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问题
本文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何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进行了论述,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与发展趋势
(一)存在的问题
1、合作社发展不平衡。现有的合作社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畜牧业,水产、农机、乡村旅游等专业分布较少,有的还是空白。农民对建立合作社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的认识比较模糊,不同程度存在随大流思想。
2、普遍存在人才、技术、资金短缺的突出问题。合作社生产程度比较低,生产地规模比较小,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要求差距还比较大。
3、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完善。尤其是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生产管理手段落后,品牌意识不强,市场信息不灵,生产的盲目性、随意性比较大。
4、存在产销渠道不畅通的情况。由于农超对接的门坎比较高,合作社生产的未经加工产品或没有商标的产品不能进入超市,只能廉价卖给小商贩,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二)发展趋势
(一)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完善其内部管理体制
要按合作制原则完成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化改造,再按自下而上控股的原则,建立县级合作银行。同时明确法人责任制,完善合作银行核算制度和内部管理体制。根据所处地域、资产质量、人员素质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部门的考核指标,实行分类考核,以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然后再实施中国农业银行控股,建立全国农村统一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建议将从上到下都有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改组成人民银行的农村金融监管部门,只从事农村金融的监管工作,不再从事信贷活动。原有的资金如果是县级信用合作联社的则划回到县级合作银行,剩余资产划拨到中国农业银行,用于对县级合作银行的控股,同时各市级农业银行还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增加控股投资,并对县级合作银行进行业务指导与渗透。
(二)加快发展直接服务“三农”的金融组织
一是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引导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改进服务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差别的个性化服务,使之真正成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力军。二是要规范民间金融,引导其发展成为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便利化的金融服务。三是扩大农村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积极创造环境和条件,探索在农村设立小型商业金融机构,发挥小型商业金融机构在服务农民合作组织方面的信息优势、区位优势、组织结构优势和适应性优势,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三)强化管理,逐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
在成立县级合作银行后,应设立专门的信贷管理部门,对基层信用社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加强对小额农户贷款的管理,努力盘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和品种,积极改变农村信用社资产单一化状况。
(四)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覆盖农村生产、生活多个领域的农村保险体系
增强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组织贷款的信心,为农民合作组织融资提供保障。一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重点是深化农信社产权改革,加快县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步伐,建立奖惩分明、充满活力的新机制,使其真正成为县域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二是合理调整授权授信制度,适当扩大县市支行及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权限,向经营管理水平高、不良贷款比例较低的县级支行及农村金融机构下放一定额度的贷款审批权限;三是建立激励约束兼容的奖惩制度,以贷款营销额确定信贷人员工资奖金并提高奖励标准,激励信贷业务人员主动寻找市场、挖掘客户。发挥财政杠杆作用,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农业保险的开展,需要建立在农民组织化基础上。通过农村信贷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通过合作社组织成员开展互助保险与担保业务,在国家财政政策支持下,农村商业保险才能与互助保险结合起来。建立国家、社会、合作成员与农户多主体分担农业风险体制与机制,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立。
② 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贷款吗具体需要哪些手续
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贷款,要确保已经满足了以下条件,不然是不能办理的。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③ 听说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金融业务,这是怎么回事啊可以具体说下吗
简单说就是开展民间借贷,直接到合作社入社,入股,退股有红利等。现在国家很鼓励的。
④ 中国农村信用社成立于那一年
中国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51年。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⑤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在那里
各地区农信社的相对独立的,如果想招农信社,可以先去他们的官网找到地址或电话,在进行联系。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3、由于业务对象是合作社成员,因此业务手续简便灵活。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⑥ 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有什么区别
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的区别,主要在于组织结构、经营模式、资产规模三个方面:
1、组织结构不同
农村信用社原来隶属于农业银行管辖,在1996年《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方面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农业合作社即使是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但也是基于合作制基础上吸收股份制运作机制形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区行地方金融机构,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而中国农业银行则是按照公司之列形成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是我国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之一。
2、经营模式不同
在具体业务上,农村信用社的功能比较单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社员缴纳的股金、吸收的存款和留存的公积金,借贷也主要是解决社员的资金需求;
而中国农业银行则具有创造功能,能为农户提供多种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在职责上,跟中国农业银行多元化经营业务相比,农村信用社更多负担着农业生产、农村发展的重担。
3、资产规模不同
农村信用社虽然跟中国农业银行不同属于一个级别,但在资产规模上,农村信用社的网点分布可要多很多,对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和中国农业银行都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在为我国农业生产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但在运营模式、结构体系和资产规模上还存在很大不同的。
⑦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属于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属于属于国有企业。
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
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属于属于国有企业。
(7)中国农村金融专业合作社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
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商业银行成为买卖“资本商品”的“大商人”。商业银行通过信用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用权。
(2)支付中介职能。
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形成经济过程中无始无终的支付链条和债权债务关系。
(3)信用创造功能。
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帐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长期以来,商业银行是各种金融机构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开设支票存款帐户的机构,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转帐和支票流通,商业银行。以通过自己的信贷活动创造和收缩活期存款,而活期存款是构成贷市供给量的主要部分,因此,商业银行就可以把自己的负债作为货币来流通,具有了信用创造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村信用合作社
⑧ 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您好!
