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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

发布时间:2020-11-25 03:47:39

『壹』 网络时代金融服务的特点

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行模式,网络时代金融活动的特点在于其虚拟性、直接性、风险性和电子化。随着我国信息产业对金融发展支持力度不断加强,金融网络化已是大势所趋,但就目前来说,我国金融网络化程度低、问题多。改变这种现状的根本出路在于:硬件上要确保高质,并建立严密的计算机系统和相关健全的法律、法规;软件上要开发自己的保密、防病毒系统及增强金融工作者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意识,确保我国金融适应网络时代形势而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时代;金融安全;现状;对策

在传统条件下,金融是指货币的制造、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在那种条件下,金融活动的监管易于操作,金融安全的表现比较直观,并且通过审计跟踪等手段,也能很好地实现金融安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网络的出现,使得整个世界成为“地球村”。与此同时,传统的金融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以电子货币、网络银行、电子商务为特征的新的金融营运体系的出现,给我们如何确保网络时代国家的金融安全提出了新的课题。

20世纪90年代机构性和区域性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和金融一体化趋势有重大关系。金融一体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国际贸易发展和生产一体化要求便利的跨国界服务,如资金融通和全球化资本自由流动;通讯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期权、期指等金融衍生工具和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为资本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技术条件。由于现有的国际金融体系缺乏对跨国界资本流动的有效约束和监督,特别是对金融科学管理工具和银行表外业务的管理,投机金融机构很容易利用保证金交易,集中大量资本蓄意攻击某个薄弱环节,从中攫取巨大利益。

一、网络时代的金融活动的基本特征

网络时代的金融电子化,能充分利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与设备,提高金融活动的效率。新技术与金融业务相结合可以大大降低融资成本,据美国有关部门测算:同样一笔交易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成本为1.02美元,通过电话交易成本为54美分,文传成本为26美分,而通过互联网只需13美分。可见,网络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总起来说其主要特征有:

1.虚拟性

网络时代的金融机构通常表现为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而只有网址,营业厅就是首页画面,所有交易都通过因特网进行,没有现实的纸币乃至金属货币,一切金融往来都是以数字化在网络上得以进行,这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的运作成本,同时也使地理位置的重要性降低,提高金融服务的速度与质量。

2.直接性

网络使得客户与金融机构的相互作用更为直接,它解除了传统条件下双方活动的时间、空间制约。另外,网络为资本的国际流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储蓄和投资会划拨变得更有效。需要大量投资的穷国已不再受制于缺乏资本,存款已不限于本国市场,而能在世界各地寻求投资机会。“由于投资者能把自己的有价证券更广泛地分散到各地,风险也随之多样化,使得化解金融风险的难度更大”。[1]

3.电子化

国际金融体系由全球各地的数十万部电脑显示器组成,它是第一个国际电子市场。电子货币是建立在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地理空间上的全球性经济的一种表现形态。电子货币造成的管理方面的根本问题源自电子市场与政治地理之间的脱节。例如,控制货币供应量这个概念本身就假定地理能够提供确定市场范围的有关手段,它假定经济边界是有效的;货币的跨边界流动是可以监视和控制的;一个固定的地理区域内的货币总量是重要的。在数字化的世界经济中,所有这些假定都变得越来越成问题了。

4、风险性

电子货币和数字市场的日益重要性给中央政府对经济和经济活动参与者的控制带来了难题。它们还会使国家市场和民族国家周围的边界变得越来越容易渗透。由于电子货币发行者的多元化(既有中央银行又有民间组织)使得对参与网络交易的行为具备潜在的更大的风险,必然使我们面临诸如在电子货币发行者破产、系统失灵或智能卡遗失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客户的权益问题。另外,在网络经济中,舞弊和犯罪活动将变得更加隐蔽。

二、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网络化程度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加上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决定了我国的金融业也必将融入到世界经济中来。当前我国的证券交易基本实现了全国联网,网上炒股日益发展,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都建立了各地的局域网,其中中国银行已建立了以总行数据处理中心为核心辐射海内外的全辖网络化应用体系。这些新生事物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它不仅方便了客户,而且可以大大降低金融营运成本。但是,网络化的金融体系如其他一切事物一样是“方便往往与安全针锋相对”,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开放金融市场,但仅在当前的低级网络化进程中我们还是遇到了不少关系到金融安全的问题。比如,非法入侵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攻击金融组织的数据库,通过网络盗取他人股票、金钱的行为也开始出现,利用职权之便,改动网络数据为己谋利。凡此种种行为都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使得国家的金融安全受到很大威胁。从整个世界金融体系来说,我国所用的计算机硬件设备主要依靠从美国IBM等公司进口,由于美国对其他国家实行技术上的歧视性政策,而我国目前自己的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相对落后于金融电子化发展的需要,加之不断有报道指出从国外进口的软件技术都有明显的秘密通道,所有这些都成为网络时代金融安全的隐患。

