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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调整价格法

发布时间:2021-03-01 04:49:55

国际金融法与国际投资法的关系请求各位大侠帮忙!不甚感激!

这两门课我都上过,但是你问它们的关系,我还真答不上来,但是我可以大概跟你说下我们课回上可能讲的东答西,应该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世界银行集团、区域性银行、人民币国际化、国际货币体系、货币发行、国际金融监管(巴塞尔协议三)、境外上市及其监管等问题
国际投资法:资本输出输入、投资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多投资担保机构、投资争端解决等问题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私人跨国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际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㈡ 外汇汇率指的是立即价格法还是间接标价法

许多炒外汇汇率的客户,担心于外汇汇率的计算方式,不清楚这一外汇汇率指的内是立即价钱容发还是简接价格法,针对该类疑惑,下边我们一起来讨论下。

在我国实行的外汇汇率假如从不一样的视角来区划得话,例如从金融机构对顾客交易的视角来区划,是能够分成三种的,她们各自是买入汇率、售出利率和正中间利率三种,另外相匹配了三种实行方法,各自是外汇交易买价、现钞买进卖出价及其外汇交易,这三种实行方法相匹配的价钱是不一样的。详细的可以到朝阳股票学习网查看、

㈢ 国际金融弹性价格货币分析法中增加本币供给,为什么利率不变

货币供给=M,实际货币供给=M/P不是货币供给增加,利率下降,而是实际货币供给增加,利专率才下降。
既然属是弹性价格分析法,那么肯定是假设物价可以瞬间调节
货币供给增加,在产出不变的情况下,物价对应上涨,最终导致实际货币供给不变,所以利率不变
而粘性价格货币分析法中利率不是不变的,在货币供给一次性增加的情况下,利率应该是先下降,而后逐渐回升到原来水平。其实也是货币供给与实际货币供给的问题,只不过粘性价格下,价格会一点一点的上升

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1229
#实施时间=19980501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价格综合规定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㈤ 什么是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经济法有啥区别急急急!!

国际金融法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间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金融法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规律所要求的行为规则。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l.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
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亦即参与国际货币金融活动的当事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既包括一般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国家及其有关官方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是国际金融法的特殊主体,它们不仅可以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当事人,而且,它们更是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者、实施者和管理者。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国际金融法的主体,则主要表现在他们是国际货币金融交易的当事人。
2. 国际金融法的客体
国际金融法的客体即是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特别提款权、票据和黄金等国际间普遍接受的金融资产。作为国际金融法客体的货币,一般应当在国际间具有可兑换性,即通常所谓“硬通货”。如果是不能国际上自由流通的货币,则其一般不能成为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但是,在一定的特殊国际货币金融交易中,非硬通货亦可成为客体。
3.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实际上包括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两部分。国际货币关系是指以国家之间货币的收支、兑换,以及外汇管制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国际金融关系是指国际间货币资产的融通关系,包括国际贷款关系、国际证券关系,以及其他形式的国际资金融通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国际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金融法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后者则是国际金融法所调整的国际社会关系亦即国际货币金融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㈥ 关于国际金融问题,请教!

1.Q:简述国际收支平衡表差额分析中的几个主要局部差额,国际收支失衡的调节原则和调节手段?
局部差额:
1、贸易收支差额
2、经常账户差额
3、资本和金融账户差额
4、综合差额
5、错误与遗漏差额
调解原则:
丁伯根法则:一国所需的有效政策工具数目至少要和想要达到的独立经济目标一样多
有效市场原则:讲政策用于实现其最为有效的目标
一旦国际收支失衡超过某种限度,当事国就必须进行必要的调节。在选择调节措施时,应该注意以下原则:①按国际收支失衡的类型选择调节方式。②调节国际收支失衡应考虑国内平衡。③选择调节方式应注意外界反应措施。
调节手段有自动调节机制和调节政策。
国际收支的自动调节是指由国际收支失衡本身引起额国内经济变量变动对国际收支的自动调节作用。
自动价格调节机制、自动收入机制、自动利率机制
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有(1)外汇缓冲政策
(2)财政和货币政策 .
(3)汇率政策
(4)直接管制
(5)国际经济合作

2.汇率是如何决定的?试结合人民币汇率的历史发展过程讨论人民币汇率是如何确定的?

