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诈骗案件为追回骗款需要请律师吗
第一个请律师不管是从费用方面是非常高的,第二时间周期也是非常长的,专业的事版情就要交给专业的人来权做,维权公司就是专门针对这些金融诈骗维权的,可以在短周期追回损失,我们公司就是专门针对这些板块维权的,有亏损的朋友可以找到我们,帮你们追回血汗钱!
B. 伊朗宣布起诉美国具体情况是怎样的
7月17日报道,伊朗宣布起诉美国是怎么回事?忍无可忍被逼太紧或祭出“终极杀招”!版美伊交恶溯源可以到1991年的权海湾战争,近20多年以来,一直争论不断,而自从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后,两国的矛盾更是扩大化,就在前段时间,美国还宣布退出伊核协议。
然而美国出的这招却没有威胁到伊朗,伊朗外长扎里夫在7月16日宣布,伊朗已就美国对伊朗的新一轮制裁向联合国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扎里夫指出,“美国藐视外交和法律义务”,伊朗要“追究美国非法实施单边制裁的责任”、“纠正美国违反国际法的毛病”。
据悉,从上个月开始,美国还敦促其盟友在今年11月4日前停止从伊朗进口石油。迫于美国的压力,一些跨国企业已宣布中断在伊朗的业务。
C. 国际商事仲裁与ADR和司法诉讼的异同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分以下几类:
1、 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回分为全球性的常答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 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3、 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
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
这是国际贸易方面的内容,我金融学专业当中有这方面的知识,只是这方面学的不太好,只了解皮毛。建议你把问题转到相关的专业领域当中去,应该就有人给解答了!
D. 国际商事诉讼的特点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以及生产、
投资、金融、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流动,使得国家间的依存关系和
依赖程度进一步加剧,呈现出相互影响、相互协调、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
。就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而言,过去那种过分强调国家主权的
做法只会成为国际贸易、投资等其他民商事交往的严重障碍,无益于国际
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而相互间的借鉴与学习、协调与合作正成
为国际社会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E. 我在一次国际金融投资:华夏中国股票差价合约中应对方软件问题给我造成了56万的损失我应向哪个部门诉讼
向银监会和证监会反映此事。
F. 国际项目融资合同的纠纷有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项目融资概述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向一个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以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特征
1.政府提供间接保证
虽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价值高,收人稳定,但存在着投资回收期长等不利因素。鉴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为性,无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私人资本是不会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
2.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本身的资产和实力。
3.项目贷款人的追索权受到限制,项目融资多表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
有限追索即当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主办人仅以投入到项目中的资产为限,不能要求项目主办者承担项目举债的全部责任。
4.风险分担
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以及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
5.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间长、融资成本高
项目融资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工作。这就必然造成复杂的融资结构,长时间的融资谈判和高额的融资成本。
三、国际项目融资的组织形式
(一)契约式合营方式
契约式合营方式,或称合作经营,是最常见的一种项目组织方式。它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类型。
“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以该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资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二)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
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是由合资双方共同投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按股权额进行利润分配。
在以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时,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合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贷款的物权担保,以企业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项目主办人除向贷款人作出有限担保外,不承担项目公司(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项目国政府或其机构作为项目主办人,自行投资、自负盈亏地独立经营,并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将部分工作交给承包商负责,给承包商一定的报酬。
在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时,借款人可以用项目资产和收益作为物权担保,其中包括将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作为还款担保。