网络时代我国的金融安全探析 来自: 免费论文网www.shu1000.com 三、面对网络时代为确保我国金融安全应采取的对策

随着金融服务网络化程度的提高乃至我国金融交流的国际化,金融安全问题必然成为国家经济安全中的最重要的内容。可以想象,在未来网络时代,任何人可以在网上自在漫游、查询、申请贷款,在实际交易中就有可能引来网络入侵者。不管是盗领还是更改电子资金资料,对于信用重于一切的银行都是极大的风险,而对于国家都是巨大的损失。

任何经济安全问题都能找到应对办法,但对现代金融市场的运转方式、运作技巧等,我国金融业还不太熟悉甚至不理解。亚洲金融危机充分显示了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的实力。应当说,这方面的较量是冷战后国家力量、国家意志博弈的重要体现,是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后者最具有优势的领域进行的较量,这种较量将持续相当长时间,直至与发展中国家、新兴工业国家真正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相始终。因此,现代高级金融人才的培养与经验的获得,对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基本做好人才和知识的准备之前,要把握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目前全球游资已达7万多亿美元,每天流动量达1万亿美元、每天金融交易中与实物经济有关的仅为2%,[2]在虚拟经济已大大脱离实物经济发展需要而存在的今天,我们应当在开放金融市场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有对可能导致“泡沫经济”的金融商品、金融机构、金融经营方式说“不”的勇气和决心,在此基础上,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强化国家金融安全的意识

在未来网络时代,在我们与国外的金融交往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与发达国家在这个领域的差距势必长期存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时刻注意捍卫国家的金融安全。网络化在一定程度上冲淡了国家的概念,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东、西方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不会因网络化而消失,恰恰相反,网络在一定程度上为其推行新经济政策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我们在目前不利的情况下,既要充分利用网络化给我们提供的机遇,又要高度警惕它对我们不利的一面。

2.确保金融机构信息体系的安全

据美国能源部和航天局估计,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具备了发动信息战的能力,还有成千上万的电脑“黑客”可能对信息系统进行攻击。“1994年美国国防部特意组织一批‘黑客’对国防部的计算机系统攻击,结果在被‘黑客’攻击的8900台计算机中竟然有88%被‘黑客’掌握了控制权”[3]与美国相比,我国的信息系统显得脆弱得多。因此,在推进金融网络化的进程中,必须把确保我国金融系统的信息体系的安全尤其要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要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安全防御能力。具体地讲,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护设备,这其中包括客户端的乱码处理技术、防火墙。以及保护交易中枢不被入侵的可信赖作业系统,使得从用户的电脑端开始,资料传送就受到层层保护。对所有金融数据进行加密传输,使用户经过多级认证以提高网络的安全性

金融系统计算机设备要把防电脑病毒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建立严格的业务操作规程,尤其是要加强对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利用金融部门计算机系统进行与业务无关诸如玩电子游戏、修改相关数据等活动。定期彻底清除金融网络系统的安全隐患。在这个问题上更要强调开发研制我国自己的电子技术产品,在硬件设备上迅速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在金融网络化进程中掌握主动权。

3.提高摄取金融市场运行信息的准确度

在完善网络监管的基础上,尽量提高对金融市场运行信息的数量和质量的掌握,从而更准确地化解金融活动的风险,平滑金融振荡,以实现减少金融波动的目的。因为,网络信息往往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虚假信息经常充斥其间。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些网络原始资料的判别整理,以尽可能地掌握更多、更准的信息,具体措施就是建立严格的网络金融的认证体系,扩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社会成员知道哪些网上银行符合网上金融经营的标准,从而保证网络金融活动的健康、有序进行。

4.建立电子资金转移的相关法律

可以针对目前网络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建立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网络金融参与者的行为。可以预见,随着网络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必然层出不穷,只有能针对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为惩治网络金融犯罪提供坚实的前提条件。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网络时代金融安全日益成为我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所在。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破坏的危害要远远大于呆账、烂账的危害,因为往往前者的打击力具有毁灭性,所以说,网络时代的金融安全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网络时代在向我们走来,然而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鲜花和蛋糕,更有与之伴生的沼泽和险滩。我们只有掌握了高超的驾驭技能,才能使网络金融活动更稳、更快地向前发展。

『贰』 如何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

互联网金融安全是一个整体,千万不能盲人摸象般的防御。理想的防御是对所有的攻击进行防护,但从组织资源限制等实际情况考虑,需要做“适度”的安全,即互联网安全措施的级别要与商业价值相一致。互联网金融安全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管理问题。不仅包括一般的安全问题,更包括业务安全问题。
安全建设实际上就是对抗入侵的过程,只有加强各方面的合作力度,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才能稳操胜券。