去年8月,邯郸伟光蔬菜种植合作社非法集资大案告破,主要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和其妻郭某某及另外36名骨干全部被警方抓获。
这家合作社自2010年底开始,以河北伟光集团、邯郸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武安市伟光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永年县伟光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名义,以投资农场、蔬菜大棚基地、煤场、汽车运输队为借口,非法吸收存款达2.3亿元,涉及邯郸市邯郸县、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等16个县(市)、区,集资群众超过1万人。
河南、江苏等省份,均出现过此类案例。在以投资担保类业务闻名全国的河南省伊川县,经济观察报记者在该县江左镇上,看到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其营业网点的招牌上,无一不是挂着外圆内方的铜钱标志。每当有访客到来,坐在茶具旁饮茶的工作人员都会赶紧迎上,亲切地问,“存钱还是借钱?”
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大体一致:利用合作社作为主体,按照入股、分红等形式,以高于银行利息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等手段,吸收社员存款。
“目前这些涉嫌非法集资的合作社其实都是借尸还魂。”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说,过去,这种活跃在农村的非法集资组织叫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朱镕基担任国务院总理时,国家曾对这类基金会进行过专项打击,几乎全部被取缔。
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地位,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产权关系、盈余分配等基本制度。“不过,合作社规模总体较小,内部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等问题依旧存在。这其中,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中国农业银行旗下《农村金融杂志》曾刊文阐释,由于农业生产本身具有较大的系统风险,加上合作社成立条件较为宽松,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这类市场主体认可度较低,因此对其放贷都持谨慎态度。
在这种情况下,农村资金互助社成为银监会重点引导的发展方向。
目前,中国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经银监会批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第二种由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在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开展的贫困资金互助项目;第三种是由地方政府批准或者是默许的,农民自发或者地区自发组织的合作社。诸如三地合作社、邯郸伟光蔬菜种植合作社等均属第三种。
“前两种情况比较好,第三种形式容易出现非法集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杜晓山认为,之所以出现如是差别,与监管不无关系,“前两者分别由银监部门或扶贫部门监管,第三种在被地方政府批准之后,很少被监管,甚至根本没人管。”
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98万家,入社农户7400万家,占中国总农户1/4左右。“不管工商局、农委农业局,还是银监部门,都不愿负起监管责任。”党国英分析,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合作社,不管是哪个部门,都没有足够的人手实现监管范围全覆盖,“就像三地合作社,目前既然已经造成这么大的危害,早查处当然比现在查处要好。但它搞了这么多年,监管一直跟不上,症结就是在这儿。”
不乏专家呼吁,国家或省级层面应出台管理性文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党国英认为,就目前相关部门的监管力量来说,这是不现实的,“更有效的办法还是像国外那样,在各省市发展一批质量高、规模大的合作社,这样一来更利于监管。”
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达近百万家的当下,对其进行整合绝非易事。根本的解决办法,在于突破合作社的融资瓶颈。
对此,中国农业银行旗下《农村金融杂志》撰文指出,各级政府除加大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之外,应在合作社对内融资方面进行法律界定,确认管理主体和管理规范。对外融资方面,政府与金融机构积极协调,建立合作社信用评级系统,对小额贷款通过农户信用贷款的联保机制给予满足。对于大额资金需求,可组建政策性农信担保公司为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帮忙金融部门建立风险防范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