汇率亦称“外汇行市或汇价”,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调节杠杆。一国货币兑换另一国货币的比率,是以一种货币表示另一种货币的价格。
一般来说,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外汇汇率是由一国货币所代表的实际社会购买力平价和由市场对外汇的供求关系决定的。
一国对另一国资源存在各种不同的需求,这些需要总体上表现为一个综合的总的需求,这种外来的需求,和另一国本国的需求和供给一起,决定了两国的汇率水平。

人民币汇率的历史发展第一阶段在1949--1952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此阶段为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人民币汇率的制定,基本上与物价挂钩,此时汇率调整频繁,幅度大。
第二阶段为1953-1973年初,人民币汇率变动呈现出基本稳定的特征,不再充当调节对外经济交往的工具,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始终不变,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
第三阶段为1973-1980,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我国根据有利于推行人民币计价结算,便于贸易,为国外贸易所接受的原则,实行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
第四阶段为1981-1984,我国实行双重汇率制。
第五阶段为1985-1993,我国实行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行的双轨汇率制。
第六阶段为1994-2005年6月,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第七阶段即为2005年7月,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3.Q:投资者进行外汇市场交易的动机有哪两个并略加解释,介绍我们学过的5中外汇交易品种
套期保值和投机
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投机指根据对市场的判断,把握机会,利用市场出现的价差进行买卖从中获得利润的交易行为。投机可分为三类:长线投机者、短线交易者、逐小利者。

外汇交易主要可分为现钞、现货外汇交易、合约现货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外汇期权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掉期交易等。
具体来说,现钞交易 是旅游者以及由于其他各种目的需要外汇现钞者之间进行的买卖,包括现金、外汇旅行支票等;
现货交易 是大银行之间,以及大银行代理大客户的交易,买卖约定成交后,最迟在两个营业日之内完成资金收付交割;
合约现货交易 是投资人与金融公司签定合同来买卖外汇的方式,适合于大众的投资;
外汇期货交易 是指在约定的日期,按照已经确定的汇率,用美元买卖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货币;
期权交易 是将来是否购买或者出售某种货币的选择权而预先进行的交易;
远期交易 是根据合同规定在约定日期办理交割,合同可大可小,交割期也较灵活。

4.国际收支失衡表的内容有哪些,国际收支失衡时,可采取哪些调节手段?
、国际收支失衡表的内容有哪些,国际收支失衡时,可采取哪些调节手段?
内容:1、经常帐户——反映一国与他国之间的实际资源的转移
货物与服务、收入、经常转移
2、资本和金融帐户
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
3、平衡帐户——调节项目
官方储备资产、错误与遗漏
调节手段:1、国际收支自动调节机制
自动价格调节机制、自动收入机制、自动利率机制
2、国际收支的调整政策
融资手段:外汇缓冲政策
支出—增减政策:财政与货币政策
支出—转换政策:汇率政策、直接管制政策、国际经济合作

1)经常账户,反映一国与他国之间的实际资源的转移,主要设置三个子项目:货物和服务、收益及经常性转移。2)货币和金融账户,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和放弃,而金融账户则指一个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所有权变更的所有权交易。3)平衡账户,调节项目,官方储备资产、错误与遗漏。

对于收支失衡的调节手段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通过在经济运行中的某些自动调节机制,而使其得到某种程度的缓冲,甚至是自动恢复平衡,主要包括自动价格调节机制、自动收入调节机制、自动利率调节机制;另一方面就是通过国家政策,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调节,主要有:外汇缓冲政策、财政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直接管制政策、国际经济合作。

5.简述外汇风险的规避和管理办法

关于外汇风险规避的几点措施
(一)加强企业防范外汇风险的内部选择,合理选择交易中的货币
(二)选择合适的外汇交易品种
1.远期外汇买卖
2.掉期外汇买卖,分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
3.外汇期权交易
(三)分析和预测外汇汇率变动趋势,重视外汇的操作
外汇的正确操作也是企业规避外汇风险的重要手段,尤其是那些进出口额较大的企业。面对国际外汇市场的风云变换,如不采取应对措施,自己手中的外汇可能就会贬值,给企业带来损失。当然,如果我们充分利用外汇市场的波动、发挥外汇汇率这把双刃剑好的一面,就可以取得丰硕的利得。出口商可以利用卖方信贷避免外汇风险。
(四)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外汇风险防范意识

