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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混成

发布时间:2020-11-25 10:01:15

『壹』 垄断为什么导致国际贸易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和其成员国相互大幅度减让关税虽然标志者世界贸易朝着自由化的方向迈进一大步,但我们还远不能说,世界贸易就已经实现了自由化。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除了政府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继续存在外,尤其还存在着私人经济主体间限制竞争的行为,例如订立价格卡特尔,分割销售市场,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私人间的限制竞争一般是由反垄断法调整的,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实行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经济政策。反垄断法的特点是,它适用于所有的对国内市场起着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例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本法适用于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发生的所有限制竞争行为,即使限制竞争行为系本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原因所致,亦同。”这说明,反垄断法不仅是各国保护竞争,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有力武器,而且还与国际经济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今天,我国正在制定反垄断法,而且,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时不可避免地也会涉及到外国的反垄断法。因此,我们很有必要研究反垄断法与对外经济和贸易的关系。本文主要结合联邦德国反垄断的立法和实践,论述反垄断法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积极作用。此外还将探讨反垄断法在域外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反垄断法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作用

反垄断法与对外经济贸易发生联系,这首先是因为跨国公司的活动引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务的跨国流动就成为国际上普遍的现象,跨国公司随之也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十分活跃的经济组织。由于跨国公司在财力上可以得到母公司的帮助,在生产技术和产品销售方面与国际市场有着广泛和深厚的联系,所以,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占据优势地位。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在1977年关于跨国公司的一个报告中指出,加拿大的前一百名最大的企业中,七十五个企业的资本与国外有联系。这种情况在欧洲也普遍存在,例如,联邦德国所接受直接投资中,一半是流到了注册资本超过一亿马克的大企业中。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竞争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这特别是在东道国的市场结构处于垄断的或寡头垄断的状况下,外国企业技术先进和价格低廉的产品无疑会给死气沉沉的市场注入新的竞争活力。例如,美国的轮胎,洗涤剂以及家用电器企业在欧洲的投资就打破了这些市场在当时的垄断局面,推动了市场的竞争。 然而,跨国公司的活动也可能给东道国的经济和竞争带来不利的影响。因为,跨国公司极易利用其经济优势在东道国的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成为限制竞争的势力,进而会影响到东道国的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为了扼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保护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将反垄断法无例外地也适用于在本国活动的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 甚至还适用于它们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具体说来,这种管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限制跨国公司的外部扩张

外部扩张也称企业合并,它是指企业以购买另一企业的股份或财产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增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竞争力。企业合并常常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在竞争中,一部分企业破产倒闭,退出竞争;另一部分企业则可通过合并其他企业,扩大销售市场,取得更大的利润。企业合并虽然是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 但是过度的合并则会引起经济集中,集中则会导致市场的垄断。因此,控制企业合并是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凡可预见因合并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联邦卡特尔局得禁止合并;除非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证明,合并将改善竞争的条件,且这一改善竞争的好处大于因市场支配地位产生的坏处。这个条款也适用于有跨国公司参与的企业合并。

跨国公司在国外直接投资时,一般不是自己创建新企业,而是通过购买当地企业或者通过与当地企业的联合来进入东道国的市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1)可获得当地企业已取得的市场份额;(2)得到熟悉当地市场的经营管理人员;(3)易于同当地政府建立联系,从而取得可能的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此外,从竞争的角度看,这种方式一般也不会受到东道国反垄断法的干预,因为它们一般也不会提高东道国市场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国公司在进入市场时或在进入市场后,以某种方式破坏了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即由此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那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依照德国法,这将适用反对限制竞争法上述第36条第1款的规定。此外,根据该法第130条第2款,这个条款不仅适用于德国境内发生的可引起限制竞争后果的企业合并,而且还适用于德国境外发生的但对德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影响的企业合并。概括地说,这样的合并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外国企业在德国境内取得德国企业的财产,或者与德国企业一起建立合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 外国企业将直接进入德国市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自然对德国的市场竞争会产生影响。在GKN/Sachs一案中,德国联邦法院制止了一家英国康采恩准备在德国购买一家生产汽车离合器的公司股份的打算。法院的理由是,这家德国公司在国内已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它再取得与其产品相关的市场上活动的英国公司的股份,就会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会更加恶化德国的竞争性市场结构。法院指出,这里不需要证明,取得外国股份的企业是否会利用外国的财力资源。决定性的因素是,合并后德国企业现有的竞争者是否还能进行价格竞争,以及其潜在的竞争者是否还能进入市场。

第二,德国企业在国外取得外国企业的财产或股份,或者与外国企业一起建立合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企业在与德国企业合并之前,其产品或者技术就已经通过德国进口商或者现在的联合伙伴进入了德国市场,从而事实上在德国已经从事经营活动,那么这个合并对德国市场的竞争就会发生影响。1973年,联邦德国卡特尔局就曾以效果原则禁止AEG无线电通讯股份公司在意大利购买A. Zanussi S.p.A.公司的25.01%的股份。理由是,意大利Zanussi康采恩已经有产品进入德国的市场,它除了向AEG无线电通讯股份公司供货外,还向德国其他的企业供货,因此,如果它和AEG合并,就将使AEG的竞争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第三,单纯外国企业的合并。从理论上讲,即使与德国完全没有联系的外国企业,如果它们的合并以某种方式恶化了德国市场的竞争条件,联邦卡特尔局依照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30条第2款的规定,也可以禁止这个合并。然而, 这样的案子是很难出现的,因为即使有这种合并存在,参与合并的外国企业也不会向德国的卡特尔局进行报告。在实践中,外国企业的合并可影响德国国内市场的情况一般是外国企业在德国境内有子公司。这里最有名的案例是1985年的Morris/Rothmans一案。 1982年,美国的Philip Morris烟草公司从一家南非烟草公司手中购买了英国Rothmans烟草公司50%的股份,从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角度,这两个公司就实行了合并。 当时,在德国的烟草市场上,Philip Morris公司的全资子公司Philip Morris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份额是14.3%,Rothmans公司的子公司Brinkman股份公司的份额是16.9%。在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合并之前,德国的烟草市场是由5家公司把持着,它们共同的市场份额达到99%。就是说,除了美国和英国两家公司的子公司外,还有另外的三家公司, 它们的市场份额分别为30.15%,27.3%和10%。联邦卡特尔局认为,Morris公司购买了Rothmans公司的股份后,它们在德国烟草市场上的子公司就会合并为一个竞争实体, 从而使该市场由5家企业控制的局面改变为由4家企业控制,这势必更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强度,提高了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对该合并发出禁令。虽然Morris公司和Rothmans公司对这个决定不服,先后上诉柏林高级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但该案的结果是,Morris公司不得不将其从Rothmans公司购买的股份降低为24.9%,从而使这个股份购买依德国法不属于企业合并之列。1987年,联邦德国认可这个合并对德国市场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而取消了禁令。

