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网贷新规一年 这个行业发生了哪些变化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已向部分会员单位下发关于《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下称“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下称“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5大部分,提出了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资金存管系统的账户、资金、交易等功能性要求以及安全性、可靠性、性能等非功能性要求。而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存管人、业务管理、业务运行和风险监测的要求。
中国互金协会发P2P存管规范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2017年2月,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但各相关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不同程度的难处,且当前市场模式种类繁多,社会各界迫切呼吁出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规范。
此前,针对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标准存在差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部负责人周国林表示,希望中央能统一规范各地P2P网贷备案办法。
银子铺小编将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1、存管人要求(存管人即为网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A.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并在全行范围内发布并实施。存管人应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B.存管人应承诺向委托人备案登记所在地的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所需数据。存管人应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其他要求。
2、审查标准:银行应对网贷平台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及审查机制,并在全行范围内正式发布实施。
银行审查标准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A.委托人已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应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
B.委托人已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C.委托人已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3、风险监控
存管人应建立委托人负面舆情信息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委托人平台运行状况。存管系统应设置风险监控机制,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当发现委托人平台出现超限额等违法违规及交易数据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4、信息披露
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披露委托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存管人应通过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公开披露相关存管信息。
5、标的限额管理
存管人可任选其一或采用不低于以下监控要求的限额监控方式,对于超出借款余额上限的,存管人应及时报送相应监管部门,或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搭建数据收集平台,统一报送各地监管部门。
A.单笔监控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单个标的借款金额不超过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个标的借款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B.累计监控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
C.定期监控,存管人可监控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对于借款人是自然人的,借款余额上限为人民币20万元;对于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余额上限为人民币100万元。
②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投资模式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借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借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借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借款。网络小额借款应遵守现有小额借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借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投资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预期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投资模式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投资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③ 互联网金融都必须要资金存管吗
“第三方存管”的全称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过去,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投资者(即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是由证券公司一家统一存管的。后来,证监会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统一交由第三方存管机构存管。这里的第三方存管机构,目前是指具备第三方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④ 用钱宝上征信吗
用钱宝目前是会上征信的。因为用钱宝已经接入央行征信中心了,借款人在用钱宝上每一笔借款都会被记录到央行征信上的。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这样的记录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借款人如果出现逾期还款,这样的信用记录是属于信用污点的。一旦有信用污点,用钱宝就会上报到央行征信记录,这样就会影响到借款人的借款,甚至还会影响到其它银行贷款业务的。所以,一旦出现逾期,尽快还款,然后主动找到用钱宝官方客服说明非恶意逾期情况,不要因此被记录到征信上。据多家媒体报道,目前信而富、我来贷、马上消费金融、捷信、用钱宝、买单侠、贷上钱等机构已经都接入了征信系统。并按照要求配合各地建立失信信息公开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对于抱有“赖账不还”思想的人们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反击。
随着12月1日央行、银监会联合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各地都出现了“现金贷平台要倒闭,借的钱都不用还了!”等不良言论在网络中甚嚣尘上,一时间网友们议论纷纷。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然而,使用现金贷真的可以不还钱吗?天底下真的没有这种好事儿!