外汇交易者面临的风险基本可以分为三类:交易风险、会计风险、经济风险。外汇风险管理也可以分为交易风险管理、会计风险管理、经济风险管理。
交易风险管理:1、内部管理方法,又称商业方法,包括合同货币的选择、多种货币搭配、调整价格、加列保值条框等方法。2、外部管理法,又称为金融法,它是指通过一定的外汇交易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一类是利用远期合约等传统外汇交易,一类是利用货币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此外,货币市场法也是常用的防范交易风险的手段。
会计风险的管理一般有两种:缺口管理法和合约报执法。前者主要是通过资产负债在总额上的平衡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后者则带有一定的投机性。
经济风险的管理:从调整收入和成本两方面进行,防止汇率变动造成未来现金流入量的减少。生产策略:1、海外建厂策略2、里获得采购策略3、提高生产效率,加强产品开发,实现产品的多元化。同时还有市场策略和财务策略。

6Q:人民币采取的是什么汇率制度,在此制度下人民币汇率是如何形成的?
人民币汇率制度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一是汇率调控的方式。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参照一篮子货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进行浮动。这里的"一篮子货币",是指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篮子内的货币构成,将综合考虑在我国对外贸易、外债、外商直接投资等外经贸活动占较大比重的主要国家、地区及其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
二是中间价的确定和日浮动区间。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三是起始汇率的调整。汇率形成是由外汇市场上的需求与供给决定的。

在资本项目不可自由兑换的条件下,人民币汇率的形成在实质上仍是由政府决定,而不是国际汇市波动因素作用的结果。这是一种由政府确定汇率,并实施行政管制的、与美元保持固定比价的稳定型汇率机制,又称盯住美元汇率。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不论其他货币是升值还是贬值,人民币兑换它们的比价都是从它们兑换美元的比价换算而来。
人民币采取的是什么汇率制度,在此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是如何形成的?
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如何形成:一是汇率调控的方式。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参照一篮子货币、根据市场供求关系来进行浮动。这里的"一篮子货币",是指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二是中间价的确定和日浮动区间。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三是起始汇率的调整。2005年7月21日19时,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
如何形成答案二:汇率形成以外汇市场的供求状况为基础。外汇指定银行在中央银行规定的交易头寸内进行银行间外汇买卖,形成市场供求,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人民币对外币的市场价格。人民银行根据前一营业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形成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加权平均价,公布当日主要交易货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公布的基准价,根据国际主要外汇市场的行情,套算出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汇价。外汇指定银行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挂牌汇率,对客户买卖外汇。

7Q: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行的资金来源和主要业务是什么?
IMF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国缴纳的份额、借款、捐款、出售黄金所得的信托基金以及有关项目的经营收入。
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是指成员国参加IMF时所要认缴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借款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与成员国协议,向成员国借入的资金。信托基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它六分之一的黄金分4年按市价出售所得的利润。
业务活动:1、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2、储备资产的创造与管理3、贷款业务

世界银行集团
资金来源:1、成员国缴纳的股金2、发行债券3、债权转让4、业务净收益
业务活动:世界银行通过提供贷款、政策咨询和技术援助,支持各种以减贫和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为目标的项目和计划。 向成员国尤其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是世界银行最主要的业务。
其贷款业务主要有项目贷款、非项目贷款、联合贷款、第三窗口贷款等几种类型。