2、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禁止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第19条第2款,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指它们作为一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供应者或者需求者(1)在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没有实质性的竞争;(2)或者与其竞争者相比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在这里特别要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财力,进入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联合的情况,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时在法律和事实上存在的障碍,德国境内外的企业事实上或者潜在的竞争,企业的供求转向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能力以及企业的交易对手选择其他企业作为交易对手的可能性。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得承担特殊的责任,即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在这里首先是以剥削和妨碍的形式表现的。例如在价格方面表现为对销售对手或者对消费者的高价盘剥,或者以暂时的低价倾销来妨碍其竞争对手。其他妨碍性的策略还有控制原材料或半成品市场、垄断运输、垄断销售渠道等等。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不容易取得市场的支配地位,因为东道国政府可以通过其经济或竞争政策来防止这样的事实发生。而且,一旦有这样的事实发生,东道国政府一般也会通过推动国内企业的联合来抗衡跨国公司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例如,欧洲在60年代末就曾以合并浪潮作为迎接美国跨国企业插足欧洲的挑战。如同控制企业合并一样,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规定也适用于在德国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国跨国公司。而且,根据第130条第2款的效果原则,它还适用于在德国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国企业,如果它们的滥用行为对国内市场已经或者将要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

对跨国公司滥用监督的典型案例是联邦卡特尔局1974年关于对Texaco、BP、Shell、Esso、VEBA (ARAL) 等大的石油公司汽油价格的审查案。 审查的背景是1973年10月到1974年春的世界石油危机。这次危机一方面导致汽油价格大幅度上涨,另一方面使汽油的市场供应非常紧张,以致在德国甚至多次禁止人们星期天开车出游。然而这次危机并不单单因为石油输出国的政策,在相当的程度上还归因于国际石油康采恩的垄断价格政策。这个期间,在德国经营石油产品的跨国公司的汽油价格每升上涨了14分尼,据说这是与外国姐妹公司的原油和石油加工产品的价格上涨幅度相一致的。但同时人们又获悉,这些石油公司的母公司1973年第四季度的利润是上一年同期的3倍。此外,还有消息透露说,当时一桶汽油的成本最高是120马克,但这些公司加油站的汽油价格却上涨到每桶160马克。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卡特尔局便决定对上述跨国公司进行立案审查,看它们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联邦卡特尔局首先认为,Texaco、Esso、Shell、ARAl 和 BP这五个大的石油康采恩已经共同构成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2条意义上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寡头垄断集团。因为它们共同在德国石油产品市场上约达到75%的份额,相对于其他小石油公司具于突出的市场地位。卡特尔局还认为,这几个公司事实上也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因为:第一,它们在过去几个月的价格政策是相同的;第二,1974年年初他们都过大幅度地提高了发动机燃料的价格;第三,德国大多数石油产品销售商挂靠着这五个大公司。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卡特尔局提出的事实构成是:第一,这些公司的母公司1974年第1季度的利润与成本严重不符;第二,BP公司的供货商一直没有提高其产品的价格,因此BP公司说其成本上涨是没有理由的;第三,与其他石油产品价格上涨的趋势相比,汽油的涨价完全是因为市场支配地位而引起的,为此卡特尔局还驳回了这些公司以不同产品混合核算作为汽油大幅度涨价的理由。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联邦卡特尔局向这些企业发出禁止滥用的命令,要求它们将其产品价格降低到合理的水平。这个案子虽然最后不了了之,这一方面是因为柏林高级州法院与联邦卡特尔局对此案有不同的看法, 另一方面是因为石油危机经历的时间不长,石油产品市场很快又恢复了以前竞争的状况,但是,联邦卡特尔局对这些大跨国公司在价格方面严格的监督和管制,毕竟使它们的滥用行为有所收敛,不敢为所欲为,随意涨价。这个例子也说明,反垄断法中关于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监督尤其适用于大的跨国公司,对它们的市场行为可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3、禁止影响国内市场的国际卡特尔

国际卡特尔与跨国公司关系不大。因为大多数国际卡特尔是由单纯的国内出口企业组成的, 它们在国外一般没有子公司。为了保证和推动产品在国外的销售,这些企业就相互订立协议,商定产品价格,或者分割在进口国的销售市场。跨国公司参加国际卡特尔的情况也是有的,为了扩大销售自己的产品,它们有时就与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国家的企业在销售方面达成某些协议。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6次修订前的第6条第1款规定,单纯的即不影响国内市场的出口卡特尔不受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管辖。对国内市场有影响的出口卡特尔,若该影响对保证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必要的,则也可以得到豁免。联邦法院在1973年关于输油管道一案的判决中对“国内影响”的解释是,“从反对限制竞争法保护自由竞争的一般目的出发,对国内的影响必须得以损害国内自由竞争的方式出现。如果非卡特尔的第三方企业在国内生产或者销售的自由受到损害,或者将要受到损害,那就是对国内产生了影响。” 由于德国对出口卡特尔持宽容的态度,大多数出口卡特尔可获得批准。例如,1978年向联邦卡特尔局提出申请的111个出口卡特尔中,104个得到了批准。 1986年,联邦德国共有321个合法的卡特尔,其中出口卡特尔有53个。 德国政府在关于“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草案报告中指出,“许多国家对出口卡特尔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若德国限制出口卡特尔,那就是不公平地妨碍德国产品的出口”。 可见德国在当时豁免出口卡特尔主要是出于两个考虑,第一是推动出口和实现外汇平衡,第二是国家间“武器平等”的原则。德国出口卡特尔可以享受的豁免待遇通过反对限制竞争法1998年的第6次修订已经被取消了。这一方面是出于德国法与欧共体法相互协调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适应当前世界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然而,当有外国企业参与的国际卡特尔影响到德国国内市场的时候,联邦卡特尔局采取的则是一种毫不留情的态度。这可以通过1970/1972年的焦油染料一案得到说明。1967年8月,德国、英国、瑞士等欧洲主要染料生产商在瑞士的巴赛尔开会,交换生产经验和信息。瑞士的G公司向与会者通告说,其产品价格将从1967年10月16日起上涨8%。其他的企业也接着表态说,他们对染料生产的成本和收益状况也感到很忧虑,因此也在考虑涨价问题。在后来的几周内,这些公司先后发出公告,将其焦油染料价格从67年10月16日起涨价8%。这些企业在德国焦油染料市场上的份额共同占到80%。由于它们从相同的时间起并以相同的幅度涨价,联邦卡特尔局便认定它们之间存在着秘密价格协议,因此向它们征收罚款。在当时,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条意义上的卡特尔同一般民法上的合同一样,仅是指缔约人在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因为该案中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要约和承诺,联邦法院便认为不能认定这些企业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即卡特尔不能成立。后来,该案提交欧洲法院,欧洲法院依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一款对这些企业征收了数目很大的罚款。法院指出,这些企业分散在欧洲五国,各有着不同的成本和价格构成,因此,如果彼此不存在合作关系,焦油染料便不可能同时在这些国家都涨价。最后,该案以联邦德国卡特尔局的胜诉而结束。

