈佛评议委员会”调查时,却声称该关系早已众所周知,并且他在以往的论文中都有说明。可有人注意到,他在1992年《科学》上发表的有关论文从未出现利益声明。还有人随意查阅了他在1996、1997年发表的八篇文章,也没有任何一篇提及此关系。“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表明,缺乏利益公开的监督,将会使企业的市场企图以堂皇的学术名义而蒙蔽公众。类似例证还有许多。如多伦多大学的一些研究者经过大量研究发现:来自制药公司的资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药物疗效的评价,96%的推荐文章都是受公司赞助的研究者撰写的。一位名叫克里姆斯凯(Sheldon Krimsky)的研究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1997年,他分析了800篇科学论文后指出,其中34%的文章作者所报告的研究结果与其所拥有股票或担负顾问的公司有关。1998年,他考察了62000篇科学论文,以确认究竟有多少科学家在文章中注明了他们与文章所推荐产品间的利益关系。结果发现,只有0.5%的文章包括了利益公开方面的陈述。
(3)公布研究成果时的利益冲突主要指科学家因经费筹措、专利申请等利益关系的影响,而必须在遵守科学规范与屈从商业要求间做出选择时所面临的冲突。我们知道,科学研究结果的公开与共享,不仅是科学家及其工作接受同行检验,确保研究质量,赢得同行承认的前提,更是避免不必要重复,促进科学持续进步的重要保证。R.默顿亦将“公有主义”视作“科学的社会结构”赖以存在的基本规范。除了国家利益、军事需要的考虑之外,一位不愿意与合格同事分享研究成果的科学家,在传统科学家眼中无异于不可信赖的另类。然而,如今有些科学家为了能在经费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或者申请专利的需要,往往闭口不谈他们最好的设想,奉行所谓“多听少说”的原则。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工业资助大量介入学术机构,因科学规范与商业运作价值取向不同而产生的研究成果公开与保密的矛盾日益突出。
哈佛大学医学院布鲁门特尔(David Blumenthal)主持的一系列研究表明,82%的公司要求其所赞助的学术研究成果需为申请专利保密至少2-3个月乃至更长时间。有47%接受调查的公司声称,它们通常要求更长的保密时间。而在对大学的调查中,布鲁门特尔以1993年以来获得“国家卫生研究所”(NIH)资助最多的前50所大学的3394个生命科学院为研究对象,采取问卷邮寄的形式进行了调查。其中有2167个被调查单位回复了问卷。经分析,19.8%的回答者明确承认过去三年间曾为申请专利而延迟发表6个月以上(国家卫生研究所认为可接受的推迟时间为60天)。8.1%的回答者承认在过去3年里拒绝与其它大学的研究者“分享成果”。多变量相关分析还显示,接受工业界资助及大学科学研究的商业化,与延迟发表有很高的相关性。而另一位研究者拉姆(Rahm)对美国1000名公司技术经理及全美大学R&D开展最好的前100所大学的院系成员调查显示:39%的赞助公司限制所赞助院系与其它大学共享成果。70%的技术经理及53%的院系成员承认,存在延迟发表甚至根本不公布研究成果的情况。
除了为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考虑而延迟发表或拒绝公布成果外,接受赞助的研究者还发现,当其做出不利于赞助公司的研究结果后,他们在公开发表研究结果时通常会面临更大的阻力。例如,据美国《科学》杂志报道,布朗大学医学院一位名叫克恩(David Kern)的副教授,以顾问身份受“某家”纺织公司资助从事研究(后经《科学》杂志核实为Microfibres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经过1986-1997年十余载的研究,他发现该纺织公司的工人易患一种被称为ILD的肺病。当克恩准备公开这一研究结果时,该公司声称此项研究尚不成熟,并以订有协议为名禁止他在会议上公开其发现。即使隐去公司名称,以摘要形式公布也不行。这一做法引起了科学界的强烈反响,《科学》在其“科学与商业”栏目曾为此刊发了不少争论文章。又如,《华尔街杂志》1996年曾刊文说,一家大制药公司赞助旧金山加州大学(UCSF)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这家公司一种治疗甲状腺功能衰退的畅销药,远不如价格较其便宜许多的另外一些药品疗效好。但该公司坚决禁止公布此研究结果,研究者最后只好撤回了这篇已经通过评审的论文。而在烟草公司资助的有关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煤矿、石油公司赞助的全球变暖研究中,同样存在类似的保密问题。
【避免冲突的原则】
当人们可能因研究成果获利或减少损失时,最易产生利益冲突。鉴于此,一些研究者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的若干原则:①公开冲突。②剥夺可能影响研究者科学判断能力的利益。③有利益关系者不参与相关成果、论文的评审,不发表有倾向性的言论。④求助于调整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则和政策。⑤加强职业道德教育。⑥制定、颁布鉴定利益冲突的明确标准和指南。其中,利益公开化被认为是避免利益冲突及其负效应的最有效手段。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相关人员必须承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

⑻ 怎么样解释利益冲突

利益--好处
冲突--矛盾表面化,发生激烈争斗

按字面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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