鉴于承包人同贷款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贷款人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时,主要考虑项目主办人的资信、经营管理能力及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种项目融资方式的比较
1.项目主办人建立一个与其总资产相分离的经济上独立的项目单位,从而使项目主办人获得多方面的好处
项目的债务不列人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因而不会影响主办人的资信
项目主办人对贷款人仅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贷款人易于对独立分离的项目作出比较精确的评估,并能得到可靠的物权担保
2.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国际商业贷款
在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贷款人获得的担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项目预期的收益,贷款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承担着项目失败的风险。项目融资规定借款的用途就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项目融资条件下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承担的风险大,因此其利率的规定比一般国际商业贷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一)项目的投资结构
项目的投资结构,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是指项目的投资者对项自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其他项目投资者之间(如果项目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投资者)的法律合作关系。
采用不同的项目投资结构,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拥有形式,对项目的现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所珍及的税务结构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对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项目的融资结构
项目融资通常采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融资;通过单一项目公司融资、融资租赁、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几种方式。
融资结构的设计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以实现预期目标。
(三)项目的资金结构
项目的资金结构设计用于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比例关系以及其资金来源。
经常为项目融资所采用的债务形式有商业贷款、银团贷款、债券、商业票据、政府出口信贷、融贷租赁等。
(四)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个方面:
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
项目未来的现金收益和自身的资产价值
来自项目之外的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由项目的投资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担保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等,也可以是间接的或非财务性的担保,比如长期购买(或租赁)产品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这些担保形式的组合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一般而言项目的经济强度高,信用保证结构就会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反之,就会相对复杂和相对严格。
五、国际项目融资的参与人
(一)贷款人
贷款人可以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
(二)借款人
一般是项目投资者专门为某特定项目融资而成立的一家单一目的的独立项目公司
(三)主办人
项目主办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项目的主办人除东道国政府或私营企业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国公司参加,以便利用外国公司的投资和专门技能,并可利用外国公司的信誉,吸引外国银行的贷款。
(四)项目使用方或项目产品的购买方
项目使用方或者项目产品的购买方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产品的长期购买合同或者项目设施的长期使用合同保证了项目的市场和现金流量,为项目融资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证方
国际项目的贷款人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有时还会要求东道国中央银行、外国的大银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证,特别是完工保证和偿债保证。
(六)项目建设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誉、工程技术能力和以往的经营历史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响到贷款人对项目建设风险的判断。
(七)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
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供应合同,向项目提供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和能源
设备供应商通过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贷款的安排,以及项目原材料、能源供应商以长期的优惠价格条件为项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对减少项目的不确定性、降低项目成本和风险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机构
项目融资通常结构复杂,规模巨大,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项目投资者或者贷款人往往需要聘请具有专门技能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来完成组织安排工作。这些中介机构有项目融资顾问、法律、税务顾问、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等,他们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定项目融资成败的关键。
1、项目融资顾问