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冲突

从上述一系列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反垄断法对保护竞争,维护国内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对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反垄断案件,特别是对美国Morris烟草公司和英国Rothmans烟草公司的合并案,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是依据“效果原则”行使管辖权的。“效果原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的Aluminum一案的判决中所确立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而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如何,只要该行为对美国的市场竞争发生影响,美国法院对之就有管辖权。 长期以来,美国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主张对其境外发生的某些反垄断案件有管辖权,这虽然被许多国家视为大国霸权主义,遭到了批判,但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又为其他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所效仿。例如,波兰1990年2月24日颁布的反垄断法第1条指出,“该法是规范与由经济主体和他们的行会所为的并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上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作斗争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联邦德国反垄断法权威梅斯特梅克教授对此指出说:“正是坚持市场开放、防止跨国限制竞争的反限制竞争法规才会出现域外适用的效力,这种效力不取决于立法者对之期望或者不期望,规定或者不规定。因此,也谈不到放弃卡特尔法的域外适用。放弃域外适用,国家就不能对企业的行为制定一个有效的规则。”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或者不适用是一国立法主权的事情。然而,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因为要与外国发生关系,在法律上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例如,反垄断执行机构在国外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在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文件时,或其判决或者裁决在国外请求执行时,会遇到许许多多程序上的障碍。这是因为根据国际法上的禁止干预的原则,一个国家不得随意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进行主权行为。

此外,反垄断案件适用效果的原则还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国家间法律和利益上的冲突:第一,以出口卡特尔为例,在一国被视为是限制了竞争从而是严格禁止的行为,有时在行为地国则是被允许的,甚至从该国的经济政策出发是被鼓励的,这就使受害国的判决不可能得到行为地国的协助,从而使之期望落空。现在世界上许多各国从“武器平等 ”的原则出发,在反垄断法中对出口卡特尔作了豁免规定,即只要这种卡特尔不是严重地影响国内的竞争,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就可以采取联合行动,规定对进口国的垄断价格或者分割其国内市场。这种做法当然会引起各国反垄断法的严重冲突和利益的对抗。第二,有时一个限制竞争行为同时会影响到多个国家的市场,根据效果的原则,这多个国家对该行为就都有管辖权。但如果它们的国内法各不相同,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第三,有些纯粹的国内卡特尔不仅会限制国内市场的竞争,而且还会限制外国的竞争者,例如,日本国内企业间通行的垂直限制竞争就会妨碍美国或其他国家的企业进入日本市场,那么,美国法院是否可以这种限制竞争损害了美国企业的利益为由,而对它们行使管辖权呢?第四,如果依效果的原则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是肯定的,那么美国就势必可以在全世界畅行无阻地出口其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反过来其他国家则不能根据自己的法律来保护本国的利益,这无疑是一国对另一国主权的干预和利益上的严重损害。1955年美国诉瑞士钟表制造商信息中心一案中,瑞士政府就美国法院干预瑞士钟表制造商出口卡特尔的做法向美国政府提出抗议,认为这是损害了瑞士的经济利益,侵犯了瑞士的主权。 有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还针对美国的效果原则制定了抵制性的法规,禁止本国人向外国法院或当局提供有关反垄断案件的资料或提供其他的帮助,不承认和不执行外国法院对本国公司所作的此类判决。

1967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提出了“成员国间就影响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合作的推荐意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西方贸易国家间在反垄断领域的合作。例如,在这个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美国在1977年、1982年和1984年分别与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订立了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双边合作协定。1991年9月,美国与欧洲共同体订立的反垄断政策合作协定是这方面迄今最引人注目的合作。它除了类似其他的合作协议将相互通告信息和协商作为合作和避免冲突的重要措施外,还在以下方面进行超过一般意义上的合作:第一,对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必要情况下可联合审理;第二,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制裁损害了本国出口商同时也违反对方竞争法和损害对方国家消费者利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第三,一方在适用法律时,采取的手段和措施须考虑另一国的利益。 在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一些国家也逐步改变了过去对其他国家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一味抵制的态度,制定了这方面相互援助的法规,从法律上提供在一定情况下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的可能性。例如,澳大利亚在1992年颁布了商业管制相互援助法。根据这个法规,澳大利亚当局可以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向外国当局提供信息或者与外国当局交换情报,在决定是否与外国当局合作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国家的利益、国际礼让和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

然而,迄今为止在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只是以双边条约或者有关国家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合作的范围极为有限,这就与达成世界范围内的合作和协调的目标还相差很远。另一方面,因各国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的目标各不相同,反垄断法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这些合作除了在一定范围内相互交换信息或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调解外,并不能避免各国在这个领域的法律冲突。正是出于这种考虑,近年来一些反垄断学者极力主张制定一部对参与世界贸易的大多数国家均有约束力的国际反垄断法典。1993年7月,以联邦德国和美国反垄断法专家为首组成的国际反垄断法典工作小组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长提交了一个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期望它能够通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多边贸易协定。 这个草案共有21条。在实体法上对横向和垂直限制竞争、控制经济集中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了规定。草案第2条第2款(a)项规定了最低标准的原则。即缔约国虽然在立法上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不得放弃在竞争法上被视为本质的内容。按照这个原则,缔约国除了执行最低标准外,还可执行更严格的竞争政策。然而,执行宽松竞争政策的国家,则必须受这个最低标准的约束。这就保证缔约国对国际竞争能给予相同的和最低标准的保护。第2条第2款(b)项规定了国民待遇的原则。即缔约国对单纯国内的限制竞争行为所适用的所有规则和原则均立即且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的跨国案件。这个原则的结果是,缔约国就同一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得对外国竞争者采取较国内企业更为严厉的制裁。同时,国内企业的某些行为若被视为有利于竞争,外国竞争者的相同行为就不得被视为限制竞争。这个原则可以有效避免缔约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所产生的法律冲突。

建立国际反垄断法并非是今日才提出的主张,早在1947年和1948年间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宪章〔或称哈瓦那宪章〕第5章就对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作出规定。它指出,“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如分割市场或增强垄断势力,而不管它们是由私人企业还是由国营企业所为。”1980年12月,联合国还通过了“一套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要求各国按照这个原则和规则来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在法律适用中与其他国家合作,并要求跨国企业重视它们所处国家的竞争法。此外,这个“原则和规则”还提出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原则,如禁止国际卡特尔,禁止妨碍进入市场,禁止谋求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限制竞争的一个普遍的例外规定是要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贰』 国际贸易是什么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国际贸易是商品和劳务的国际转移。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 国际贸易由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和出口贸易(Export Trade)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

一般国际贸易流程是什么?
出口货物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七、装船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可选择:
1、整装集装箱
集装箱(又称货柜)的种类:
(1)按规格尺寸分: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简称20尺货柜;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简称40尺货柜; 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寸,简称40尺高柜。
20尺柜:内容积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
40尺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
40尺高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
45尺高柜:内容积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
2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货毛重20吨,体积31.5立方米.
4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货毛重30.4吨,体积65立方米.
2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5.85米x2.23米x2.15米,配货毛重23吨,体积28立方米.
4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12.05米x2.12米x1.96米,配货毛重36吨,体积50立方米.
(2)按制箱材料分:有铝合金集装箱,钢板集装箱,纤维板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
(3)按用途分:有干集装箱;冷冻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挂衣集装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开顶集装箱(opentop container);框架集装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
2、拼装集装箱
拼装集装箱,一般按出口货物的体积货重量计算运费。
八、运输保险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 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水渍险是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除了承担平安险所列各项风险外,还承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一切险的承报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2) 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抽窃短量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包装破裂险、霉变险、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等。
九、提单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
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
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十、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dfer(m/t))等方式,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现在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在中国,企业出口享有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叁』 国际贸易专业好不好

