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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贸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0-11-25 11:19:36

国际贸易规则正向什么方向发展

广,且区域化特征日益明显,其中跨国公司的发展充分体现了这一特征。基于此,国际经贸规则未来会朝着区域化方向发展,区域化特征主要表现:

第一,自由度较高,在TPP谈判中涉及到新规则的制定时,便提出新规则的高标准,扩大规则范围,这一点充分证明了国际贸易投资便利程度;

第二,符合一体化发展模式,区域经贸的出现,将独立的国家和地区经济融合到一起,以网络化形式发展,每一个国家都有可能成为中心贸易国家,并辐射到其他国家,实现共同发展目标;

第三,跨区域性,信息、互联网等技术发展背景下,电子商务逐渐突破传统商务模式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成为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新模式,从而为跨区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面对国际经贸新规则,只有在经济发展只能够成为中心国家,才能够越来越强,中心国也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焦点

❷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主要有哪些啊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什么是国际贸易规则扩展阅读:

发展趋势

以贸易全球化为首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和商务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1、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

2、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3、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

4、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5、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

6、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对于我们科学决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把握好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❸ 什么是国际贸易惯例(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3)什么是国际贸易规则扩展阅读:

基本条件

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本条件:

1、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

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

2、惯例的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出某些与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和仲裁机构也要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❹ 国际贸易实务是什么

国际贸易实务是涉外经济与贸易各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只有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实务知识,才能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并且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们的基本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在我国加入” WTO“后,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对外贸人才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学好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课程是当务之急。

1、 课程的性质与特点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

国际贸易具有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及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具体表现:①交易双方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洽商交易和履约的过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制度、政策措施、法律、惯例和习惯做法,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可能影响经济利益的顺利实现。② 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③国际市场广阔,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加之国际贸易界的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故易产生欺诈活动,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骗上当,货款两空,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④国际贸易易受政策、经济形势和其它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尤其在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国际市场竞争和贸易磨擦愈演愈烈以及国际市场汇率经常浮动和货价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国际贸易的不稳定性更为明显,从事国际贸易的难度也更大。

可见,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难度大、变化快的特点。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学会分析和处理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以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这样就要求任课教师必须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讲授专业知识,培养合格、优秀的外贸专业人才。

2、 教学方法

( 1)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先行课程中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内容,可有针对性地带领学生回顾一下,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2) 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国际贸易法律课的内容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关系密切,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步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实际上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而且,不同法系的国家,具体裁决的结果还不一样。这就要求从实践和法律两个侧面来研究本课程的内容。

( 3) 加强英语的学习

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写传真、书信。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教学工作中,教师应要求学生加强英语的学习,掌握外贸专业术语。基础。

( 4)注意本课程同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应该将各们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

( 5) 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般国际贸易惯例,被人们普遍接受和经常使用,并成为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必须根据“洋为中用”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并学会灵活运用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方式和习惯做法,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

( 6)坚持学以致用原则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学习过程中,要重视案例、实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并组织学生结合到校外参观、实习,以增加感性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在培养规模上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注意灵活性。

3、实践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本门课程的内容、特点,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精心组织实施教学计划。通过听、看、做使一些看起来繁杂的专业知识很快被学生理解和掌握。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与实际相结合,才是培养新型外贸专业人员的一种有效形式。

❺ 国际贸易包括哪些方面

国际贸易也称通商,是指跨越国境的货品和服务交易,一般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所组成,因此也可称之为进出口贸易。

1、按货物移动方向国际贸易可分为:进口贸易、出口贸易、过境贸易

2、按统计标准国际贸易可分为:总贸易、专门贸易

3、按商品形态国际贸易可分为:有形贸易、无形贸易

4、按有无第三者参加国际贸易可分为:直接贸易、间接贸易、转口贸易

5、按参加国的多少国际贸易可分为:双边贸易、多边贸易

6、按清偿工具国际贸易可分为:现汇贸易、记帐贸易、易货贸易

7、按货物运输方式国际贸易可分为:陆路贸易、海路贸易、空运贸易、邮购贸易

8、按经济发展水平国际贸易可分为:水平贸易、垂直贸易

9、按地区国际贸易可分为:南南贸易、南北贸易、北北贸易

拓展资料:

国际货物贸易属商品交换范围,与国内贸易在性质上并无不同,但由于它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进行的,所以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❻ 国际贸易实务2000规则与2010规则有什么不同