『叁』 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的功能有哪些

金融交易系统是迪蒙研发的一款基于云计算的金融交易系统,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及全网运营服务。支持当前主流的线上定期、活期、认购转让的理财模式,并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的金融交易平台。迪蒙金融交易系统的独特优势:
1、强大风控保障。配置线上线下风控模块,严格把控业务各个环节的风控要点;
2、独创安全策略。大银行系统架构,提供资金安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全天候保障;
3、业务模式多样。兼容主流投资理财产品,多种业务、多种模式、多种功能灵活切换。

『肆』 未来互联网行业会怎么样

一、互联网与传统产业加速融合
互联网与传统产业跨界融合更加广泛、深刻。传统产业向智能化、数字化、网络化纵深发展。产业互联网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快,互联网技术对传统产业的产品设计、生产流程、产品销售等全过程渗透。传统产业通过互联网技术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在原材料、装备制造、军工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程,加快生产流程创新与突破。同时,传统产业也将发挥“信息流”作用,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促进网络与信息技术发展。
面向传统产业服务的互联网新兴业态将不断涌现。新兴信息网络技术已经渗透和扩散到生产性服务业的各个环节,催生出各种基于产业发展的服务新业态,并将成为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成长性最高的产业群。生产性服务业将从技术应用、服务内容、商业模式等方面不断提升。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将是下一个产业互联网重点融合的方向。
产业集聚与产业协同创新成为发展重点。产业集群是现代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进工业化向高级阶段发展的重要途径。在互联网与传统产业加速融合的过程中,企业将进一步开放平台与数据资源,促进应用创新和产业集聚,积极打造开源社区,不断促进大众创新,助推产业集群向“在线产业带”转型。同时,互联网产业将注重协同发展,构建自主创新产业链,逐步形成互联共赢的产业生态。
二、互联网金融服务于产业发展
2020年经济新常态与深化金融改革,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将不断创新,金融服务多元、多维,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与规范。
面向实体经济创新金融服务模式。2015年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将继续助力实体经济发展,逐步面向小微企业、“三农”服务。互联网金融平台将快速聚集数据信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吸引大量投资者进入,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数据分析促进金融服务纵深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数据资产将成为重要风险管理资源。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数据分析为客户提供风险控制,融资贷款,财务咨询,提高更为贴近用户需求的金融产品。未来,评价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综合实力的指标将更加丰富,以数据为基础的综合服务平台将助推互联网金融服务纵深发展。
涌现更多的行业联盟和自律组织,金融信用体系日益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一个开放性强、兼容性广、信息自由流通的平台。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需要并重。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充分发挥行业联盟与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建立“黑名单”制度,保护金融数据安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电子商务布局迈入新阶段
电子商务纵向县域延展,促进城镇资源快速流转。目前,县域电商从以江浙代表的华东“单一区域增长”为主转向华东、华北、华南、华中“多极增长”的阶段。本地化的电子商务服务将不断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持续创造就业机会,加速城镇资源流转,服务日益成熟,服务类别丰富多样。
电子商务横向跨境布局,促进全球消费资源优化。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交易产品逐步向多品类延伸,交易对象向多区域拓展。从销售市场来看,未来以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成熟市场仍是销售的主要市场。与此同时,不断崛起的新兴市场正在成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产业的新动力。跨境电商B2C占比将不断提升,B2B和B2C将会协同发展。移动网络技术不断升级,将进一步模糊线上与线下商务服务界限,以互联、无缝、多屏为核心的“全渠道”购物方式将快速发展。
各地产业集群积极通过电子商务升级转型。电子商务涵盖实物流、信息流、资金流。软件公司、代运营工地、在线支付、物流公司等配套企业将进一步围绕电商企业进行聚集,服务内容涵盖网店装修、图片描述、网站运营、营销、物流、退换货、金融服务、质检、保险等内容,整个行业生态体系日益健全、分工更加清晰,并逐步呈现出生态化特征。未来,电子商务各个环节将协同发展,各地产业集群加速转型,社会商业生态逐步建立,创新结果惠及民生。
四、网络安全产业前景看好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快速普及,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网络安全问题逐渐从PC端转移至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安全产业面临新机遇。
确保国家网络安全,大力发展自主可控的安全产业。由于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设备、技术和高端服务主要依赖国外进口,在操作系统、专用芯片和大型应用软件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网络安全隐患。为确保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具有自主可控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产业前景广阔。
重视商业信息安全,数据加密与认证技术创新发展。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应用普及,产品制造商急于联网,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弱密码、非加密通讯以及网页操作等安全问题严峻。未来,企业将积极部署云计算产品安全战略,促进数据加密与认证技术创新发展,不断提高信息资源使用效率,确保商业信息安全。
规范个人信息获取与使用方式,智能硬件产品关注安全。从可穿戴设备到智能终端均需要网络安全产业为其提供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是互联网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用户信息安全得到保证,互联网产业才能繁荣发展。未来,随着可穿戴设备、智能终端应用日益广泛,个人信息安全将成为网络与信息安全新热点,智能产品将更加关注产品安全。
2020年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新机遇,期待产业各界以更加务实的精神,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宽阔的视野,共同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