如果在国内读2+2国际本科!选的专业,等到国外能不能换专业而且转学分?比如转为公商管理,这两个专业有相同的科目,这相同的科目能不能把学分转过去?
我觉得挺好的专业,学的面也很广,以后就业方向也很多
专业简介
业务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了解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了解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能在涉外经济贸易部门、外资企业及政府机构从事实际业务、管理、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训练,具有理论分析和实务操作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
掌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方法;
2.
掌握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
3.
能运用计量、统计、会计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
4.
了解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其贸易政策;
5.
了解国际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动态;
6.
能够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听、说、读、写、译的基本能力,能利用计算机从事涉外经济工作。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经济学、统计学
主要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世界经济概论、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金融、国际结算、货币银行学、财政学、会计学、统计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社会调查和专业实习等,一般安排6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经济学学士
相近专业:财政学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财政学
金融学
国民经济管理
贸易经济
保险
金融工程
税务
信用管理
网络经济学
体育经济
投资学
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房地产经营与估计

『肆』 国际贸易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国际贸易就是国际商战,“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突破某些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首先要了解国际贸易的一般程序和规则。食用菌属于农产品,其出口贸易大体经过以下程序:

1.签约前的政策咨询 出口国配额制度、进口国配额或许可证制度、货物是否来自限制的国家和地区、输出国和输入国家间的双边协议、国外通关所需手续,如植物检疫证书、卫生证书、熏蒸证书、放射证书、产地证等。

2.订立合同开具信用证 由贸易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成交确认书),开具信用证,在合同中描述产品属性、产品价格、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交货日期、保险、检验及通关用的证书等。

3.生产加工 加工出口的食用菌,要求在当地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登记或注册的加工厂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按照输入国的有关法律(食品卫生法、动植物检疫法)进行加工生产,经厂检合格后出厂。

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追求无可挑剔的产品质量,这在质量管理上要求企业应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或推行GMP(良好作业规范)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的质量保证体系,从原料生产到消费者餐桌都得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以使绿色食品有可靠的质量保证。

4.外贸验收 外贸公司对加工厂生产的产品质量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报检。

5.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是该批货物经过的第一道国门。出口企业按照规定,持外贸合同、信用证、发票、工厂检验合格单、和外贸公司的商品验收单、包装性能结果单等手续进行报检。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与输入国的双边协议、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办理《换证凭单》或《通关单》,然后报关。

6.报关 出口企业办完报检手续后,持《通关单》、《产地证》、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办理报关手续。这是该批货物经过的第二道国门。

7.船运 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商品,委托船公司装集装箱集港,经港口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后装船出运。

8.国外检疫 国外动植物检疫的主管部门一般是中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检疫职责分明,检疫范围明确,没有多部门的交叉、重复现象。有些农业发达国家的口岸动物检疫与植物检疫机关是合并在一起的,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荷兰等等。输入国的检疫机关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动植物检疫法)查验有关单证,对该批货物实施检疫。

9.食品安全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是根据输入国制定的各方面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查验该批货物是否符合输入国制定的《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是否来自认可的加工厂;食品是否安全,比如农残、重金属、微生物、生物毒素是否超标;是否具有放射性,以及食品标签等检查。这些职能各国的主管部门也不相同,美国由FDA执行,日本由医药局食品保健部执行,口岸检疫所具体办理。欧盟15国由欧盟委员会食品兽医办公室负责对外谈判,各国口岸部门联合预警的机制,也有的国家与海关联合执行。国外的检疫和食品安全检查是输入国家的官方行为,如被对方检查出问题,对方一般采取检疫处理、退货、销毁等手段处理该批货物。其中最多的是退货。

10.国外检验 国外的检验有部分国家是官方行为,也有部分是民间的中介行为,如公证等形式,他们检验政府强制检验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如数量、重量、品质、规格、性能等检验项目。

11.通关 交纳关税货,提货出港。

12.买方验收 买方根据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对货物进行验收,合格后结算,出现规格不符、短重、混有异物情况,由贸易双方协商解决,或提出索赔或做退货处理。

通过上述由买到卖的过程,可以看出,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区别在于,每一票货物,不管数量多少,不管货值多少,都有输出国和输入国政府的强制参与,一旦货物被对方官方检出问题,除本批货物受到损失外,还有可能对输出国采取更严厉的措施,甚至封关,乃至形成两国的贸易争端。

我国菇类食品加工厂的卫生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2000年,河北省石家庄某厂和宁晋某厂出口意大利的盐渍平菇被检出微生物超标,遭到退货,在欧盟各成员国预警并两次照会中国官方。

在食用菌产品检疫方面,除韩国与我国签定了双边协议外,其他各国还没有这方面的动向,但大部分国家都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另外就是包装检疫的问题,如果使用的是木质包装,就应该符合输入国的有关规定。比如大部分国家不允许带树皮,有的国家不允许有大于3毫米的虫洞,有的国家要求出具熏蒸证书等等,有关内容请参见附录中关于《外贸检验检疫对食品生产的规定》。

