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是怎样的
简单来说,就相当于一个人没钱了,找各个亲戚朋友借钱,这种就是一种资金众筹;互联网金融,就是依赖互联网的无限延伸特性,将众筹的范围扩大到无限(理论上)。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将风险分摊到很多人的身上,当人数趋向于无穷大,那么个人承担的风险也就趋向于无穷小。这个对于社会安定是有很大的好处的。只是现在由于跑路平台实在太多,而很多人投资的盲目性,在一个平台上投资的金额过多,造成P2P社会新闻不断。
这也是为什么今年9月出台的监管细则中,对个人及企业的借款有限额。
B. 融资和众筹有什么区别
就像人跟中国人的区别。
融资是一个统筹,包括银行融资,股权融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新兴金融组织与民间融资。
而众筹就是属于互联网金融里比较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
C. 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有哪些分类
现代众筹模式按照回馈方式可分为:
1、奖励模式:如Kickstarter、Indiegogo
在项目完成后给予投资人一定形式的回馈品或纪念品。回馈品大多是项目完成后的产品。时常基于投资人对于项目产品的优惠券和预售优先权。
2、捐赠模式:如Causes、YouCaring
单纯的赠与行为,即创意者无需向投资者提供任何形式的回馈。投资人更多地是考虑创意项目带来的心理满足感。
3、股权模式:如Upstart、人人投
此种模式与股权投资类似,即投资者投入资金后可以得到创意人新创公司的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衍生工具。股权模式又衍生了很多形式的融资,有的是创意人新创公司融资,而有的是实体店铺开分店融资,相对其他的股权融资平台上的TMT行业,大大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
4、债权模式:如Kiva Zip
此种模式类似于创意者未来创意项目向投资者借款,即双方为借贷关系。当项目完成或有阶段成果时,须向投资者返还所借款项(可加入利息)。
股权众筹与公益众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其运作模式中有些方式可能并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但股权众筹无疑是四种众筹模式中最具有魅力的一种模式,也代表着众筹的发展方向。
D. 互联网金融理财众筹p2p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众筹,什么是P2P
①众筹就是创业者通过微信、微博、互联网等网络工具、或者专门的众筹网站发起自己的众筹项目,快速的聚集感兴趣的小伙伴们的资金、智慧和资源,实现快速的崛起,这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
2.二者区别
①投资人主要出发点不同
众筹投资人投资主要出于“兴趣”,对发起人所提出的项目有浓厚的兴趣,大家共同筹款出资去实现预期想法。
P2P投资人则更多出于理财的考虑,更愿意去选择收益较为理想的项目。
②主要风险不同
只要是一个项目,必然会有失败的可能,同时也会出现项目未达到预期成果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依靠兴趣支撑的投资方,将承受精神与财产的损失。
而P2P的投资人面临最多的风险就是误入一些不规范的理财平台,从而增大投资风险。
③门槛限制不同
众筹的门槛比P2P更低,因为众筹是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有想法有创造能力都可以发起项目;而P2P项目的发起则需要经过如还款评估、公司运营状况等一系列的检验。
3.总结
无论是众筹还是P2P都没有百分百的安全,投资有风险,平台选择需谨慎。
E. 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包含哪些模式
股权众筹融资模式
此模式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一种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股权融资的模式。如《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该《指导意见》对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在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指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
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指出:“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在实践中非公开股权融资主要包括3种形式:天使合投模式、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及基金间接股东模式。
天使合投融资模式是实践中的一种股权融资的方式,其特点在于:一位领投人起到众筹项目评估的核心作用,众多跟投人选择跟投。创业者不仅能够获得资金,还可以获得更多的行业资源、管理经验等附加价值。与股权众筹不同之处在于,其投资人是特定群体,并不是面向普通大众。这种模式为了实现集合投资,领头人和跟投人通常会签订管理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人数众多或者股权协议比较复杂,双方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以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形式来参与企业管理。