『伍』 网络支付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安全性的做法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法》答记者问问:出台《法》的总体背景与考虑是什么 。
答:近年来,支付机构大力发展网络支付服务,促进了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普惠金融纵深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5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累计处理网络支付业务562.50亿笔,金额32.9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28.95%和98.80%。
同时,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也面临不少问题和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一是客户身份识别机制不够完善,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以支付账户为基础的跨市场业务快速发展,沉淀了大量客户资金,加大了资金流动性管理压力和跨市场交易风险;
三是风险意识相对较弱,在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存在欠缺;
四是客户权益保护亟待加强,存在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
人民银行长期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问题。
为规范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支付服务创新和支付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网络支付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作用,人民银行从2010年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
今年以来,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组织市场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开展多轮研讨、座谈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了《法》的制定工作。
问:《法》的监管思路与主要监管措施是什么 。
答:按照统筹科学把握鼓励创新、方便群众和金融安全的原则,结合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发展实际,人民银行确立了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平衡支付业务安全与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支付创新的监管思路。
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机构定位。
坚持小额便民、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原则,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金融稳定。
二是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
账户实名制是支付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也是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
针对网络支付非面对面开户的特征,强化支付机构通过外部多渠道交叉验证识别客户身份信息的监管要求。
三是兼顾支付安全与效率。
本着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采用正向激励机制,根据交易验证安全程度的不同,对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作出了相应安排,引导支付机构采用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四是突出对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基于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实施分类监管推动创新。
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对支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实施差别化管理,引导和推动支付机构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实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技术创新、流程创新和服务创新,在有效提升监管措施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激发支付机构活跃支付服务市场的动力。
问: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有何不同 。
答:支付账户最初是支付机构为方便客户网上支付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信任度不高而为其开立的,与银行账户有明显不同。
一是提供账户服务的主体不同,支付账户由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主要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收付款结算。
银行账户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资金除了用于支付结算外,还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账户资金余额的性质和保障机制不同。
支付账户余额的本质是预付价值,类似于预付费卡中的余额,该余额资金虽然所有权归属于客户,却未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支付机构以其自身名义存放在银行,并实际由支付机构支配与控制。
同时,该余额仅代表支付机构的企业信用,法律保障机制上远低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障下的央行货币与商业银行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
一旦支付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或信用风险,将可能导致支付账户余额无法使用,不能回提为银行存款,使客户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清晰理解支付账户余额性质和相关风险的前提下,由客户本着“自愿开立、自担风险”的原则申请开立支付账户。
问:《法》禁止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
会不会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 。
答:鉴于金融机构和从事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机构本身存在金融业务经营风险,同时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普遍还不够完善,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为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有效隔离跨市场风险,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法》规定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法》上述规定并不影响支付机构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还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一是国国家支付清算体系已经为金融从业机构提供了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及结算安排,并且符合国际支付清算监管惯例和准则,能够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
二是支付机构尽管不能为金融从业机构开立支付账户,但仍可基于银行账户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以有效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需要。
三是人民银行鼓励支付机构按照《指导意见》有关原则,与银行深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建立良好的网络支付生态环境与产业链,进一步提升业务创新,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风险抵御能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业态多元、持续、健康发展。
问:《法》如何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 。
答:支付账户分类,兼顾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要,体现了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详见附表)。
其中,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例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和转账,主要适用于客户小额、临时支付,身份验证简单快捷。
为兼顾便捷性和安全性,Ⅰ类账户的交易限额相对较低,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提高交易限额。
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客户实名验证强度相对较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假名、匿名支付账户问题,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开立支付账户并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交易限额。
鉴于投资理财业务的风险等级较高,《法》规定,仅实名验证强度最高的Ⅲ类账户可以使用余额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上述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上述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个人支付账户分类附表:问:为何要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 。
答:《法》强调支付账户实名制度。
《法》要求支付机构遵循“了解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主要考虑如下:一是支付账户体现着消费者资金权益,只有实行实名制,才能更好地保护账户所有人的资金安全,才能从法律制度上保护消费者财产权利和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账户实名制是经济金融活动和管理的基础,账户是资金出入的起点与终点,只有落实支付账户实名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从而切实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坚持账户实名制有利于支付机构在了解自己客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改善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为提升和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问:支付账户的实名验证要求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
答:《法》要求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分别通过至少三个、五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是对支付机构提出的监管要求,支付机构负有“了解客户”的义务。