『伍』 如何做国际贸易

一、接受货主询价
1、 海运询价:
① 需掌握发货港至各大洲,各大航线常用的,及货主常需服务的港口,价格;
② 主要船公司船期信息;
③ 需要时应向询价货主问明一些类别信息,如货名,危险级别等。(水路危规)
2、 陆运询价:(人民币费用)
① 需掌握各大主要城市公里数和拖箱价格;
② 各港区装箱价格;
③ 报关费、商检、动植检收费标准。
3、 不能及时提供的,需请顾客留下电话、姓氏等联系要素,以便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回复货主。
二、接单(接受货主委托)
接受货主委托后(一般为传真件)需明确的重点信息:
1、 船期、件数
2、 箱型、箱量
3、 毛重
4、 体积
各项型最大体积为:( 长*宽*高 ) 可装体积,可装重量
1×20GP=31CBM 6*2.38*2.38 25 17MT
1×40GP=67CBM 12*2.38*2.38 55 25MT
1×40HC=76CBM 12*2.7*2.38
1×45GP=86CBM
(注:GP general purpose 普通箱;CBM cubic metre 立方米;MT metric ton 公吨 ;HC high cubic 高箱 )
5、 付费条款、货主联系方法
6、 做箱情况,门到门还是内装
三、订舱
1、 缮制委托书(十联单); 制单时应最大程度保证原始托单的数据正确、相符性,以减少后续过程的频繁更改。
2、 加盖公司订舱章订舱:
需提供订舱附件的(如船公司价格确认件),应一并备齐方能去订舱。
3、取得配舱回单,摘取船名、航次、提单号信息。
四、做箱
1、 门到门:
填妥装箱计划中:做箱时间、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门点、联系人、电话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2、 内装:
填妥装箱计划中:船期船名航次、关单号、中转港、目的港、毛重、件数、体积、进舱编号等要因,先于截关日(船期前两天)1~2天排好车班。
3、取得两种做箱方法所得的装箱单(CLP)
五、报关(有时同时、有时先于做箱)
1、 了解常出口货物报关所需资料。
① 需商检
② 需配额
③ 需许可证
④ 需产地证
⑤ 需提供商标授权、商标品名
⑥ 出口香港地区货值超过$10万,其他地区超过$50万,核销时需提供结汇水单(复印件)
⑦ 需提供商会核价章
2、 填妥船名航次,提单号,对应装箱单(packing list),发票,所显示的毛重净重,件数,包装种类,金额,体积,审核报关单的正确性(单证一致)。
3、 显示报关单所在货物的 "中文品名",对照海关编码大全,查阅商品编码,审核两者是否相符,按编码确定计量单位,并根据海关所列之监管条件点阅所缺乏报关要件。
4、 备妥报关委托书,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核销单,配舱回单(十联单第五联以后),更改单(需要的话)和其他所需资料,于截关前一天通关。
5、 跟踪场站收据,确保配载上船。
6、 凡是退关改配的,若其中有下个航次,出运仍然需要,诸如许可证,配额,商检,动植检之类的文件资料,退关、改配通知应先于该配置船期一个星期到达,以便(报运部)顺利抽回资料,重新利用。否则只会顺延船期,造成麻烦。
六、提单确认和修改
1、 问明顾客"提单"的发放形式:
① 电放:
需顾客提供正本"电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电放。
② 预借(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预借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预借。
③ 倒签(如可行)
需顾客提供正本"倒签保函"(留底),后出具公司"保函"到船公司倒签。
*此种情况下,多半是签发HOUSE B/L.
④ 分单:
应等船开以后3~4天(候舱单送达海关,以保证退税),再将一票关单拆成多票关单。
⑤ 并单:
应等船开以后3~4天(候舱单送达海关,以保证退税),再将多票关单合成一票关单
⑥ 异地放单:
须经船公司同意,并取得货主保函和异地接单之联系人,电话,传真,公司名,地址等资料方可放单。
2、依据原始资料,传真于货主确认,并根据回传确立提单正确内容。
七、签单
1、 查看每张正本提单是否都签全了证章。
2、 是否需要手签。
八、航次费用结算
1、 海运费
① 预付(FREIGHT PREPAID)
② 到付(FREIGHT COLLECT)
2、 陆运费
① 订舱
② 报关(包括返关之前己经报关的费用)
③ 做箱(内装/门到门)
④ 其他应考虑的费用:
冲港费/冲关费
商检、动植检、提货费、快递费、电放、更改
九、提单、发票发放(提单样本)
1、 货主自来取件的,需签收
2、 通过EMS和快递送达的,应在"名址单",上标明诸如:"提单号"、"发票号"、"核销单号"、"许可证号"、"配额号"等要素以备日后查证
十、应在一个月内督促航次费用的清算并及时返还货主的"核销退税单"
十一、海关退税有问题的,需更改并要提供如下资料:
l、报关数据正确、舱单不正确的
① 经预录后的〈海关返还的〉报关单复印件; ② 场站收据复印件〈十联单的第七联即黄联〉;
③ 提单正本复印件两张;
④ 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复印件;
⑤ 更正单(三联、正本)。
2、短装(多报少出)、溢装(少报多出)
① 船开5天(工作日)内没能及时更正的:
先交纳罚款金3000-5000;
货主重新提供的发票、装箱单(Packing list)
货主重新提供报关单
提单副本复印件(加盖"提单副本确认章")
② 船开5天(工作日)内更改的
提单副本复印件(加盖"提单副本确认章")
正本、正确的报关单

『陆』 国际贸易所涉及的环节由最初开始到结束的

当前,贸易摩擦频繁发生,成为困扰世界经济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对贸易摩擦解决方式的异议,各国学者从不同各自的角度对贸易摩擦的成因进行了探讨,以为贸易摩擦的解决提供合理的依据。但是,迄今为止,关于贸易摩擦的讨论大多直接谈贸易摩擦的成因及结果,而没有对贸易摩擦本身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使得一些讨论将贸易摩擦与一国对外贸易的巨额逆差或国内市场的严重受损混为一谈。而关于原因的探讨也大多集中于贸易摩擦问题的某个侧面,不能揭示贸易摩擦生成的各个侧面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此,本文将在对贸易摩擦内涵做出界定的基础上,系统分析贸易摩擦生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贸易摩擦问题虽然起源较早,相关研究亦极其纷杂,但关于贸易摩擦的基本概念和本质特征的明确描述却很难找到。在大多数文献中,经济摩擦和贸易摩擦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二者内容上是混同的,在使用上也是或相互替代,或前者包含后者。因此,我们将首先从贸易摩擦的概念入手来展开对贸易摩擦的理论分析。
尽管每一个研究都没有提及“贸易摩擦”的概念,但几乎每一个讨论贸易摩擦问题的研究都约定俗成地把“摩擦”这一词汇概念问题视为这样一种简单的、不言而谕的事物——一种低强度、小范围、不具备根本性破坏作用的矛盾及其具体反映。所不同的是,有的研究使用不加解释的“经济摩擦”概念,有的研究则使用不加解释的“贸易摩擦”概念。
在WTO文件中,使用争端解决谅解(DSV)来约定关于争端“Dispute”的解决谅解机制。所谓争端,是指双方中的一方(通常是出口方)在另一方(通常是进口方)采取一定关税、非关税壁垒的措施来阻止其产品出口时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对方予以纠正,终止其壁垒措施甚至予以补偿的行为及其过程。也就是说,即便存在进口国对出口国的产品出口的制裁措施,但如果出口国没有异议地予以接受,则完全可以看成是对不合理的国际贸易机制的纠正,因而不能称之为争端。“争端”这个词虽然出自权威性的文件,但其使用仅限于WTO所受理的贸易摩擦案件,并不能代表全部。因此,我们仍以“贸易摩擦”为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表达方式。
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对“经济摩擦”、“国际经济摩擦”做出了明确的定义。胡方在对日美经济摩擦的研究中提出,一般说来,经济摩擦是指经济体系中相互联系的各种经济主体之间,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获得某种满意的结果而针对某种经济问题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而关于国际经济摩擦,他的定义则是:一般说来,国际经济摩擦是一种涉及两个国家的相互发生经济联系的经济主体之间针对某种经济问题,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和获得某种满意的结果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上述概念基本的概括了经济摩擦及国际经济摩擦的内涵。但是,也应该看到,经济摩擦与国际经济摩擦都不能准确地表述贸易摩擦的基本内涵。
我们认为,贸易摩擦是指存在国际经济交流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家,由于相互间的国际贸易的不平衡导致一方经济乃至社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引发的争端。
在此,贸易摩擦与经济摩擦、国际经济摩擦有如下不同:
第一,涵盖范围不同。如前所述,经济摩擦涵盖同一经济体系的所有经济冲突,其中既有国内不同经济主体的,也有国际间不同经济主体的经济冲突。 而国际经济摩擦在摩擦领域上则涵盖贸易、投资、政府间合作等多个经济领域;相比之下,贸易摩擦则只侧重于因国际贸易问题引起的争端。尽管现今的国际经济摩擦大多是由贸易问题引起的,但就其本质特征来讲,国际经济摩擦毕竟是包含着贸易摩擦的。
第二,争端解决机制不同。属于同一行政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冲突,其争端的解决可由该行政主权行使机构来完成。国际经济摩擦则有的有解决机制,有的没有解决机制。其中,贸易摩擦是有解决机制的,从GATT到WTO,都有相应的文件对此做出详尽规定。
虽然贸易摩擦就是由国际贸易问题引起国际经济冲突,但是,贸易摩擦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其是一种冲突,而在于其是进出口双方为最大限度地扩大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引发的冲突。
首先,贸易摩擦的发生是以进口国的国际贸易利益因进出口失衡而下降至低于不参加国际贸易所获利益的水平为前提的。这种进出口贸易的失衡,主要体现为整体上贸易收支的巨额逆差和个别产业领域的严重损害。
其次,即便出口国的产品并没有危及进口国的产业发展、破坏其市场秩序或降低其社会福利、增加失业人口,进口国也会出于抑制对方发展,保障进口国长期利益的角度出发,也会千方百计地对出口国施以制裁,挑起贸易争端。
最后,贸易摩擦的解决,无论是否经过WTO等国际组织的协调还是当事两国(双方各国)的协商,最终总是以各自利益的相互制约及相对平衡为基准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贸易摩擦的发生还是贸易摩擦的解决,都是由贸易双方国家利益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因此,可以说,贸易摩擦在本质上,就是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的冲突。