12月7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文简称“互金协会”)正式下文《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下文简称“业务规范”)和《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下文简称“存管系统”),进一步整顿互联网金融市场,让金融行业网贷资金存管更规范化。
据了解,互金协会下发红头文件之后,众多网贷平台为了实现平台管理的规范化,选择与个人征信机构开展合作,引入征信机构的信用评估,希望能通过大数据更好把控风险。
据相关负责人透露,预计12月底将会快速启动对于失信人的联合惩戒制度,多个现金贷产品、网贷平台或消费金融平台,均会上央行的征信名单,这也就意味着,所有在平台借款的用户都将在央行的关注之下,其还款的表现也将体现在央行的征信记录里面。
除却京东白条、蚂蚁借呗、微粒贷等平台外,不少知名平台亦相继作出积极响应。据多家媒体报道,目前信而富、我来贷、马上消费金融、捷信、用钱宝、买单侠、贷上钱等机构已经都接入了征信系统。并按照要求配合各地建立失信信息公开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对于抱有“赖账不还”思想的人们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反击。
要知道,个人征信系统具有非常高的权威性,与传统金融机构、公检法以及监管部门等多家共用信息,一旦出现逾期不还的现象,个人信用的污点就将记入征信记录中无法抹去,不仅仅以后无法在互金行业的平台中申请到借款。
今后在进行出行住宿、贷款买房买车,甚至子女读书、就业等操作的时候,商业银行如果发现信用报告中存在着明显的逾期欠款行为,也将受到影响,这样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金钱也无法进行弥补的。
信用是当下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每个人个人生活的重要保障,个人信用已经成为了一张“经济身份证”,失掉了信用可谓是寸步难行,因而千万不要为网络上的造谣信息所误导,因为贪图一时的小利,而丧失掉了作为社会成员的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最后也会掉自己的生活。
小贴士: 个人信用报告有哪些版本 主要查询主体分别是什么?
1、个人版:供消费者了解自己信用状况,主要展示了信息主体的信贷信息和公共信息等。包括个人版和个人明细版
2、银行版:主要供商业银行查询,在信用交易信息中,该报告不展示除查询机构外的其他贷款银行或授信机构的名称,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
3、社会版:供消费者开立股指期货账户,此版本展示了信用汇总信息,主要包括个人的执业资格记录、行政奖励和处罚记录、法院诉讼和强制执行记录、欠税记录、社会保险记录、住房公积金记录以及信用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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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互联网的金融监管需要坚持什么监管
互联网的金融监管需要坚持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
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视,对出台支持发展、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5)互联网金融资金存管业务规范扩展阅读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治化
1、依法运用监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基于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护金融稳定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监管机构应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创新监管手段。
2、有效运用司法机关的权能。诉讼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在新的立法没有诞生之前,应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和能动性,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发现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将现行法律规则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
3、尽快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软法治理。通常意义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可以称之为“硬法”。软法”则是相对于该种特征的硬法而言的,指那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也能产生规范实效的法律规范。
⑥ 正规的银行存管包括哪些模式
自从上月23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出台后,“银行存管”这几个字就上了金融行业热搜榜。不少P2P网贷投资者更是以是否已经完成银行存管作为了筛选P2P网贷平台的重要依据。据了解,目前国内各网贷平台都在积极对接银行,加快打通资金存管业务,以实现合规。而迪蒙作为P2P银行存管解决方案的业内专家,目前已经携手银行倾力打造的完全符合国家监管政策的整体解决方案,具有专业性强、安全性高、稳定性好、开发周期短等独特优势。
1、银行直连模式:银行直连模式指的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与银行开通支付结算通道,在交易过程中,不用提前充值,交易资金直接在线结算,而投资人投标回款后,资金直接返回到投资人原始支付的银行卡中,无需人工提现。在该模式中,平台在银行建有“专用存管账户”,该账户平台不能直接操作,资金交易情况受银行监管,但不同平台的“专用账户”体系会略有不同。
2、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联合存管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打包在一起,并与银行谈存管条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存管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平台并不触碰资金。而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无数个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打包在一起,在银行设立备付金账户,并将打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存放在该账户中,与银行形成存管。
3、银行直管+第三方支付通道模式:这种模式下的账户都是开设在银行,每个投资人在银行都有一个一对一的实名账户,而第三方支付只充当资金支付通道的角色。用户在平台的账户资金管理由银行实现,并且由银行负责对用户资金和平台资金分账管理。整个过程网贷平台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参与到此次的交易之中,并没有触碰到资金。在此存管模式下,要求用户、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存管银行开设存管账户,通过系统的指令,完成充值、投资、提现等功能,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资金支付的重要补充通道,协助银行更高效地完成所有借贷资金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存管账户之间的划转。