目前,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征信机构、移动运营商、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都运营着能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客户的群体特征和实际情况,选择与其中部分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
在身份验证过程中,客户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并不需要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是”,而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支付机构应采用必要技术手段确保客户操作流程简便、体验便捷,这对支付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出了一定要求。
此外,《法》还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更加灵活地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人民银行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这既鼓励创新,也兼顾了安全与便捷。
问:支付账户交易限额的规定会不会影响便捷性 。
答:遵循网络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实际支付需求,兼顾支付便捷性,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开展了全面调研。
经统计分析,并结合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需要,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
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因此并不会对消费者支付产生实质影响。
考虑到Ⅰ类个人支付账户在开立过程中对客户身份验证的强度较弱,出现假名、匿名账户的风险较高,《法》对Ⅰ类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规定了较低的限额。
同时,为引导支付机构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加强客户资金安全保护,《法》规定,对于交易验证安全级别较高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支付机构可以与客户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
但对于安全级别不足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法》规定了单日累计限额。
《法》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
此外,《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
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问:《法》对支付账户的转账业务有何规定 。
答:《法》没有对支付机构银行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进行额外限制,而是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以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开展此类业务,并自主约定交易限额等管理措施。
为加强支付账户转账业务的风险管理,《法》对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原则上,支付账户余额仅可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
二是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余额可以回提至他人银行卡,他人银行卡也可向支付账户充值。
三是支付机构应按照客户意愿足额Ⅱ类或Ⅲ类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至客户本人银行卡的业务,协助客户及时将支付账户余额回提为银行存款。
问:《法》对快捷支付业务有何规定 。
答: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
快捷支付以其开通简单、交易验证便捷的特点深受客户欢迎,已成为国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
但是,实践中,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
为此,《法》明确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
《法》同时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均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问:支付机构分类监管的思路是怎样的 。
答:目前,国内支付机构众多,各机构在合规意识、风控能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为提升监管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监管效率,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同时进一步支持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促进支付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建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立足国内支付市场发展实际情况,根据支付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持续组织开展支付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其次,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情况,在业务监管标准、创新扶持力度、监管资源分配等方面,对支付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扶优限劣的激励和制约措施充分发挥分类监管对支付机构经营管理的正面引导和推动作用。
对于综合评级较高的支付机构,制定弹性和灵活性较高的监管措施,为其业务和技术创新发展预留充足空间;
对于综合评级较低的支付机构,人民银行将集中监管资源依法重点监管,以加强风险防范、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问:《法》中明确了哪些分类监管措施 。
答: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法》在客户身份验证方式、个人卖家管理方式、支付账户转账功能、支付账户单日交易限额、银行卡快捷支付验证方式等方面,提升了监管弹性和灵活性:一是支付机构在开立Ⅱ类、Ⅲ类支付账户时,既可以按照“三个”、“五个”外部渠道的方式进行客户身份核实,也可以运用各种安全、合法的技术手段灵活制定其他有效的身份核实方法,经评估认可后予以采用。
二是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个人卖家,支付机构可以参照单位客户进行管理,以更好满足个人卖家的支付需求,进一步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三是支付机构可以扩充支付账户转账交易功能,可以同时支付账户与同名银行账户之间、支付账户与非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
四是支付机构可以根据客户实际需要,适度提高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单日交易限额。
五是在银行卡快捷支付交易中,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具体情形。
同时,《法》对综合评级较低、实名制落实较差、对零售支付体系或社会公众非现金支付信心产生重大影响的支付机构,增加了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其重点加强监管。
问:《法》提出了哪些风险管理措施 。
答:网络支付业务因依托公共网络作为信息传输通道,不可避免地面临网络病毒、信息窃取、信息篡改、网络钓鱼、网络异常中断等各种安全隐患,也面临欺诈、套现、洗钱等业务风险。
为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法》从风险管理角度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综合客户类型、客户身份核实方式、交易行为特征、资信状况等因素,建立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动态调整客户风险评级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必要控制措施。
三是向客户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在高风险业务操作前、操作中向客户进行风险警示。
四是以“最小化”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五是提高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所采用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生理特征等验证要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要求。
六是网络支付相关系统设施和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七是确保网络支付业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安全和规范,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系统安全性和业务连续性。
问:《法》提出了哪些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
答:鉴于客户在网络支付业务中可能面临资金被盗、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法》结合支付机构目前在客户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一是知情权方面。
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服务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并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加强客户和舆论监督。
二是选择权方面。
要求支付机构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由客户自主选择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机构、资金收付方式等,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
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且自愿接受相关调整为前提。
三是信息安全方面。
要求支付机构制定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自身及特约商户均不存储客户敏感信息,并依法承担因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四是资金安全方面。
要求支付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差错争议和投诉,并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和客户损失赔付机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赔付;
要求支付机构对安全性较低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设置单日累计限额,并对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陆』 支付宝让别人弄16星安全吗