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是多重的。正因如此,关于贸易摩擦成因的理论分析也是莫衷一是的。
由于贸易摩擦是进口国、出口国两者之间关于进口国所采取限制进口政策的争端,所以,贸易摩擦的成因就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进口国贸易收支的巨额逆差或个别产业领域的严重损害的形成原因;其二,出口国对进口国的限制政策提出异议的理由。而迄今为止关于贸易摩擦生成原因的理论分析,基本上都是针对前者而来的,对后者则很少予以关注,只有战略性贸易理论从进口国的角度解释了这个问题。在此,我们将对贸易摩擦的成因加以梳理,并提出一个相对系统的体系。
贸易摩擦生成的最直接原因,在于进口国参加国际贸易所获得的收益小于其退出国际贸易的收益水平。换言之,当进口国因参加国际贸易而受到比自给自足状态更多的损害时,该国就会选择退出或阻止国际贸易。对此,帕那格里亚(A.Panagariya)、三边信夫等都有论述。其中,帕那格里亚提出了外部效果条件下国际经济摩擦问题的经济模型,三边信夫提出了规模经济条件下的国际经济摩擦的经济模型,二者的模型都首先分析了外部效果和规模经济条件下的国内自给自足的经济均衡,然后探讨对外经济联系条件下的均衡,比较两种经济均衡的收益水平,并以这种比较结果作为该国有可能与相互贸易的国家发生经济摩擦的依据。
在此,一个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是,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所提倡的国际分工的好处应该是由参与国际贸易的双方来分享的,而在此的情形则恰恰相反。这一事实说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两双模型有严重的局限性。传统模型是以两个国家市场互换为前提的;但在现实中一国的对外贸易不可能只针对另一国,因而,一个国家很可能对多个贸易伙伴都出现贸易逆差,而只对少数几个贸易伙伴有顺差,但最终就有可能形成巨额逆差。反之,虽然一国对某一贸易伙伴国有严重的甚至长期的逆差,但仍然不能排除其通过对其他贸易伙伴国的巨额顺差来实现国际收支均衡、市场互换的可能性。因此,以传统理论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扭曲理论、贸易和产业调整理论在此都显得苍白无力。
巨额逆差的形成虽然在一个侧面上可以说是更多地享受了国际分工所带来的廉价商品的好处——这也是其之所以出现巨额逆差的原因之一,但学者和政府官员们往往看到其弊害的一面,并认为弊大于利。以马克卢普和哈罗德等人为代表的对外贸易乘数理论认为,出口与国内投资一样,对就业和国民收入有倍增作用;进口则与国内储蓄一样,对就业和国民收入有倍减效应。而更进一步地说,在工资刚性的前提下,进口的扩大对国内市场、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都是可以预见的。对此,新凯恩斯主义的隐含合同理论和普雷维什的中心—外围理论都有论述。隐含合同理论是新凯恩斯主义分析工资刚性或工资粘性原因的理论。隐含合同,指的是风险中立的企业和风险厌恶的劳动者之间为了稳定工资收入而达成的一种非正式的协议。在达成隐含合同之后,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就不等于劳动的边际产品,它实际上等于劳动的边际产品和一个随经济状态不断变动的、依据其协议而给予劳动者的保险金额之和,这个保险金额是隐含合同中规定的金额,是依合同而定的,不会单纯地随着劳动市场的状态而进行调整。因而,即使劳动市场出现变化,但由于合同没变,工资也不会有较大的调整,会出现工资调整刚性或粘性的问题,并由此导致失业等问题。中心—外围理论则指出,由于中心的发达国家工会组织的强大,迫使工资呈现刚性,工业品价格维持在较高水平,形成了外围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的原因之一。这些理论侧面说明了阻止自由贸易政策出台的原因。当一国大量进口至巨额逆差,意味着其在整个世界市场并未首相相对均衡的互换,国内市场被更多地抢占,国内相关产业收益水平下降,而工资刚性使得企业收益只能恶化,迫使政府部门在企业和工会的压力下阻止相关的产品进口,保障国内市场份额。
巨额逆差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着产业领域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因而就巨额逆差进行探讨以寻找其成因与对策的研究也较多。
从货币角度出发来探讨这一问题的理论在美日学者中都有反映。日本学者提出的有关国际经济摩擦的货币理论认为,在考虑货币层次的因素之后,实物层次的比较优势原理将规定各国在相互贸易中阻碍进口过多或出口过量的各种货币因素,如物价水平、与劳动生产率相关的货币工资和汇率等变动因素的变动范围,但不一定保证各国贸易收支必然趋于平衡。由于一国存在着无数可参与贸易的商品,各种商品的比较优势和比较劣势的程度各不相同,同时还存在着既可以作为出口商品也可以作为进口商品的边际产业产品。依据比较优势理论,在一定条件下,比较优势的产品、边际产业的产品以及比较劣势的产品便可以排列成一个序列。与此相对应地,各种货币因素的变动范围也同时确定。这时,若与货币因素相关的某种条件发生变化,货币因素的变动范围也就会相应地发生变化,而货币因素变动范围的变化就会影响上述的产品序列,从而导致一些边际产业产品的位置发生相应的变化。由此,该国的贸易收支就会发生相应变化,形成顺差、平衡和逆差等态势。例如,在一国物价上涨率低于他国的场合,若其他条件不变,则该国的国际竞争力便会增强,出口产品的范围将扩大,进口产品的范围将缩小,从而该国与他国之间便会出现贸易收支不平衡,该国将出现贸易顺差,他国将出现贸易逆差。和物价上涨率的变化相同的还有汇率下跌(或上升)以及货币工资率的上升(或下跌)等的变化,这些因素的变化所带来的效果是相同的,都将影响一国比较优势的产品序列的变化。如果这种变化过于巨大,导致相关国家出现巨额的贸易不平衡,那么就有可能引起国际经济摩擦问题。
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有关美国对外(特别是对日)贸易收支和经常收支不平衡问题的讨论在美国兴起。克鲁格曼(Krugman,P.R.)的维持可能性理论预见到,在美国日益增多的对外贸易和经常收支不平衡中,美元高估是不可能维持下去的,需要执行美元贬值的政策,以减少对外贸易和经常收支的不平衡。在随后的1985年9月,美国通过广场协议与其他主要国家进行了国际经济政策协调使美元贬值。
与此同时,从财政角度的谈论也在展开。其主要代表是美国的布兰查德(Blanchard,O.J.)对经常收支和财政赤字关系的分析,弗兰克等人(Frenkel,J.A.and A.Razin)对税制改革和贸易收支关系的研究。布兰查德通过生存期间不确定性世代模型进行分析,得出了美国对外经常收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在于财政收支不平衡的结论。弗兰克等人则利用两国间统一的资本市场模型进行分析,其结论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所得税乃至消费税的改革将增加或减少一国的对外贸易不平衡。