个人直接股东模式从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投资者直接对项目进行投资并获得股权,成为融资公司的股东。个人直接股东模式下,投资者是基于自己对项目的判断进行投资,因而该方式对于投资者的专业要求较高,投资者必须对项目比较熟悉或具备专业的投资经验。因此,平台一般会建议投资者采取小额单笔投资,多样化行业项目的方式分散风险。有些平台还会代表投资者持有股份和管理投资,并将企业发展状况及股利分红等情况及时反馈给投资者,同时,平台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相较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而言,基金间接股东模式加入了基金代理的因素。在此种模式下,股权众筹平台通常会事先成立全资子公司负责管理旗下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一只基金仅投资于一家初创企业。在具体流程上,投资者仍然直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对可投资项目进行浏览,并依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其认为有潜力的项目。与个人直接股东模式有所区别的是,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并不是直接以投资者的名义进入融资企业,而是转入其所挑选的项目所对应的基金,并最终以基金的名义投资项目企业。
投资者是众筹平台中项目个股的基金持有者,基金的面值和项目公司的价值等值。在这种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其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代理,投资者对融资项目公司基本上没有影响力。即投资者的所有投票权被基金所代理,全资子公司行使对基金的管理权,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
这种模式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募集资金。此种模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互联网平台。这三方主体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是信托法律关系。
F. p2p网贷模式、众筹融资模式、阿里小贷 的共同点和不同各是什么
只是一家之言,不一定正确:
先谈P2P网贷和众筹的区别,
P2P网贷,就是点对点,P2P平台是个中介,它会将彼此的信息提供给对方,以撮合投资人和借款人为主要服务内容,借款较少(大部分为50万以下的)、时间较短(最长36个月),但是利息高,一般年化收益率为15%左右。分为纯中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O2O模式。我个人比较看好O2O模式,觉得更符合中国国情,债权转让模式(资本证券化)是一种创新(例如宜信就是采用这种模式,但由于对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感觉有点害怕)。
众筹也是一种融资行为,从我的理解来看,众筹与P2P最大的不同就是众筹的公益性质更重一些,众筹追求的不是赤露露的经济利益,而是圆梦,举个例子,比如我想拍部独立电影,但是缺乏资金,我就会在众筹网站(例如众筹网、追梦网)发布项目,对自己的项目进行一定的包装,最好是图文并茂以及可视化的,能够把自己的想法通过可视化的方法展示出来,能够让投资人明白你的计划。投资人如果觉得合适,对你愿景有兴趣,就可能投资,(众筹和P2P有个共同点,就是起投金额都很低,比如一个项目,募资50万,你甚至可以从50元或100元起投,众筹还好,反正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但如果是P2P,一个50万的项目,只投100元的话,那也没啥意思了)。众筹追求的不是经济利益,比如,你的电影制作完毕后,可以按投资人的投入金额的高低,分别寄出不同等级的礼物,但肯定不是金钱。
阿里小贷,这个略知皮毛,好像只服务于阿里自己的客户,由于阿里自成体系,在自己的系统中,有大数据进行支持,所以在风控方面可能有一些优势。
G.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众筹
众筹(crowdfunding),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回众的资金、能力和答渠道,为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门槛低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从此,其融资渠道不再局限于银行、PE和VC。众筹项目种类繁多,不单单包括新产品研发、新公司成立等商业项目,还包括科学研究项目、民生工程项目、赈灾项目、艺术设计、政治运动等。经过几年的迅速发展,众筹已经逐步形成奖励制众筹、股份制众筹、募捐制众筹和借贷制众筹等多种运营模式,典型平台包括点名时间、大家投、积木网等。
H. “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宣判,众筹真的合法了吗
海淀法院指出,本案虽系个案,但对于中国发展迅猛的众筹行业,此案具有回积极意义:
一是答从判决书内容来看,法院对本案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整体上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认定涉案合同有效,这与《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相符,为众筹融资行业在中国的健康规范发展留下了空间。
二是系统地将当前众筹融资领域内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评述,也呈现出众筹融资行业具体交易的细节问题。就社会最为关注的交易合法性问题,法院从裁判角度进行了具体分析和梳理,认为案中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三、法院对案件所涉问题设置了判后答疑阶段。其中法官讲到,该案裁判结论是在客观把握个案案情、适度结合当下众筹行业发展现状的情况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所做的裁判。
当前,包括众筹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仍在快速发展变化当中,规则的形成也并非一蹴而就,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检验。
I. p2p网贷,互联网金融理财,众筹融资求助
没明白你要问什么问题》
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理财产品,众筹也是互联网金融中的一种产品信息,都属于理财投资的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