没有不好影响。

支付宝16颗星是完善个人信息之后获得证明,它也是影响信用芝麻分的因素,星数越高,芝麻分也就越来,当然的花呗借呗的额度也会水涨船高。

蚂蚁花呗的额度依据用户在平台上所积累的消费、还款等行为授予,用户在平台上的各种行为是动态和变化的,相应的额度也是动态的,当用户一段周期内的行为良好,且符合提额政策,其相应额度则可能提升。

支付宝16星是能够提高信用芝麻分数值的存在,星数越高,芝麻分也就越高,对于想通过支付宝借贷的用户,信用值才是最好的方法。

(6)互联网金融系统安全扩展阅读:

芝麻信用是根据各方面的数据设计的信用体系。

芝麻信用评分是芝麻信用对海量信息数据的综合处理和评价,主要包括用户信用历史、行为偏好、执行能力、身份特征和人际关系五个维度。

Creditsesame电力交易数据基于阿里巴巴网络蚂蚁黄金的金融数据服务,和公共机构,如公安网和与合作伙伴,建立数据和传统的参考数据,芝麻信贷数据涵盖了信用卡支付,在线购物,转移支付,财务管理、水电煤、租赁信息,地址搬迁历史,社会关系等等。

“芝麻信用”通过分析大量在线交易和行为数据,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估,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对用户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做出判断,为用户提供快速授信和现金分期服务。

芝麻信用本质上是一个信用信息系统,它从政府和金融系统收集数据,充分分析淘宝、支付宝等平台用户的行为记录。

『柒』 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发技术架构到底是怎样的

有的平台采用外包或购买技术平台,没有能力去进行系统的研发和升级,面临着极高的风险。因为系统来自外部,代码完全失控;企业自身也没有安全评估能力,没有专职人员制定安全方案,安全风险极高!
而且因为没有开发能力,当市场发生剧烈变化时候,技术平台无法快速适应市场变化;哪怕对系统功能做简单的修改,也要联系外包团队修改系统,需要跨公司沟通、讨价还价,而且外包团队常常也无法正确理解业务需求,效率低下,反应极慢!!
有些靠谱的优秀理财平台,很快意识到在IT技术实力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有意识的逐渐加强技术力量,建立专业互联网技术团队。这样的技术团队自主开发系统,代码完全在本企业的控制之下;并有专业队伍不断跟踪最新安全动态,制定完善的安全方案,安全风险可控制;同时也能够对系统进行持续研发和精心规划下的升级改造,从而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服务平台内部和外部的用户。
因此面临行业机遇期的融资理财平台,应该建立起自己的技术团队,打造专业化的互联网技术能力。
现在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普通用户可以通过多种客户端进行投资理财。有实力成规模的融资理财平台的技术开发,除了需要开发传统的PC版投资网站,还需要开发移动平台,包括:IOS版与安卓版APP、微信端、手机版WAP网站等面向普通理财者的投资平台;为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应该要将风控能力系统化、程序化,不断实现与各种数据对接,包括第三方征信数据接入工作也要不断推进。
为了更好的承载各项业务发展,在具体技术架构方面,服务端技术应该采用业界先进的开发框架,比如选定的开发框架应该采用选定的架构下,应该能够很方便的扩展,使用、再开发或再发布扩展;要尽量采用了大量久经考验,开箱即用的技术特性,从而大大提高技术开发效率;团队应该始终对开发趋势和其他框架和其他项目中最佳实践保持密切关注,随时准备引入先进的各种技术手段。
针对移动端技术架构,基于同一工程分层,界面处理及业务逻辑分开处理,实现高内聚,低耦合的设计目的;网络层采用成熟稳定的技术方案,通过数据压缩、加密,提升网络连接的高效性及安全性;界面层采用自动适应策略,实现一套方案,多机型适配,节省开发成本,增强项目可维护性。
另外,作为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技术团队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竭尽全力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与信息安全。参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 ,制定综合的安全治理措施,主要应该包括3个方面:
1. 基础技术设施安全建设
采用企业级防火墙
HTTPS数据传输加密
分布式数据存储与备份
抗DDOS服务
跟踪最新漏洞,及时系统升级
2. 提高代码的安全性
制定代码规范和各种开发规范,确保开发人员能够写出安全的代码
开发代码扫描工具,扫描代码
代码审查,代码交叉审核
单元测试与自动化测试
3. 建立监控与反馈系统
1. 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化被动为主动;
2. 为可能发现的问题,制定应急预案;
3. 监控重点敏感数据与功能,发现异常及时进行阻断和报警;
最后,技术团队要为整个技术平台,制定出长期的改善目标,比如应该包括:
1. 持续改善系统架构,更好地支持业务扩展
2. 降低系统耦合,提升对变化的响应速度
3. 建立更完整 的公共平台、基础框架、基础类库,提高开发效率
4. 合理地增加或减少系统间交互,提升系统性能、稳定性
5. 完善配置、监控、预警、日志系统,提升系统运维效率及发现问题的速度
互联网金融趋势刚兴起不久,各种业务还在持续快速发展变化。技术架构的改进也没有止境,高达软件作为18年软件服务商未来的路还很长,系统功能需要不断丰富,各项工作还需要改进。只有始终深耕互联网金融技术领域,不断满足用户的期望,全力打造一个值得信赖的融资理财平台,才能与信赖我们的客户一起实现更多更大的梦想!