8.国际储备有哪些组成部分,是如何管理的?
国际储备的组成部分有1、黄金储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作为金融资产持有的黄金。显然,非货币用途的黄金不在此列);2、外汇储备(由各种能充当储备货币的货币构成。只有那些可自由兑换的、被各国普遍接受的、价值相对稳定的货币才能充当储备货币); 3、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也叫普通提款权,是指会员国在IMF的普通资金账户中可以自由提取和使用的资产); 4、特别提款权(是一种依靠国际纪律而创造出来的储备资产)。
国际储备管理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际储备规模的管理,以求得适度的储备水平。应考虑国际储备的需求和供给因素,利用进口比率法、国际收支差额法、货币供应量法
或成本-收益法确定适度国际储备量。
二是国际储备结构的管理,使储备资产的结构得以优化。首先黄金的储备数量不宜过多,应保持稳定 。其次,外汇储备应进行币种管理,考虑①对外贸易支付所使用的币种; ②偿还外债本息所需的币种;③政府干预外汇市场、稳定汇率所使用的币种;④各储备货币利率与汇率变化的对比;⑤储备货币的多元化等因素。由于国际储备的主要作用是弥补国际收支逆差,因而各国货币当局更重视流动性。按照流动性的高低把储备资产划分为三级:一级储备,主要是现金和准现金,如活期存款、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等。 二级储备,主要是中期债券;三级储备,主要是长期投资工具

一个国家的国际储备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际储备规模的管理,是对国际储备规模的选择和调整,解决如何确定和保持适度的国际储备水平,以求得适度的储备水平;二是国际储备结构的管理,解决如何实现储备资产结构上的最优化问题,使储备资产的结构得以优化。通过国际储备管理,一方面可以维持一国国际收支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可以提高一国国际储备的使用效率。

9.哪些交易行为会引起外汇现货市场的供给和需求
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Spot Exchange Transactions):又称为现货交易或现期交易,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交易双方于当天或两个交易日内办理交割手续的一种交易行为。
套利:套利( arbitrage): ,指同时买进和卖出两张不同种类的期货合约。交易者买进自认为是"便宜的"合约,同时卖出那些"高价的"合约,从两合约价格间的变动关系中获利。在进行套利时,交易者注意的是合约之间的相互价格关系,而不是绝对价格水平。
套汇:套汇是指利用不同外汇市场的外汇差价,在某一外汇市场上买进某种货币,同时在另一外汇市场上卖出该种货币,以赚取利润。在套汇中由于涉及的外汇市场多少不同,分为两角套汇、三角套汇和多角套汇。

论述
1、 试分析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演变过程、我国已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此次金融危机。
原因:本次金融危机是从美国次贷危机演化形成的,但并不仅是金融层面的事情,其有着深刻的经济和金融根源。
1、从宏观经济层面看:
(1)美国“低储蓄率和财政、经常项目双赤字”的经济结构不可持续。近年来美国的储蓄率一直在下降,巨额“储蓄-投资”缺口依靠经常项目赤字和政府财政赤字来融资。在美国经济结构中,消费占GDP比重达70%左右,大大高于一般发达国家50-60%的水平;居民储蓄率2000年以来平均仅为1.5%,大大低于一般发达国家5-10%的水平;家庭和政府的高消费均靠负债来维持,家庭债务占可支配收入比重2001年为101%,目前已达到138%,联邦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2000年为60%,目前为73%,;经常项目维持巨额赤字,占GDP比重从2001年的3.4%上升至2005年的6.6%。这样一种经济结构是不可持续的。
(2)为刺激经济增长而采取的鼓励房地产发展的政策导致了地产泡沫。在2000年科技股泡沫破灭和2001年“9?11”危机爆发后,美国经济陷入衰退,美国试图通过刺激房地产业发展而重振经济。美国政府通过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大准政府机构,大量购买次级按揭贷款,鼓励信贷机构发放住房按揭贷款。这些经济刺激政策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效果,但也埋下了隐患。
(3)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造成全球流动性泛滥。美国在2001年以后采取了不合理的货币政策。美联储连续13次下调基准利率,使联邦基金利率在2003达到了1%的历史最低水平,并维持一年之久。市场过多的流动性使标准普尔指数从2002年10月份的777点飙升到2007年1月的1565点,国际原油期货价格从2000年25美元/桶上升到2008年7月的147美元/桶,美国二手房平均价格也从2000年的13.5万美元/套上涨到2006年7月的23万美元/套。
2、从微观的金融运行机制来看:
(1)信贷机构违背信贷基本原则,没有对信用状况较差的客户群体进行认真筛选,导致其中一些不合格客户也获得了房屋按揭贷款。这一方面由于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价格持续上涨,商业银行对客户本身的资信状况有所忽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按揭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出售,使风险转移出去,因此没有动机去认真筛选。
(2)金融机构为追逐利润偏离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宗旨,盲目发展衍生产品,导致了信用资产泡沫。先是商业银行把抵押贷款证券化,出售给投资银行、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而投资银行又把这些资产重新组合成新的债券CDO,并再次出售,经过多次复杂衍生后,各级投资者已经看不到基础产品了,难以确定风险点。
(3)监管当局的失职。监管当局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的杠杆率缺乏有效的控制。巴塞尔协议规定银行信贷资产的资本充足率至少为8%,但却没有对表外资产做出类似规定,导致衍生品普遍具有很高杠杆比率,如美林、雷曼兄弟的衍生产品杠杆约为30倍左右。此外,监管当局对有系统性影响的大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缺乏有效监测。
在全球经济高度一体化的今天,我们接受了全球化带给我们的福祉和利益,但同时也必须承受全球化带给我们冲击。这次危机之所以给全世界带来如此大的影响,关键在于这次是作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美国出了问题,波及全球。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世界经济结构的不均衡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合理。世界经济的一端是发达国家的低储蓄高消费,一端是发展中国家的高储蓄低消费;一端是发达国家占据有高附加值的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一端是发展中国家占据产业链的低端——制造业。发展中国家形成国际收支双顺差,积累了高额的美元外汇储备,这些外汇储备又通过购买美国国债回流美国,并支撑了美国政府和居民的负债消费。“穷国”支援了“富国”。美国的巨额经常项目赤字和财政赤字通过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的主导地位由全球人来“买单”了