《INCOTERMS 2010》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0与2000相比主要变化有:
1.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2.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Ship)、 DEQ (Delivered Ex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3.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4.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
主要变化及说明
1.两种新的术语——DAT和DAP
通则已经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DAT和DAP(指定目的地和指定地点交货),取代了DAF,DES,DEQ和DDU而实现的。所谓DAT和DAP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DAF,DES,DEQ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2.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F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FCA,或者适用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七种术语。EXW,FCA,CPT,CIP,DAT,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在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风险转移。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4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签。FAS,FOB,CFR,CIF属于本类术语。
3.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
4.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5.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
6.保险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7.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8.码头装卸费
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譬如,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2010通则在相关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9.连串销售(string sales)
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串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术语的使用解释
2000通则中,按照镜像原则,A条款下反映的是卖方的义务,相应地,B条款下反映的是买方的义务。但是由于一些短语的使用贯穿整个文件,2010通则打算在其正文中对以下被列出来的词语不再作解释,以以下注解为准。
承运人:就2010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关:遵照各种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各种税费。
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律和惯例中有着多重含义,但是2010通则中用其来表示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电子数据:由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和相应纸质文件功效等同的电子讯息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包装”和“存放”:这些短语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1.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货物包装。
2.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已包装好的商品转载进货柜或其他运输工具。

❼ 国际贸易是学什么的

国际贸易最重要的是学“英语”“外贸实务”,“经济学”“国际贸易概论”“国际金融”“商品学”……,前两者是比较实在的,其它内容虽然重要但一般的工作是感觉不到的,除非是很高级的人才。
英语没什么好说的。实务,主要是学国际贸易的规则和知识;简单地说,国际贸易就是与外国人作生意,把东西卖到国外或从国外把东西买到国内。由于国际贸易历史很长,所以它的规则和条条框框也较多,故有“外贸实务”这个课程。
至于“外贸实务”具体学什么,你还没接触过,所以告诉什么是T/T、信用证也没意义,但是这些东西并不神秘,也不难学,只是没工作过会觉得比较虚无。在大学里这是理科,但学起来却像文科一样。
学这种专业的人,要善于与人交流,性格不能内向,做事条理清楚,能承受压力,面对杂乱的事情头脑也能清醒。这不是什么技术类工作。

❽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是什么

)决策 GATT与WTO争端解决规则最重要的区别是有关决策程序的改变。在GATT框架内,重要的决定经协商一致作出。意味着如果争端一方不愿意设立专家组,或反对其成员组成、职权范围或不接受专家组的结论,就可以不提供支持,从而阻止协商一致或取得进展。而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不能阻止取得进展,如果一争端方请求设立专家组,且有关请求已列入DSB会议的议题,那么DSB就必须最迟在随后的DSB会议上设立专家组。专家组报告交由DSB批准,除非提出上诉或DSB经过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在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机构报告必须由DSB通过,除非DSB经协商一致不这么做。这些规定有效消除了GATT程序中存在的阻止多边争端解决进程的可能性。 d)报复 争端解决的首要目标是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法;如果未达成,就应撤消被认定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某一协议的措施;第三个解决办法是使违反协议的成员对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在实际中,这三种选择是GATT争端的正常结果,但还有第四种情况是报复,即可以歧视性地针对另一成员暂停实施适用协议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对于被认定在争端中犯错误的政府,这种选择会迫使它接受撤消违反协议或给予补偿来解决争端。 如通过专家组认定或上诉机构报告认定,一成员违反协议,该成员被给予一定期限来执行裁决。如DSB或争端各方未达成协议,那么合理期限须裁决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5个月。如双方未能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则受损害方可以请求进行报复,此时,这项请求应该得到满足。如果最终受到影响的国家反对,那么这个国家可以请原专家组成员或其中独立仲裁人进行仲裁,仲裁的决定是最终的。 e)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 当争端发生时,争端方也可以求助于仲裁,但必须接受仲裁结果。除仲裁外,另一种不使用专家组和上诉程序的办法是请求第三方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总干事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斡旋、调解和调停。如争端涉及的最不发达国家提出请求,总干事要与DSB主席一起提供帮助。新的争端解决规则重申,有可能要请总干事在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任何争端中进行斡旋,斡旋采用GATT在1996年制定的程序。 f)非违反起诉 GATT之中的大多数起诉是违反起诉,但在没有违反规则时,也可以提出起诉,这就是非违反起诉。如果被起诉政府采取的行动使得起诉方的利益丧失或减损,而且起诉方有理由期望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某个协议获得这一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适用正常的争端解决规则,作出包括补偿在内的双方满意的调整。
希望采纳

❾ 国际贸易谈判的一般规则有什么

您是指国际贸易谈判比赛规则还是国际谈判惯例呢?
如果是惯例的话,

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国际惯例(可以理解成您所说的谈判双方需要共同履行的惯例)有: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在国际运输领域国际惯例:
1.《巴黎规则》(《巴黎规则》不是国际条约,只具有习惯或惯例的性质)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二)国际货物贸易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条约:
1.《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期间公约》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条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4.《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6.《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7.《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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