『捌』 跟互联网金融体制有关的主题

一、要用法治的思维看待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发展
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发,并运用法治的思维对互联网金融业发展进行顶层规划。一定要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旗号无规则的发展和丛林式的竞争违背创新的基本准则,过度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是一种潜在的金融法律风险,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规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来说,起初是作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是立足小额支付,国家当初给第三方支付颁发牌照的初衷也是为了满足一种通道型的商品交易型支付,而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已演变为截留资金或是资金对资金的纯粹划转,有的甚至是在洗黑钱。
这就是为什么央行发布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草案)要限制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以及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的原因。
再如P2P网贷平台,不少网贷平台不仅没有采取第三方资金管理平台,有的甚至动用投资人的资金,特别是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管理者随意从平台借款几千万,用于企业经营,达到自借自用,风险无人控制也无人承担,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资金风险,这也是为什么不少平台出现跑路的原因。还有些网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和放高利贷,比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在此类模式下,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有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因此,P2P平台必须依法规制其运营模式和控制其运营风险,建立统一强制性的第三方平台托管制度,由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监管,将平台自有资金和贷款人资金相互隔离;平台还要建立严格、规范、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操作流程,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不得提供担保和变相的揽储,更不能直接参与借贷行为,必须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其中介本质。
针对民间借贷的泛滥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大致有4种,即股权类、债权类、回报类和捐赠类。其中,股权类众筹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风险是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罪有一条红线不能碰,那就是向社会公开宣传。《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做出扩充解释,即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也就是说,金融主管机关的认定意见将是司法机关的重要参考意见,这已经是司法机关第三次专门针对非法集资做出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
国家应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合规、风险、创新的边界中寻找监管的最佳路径。在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的前提下,应当在政策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积极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以便在新一轮的国际化竞争中占得先机,预防国家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不被侵害。
二、应当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使其有序健康发展
应当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层级,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要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无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目前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从第三方支付业务本身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了一项支付服务,但是这个平台却聚集了大量的资金,已经具备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但是却又不受相关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规制,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已近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基本金融业务的范畴。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是要规制网络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成本。
要清楚认识到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有序运行的全局性问题。建立完善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互联网金融伴随网络经济的发展不断成长,是网络经济的产物,运行高度依赖计算机系统、网络通信技术和交易软件,互联网金融因此具有高虚拟性特征,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具有广泛的物理关联特性,极易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只带来局部损失,而在互联网金融中,安全风险能造成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会导致严重的客户资料泄露、交易记录损失、流失大量客户、损害互联网金融声誉。
三、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并设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互联网金融浪潮的极速推进,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下,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我建议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三会合一”,成立一个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重点监管范畴,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界定。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同,监管部门的选择也应有所侧重,切忌一刀切管理或者多方监管的混乱现象发生。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归属,监管部门还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互联网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经营,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依法经营、控制风险,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
四、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采取宽松审慎的态度
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体性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保留出一定的观察期。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时间来证实。我以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不仅仅是来自余额宝,而是来自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正在加速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倒逼着银行等传统金融企业加快变革,积极参与互联网时代的竞争。比如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多家银行推出了随时赎回、随时变现的货币市场基金,而此前银行是不做这种难赚钱的生意的;也有不少银行开始上浮存款利率至最上限,还有许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断降低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佣金,同时开始谋求与互联网企业进行协同合作,不断关注市场的长尾效益,重点关注客户体验等等。
对此,我建议在诚信合规和系统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包容性的监管策略,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活动和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和鼓励。现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合规与风险的监管前提下,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和非系统性风险的出现,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有必要对前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这样才可能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和制定监管政策时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制定互联网金融法规和监管政策要使所有的程序公开和透明,不但要考虑金融监管的需求,也要兼顾和平衡管理相对人的利益,为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特别是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玖』 互联网金融系统架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互联网金融系统架构是平台发展的关键所在,其架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设施安全性
安全是金融行业的命脉,防火墙、http数据传输加密、分布式数据存储备份、抵抗DDOS服务、解决bug漏洞问题等是安全的受邀因素。
二、代码安全性
技术需要对于代码进行时刻审核测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错误发生,例如单元测试、自动化测试等。
三、监控系统的部署
我们知道,任何一套系统都有其弊端,在运营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bug。除此之外,也需要进行迭代更新。所以,要建立一套监控系统,对系统数据进行评估判定,发现异常及时进行阻断和报警。
除此之外,技术相关部门需要对于互联网金融系统架构持续的改善,面对市场的变化做出尽可能快的响应。同时建立更完整的公共平台、基础框架、基础类库、保证最高的开发效率和软件产品的稳定性。