4、银行直接存管模式:在银行直接存管这种模式中存在两种账户体系。其一是平台在银行开设的存管账户,另一一类是投资人在存管银行的个人账户(子账户)。如平台有风险准备金或担保公司等,一般还会开设风险准备金账户和担保账户等,实现平台资金与投资人资金的隔离。该方式下,由于用户的资金从一开始就不在平台体系内运转,有效避免了平台随意挪用资金。
这样做对行业有两点好处:
1、提高准入门槛加快淘汰速度,那些花几十万买套系统就草草上线,连平台运营资金与投资人资金都分不清的肯定是不能再继续做了;
2、平台做的怎么样一目了然,因为投资人到底投了多少钱是必须公布的,而且是经过审计的,想注水没那么容易。
3、指导意见出台对规范P2P行业发展是重大利好,同时“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也埋下了伏笔,如何落实还有待银监会监管细则出台,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⑦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指导意见对多年来民间的金融探索给予肯定,对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基金销售、网络保险、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诸多领域的业务做出了详细的规范,也对行业的一些不良倾向敲响了警钟。
纪宜彤表示,这一类似“基本法”的纲领性文件,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从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层面予以制度性规范和支持,明确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并在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方面设定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监管落地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而言,是“强心剂”,也是“指南针”和“警示灯”,在鼓励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宣告了无监管、无规则、缺门槛“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制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会进一步加速行业洗牌。
松紧适度,鼓励发展
纵观《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本着“松紧适度”的态度,并对该行业的主要业态予以业务界定和监管划分,以为后续的分业监管细则的出台提供制度性规划。
纪宜彤:所谓的“松”,就是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从行政服务、税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其中,在资本补充方面,《意见》表示,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
可以预见,产业基金会加大对这个行业的投资,整体融资规模和行业体量会上一个新台阶。另外鼓励A股上市,可以预见明年会有企业在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后年会在主板出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一些之前获得美元投资的公司也会出现拆VIE结构(协议控制)回归国内资本市场的趋势。
在税收方面,《意见》首次明确,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设定业务红线,规范发展
在提供发展空间的同时,设定业务红线必不可少。《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也从行业准入、资金管理、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多方面提出要求。
共赢社创始人纪宜彤:《意见》明确工信部、网信办等加入监管主体,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共赢社一直注重投资人的信息安全,在网站安全防护等方面不断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网站及其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另外,为了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账户资金安全,共赢社近期与国内保险行业巨头阳光保险集团签订了交易资金损失保险协议,为用户资金流转提供安全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了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并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据、纠纷解决机制及执法部门。今后,互联网金融投资将更为安全透明,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一方面将容易甄别优质的平台和项目,另一方面也将获得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在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共赢社与亚洲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大成律师事务所将凭借其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和互联网金融法律经验,为共赢社及其平台上投资人提供全程法律支持,进一步提升共赢社的风控能力,更加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各项权益和资金安全。
更值得关注的是,与此前主要由第三方支付负责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托管所不同的是,《意见》明确要求,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且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银行做资金存管的好处在于,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并且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共赢社从创立之初就与银行开展合作,在第三方银行建立了第三方资金存管账户,由银行对账户资金进行落地审查,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分业监管,明确职责