一类是只担任项目投资者的顾问,为其安排融资结构和贷款,而自己不参加最终的贷款银团
另一类是在担任融资顾问的同时,也参与贷款,作为贷款银团的成员。
2.法律、税务顾问
项目融资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经验的法律顾问来起草和把关
项目融资结构要达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须有具有丰富经验的会计或税务顾问来检查这些安排是否适合于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问题或风险。
3.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
受托银行主要代表贷款人的利益设立托管账户,负责托管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监管,确保在从工程项目的收益中拨出足够的款额来清偿贷款以前,不让项目主办人动用这笔款项。
(九)政府机构
微观方面,政府部门可以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础设施、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某种形式的经营特许权,减少项目的建设风险和经营风险;政府部门还可以为项目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或贷款担保、投资保险,这种贷款或贷款担保可以作为一种准股本资金进入项目,促成项目融资的完成。
宏观方面,政府可以为项目批准特殊的外汇政策或税务政策等种种优惠政策,降低项目的综合债务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优势和可融资性。
第二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
一、国际项目融资风险概述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事件或状态。
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最初,不管是项目的主办人,还是贷款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风险的识别。因为只有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范风险,保证贷款人的贷款得以偿还,投资者的利益得以实现。
国际项目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大体可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二、系统风险
与宏观环境有关,自身不可控制的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因借款人所在国发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风险。当签订合同时的基础情况巳经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变得相当艰难或根本没有可能,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规定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二)法律风险
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法律因素。
对于贷款人来说,它既包括与国家信用相关的法律风险,又包括与借款人自身信用有关的法律风险。
对于借款人来说,贷款人常常处于优势地位,贷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贷款人起草和提供,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须识别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随时准备抗辩。
三、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它包括完工风险、经营维护风险等。
(一)完工风险
项目建设开发阶段的风险又称为完工风险
1.不能完工或迟延完工风险
如果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则不能产生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项目公司违约。
2.超预算完工风险
引起超预算完工的原因经常是因为预测和安排的不正确,如果没有额外的资金支持,甚至会造成项目停工,而且即使筹措到新的贷款,也会减少今后的利润,甚至可能引起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无力偿还本息。
(二)经营维护风险
项目一旦完工进人生产运营阶段,其主要的风险是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和支付投资者的股息。
如果现金流量不足,不但项目主办人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而且贷款人的贷款偿还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设开发而言,生产运营阶段要长得多,因此,生产运营阶段的风险也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风险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给,市场和营运风险、财务金融风险、技术风险等。
第三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
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是项目融资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项政府特许、批准文件;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合资文件;股东合同;项目公司的组织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和技术顾问合同;项目建设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约保函和预付金保函;项目的各种保险文件;使用合同;技术和运营许可证;计划部门和环境部门的批准书等
2.项目公司与原料供应商的文件
包括各种供货合同、基本设施供应合同等
3.项目公司融资文件
包括基本融资合同;担保文件;项目融资人和担保权益托管人之间的信托、协调或共同贷款人合同;融资文件;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的承销报价文件等
4.支持类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运输合同、供销合同、保险合同、外汇供应合同、出口信贷担保、多边机构担保文件等。
5.法律意见书
包括各参与方行使其项目文件或信贷和担保文中规定义务时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借款人责任的平等地位,当地法律给予某一贷款人优先地位;当地法院发布涉及外国货币的判决的可能性;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国外判决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诉讼或资产扣押的豁免权,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国际项目融资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国际项目融资是通过一系列独立的合同有机连结起来的,项目融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通过这些合同法律文件确定下来。
