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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抢钱

发布时间:2021-03-12 12:03:20

互联网金融可以赚钱是真的吗

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金融活动中来。互联网的全覆盖性、低成本、传播速度快,让更多的人体验到金融服务。这也充分的体现出“金融为 民”的本质,只有真正的服务于人,才是金融工具的最根本属性。当然,在投融双方构成中,投资人环节显得尤为重要。投资人的心态、投资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审视程度都将决定着未来投资回报、投资收益的实现,以及所有发展的前途。今天,我们通过 “给投资人的五大忠告”将阐述投资人理财心态、以及投资人理财应该规避哪些“自身心理风险”。

第三、淹死的都是会水的

这句话出自《庄子》的人间世。原文是:“善骑者坠于马、善水者溺于水、善饮者醉于酒,善战者殁于杀”。往往觉得自我感觉良好的、经验丰富的投资 者,最终都会走了眼、遇到风险。在心理学中,这属于经验来源,投资人根据以往的投资经验、自身操作经验来取得信息。说白了就是,我有经验,我是“老司机” 这种互金平台我投了资好多了,正常回款,再投资一个新平台根据我的经验判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投资人表现出来的这种“自信”是一种优越感,而这种优越感就 想“温床”一样慢慢占据投资人心理,让投资人有一种“阴沟里岂能翻船”的心态。然而,互金平台的运营模式、构成模式、理财产品金融属性都不相同。投资人一 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千万不可用之前的经验进行盲目的判断。不可对不熟悉的模式用之前的投资经验进行“生搬硬套”,一旦出现盲目判断,不仅仅是投资出现 偏差,也可能会调入“诈骗”包装的陷阱。

第四、小薅怡情,大薅伤身,强薅灰飞烟灭

在互金平台活跃着一批特殊的投资人,这些投资人以较少的付出本金换取较大的投资收益为目地。这群投资人叫做“羊毛党”俗称“薅羊毛”的。但凡是 平台做活动、新平台上线发“福利”他们总是冲在最前线。很多“羊毛党”是团体组织,也有小众组织或者个人薅羊毛者。但是这些“羊毛党”往往看中的是平台的 福利,并不仔细研究平台本身的运营机制。“羊毛党”本着的态度就是“干一票”就走的心态,反正时间短,我薅完了就走,就算是有风险,我也能提前退出来。我 想这是大多数“羊毛党”的想法。在心理学上这叫置换心理,就是把安全和所谓的获利进行了方向置换,认为获利比安全重要。但是没有平台的稳定和安全哪里来的 获利呢?如果一个平台上线一天就关停了,那么“羊毛党”是不是也中“雷”了呢?

更多靠谱的互联网金融项目:

第五、老年人不能“糊涂”投资

很多老年人现在也进行互金理财或者线下理财,原因是老年人退休在家,有存款有储蓄。年龄大了,更需要理财收益给他们补贴家用,养老,甚至看病的 医药费支出。很多的互金平台和线下理财平台都把老年人当做主要客户目标群体。老年人一般精打细算,除了关心收益高不高,平台大不大,离着家近不近,方不方 便赎回。却忽略了平台合规和平台运营带来的无法兑付风险。很多的“旁氏骗局”正是利用了老年人的这种追求片面的心理,专门对老年人进行投资诈骗。所以老年 人投资可不能“糊涂”。在投资之前,一定要问问儿女,和家人商量商量,千万不可追求“片面”的收益高、存取便捷,让自己辛苦一辈子的血汗钱血本无归。

我想,这五点中的心理状态很多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都出现过。只要是涉及投资理财的金融活动中,风险是必然存在的。投资人不仅仅要做好平台的风 控,也要做好自身的风控,把握好自己的心态,构架起理性而又合理的投资目标,量身制定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法和投资策略。一个稳定、健康的投资是建立在合情合 理的基础之上,投资人切莫贪图一时之利,损害了自己长远的利益