根据《意见》的界定,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纪宜彤:此次指导意见颁布,首次明确了P2P的监管规范——银监会监管P2P领域,且将P2P划为“个体网络借贷”范畴,明确了其作为资金撮合中介的性质,再次强调其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借贷业务的严格界定或将加速行业洗牌,存在虚假交易、诈骗、自融等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待到银监会的具体监管细则落地时,预计会有不少平台面临转型。《意见》总体鼓励互联网金融朝着小微、普惠的方向发展,一些服务大客户的“P2N”(个人对多个机构的网络借贷)模式未来可能会受到限制。共赢社从成立之初,一直坚持信息中介的平台定位,积极寻求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坚持小额分散的风险控制理念,始终将投资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纪宜彤表示,互联网金融尽管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但其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宗旨是不能改变的,最终都要落实到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活力这一政策重点上来。这才是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最大期许。
⑧ 只有金融机构才可以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
继网贷平台布局交易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开始布局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汇付天下日前与成都市政府出资成立了成都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汇付天下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张林超担任成都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董事长。汇付天下相关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未来汇付天下将向综合金融集团转型,交易所只是布局的一块业务。而鸿运通平台在2015年6月26号与第三方支付公司汇付天下签订了监管合同,严格隔离信息流个资金流,做诚信网贷平台,促进健康持续发展。鸿运通希望能帮助您化解看似高深的理财投资,将各种复杂的理财产品变成让所有人都看得懂的理财计划,鸿运通正式凭借着成熟、严谨的风控机制,同互联网的便捷、透明、低成本联系起来,建立了国内首屈一指的理财系统和产品资源。
据了解,成都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位于以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交易为主要特色,联合融资方、发行方、承销方服务于资产证券化,并借助互联网技术增加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此前,已有多家网贷平台宣布向金融资产交易所模式转型,网贷平台布局的主要原因在于规避网贷监管政策对大标限额的规定。而此前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更加强调了银行在网贷资金托管中的惟一监管本位,这一规定同样导致第三方支付对网贷平台的资金托管业务无法持续下去,特别是对于之前P2P账户系统托管市场占有率第一的汇付天下而言,转型刻不容缓。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监管,适用于另外一个监管体系,且多有地方政府背景,在合规性上瑕疵比较少,成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转型方向之一。目前监管机构明确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小微化经营的方向,为专注大额资产交易的交易所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会,行业整体发展前景还不错。作为平台性企业,交易所的业务性质与支付企业比较接近,交易所的大额交易模式还可以快速做大支付企业交易量,所以支付企业转型资产交易所会产生协同效应,是个不错的选择。
⑨ P2P银行资金存管模式有哪几种
自从2月23日,银监会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来,不仅给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统一了标准,同时还让中国网贷行业掀起了“追银行”的热潮。据了解,目前国内各网贷平台都在积极对接银行,加快打通资金存管业务,以实现合规。而迪蒙作为P2P银行存管解决方案的业内专家,目前已经携手银行倾力打造的完全符合国家监管政策的整体解决方案,具有专业性强、安全性高、稳定性好、开发周期短等独特优势。以下为网友介绍下P2P银行资金存管模式。
1、银行直连模式:银行直连模式指的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与银行开通支付结算通道,在交易过程中,不用提前充值,交易资金直接在线结算,而投资人投标回款后,资金直接返回到投资人原始支付的银行卡中,无需人工提现。在该模式中,平台在银行建有“专用存管账户”,该账户平台不能直接操作,资金交易情况受银行监管,但不同平台的“专用账户”体系会略有不同。
2、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联合存管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打包在一起,并与银行谈存管条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存管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平台并不触碰资金。而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无数个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打包在一起,在银行设立备付金账户,并将打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存放在该账户中,与银行形成存管。
3、银行直管+第三方支付通道模式:这种模式下的账户都是开设在银行,每个投资人在银行都有一个一对一的实名账户,而第三方支付只充当资金支付通道的角色。用户在平台的账户资金管理由银行实现,并且由银行负责对用户资金和平台资金分账管理。整个过程网贷平台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参与到此次的交易之中,并没有触碰到资金。在此存管模式下,要求用户、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存管银行开设存管账户,通过系统的指令,完成充值、投资、提现等功能,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资金支付的重要补充通道,协助银行更高效地完成所有借贷资金在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存管账户之间的划转。
4.、银行直接存管模式:在银行直接存管这种模式中存在两种账户体系。其一是平台在银行开设的存管账户,另一一类是投资人在存管银行的个人账户(子账户)。如平台有风险准备金或担保公司等,一般还会开设风险准备金账户和担保账户等,实现平台资金与投资人资金的隔离。该方式下,由于用户的资金从一开始就不在平台体系内运转,有效避免了平台随意挪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