那么,具体到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的日美经常收支不平衡问题,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呢?M?费尔德斯坦(Feldstein M)和 R?麦克隆(Mokinon R)等人为此展开了争论。费尔德斯坦认为:“贸易不均衡恶化的最大的原因是1980年到1985年春出现的70%的美元升值,这种前所未闻的美元升值使美国制品的价格和外国制品的价格急剧上升,并使美国的纯出口量减少和增加了将近50%的商品进口。影响美国贸易赤字的因素还有许多,这些特殊因素(债务危机、中国的农业政策、原油价格等)全部综合起来,也没有急剧的美元升值重要。”麦克隆则认为:“这种年率1500~2000亿美元的贸易赤字,只不过反映了缘于财政赤字的美国经济的储蓄投资缺口,这两种赤字的金额相似决不是偶然的。”
日本学者小宫隆太郎的研究在支持财政角度同时,进一步将其扩大到对整个宏观经济的分析。小宫提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公式为:
(民间储蓄-民间投资)+(租税-政府支出)=经常收支
民间过量储蓄-财政赤字=经常收支黑字
因而,可从说,一国经常收支出现黑字或赤字的原因就在于民间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储蓄和投资、收入和付出的不平衡上。由于国际经济摩擦问题基础之一就是经常收支不平衡,因而可以运用上述方程式来明确国际经济摩擦问题的基本原因。即,日本国内存在过量的储蓄,而美国国内存在大量的赤字,因而在日美两国之间必然形成大量的经常收支黑字,结果必然会引起两国间的经济摩擦。因此,国际经济摩擦问题的解释最终可以归结为各国的国内因素,解决国际经济摩擦问题必须由各国从其国内因素入手进行。那种认为通过两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协商就能解决其经济摩擦问题的想法和做法(如单方面地实施出口自主限制等)既是不理解经济运行的结果,也是一种十分愚蠢的行为。 除小宫外,植田和男、竹中平藏、小川一夫、须田美矢子等人也持相似观点。
从国际收支入手进行分析的,还有国际收支发展阶段学说。该学说认为:当一国经济处于不成熟的发展阶段时,大量输入资本,资本收支为黑字,同时进行旺盛的国内投资,从国外大量进口,故经常收支为赤字。从国际收支结构来看,其资本收支黑字将等于经常收支赤字。随着该国经济的逐渐成熟,国内投资机会减少,收入增加,出口产业走向兴旺,对外贸易趋向盈余,由此便会形成较高储蓄,将使该国成为资本输出国,并且在一定时期后成为债权国。这时,在国际收支结构上,资本收支赤字将等于经济收支黑字。因此,当一国处于成熟阶段而与该国进行国际贸易往来的国家则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时,就有可能引起经济摩擦。
尽管在理论上巨额逆差可以包含产业领域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但在现实中仅就单个产业领域的大量进口而引发的贸易摩擦也不鲜见。因此,关于贸易摩擦的供给因素的探讨也较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关于产业技术的作用的研究。
20世纪60年代初,波斯纳(M.A.Posner)提出了技术差距论,又称创新与模仿理论。该理论把技术差距视为国际贸易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一国的技术优势将使其得以出口技术领先产品,直到进口国逐步模仿其创新技术、形成足以满足其自身需要的生产能力。在随后的20世纪60年代中期,弗农(Vornon)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并得到了威尔斯(L.T.Wells)、赫希哲(Hirsch)等人的验证。这一理论抛弃了传统的前提,提出了新的假设:第一,国与国之间的信息传递受到限制;第二,生产函数可变,而且当生产达到一定水平后会产生规模经济;第三,产品在生命周期的各阶段所表现的要素密集特点各不相同;第四,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需求和消费结构是有差异的。在此前提下,由于技术的创新和扩散,制成品的生命周期将包括五个阶段:新生期、成长期、成熟期、销售下降期、让与期。在上述不同的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是不同而且变化着的。随着技术的创新和扩散,在国际市场上扮演国际者的国家将由创新国的发达国家转向模仿的其他发达国家,再到发展中国家。这种通过技术传递所形成的比较优势的转移,随后被日本经济学家赤松要概括为“雁行模式”,用来解释亚洲的同类情况。迈耶(G.M.Meier)进一步将其发展为“爬梯”理论,即随着经济发展,一国的比较优势就会像爬梯子一样,从出口资源密集型产品,逐步向出口非熟练劳动密集型产品、熟练劳动密集型产品、资本密集型产品、知识密集型产品爬升。
上述关于进口国巨额逆差及个别产业领域受到严重损害的成因的探讨,有的可以说是一种相对客观的解释,有的则有为自身辩解的味道。但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则从进口国角度出发说明了其实施限制进口政策的真正目的。
战略性贸易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伯兰德和斯彭斯(J.A. Brander and B.J.Spencer)、克鲁格曼(P.Krugman)等人。 这一理论认为,工业品的国际市场竞争是不完全的,工业品的生产存在规模经济,因此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贸易保护和补贴、信贷优惠、国内税收优惠等政策保护和扶持那些风险大、需要获取规模经济并能产生外部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高科技产业,以培育不过这些产业的国际比较优势,在增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增长后劲。而在此,由于各国政策介入能够改变各国参与国际贸易的收益,带来国际贸易收益的重新分配,因而就会引起相关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这一理论,从侧面说明了许多来自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实施限制进口措施时的根本目的,从战略上扶植自己的竞争优势产业,压抑对方正在快速增长的产业,延缓自己产业的衰退进程和出口国产业的成长速度,最终实现自己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目的。



