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美国金融监管哪个机构监管消费者权益
金融国资纳入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范围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报告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审议结果。法律委员会认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两次审议,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三点修改意见。⊙本报记者叶勇明确金融国有资产纳入该法这三点修改意见包括:首先,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适用本法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二条曾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否适用本法规定的不明确。法律委员会建议在第二条中只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也即明确了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同时,为了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的特别规定相衔接,法律委员会建议在“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次,三审稿单列一条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作了规定。第三,三审稿第三十四条规定,重要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应该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向其委派参加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该报请本级政府批准。而原稿仅规定以上重大事项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事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从严把握国企董事长兼任此外,在原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二审稿中,还规定了以下重要事项:明确出资人定位。此前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二审稿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两款,分别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从严把握国企董事长兼任。原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针对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二审稿修订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严管对子企业的出资人职责。此前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一些国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规模较大,集中了不少优良资产,目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不少发生在子企业。因此,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参照草案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决定或参与决定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为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在此前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应明确规定为无效,以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因此,二审稿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刘煜辉:中国经济或在明年中期遇最大困难金融海啸已经在全球许多国家登陆,面对可能到来的经济衰退,全球正在采取救市措施。在我国三季度GDP增速仅为 %的情况下,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走向如何?我想谈几点看法。经济下行难以逆转国家统计局 日发布数据显示,前三季度GDP同比增长 . %,比上年同期回落 . 个百分点。以此来推算,三季度GDP增速仅为 %。因此许多人对中国经济四季度以及 年走势表示担忧。实际上,经济下滑已经相当严重,根据早前公布的 月份用电量增速已经滑落至 %, ~ 月用电量增速滑落至 . %,按照经验值,这个用电量水平对应的经济增速应该至少在 %以下。主要问题在于出口和投资贡献下降,其中出口贡献下降了 . 个点。现在看来,经济下行加剧正在进行中,很难判断何时见底,因为未来中国经济有硬着陆的风险。一旦发生,底可能是一个很长时期。从金融动荡到全球总需求大幅下降,会存在一个滞后期,所以明年中期是一个很困难的时期。四大因素影响通胀压力国内 月份CPI上涨 . %,比上月回落 . 个百分点;PPI上涨 . %,涨幅比上月回落 . 个百分点。PPI与CPI双降之后,四季度及 年的通胀形势如何?其实,CPI回落主要是翘尾因素大幅消失,PPI回落主要是国际商品市场近期大幅下跌。当前国内通胀压力减轻,四季度通胀有望继续回落,但 年通胀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西方国家兜底式规模空前的救援计划,始终是未来中长期内引发通货膨胀的潜在源头。就国内来看,几个方面因素值得注意: 、能源、粮食等初级产品的价格会否震荡后返身向上。因为市场流动性疏缓后,资金是要找出路的,如果美国经济没有出现新的产业亮点的话,只可能有三个去向,消费信贷、新兴市场和能源等资源市场。如此一来,商品市场反弹,从而对PPI产生新的推力。 、财政能力的减弱将迫使政府放松价格管制,从而使积压已久的通胀压力释放出来。 、制造业大量企业倒闭后,制造品的供给层面将产生新的通胀压力。 、不得不采取的扩张性货币政策与扩张性财政政策将从货币供应层面推动物价上涨。企业最大压力是外需骤降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 %,比上年同期回落 . 个百分点,其中, 月份增长 . %。这一数据反映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加剧,增速回到个位数是大概率事件。企业面临四大压力:汇率升值、原材料成本上升、劳动力成本上升、外需骤降。如果欧美经济陷入深度衰退,对于一个出口已经占到GDP %的国家,是致命的。
❷ 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发展与现状,有关案例分析,以及建议
最主要的要提高人民的金融保护意识,让人民意识到通货膨胀等对财产的掠夺
❸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
1.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
3.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
4.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
6.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
9.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❹ 金融消费者的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法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抄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华尔街改革法》),并使其生效成为法律。《华尔街改革法》主要从七大方面对美国金融体系进行了详细的规范,通过一系列详细的规定来切实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要求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并赋予其监督、检查和执行权等一系列权力,专门对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服务实体进行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监管保护。
❺ 目前在市场上存在哪些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现象
1、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侵权行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2、侵犯消费者悉知真情权的行为:漫天要价,不按照生产商的相关要求、违背市场规则进行销售。