(一)贷款合同
项目融资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就诸如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利息支付、还款安排以及违约责任、争端解决等合同事项作出约定。
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一般都涉及多方贷款人,因此经常采用银团贷款的形式。
有时贷款人还包括政府机构、出口信贷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那就会采取联合贷款的方式。
(二)投资合同
项目的主办人和项目公司需要签订确保项目公司具有偿债能力的投资合同。通常由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提供一定的资金:
主办人以参加银团贷款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保证项目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由主办人为项目公司提供一笔与贷款额相等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公司还债
(三)特许合同
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东道国政府代表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东道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四)完工担保合同
在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签署的为了维护贷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项目主办人对完工期作出实质性的保证和担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担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保证
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建成项目
如果出现项目建设费用超支的情况,由项目主办人承担对项目的超支进行追加融资的责任
主办人保证项目公司必须满足有关项目完工的特定的财务检查等
(五)提货或付款合同
是项目公司和项目产品的买主间签署的关于买主无论是否取得项目公司生产的产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项目公司是否交付产品,买主都必须支付规定的货款,而且该货款必须能够偿还贷款和项目经营的费用。
这种合同实际上是项目产品的买主给予项目公司的信贷。
(六)经营管理合同
为加强对项目的经营管理,提高项目的成功把握从而收回贷款,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长期的项目经营管理合同。
借款人与非东道国的管理公司订立这种经营管理合同有时需要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因为有的国家限制外国人参与大型项目的经营管理。
东道国政府也会要求在该合同中包括进一步雇佣和培训当地员工和促进技术转让的条款。
(七)购买合同
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规定当项目公司违约的时候,项目主办人将购买相等于贷款金额的货物的合同。
(八)先期购买合同
通常是由贷款人拥有股权的金融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项目公司预付购买项目产品的货款,项目公司得到该笔款项之后,可用于项目的建设,并对该款支付利息。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应按合同把产品交付给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这些产品转售给第三者,销售所得即用于偿还预付款。
(九)产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贷款人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主要用于自然资源开发项目。
合同通常规定,项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资源的权益和销售资源的收益转让给贷款人,这种转让一直到项目公司全部偿还贷款为止。但是贷款人只获得转让部分的自然资源产品的所有权。如果该部分产品的销售不足以还清贷款,贷款人则无权再请求补偿。
第四节 政府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许
特许合同是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代表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项目所在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和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对很多大型项目来说,如果不先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或许可,就无法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因而特许合同往往是进行项目融资的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融资所采用的法律结构。
特许合同规定的内容:
特许权利的授与、特许经营建设的范围、特许合同的期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等
项目建设、经营阶段的有关问题,主要包括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修的标准,项目产品的质量标准,项目与现有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等
政府提供的协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财务协助如是否提供融资、保证等及其他协助,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协助的提供方式
财务问题,包括项目成本计划与回收方案,外汇的兑换及其汇出以及税务等
所有权问题,包括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是否拥有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是否有权以项目设施对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担保,以及期满时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证
其他事项,如保险、特许合同终止、违约处理、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诺