Ⅱ 互联网金融究竟怎么赚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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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如何玩转地产+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快速发展的原因
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是必然趋势。2014年我国房地产业产值将近4万亿,占GDP总额比重为6%。互联网对房地产业的改造,将给房地产业带来巨大变化,也会很大程度地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经过了十多年的高速增长期后,暴利时代已经结束,行业进入了调整期,竞争加剧。通过与互联网的结合,可以改造生产、销售流程,以及进行其他商业模式的创新,促进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然而,互联网仅与房地产结合,还无法形成完整的闭环商业模式创新,互联网+房地产+金融,会实现更深刻、系统的变革。这主要是由于:
第一,房地产和金融密不可分。首先,房地产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对金融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再加上其产业链长、客户数量广等特点,还可以挖掘出其他有关金融需求。其次,房地产也具有普通商品和资产双重属性。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比较常用的产业分类标准GICS和GCS,房地产与银行、保险等金融业为一类。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房地产业虽然作为一个单独的门类,但是其金融属性却越来越明显。房地产业与金融业,从本质上就是密不可分的,不仅互为支持,甚至相互包含。
第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日新月异。第三方支付、众筹、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多种形式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造成了冲击。这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思维与房地产业的金融需求相结合,会进一步地打开创新空间。
二、“互联网+房地产+金融”的创新模式
1.“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多功能营销平台
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多功能营销平台,是指互联网平台与地产开发商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合作,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出租房屋,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实现购房者、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机构、营销平台等的多方共赢。
目前常见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购房者在营销平台上购房,享受特殊的优惠。比如,受到热捧的“5万抵50万”的电商钜惠、“抢钱买房宝”等,通过线上购卡、玩游戏等方式获取线下购房优惠,为购房者带来了实际的购房折扣。
(2)客户的预付款、首付款等款项,一定时期内被允许投资各种“宝”类的理财产品。客户在预购和交易时,其定金和首付款等资金,同时可以获得投资收益。
(3)客户的首付款不足,可以通过p2p或其他方式,获得贷款。
(4)客户收房或入住后,物业费、燃气水电费等的支付,可以通过平台上购买的货币基金产品等,进行代支代付。
以上方式,对购房者来说,获得了购房优惠,并盘活了购房定金、首付款等资金,还可以享受到融资便利,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互联网电商的强大销售优势,促进了房地产企业的销售,并降低了销售成本,已受到越来越多地重视;对于金融服务机构来说,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参与其中,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对于营销平台来说,不仅有了现金流、佣金,还有投资品价差收入、信息服务费收入等。“平安好房”、房金所、“淘宝+余额宝+方兴房地产企业“等的迅速发展,从实践角度说明了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多功能综合营销平台的良好前景。尤其是随着房地产行业从增量房市场走向存量房市场,可能成为互联网房产营销的新常态,发展空间巨大。目前,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积极开展合作外,二手房经纪公司也加速与互联网金融的深度融合。
当然,由于互联网+房地产+金融服务的多功能综合营销平台的模式目前还处在发展初期,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信用贷款额度低、抵押手续繁琐、一般楼盘利息支出较高、低息贷款合作楼盘较少、理财和贷款操作不方便等,未来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但这也给营销平台未来的发展带来了机会。
2.“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
“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按照众筹起始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从拿地阶段开始的众筹。从拿地阶段的早期众筹,据预测可以为项目节省13%-18%的平均资金成本和约5%左右的营销费用,可以为购房者让利20%左右。二是销售和投资阶段的众筹,即将大额不动产投资转变为低成本、低门槛、高灵活度的互联网金融投资,大大提升市场了参与度。目前发展较快的主要是第二种模式。
目前的房地产众筹模式,最低投资额从11元、800元、1000元直至50000元不等,而房价折扣、预期收益率差别也较大。但相同的是,无论是投资人中途退出采用股权转让或靠竞拍获得溢价,还是通过抽奖获得购房机会,都有不同的回报率。
未来,“房地产+互联网+金融”除了会向前端拿地阶段延展外,还将积极开发无论众筹是否成功,都将获得投资收益的创新模式,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同时,众筹与短融、借贷及其他理财产品等相结合的方式,也会进一步发展。
3.“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 P2W模式
“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P2W(person-to-pawn)模式,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p2p,即借助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引入资产评估、抵押和变现,采取实物抵押的方式,完成投资方与融资方的低风险投融资交易。
2014年10月23日,“响当当”互联网房地产理财上线,年化收益率可达12%。相比于P2P平台以信用为主的较高风险模式,以房地产作抵押的p2w 投融资模式,通过较低杠杆率、对违约可通过抵押资产变现等方式,降低了投资风险。
4.“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是指利用p2p平台或者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房地产供应链金融业务。房地产行业产业链长,关联企业多,开发供应链金融的前景广阔。“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协同的电子商务平台;基于B2C,B2B,C2C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基于第三方支付的供应链金融;基于p2p平台的供应链金融;基于大数据预测信用风险的供应链金融等。
5.“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社区O2O模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别是所属的物业公司,是“社区 O2O”的天然入口,网上缴纳物业费、网上报修等,都可以十分方便地让居民融入“社区 O2O”。“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的社区O2O模式,提供了打通“最后一公里”服务,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包括消费贷款、理财、中间服务等多种金融服务在内的生活消费和服务,并可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支付完成交易,同时,还能够积累大量的客户资源和数据信息,发展迅猛。