3、侵犯消费者求知获教权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售后服务不到位的一些行为。
4、恶意欺诈、虚假要约的行为:主要是针对虚假广告或与产品实际不相符合的宣传。
❻ 国际社会怎么做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7)》精选(十三)
当前,在普惠金融得到大发展、金融服务逐步覆盖“长尾”群体的情况下,“中小微弱”作为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过去长期被排挤在金融领域之外,因而金融知识相对欠缺,金融经验不足。
这一群体极易形成认知上和行为上的偏差,导致自身利益受到威胁。金融机构可能会利用他们的弱点向其推销不适合的产品和服务,导致他们面临的风险被放大。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的工作。
目前我国尚待建立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管理不足,监管部门的金融行为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
相较而言,国际社会已经在这方面做了较多努力,借鉴国际经验,补国内之不足,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从而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途径。下文将介绍几个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经验。
01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法律体系
2010年7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的第十篇《2010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的核心是设立专门、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监管联邦金融消费者法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和提供。这些规定构成了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制的主要法律基础。
监管机构
2008年次贷危机后,美国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成立了一个专门的消费者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为了在联邦政府中为消费者保护创造一个单一的责任点,“多德―弗兰克法案”将以前由七个联邦机构共享的许多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合并到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02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法律体系
2000年英国颁布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8年起,英国政府明显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程度,先后公布了《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强化现有框架》、《金融稳定和存款者保护:特殊解决机制》等改革方案。
监管机构
英国的《2012年金融服务法》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彻底改革,产生了三个独立机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以及由原来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拆分形成的审慎监管局(RPA)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其中FCA是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完全由监管的公司提供资金和收取费用,对财政部和议会负责,负责整个金融业的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03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法律体系
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案》,并将其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性法规,明确了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信托和贷款公司法》、《合作信用协会法》等法案中关于消费者保护的条款。
监管机构
2001年,加拿大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署(FCAC)确保联邦监管的金融实体遵守消费者保护措施,促进金融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其权利和责任的意识。除了FCAC外,加拿大财政部、加拿大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办公室、存款保险公司、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也有一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FCAC与其他监管者之间建立了相关协调工作机制。
04
世界银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2012年6月,世界银行发布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以下简称《良好经验》)。《良好经验》中提出了适用于整个金融消费服务领域的39条通用良好经验建议,其中包括6条有关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议:
法律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供清晰的消费者保护规则,而且要做出恰当的制度安排,保证这些规则得以完全、客观、及时和公正地实施和执行。
特定金融行业的协会(必要时与金融监管当局和消费者协会协商)要为相关金融行业制定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当得到行业内所有金融机构的遵守,并由一个法定机构或者有效力的行业自律组织监督实施。同时,一些金融机构设计的自愿行为准则扩大了这些行为准则内容。这些行为准则都应当得到广泛宣传。
审慎监管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两个独立的机构,也可以置于同一个机构内。但是,无论机构如何设置,在审慎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之间的资源分配必须能够保证有效地执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
所有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法律实体都必须取得特许执照(或登记),而且他们的市场行为(如涉及零售客户的营业行为)必须受到合适的监管当局的监管。
司法系统必须确保能够在所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纠纷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可负担的、及时的和专业的最终解决途径。
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应积极促进金融消费者保护。
05
普惠金融联盟(AFI)金融消费者保护指南
2014年,AFI在监管部门如何保护数字金融消费者的指南中重点指出了将数字金融消费者置于风险之下的六个薄弱领域,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包括:
关于信息不充分或不完整问题,要建立信息披露与追索救助法规和标准。
与技术有关的风险,实施最低产品设计标准。
关于代理商行为,出台代理商选择、培训和监督标准。提供良好行为激励,检查代理商及外包代理网络管理者的合同模板。明确告知用户,金融服务商要为其代理商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消费者对新型服务和新服务商缺乏经验问题,要建立充分的运营风险管理系统,确保企业、经营模式和客户资金的安全。
对于客户数据隐私,出台关于客户数据所有权、数据保密、收集、分享、纠正和控制机制的法规。
对于第三方和业务外包,需要金融服务商通过电信公司或代理商提供服务时仍要对服务承担责任,包括建立和维持充足的投诉和追索救助机制的责任。
从以上典型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在积极地、全方面地推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管是立法还是监管方式上都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详细内容参见《普惠金融能力建设――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2017)》第十三章《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