项目融资的政府承诺,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为确保其已同意建设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使外国投资者具有投资安全感而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承诺,表明了项目所在国政府愿意给予外商特许经营权及承担部分项目风险的责任与态度。
政府对项目主办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诺一般涉及税收优惠、外汇风险、原材料供应和土地征用等。
政府对国际项目融资的承诺,不同于一般外资项目的保证,政府只是针对项目融资中“特许合同”而作出承诺。
项目主办人/贷款人在项目融资中所获得的政府承诺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民法保证:第三者出面而进行的担保
政府承诺:主要是政府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承诺
2.内容不同
民法保证:针对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具体行为包括经营方面的损失
政府承诺:是对官身行为或事实承诺,主要针对政府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会为经营损失承担责任
3.有无主从合同关系
民法保证与原合同有主从关系
政府承诺则无主从关系
4.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民法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约定的具体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承诺仅为追究政府责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适用规范不同
民法保证适用民商法
政府承诺可能导致国家间的纠纷,因而是具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性质
6.行为性质不同
民法保证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活动,属于私法行为
政府承诺是对其愿意承担的政治风险、违约责任的承诺和放弃豁免表示,与国家主权、政策等政治关系密切联系,可视为公法关系
三、政府推动
1.政府通过“排他条款”维持主办人对项目的独占性
政府通过“排他条款”解决项目融资中的市场禁入问题
2.“最优惠待遇条款”确保项目公司在竞争中不处于劣势
“最优惠待遇条款” 通常规定,政府对项目公司采取不歧视政策,政府对项目公司承诺使其享受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项目公司能够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条款”和“替代条款”使贷教人获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权
“介入条款”是指项目公司发生违约事件后,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有权获得较长的更正期间。除了贷款人决定放弃项目,否则政府不能立即终止合同,收回项目
“介入条款”通常由“替代条款”来支持
“替代条款”赋予贷款人推荐第三人来替代项目公司的权利
四、政府监管
1.政府对项目公司的价格控制或审核
为防止项目公司对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垄断,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架构中,在约定独占性条款、赋予项目主办人以独占权的同时,也了“价格控制或审核条款”,对项目主办人作相应的限制
一个由政府机构代表和项目公司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审核。该专门机构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定价有否决权
2.政府对项目公司正常营运的监管
在项目公司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如果项目公司是该领域中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决权
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自己介入并接管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
3.政府违约事件的更正期
根据更正条款,对于政府的任何重大违约,在项目公司向政府发出要求更正违约的书面通知之后,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对项目的收回权
第五节 项目融资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法律规定
1.我国立法对境外项目融资的定义
境外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的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的预期收人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2.境外项目融资的适用领域
从国际经验看,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部分基础设施行业和少数重化工行业
在基础设施行业,项目融资主要用于电力、收费公路和桥梁、电讯行业、供水及污水处理等项目
在其他行业包括炼油、石油、天然气开发等项目
3.境外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提供的银团贷款或出口信贷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者商业票据
国际金融组织中的私人贷款部门,如国际金融公司、亚洲银行私人贷款局等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或联合融资
当项目涉及大宗设备或产品出口时,有关政府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或者出口信贷担保。
4.我国对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管制度
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我国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对投资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
对项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确的要求
对项目的担保作出严格限制
对项目公司的外汇调度及外汇账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将项目融资纳入外债监管范围
对于外方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实务发展