Ⅳ 互联网金融案现金到多少法律才受理

互联网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包括金融在内的经济生活带来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互联网平等性、交互性的特点与民法自由、平等的理念呼呼相应,互联网信息传播方便、快捷的特点与市场追求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内在需求相互契合,互联网金融虽产生时间短,但涉及人员广、资金体量大,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银行法学会紧密把握金融市场发展的脉搏,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实践,组织成立互联网金融法治专业委员会,为互联网金融业界、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和专家学者搭建了良好的沟通交流平台,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法治建设应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人民法院而言,如何保护互联网金融安全、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保护互联网金融中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我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案件、制定相关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时,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顿曾指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我想强调的是金融的本质和功能比金融服务的形式更为稳定,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是对传统金融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创新。当互联网金融的功能人们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出传统金融的功能范围,因此,规制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新问题如点击合同、浏览合同等电子合同的效力及证明、对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的特别保护等问题,则需要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和完善来加以规范。人民法院对所有合法的市场主体毫无例外应当予以保护,对于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金融创新行为以及互联网企业利用技术和金融模式优势开展的金融活动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

二、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的关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建立在合同自由基础上的自由竞争是维持市场活力、促进社会创新、推动物质财富增长的原动力。人民法院的任务之一是保护金融自由、维护市场竞争,以促进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主要体现为信用经济,金融市场更是以交易信用为基础,交易信用不仅关乎交易相对人权益的实现,也关乎整个金融市场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近年来,个别网上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兑付危机、负责人跑路等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互联网金融中,既要关注个人信用和资本信用等静态交易信用的作用,更要重视备付金、保险准备金、交易信用评级、信誉认证等动态信用机制的作用。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维护市场规则,以保护交易安全、维持交易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于互联网金融形式开展的集资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毫无例外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合同效力不予认可。除司法干预外,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也是保证互联网金融安全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公平合理的自律措施,支持行政监管机关依法行使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权,并希望与立法机关、行政监管机关、金融业界和学界共同研究互联网金融交易规则,在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促进金融自由,推动金融创新。

三、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从金融业发展历史看,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收益的源泉永远来自实体经济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如果实体经济空心化泛滥,那金融业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必遭灾难性打击。因此,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好不好不仅要看其自身在某一时间段的发展状况,更应当跳出金融业的圈子,看其是否能够满足实体经济对资金融通的需要,看其是否切实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人民法院鼓励保护、支持金融创新同金融业的发展,但更希望金融业的发展有利于夯实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借贷链条过长、借贷利率过高、高利贷泛滥、资金空转等问题,人民法院将依法通过规制借贷利率、审查合同效力等各种方式予以规范。

四、尊重意思自治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关系。民法将民事主体原则化,淡化个体差异,强调主体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将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民法越来越关注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等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以维护实质公平。这里尤其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并避免欺诈性宣传和恶意误导,需要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安全,防止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需要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互联网金融中哪些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在多大范围内适用我国法律对于保护消费者的特别规定值得我们共同研究。此外,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在妥善存储、保管、提交交易记录等方面也应承担更多的义务。

Ⅳ 最近很火的互联网金融对我们老百姓到底有什么影响能帮我们赚钱吗

当然了,现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要比银行收益高太多,每个人都应该熟悉互联网金融,具体可以来火线互联网金融社区了解一下
这个网站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很详细的介绍分析。多来这里看看能够学到不少赚钱的手段。

Ⅵ 为什么互联网金融公司经常拿钱跑路

目前已经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三类:
第一是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否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第二是期限错配风险,即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是期限较长的,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第三是最后贷款人风险。

综上所述,充分考虑各种潜在风险,笔者认为像共投网这样的艺术品众筹理财产品值得我们学习,给了我们一种新思路。

Ⅶ 为什么说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风险

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备案指引,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需要完成有关违规经营行为的对照整改工作后,方可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据监管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都会做以下几个风控措施:

1.审核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真实性;

2.审核融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

3.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

存在风险的平台有12个负面清单: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的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可以通过信息披露完善程度,再对比以上内容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评判,希望解答可以给您帮助。

Ⅷ 互联网金融会不会崩盘

放心,不会,因为现在能生存的平台都是有干爹和大腿的,比如新融网的干爹是谁

Ⅸ 十大互联网金融陷阱风险有哪些呢

一、庞氏骗局:披抄着亮袭丽外衣的“拆东墙补西墙”老牌金融陷阱
二、虚拟货币:比特币引发各种紧跟风口的新潮骗局
三、消费返利:伪装公益消费的网络传销陷阱
四、违法P2P平台:高利率诱惑的虚假标的
五、消费金融套现:网购平台的信用额度已成非法吸钱产业链集中地
六、借款佣金:“借款佣金”成最常见的网贷诈骗形式
七、“套路贷”:受害人债务成几何式增长
八、网贷手续费:专盯急需贷款人群骗取手续费、佣金
九、钓鱼网站:仿冒真实网站地址或页面
十、网络外汇理财:高大上包装之下的投资平台易设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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