『拾』 如何看待互联网时代的网络金融安全

近两年来,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大的背景,犹如一个万花筒,复杂多变,令人眼花缭乱,很难用一句话来概括,尤其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安全更是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而互联网金融也席卷中国热潮,从之前的网上购物到现在手机支付、微信支付、滴滴打车等,越来越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为我们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也要考虑到金融风险的防范。
那么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金融安全的现状如何呢?我们应该怎样看待金融安全呢?今天,记者采访了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院副处长曹宇,让我们来听听曹老师对当前网络金融安全如何看!
金融安全现状

一、是从银行机构抽查情况来看,安全性同比其他行业较好
认证体系基本完善,技术应用世界领先(电子银行的安全一直是技术在引领,中国硬件身份认证技术走在世界的前列,网上银行基本实现了双因子证书认证);
系统防护体系趋于成熟,防护能力较高;
风险控制体系逐渐形成,安全防护纬度多;
政策监管在加强,管理层安全意识强。
二、是从高强度渗透测试来看,金融系统应对大规模网络攻击任然存在风险。
远程监测20%金融机构官方网站存在高危漏洞。
逻辑错误、权限绕过、信息泄漏等业务系统高危漏洞时有发生。
移动互联网、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安全问题变得无处不在。
三、是从国家的战略层面来看,网络安全挑战依然严峻。
国产率较低,自主可控压力较大;
系统复杂、防护滞后、安全动态变化、科技风险集中;
黑色产业趋利化、集团化、跨境化(如一次跨境网络钓鱼攻击,黑客从骗取用户的信息到国外的ATM取现只需要2小时,而立案最快得6小时);
相关法律法规、信用体系仍待完善。
网络金融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体验的同时,其安全性问题也日益显现。网络金融安全问题的发生,通常是跨平台、跨地域、覆盖存、贷、流通的各个层面,对金融机构、电商、安全企业都构成挑战,单独从一个环节去入手,往往困难重重。只有通过网络金融产业链的合作,打造由政府、银行、商家、安全服务商等全面协同参与的网络金融保护链条,提供系统性的安全解决方案,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从网络威胁的角度来看:网络金融系统复杂,漏洞随时可能出现;与此同时网络环境日益恶化,大规模攻击时有发生;现有的安全防护体系难以防范大规模高强度渗透攻击

从技术发展来看: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的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应用给网络金融带来较大冲击
从人才队伍建设来看:网络金融安全的范畴在延伸,网络安全工作人员比例不足,特别是网络攻防分析队伍人员紧缺
从安全可控角度来看:关键技术产品过度依赖少数厂商,安全可控能力不强;云计算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化发展,整体架构的迁移有望自主可控获得突破性进展。
金融系统的APT攻防之道
金融系统的APT攻防之道,从技术防控和业务防控两方面浅谈攻防演进的趋势。新一代的防御体系,至少具备四个能力。
应该具有智能的威胁感知能力,需要加强知彼的能力,应该具有高强度攻击抵御能力、快速应急响应能力,是大数据分析能力,
从业务防控的演进来看,2006年到2014年的电子银行认证体系的发展,就是不断的加锁的过程。总体来看,国产信息科技产业链发展仍不平衡,特别是在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国外产品仍处在领先地位。银行业在核心技术领域仍存在对于国外信息技术产品的依赖,银行业全面提高信息系统自主可控能力仍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需要在国家、行业、银行自身等多个层面持续完善、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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