【案例4.1】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项目合作中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下称“深电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实业家胡应湘的合和财团、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而专门注册的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合和公司”)
项目合作期为10年。
在合作期间,深电公司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提供项目适用的土地、工厂的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或付款”性质的煤炭供应合同
第三,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预付款”性质的电力购买合同
第四,为合和公司提供一个具有“资金缺额担保”性质的贷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项目最后支出大于项目收入,则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合和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安排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在合作期内经营电厂。
合作期满,合和公司将深圳沙角B火电厂的项目资产无偿地移交深电,退出项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权利是获得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电管理费之后的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
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担保人为深电公司在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担保,该担保的权益被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为首的46家国际银行。同时广东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义为深电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据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以美国花旗银行为首46家国际银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电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结构。
案例4.2 广西来宾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广西来宾电厂采用国际项目融资方式,利用国际资金达6.2亿美元。
该项目由法国电力中标投资。后总装机容量达25万千瓦的来宾电厂A厂以TOT方式出售15年经营权给外来投资者。
该项目获得美国《资本市场》最佳融资奖。
【案例4.3】日照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日照电厂项目第一次成功地从海外获得无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担保的35亿美元贷款。
日照项目的合同结构是相当繁复的。整个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营合同为基拙,又分为两大部分5个层次,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不仅有各投资方、贷款银行、项目总承包商,而且还包括了国内相关电力燃料公司、电网公司、国内外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当一批负责设计、施工、调试的国内企业,总计30多家。
G. 请举些价格结构诉讼案的例子,不胜感激哦,着急!!!
1971年,首起针对卡组织的反垄断诉讼是由沃尔森银行信托公司(Worthen Bank and Trust)提起,其目的是希望同时加入Visa和Master card组织。诉讼的起因,是作为Visa成员机构的沃尔森公司,于当年4月申请加入Master card且已被批准,Visa于半年后通过了一份禁止双重会员制的组织章程修正案。法院对该案一开始的判决是原告获胜。其后,Visa通过一系列申诉最终获得了法官对双会员制的认可。但由于担心再遭起诉,Visa最终于1976年5月取消了涉及双重会员制的所有规定。在两大组织各自的会员纷纷同时加入另一组织之后,Visa于1977年在给司法部的一份信函中,提到会员们正在质疑两个相互独立的卡组织存在的必要性。
1988年,对以上两组织之间的排他性规则质疑延伸到了封闭式卡系统。作为发现卡发起者的西尔斯,申请成为Visa会员被拒绝。Visa也由此推出了一项新的会员资格规定,该规定表明:任何直接或间接发行发现卡或美国运通卡、以及其他被认定为竞争性银行卡的申请者,将被拒绝成为Visa会员。1990年,西尔斯在以Mountain West为依托申请发行Visa卡时被拒绝,西尔斯因此对Visa提起反垄断起诉。这一案 的陪审团认定西尔斯胜诉。1998年,由于调查认为双会员制阻碍了竞争,美国司法部针对Visa和Master card的双重会员制和排他制向纽约联帮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驳回了司法部对双会员制的反对,但支持了其对排他性规则的反对。 但是,关于卡组织是否应该限制其会员加入另一开放式组织、或限制会员与封闭式系统合作的争论至今仍在继续。
1.美国的案例
两大卡组织面临的一类重要反垄断诉讼是针对其价格制定行为的,这类诉讼自70年代末期成为困扰开放式组织的主要问题之一 。1979年,NaBanco(是Visa系统的一家收单机构)公司指控Visa在制定交换费标准的协议中,涉及非法价格限制行为。 Visa进行反驳的主要理由是:交换费的作用,是提供一种分配卡组织成本的机制,以促进成员机构在双边市场两端的竞争中,最大程度地提供Visa服务 。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可了Visa的观点。此案判决证明了在当时环境下,公平部认为交换费机制是合法的。但来自商户的关于交换费价格的抱怨和民事诉讼,并没有自此消失。
1996年,由沃尔玛领衔的零售商(约400万商家)针对受理两大卡组织签名借记卡的高成本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沃尔玛案主要是针对两大卡组织借记卡和信用卡的捆绑销售原则,认为其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节的规定。该案于2001年达成庭外和解,和解的主要条件是:两大卡组织赔偿零售商约30亿美元的损失、降低签名借记卡的交换费和取消捆绑销售规则(Honor-all- cards rule 或简称HAC)。
沃尔玛案之后,2003年,消费者发起集体诉讼,针对两大卡组织在境外收取持卡人将外国货币兑换成美元的费用,起诉两大卡组织和几家大银行合谋对外币交易收取额外费用。据路透社2006年11月8日 ,曼哈顿地方法院初步同意以被告方赔偿3.36亿美元的赔偿达成和解,并决定进入最后裁决的听证会安排在2007年11月2日。
一方面受沃尔玛案的鼓励,另一方面不满于一直增长的交换费水平,2005年,一些新的商户诉讼,被合并为集体诉讼,在纽约曼哈顿布卢克林联邦法院开始审讯,原告要求,按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规定,要求被告给予三倍于实际损失的赔偿。也就是从2004年开始,每年赔偿约750亿美元。这宗案件引起了各方对联邦法院是否会推翻在NaBanco 案裁决中认为“交换费机制合法”的判定,或美联储是否会像RBA那样引入对交换费的事前部门监管的猜测(Litan 和Pollock, 2006)。另外,美国商户还于2005年成立了新的贸易联合会,准备新的一轮对平台企业交换费机制的挑战。