演变过程:纵观美国金融危机的发展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7年8月——2008年9月中旬,危机表现为一场规模有限的次贷危机,集中于次贷相关的结构性金融产品。第二阶段为2008年9月中旬——2008年10月中旬,雷曼的破产引发了金融市场大面积信心危机,流动性紧缩从货币和信贷市场迅速传递到全球金融市场,使得规模有限的次贷危机上升成为全球性金融危机。第三阶段为2008年10月中旬至今,黯淡的宏观经济前景导致银行的资产继续下跌,而银行虚弱的资产负债表又迫使其进一步削减信贷规模,形成了金融危机与经济衰退的下降螺旋关系。

措施:针对金融危机的经济萎缩,失业增加等负面影响,主要有以下政策措施,应该说这些政策措施与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失业、国际收支4方面的国家宏观经济目的都相关,都会正面影响:
以上为主要的财政政策
(1)宽松的财政政策:减少税收(已实施了证券交易税的下降和利息税的取消),扩大政府支出(40000亿拉动内需正在实施中);
(2)促进对外贸易:进出口行业是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并且从业人员众多(据统计已达亿人)。一是增加出口退税;二是人民币升值,都是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
(3)减少企业负担:劳动法的调整等;
(4)加强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的支出,保持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稳定.
(5)产业振兴计划.
以下为货币政策
(1)货币政策则从2008年7月份就及时进行了较大调整。调减公开市场对冲力度,相继停发3年期中央银行票据、减少1年期和3个月期中央银行票据发行频率,引导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利率适当下行,保证流动性供应。
(2)宽松的货币政策。9月、10月、11月、12月连续下调基准利率,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的下降,贷款基准利率的下降,目的是增加市场货币供应量,扩大投资与消费。
(3)2008年10月27日还实施 首套住房贷款利率7折优惠;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
(4)取消了对商业银行信贷规划的约束。
(5)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灾区重建、“三农”、中小企业等贷款。
(6)促进对外贸易:进出口行业是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并且从业人员众多(据统计已达亿人)。一是增加出口退税;二是人民币升值,都是增加出口竞争力的手段;
(7)对外经济合作与协调(如中日韩之间的货币互换等) 。