综上所述,贸易摩擦的成因已非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所能解释,大多的讨论集中于巨额逆差和个别产业市场受到严重损害的形成机制。而事实上,正如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所解释的那样,贸易摩擦在本质上是国家利益冲突的反映,是为了保障国家长期的战略意义而采取的政策行为。因此,那些指望进口国合理判断进口商品的市场损害,正确对待巨额逆差而从自身着眼来调整本国经济均衡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作为出口国,一方面要注意建立贸易摩擦的预警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关注自己的战略利益是否也处于国际竞争的威胁之中。
希望采纳

『柒』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后能做什么啊!

普遍来看,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的就业情况并不是非常好。与金融学、企业管理等专业比较起来,排在中间位置。研究生阶段理论学习占绝大部分,如果想从事研究,最好在硕士毕业后继续读博。
另外,学校的知名度、专业的实力、导师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对就业的影响也是比较重要的。从应用经济学整体实力来看,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暨南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西安交大、东北师大、厦门大学、上海财大、复旦大学、湖南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浙江大学等知名院校实力较强,在教学资源与师资力量上处于前列,相应的,就业方面也具备了更多的优势。
就业方向
国际贸易领域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贸易机构的业务工作等,具体来讲,可以从事报关、报检,物流(货贷)等工作。从历年的就业情况看,也有一些学校的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到管理咨询、投资银行一类机构就业的。
1、从事专业外贸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工作;
2、从事各类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等的进出口业务工作;
3、从事各类外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工作;
4、从事各类专业的报关、承运货物等国际物流工作;
5、在各类涉外型的企业、机构从事初级财务工作及业务管理工作;
6、从事国际市场调研、策划及国际贸易纠纷调解的辅助性工作。

『捌』 谁知道国际贸易的流程详细点!谢谢!

一般国际贸易流程是什么?
出口货物流程主要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

1、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七、装船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可选择:

1、整装集装箱

集装箱(又称货柜)的种类:

(1)按规格尺寸分: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container)有:

外尺寸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简称20尺货柜;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寸,简称40尺货柜; 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寸,简称40尺高柜。

20尺柜:内容积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

40尺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

40尺高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

45尺高柜:内容积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

2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货毛重20吨,体积31.5立方米.

4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货毛重30.4吨,体积65立方米.

2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5.85米x2.23米x2.15米,配货毛重23吨,体积28立方米.

4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12.05米x2.12米x1.96米,配货毛重36吨,体积50立方米.

(2)按制箱材料分:有铝合金集装箱,钢板集装箱,纤维板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

(3)按用途分:有干集装箱;冷冻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挂衣集装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开顶集装箱(opentop container);框架集装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

2、拼装集装箱

拼装集装箱,一般按出口货物的体积货重量计算运费。

八、运输保险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 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水渍险是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除了承担平安险所列各项风险外,还承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一切险的承报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2) 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抽窃短量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包装破裂险、霉变险、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等。

九、提单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

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

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十、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dfer(m/t))等方式,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现在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在中国,企业出口享有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玖』 国际贸易的流程

出口贸易的一般流程

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
一、报价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是由产品的询价、报价作为贸易的开始。其中,对于出口产品的报价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等级、产品的规格型号、产品是否有特殊包装要求、所购产品量的多少、交货期的要求、产品的运输方式、产品的材质等内容。
比较常用的报价有: FOB"船上交货"、CNF"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形式。
二、订货(签约)
贸易双方就报价达成意向后,买方企业正式订货并就一些相关事项与卖方企业进行协商,双方协商认可后,需要签订《购货合同》。在签订《购货合同》过程中,主要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包装、产地、装运期、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索赔、仲裁等内容进行商谈,并将商谈后达成的协议写入《购货合同》。这标志着出口业务的正式开始。通常情况下,签订购货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盖本公司公章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三、付款方式
比较常用的国际付款方式有三种,即信用证付款方式、TT付款方式和直接付款方式。1、信用证付款方式
信用证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类。跟单信用证是指附有指定单据的信用证,不附任何单据的信用证称光票信用证。简单地说,信用证是保证出口商收回货款的保证文件。请注意,出口货物的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信用证交单期限必须不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内提交。
国际贸易中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居多,信用证的开证日期应当明确、清楚、完整。中国的几家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都能够对外开立信用证(这几家主要银行的开证手续费都是开证金额的1.5‰)。
2、TT付款方式
TT付款方式是以外汇现金方式结算,由您的客户将款项汇至贵公司指定的外汇银行账号内,可以要求货到后一定期限内汇款。
3、直接付款方式
是指买卖双方直接交货付款。
四、备货
备货在整个贸易流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须按照合同逐一落实。备货的主要核对内容如下:
1、货物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
2、货物数量: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
3、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五、包装
您可以根据货物的不同,来选择包装形式(如:纸箱、木箱、编织袋等)。不同的包装形式其包装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装标准:根据贸易出口通用的标准进行包装。
2、特殊出口包装标准: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进行出口货物包装。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六、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目前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七、装船
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您可以根据货物的多少来决定装船方式,并根据《购货合同》所定的险种来进行投保。可选择:
1、整装集装箱
集装箱(又称货柜)的种类:
(1)按规格尺寸分:目前,国际上通常使用的干货柜(DRY CONTAINER)有:
外尺寸为2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简称20尺货柜;
40英尺X8英尺X8英尺6吋,简称40尺货柜; 及近年较多使用的40英尺X8英尺X9英尺6吋,简称40尺高柜。
20尺柜:内容积为5.69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17.5吨,体积为24-26立方米.
40尺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18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54立方米.
40尺高柜:内容积为11.8米X2.13米X2.72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2吨,体积为68立方米.
45尺高柜:内容积为:13.58米X2.34米X2.71米,配货毛重一般为29吨,体积为86立方米.
2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5.89米X2.32米X2.31米,配货毛重20吨,体积31.5立方米.
40尺开顶柜:内容积为12.01米X2.33米X2.15米,配货毛重30.4吨,体积65立方米.
2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5.85米X2.23米X2.15米,配货毛重23吨,体积28立方米.
40尺平底货柜:内容积12.05米X2.12米X1.96米,配货毛重36吨,体积50立方米.
(2)按制箱材料分:有铝合金集装箱,钢板集装箱,纤维板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
(3)按用途分:有干集装箱;冷冻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挂衣集装箱(DRESS HANGER CONTAINER);开顶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框架集装箱(FLAT RACK CONTAINER);罐式集装箱(TANK CONTAINER).
2、拼装集装箱
拼装集装箱,一般按出口货物的体积货重量计算运费。
八、运输保险
通常双方在签定《购货合同》中已事先约定运输保险的相关事项。常见的保险有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陆空邮货运输保险等。其中,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 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W.P.A)和一切险(All Risk-A.R.)三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海上自然灾害引起的货物全损;货物在装卸和转船过程中的整体灭失;由于共同海损引起的牺牲、分担和救助费用;由于运输船只触礁、搁浅、沉没、碰撞、水灾、爆炸引起的货物全损和部分损失。水渍险是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之一。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其责任范围除了承担平安险所列各项风险外,还承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一切险的承报保责任范围相当于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2) 附加险别。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两种类型。一般附加险有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抽窃短量险、渗漏险、破损破碎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包装破裂险、霉变险、受潮受热险、串味险等。特别附加险有战争险、罢工险等。
九、提单
提单是出口商办理完出口通关手续、海关放行后,由外运公司签出、供进口商提货、结汇所用单据。
所签提单根据信用证所提要求份数签发,一般是三份。出口商留二份,办理退税等业务,一份寄给进口商用来办理提货等手续。
进行海运货物时,进口商必须持正本提单、箱单、发票来提取货物。(须由出口商将正本提单、箱单、发票寄给进口商。)
若是空运货物,则可直接用提单、箱单、发票的传真件来提取货物。
十、结汇
出口货物装出之后,进出口公司即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箱单、发票、提单、出口产地证明、出口结汇)等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
除采用信用证结汇外,其它付款的汇款方式一般有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于电子化的高速发展,现在汇款主要使用电汇方式。(在中国,企业出口享有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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