2.欧盟的监管案例
源于零售商的抱怨,欧盟于2000年初步裁定,Visa的固定费用违反了欧洲反联合定价的法律。2002年,委员会又表明:除联合定价外,没有更为可行的定价方法,但要求Visa在其后的5年内逐步降低其在欧盟的交换费水平,并在此后开始根据前一年的平台成本,对交换费实行上限管制。2004年8月,欧盟开始调查Visa会员规则中的排外条款。
在2006年4月欧盟中期报告(EUIR-I)发表之际,欧盟竞争政策委员会Kroes在讲话中认为:“有迹象表明一些运营商正在阻碍竞争” 。而在之前由欧盟金融服务行动署(FSAP)发布的“2005-2010金融服务政策”白皮书中,FSAP已将“促进创造零售金融服务运营商之间更多的竞争”列为重点战略之一。 EUIR-I正是在此基础上,认为两大国际著名平台企业可能通过其联名(co-branding)和禁止额外收费等原则来阻碍新进入者。而报告指出,对此可能的补救措施包括倡导(advocacy)、反垄断和事前监管 。
H. 为什么选择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探索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完善中国特色金融司法体系,应当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选择金融案件数量较多、金融审判基础较好的上海探索设立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以及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具体规定。
上海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上海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案件,接受上海市同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显示,近五年来,上海全市法院受理各类案件317.84万件,审结314.79万件,同比上升54.2%和52.7%。其中,一审金融案件共审结47.8万件,同比上升358.3%。
I. 身负14亿的诉讼纠纷,如今财务危机四伏的力帆车企究竟是为何走到这般
老牌车企力帆股份(601777.SH)近年来麻烦不断,业绩暴跌、转型新能源遇阻,资金更是捉襟见肘,公司只得用募集资金“拆东墙补西墙”,不过随着资金状况的恶化,先是3.79亿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无法归还,引来监管的问询函,而后上交所又曝出力帆股份身负多宗诉讼纠纷。
近日,力帆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统计了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发生的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14.23亿元(其中: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等)。公告显示,上述诉讼案件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保理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纠纷。
资金短缺再无现金流
除此之外,随着力帆资金状况的恶化,3.79亿元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也引来监管的问询函。据了解,早在4年前,力帆股份曾向七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筹得16.63亿元,用于“汽车新产品研发”项目。但随着公司财务压力增加,这部分资金中有4.49亿余元被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现行规定,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而力帆控股上述4.49亿元闲置资金,共分三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最早的一次是去年7月6日,规模3.79亿元。也就是说,今年7月5日这笔资金就到期了。
日前,力帆股份发布公告称,将于7月23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当天晚上,上交所火速下发问询函,要求力帆股份说明相关情况。最终,迫于相应的审议流程,力帆股份取消了这次会议。
力帆股份表示,鉴于目前国内汽车行业及客户群体正在发生转变,传统燃油汽车竞争加剧,新能源汽车行业也在发生技术革新,此前的募投项目“汽车新产品研发”拟开发的部分车型已不再适应市场需求,所以决定终止,相关资金也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而后力帆股份在回复上交所的问询函中称,公司在未归上述3.79亿元元已到期募集资金前,不启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相应审议流程。
是否真正实际进行了新产品研发我们不能确定,但已知的是,力帆控股的确挪用了其中的4.49亿元作为补充流动资金,且无能力偿还,并试图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于一家上市车企,3.79亿并不算一笔巨款,但力帆控股依然拿不出。可以看出,资金的短缺令力帆到了捉襟见肘的地步。
事实上,力帆的危机远不止于此。日前,因销量惨淡,引发经销商维权,要求退网并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建店补偿、返利、销售款等全额返还给他们;全额回收库存车和库存配件及专用工具。随着力帆老掌门人尹明善的退休,力帆这艘大船的千疮百孔逐渐显露出来,而未来它将驶向何处?
J. 金融大鳄索罗斯在酿成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为什么没有被起诉,以违反国际金融秩序罪的罪名
1,国际法上没有国际金融秩序罪这个概念,也没有惩治违反国际金融秩序方面的法院。所以根本没法起诉。若泰国政府本国刑法制定了关于违反国际金融秩序或违反泰国本国金融秩序的话,只能在泰国法院起诉。但是索罗斯是美国人,要拿他问罪的话先要把他抓到泰国才有意义。而更重要的是小小的泰国根本不可能把强大的美国的国民高上法庭的。
2,资本炒作泰铢完全是合法状态下进行。炒作基本流程是先用美元兑换泰铢,然后用泰铢购买泰国资产,等到泰铢升值就用卖出资产得到升值泰铢,最后再兑换美元回家。还有其他的一些变种操作,但都离不开汇率变动这个实质。这些操作过程需要一定时间,不是一晚上能完成的。泰国政府很难监控。
即使发现了,一个小小的政府没有足够的智囊团和充足的外汇储备和黄金资产抵消外国热线带来的冲击。
3。亚洲金融危机的根源还是在于亚洲经济本身。索罗斯只不过是趁火打劫捞了一笔,或者是引发了灾难。若泰国本身没问题,索罗斯再有本事也难以下手。
4,目前国际上没有能够管制这类行为的法律。而索罗斯只不过是一个代表人而已,背后是强大的金融资本,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他们足够能影响美国选举,所以美国政府不仅从政府利益出发还是国家利益出发(毕竟会给美国带来不少财富)会强硬支持索罗斯代表的金融大鳄们。
所以,不只是泰国。中国,俄罗斯或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拿这些金融大鳄没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