2、 分析我国改革开放前后利用外资情况,利用外资的利弊,并展望起发展趋势。
? 1、利用外资情况
? 缓慢增长阶段,50年代十几亿美元,主要是东欧前苏联的政府贷款;60年代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日本和西欧引进技术;70年代继续以分期付款方式引进外资。这一阶段引进外资的特点是规模不大、结构单一、发展缓慢。原因有特殊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想法偏激
? 加速增长阶段。
? 2、利用外资评价
? (1)总量评价和结构评价。
? 从外资来源国别看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从外资投向行业结构看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在三个产业间高度失衡,而且在产业内部也不均衡;从投向地区看80%以上集中在东部,60%集中在上海
? 2)经济评价与非经济评价
? 经济增长效应。劳动、资本和综合要素是推动一国经济增长的三大要素,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富裕,但资本严重不足,利用外资可以弥补储蓄缺口和外汇缺口,促进经济增长。对我国而言,外资的这一历史使命已经过去,引进外资由弥补传统型缺口转化为弥补现代型缺口,即管理缺口和技术缺口。
? 国际收支效应。
? 技术进步效应。提高技术门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促进东道国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通过培训和管理本地化提高管理人员水平。
? 结构重组效应。包括资产重组、企业重组(向竞争型转变)、产业结构重组和进口重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由消费型转变为生产型)
? 产业带动效应。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后向关联、前向关联和旁侧关联等可以迅速提高东道国一个产业群落的整体实力。我国此方面较差,原因有:加工贸易比重过高和国产率水平较低,一则外方不愿意国产化,二则国产化的成本高、质量差。
? 就业效应。扩大就业、转移就业和扩大失业。
? 非经济效应:机制转换效应、倒逼改革效应、扩大开放效应、观念更新效应、收入分配效应和激活企业创新效应。
? (3)代价评价。
? 优惠政策减少了财政收入。
? 配套资金投入(1:10)引进外资越多国内资金越紧张 国有资产流失
? 高进低出损失,结果为境内亏损境外赢利、中方亏损外方赢利 四假问题损失:假合资、加亏损、加出口、假破产 税收流失 利润汇出 环境污染

一、名词解释
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
国际收支平衡表:是一国将其在一定时期内各种对外经济交易的内容,按照经济分析的需要设置项目,并采用复式记账法编制的统计报表。
经常帐户:指一定时期内经常发生的国际经济交易,是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往来项目,是对实际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行为进行记录的账户。包括货物和服务,收益,经常转移。
资本和金融账户:反映资产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移,即国际资本流动,包括资本流入和流出。
平衡项目:是一个为了平衡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缺口” 而设置的调节性项目,包括官方储备资产,错误与遗漏两个子项目。
官方储备资产帐户:一国货币当局直接掌握并可随时动用的,主要用于平衡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的系列金融资产。
国际收支失衡:国际收支失衡是指一国经常账户、金融与资本账户的余额出现问题,即对外经济出现了需要调整的情况。
外汇缓冲政策:是指各国政府调节国际收支失衡,运用官方储备或临时向外筹借资金来抵消超额外汇需求或供给的一种调节政策。
国际清偿力:是一国结算对外债务的一切金融能力,或国际资金的筹措能力。
国际储备:指各国政府为了弥补国际收支赤字,保持汇率稳定,以及应付其他紧急支付的需要而持有的国际间普遍接受的所有资产。
国际储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以及货币当局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对国际储备规模、结构最优化、高效化的整个过程。

㈦ 国际金融中平衡法和组对法的区别

1、货币种类不同

平衡法是基于同一种货币对冲,而组对法则是基于两种不同货内币的对冲,要容求是选择固定汇率且汇率呈稳定的正相关关系的两种货币。

2、灵活性不同

组对法比平衡法灵活性大,也更容易使用。

3、危险性不同

平衡法既消除了时间风险,也消除了价值风险,而组对法只能减少外汇风险的影响,不能全部消除。



(7)国际金融调整价格法扩展阅读

企业在外汇风险管理中的常有手段

经济主体在外汇风险管理中常用的方法如下:

(1)货币选择法;

(2)货币保值条款;

(3)提前错后法;

(4)外汇交易法;

(5)平衡法和组对法;

(6)BSI法和LSI法;

(7)价格调整法;

(8)易货贸易法;

(9)结算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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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谁知道有关《价格法》的明确条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1229
#实施时间=19980501
#失效时间=
#内容分类=价格综合规定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 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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