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下列国际组织中,主要协调国际贸易争端的是()
世界贸易组织(WTO)--看名字就知道了。其他几个都是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并且也不都是以协调国际贸易争端为主要任务的,协调国际贸易争端只是这几个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一部分工作。
㈡ 国际贸易争端与摩擦有什么区别
通俗的说,国际贸易争端与摩擦的区别在是否采取具体地措施——
前者为进口国声称出内口国出口到本国容的某种或某些商品对本国生产的同类商品产生影响,扬言要采取措施来限制甚至禁止该出口国的这些商品的进口——只是停留在彼此之间的争议层面。
后者则在前者的基础上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比如征收高额关税(包括反倾销税)、限制进口数量(包括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等。
㈢ wto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国际法关于国际责任的一个发展,表现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导致的责任问题。[32]在这个问题上,有可能已经形成了一些习惯规则。而在WTO条约中,也有不违反WTO义务的责任问题。[33]这与国际法责任制度的发展完全吻合。在确认因不违反WTO义务而导致的责任时,有关的习惯规则,如果有的话,也应该是可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的责任制度,是对国际公法各个领域包括WTO都适用的制度,是一个统一的制度。它主要规范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导致的责任,同时也规范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某些行为而引起的责任。这个制度支配着WTO的责任问题,两者密不可分。
国际公法对WTO的作用或影响,还反映在其他一些方面。例如争端的解决。WTO的目的是促进国际自由贸易。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方式无非是两种:武力或和平(合作)。武力强迫市场开放,中国历史上的鸦片战争为典型事例。WTO是一种和平的方式。实际上,它的发起也包含了对二战原因的反思。[34]从这一点讲,WTO甚至可能具有某种避免使用武力或战争的效用。无论如何,WTO是用和平手段解决国际自由贸易问题的,它体现了国际公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35]
WTO还专门建立了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某种意义上讲这是WTO的一个特色。但该争端解决机制不可能脱离国际公法。它为和平解决争端而设,它本身也是条约的结果。更重要的,它要根据WTO义务裁判,而裁判时必须根据条约法加以解释和适用,必须根据国际责任制度确定有关的责任,必须考虑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及实践。它适用的法律,不仅包括 WTO条约,还应包括国际公法的其他内容。[36]WTO从争端解决方面看,更离不开国际公法的作用。
人权也是一个方面。人权是国际公法近几十年来发展迅速的领域。人权国际法的发展对国际经济组织及其原则提出了挑战。就WTO而言,它所奉行的国际贸易自由的原则,被认为同尊重人权的原则存在着某种固有的矛盾。[37]明显的例子是,一个国家雇用童工生产出口产品,从人权法上看是违法的,但从自由贸易原则来看并无违法之处,雇用童工与自由贸易无关。国际公法不同领域的原则发生抵触。假如进口国以违反人权标准为由设置贸易壁垒禁止有关产品进口,那么,这样做是否符合国际法呢?换言之,自由贸易原则是否要受到人权原则的制约?欧洲法院的一些案例已经倾向于人权原则优先,也就是说,已经开始用人权的标准检验贸易的规则。[38]尽管欧洲的经验似乎还未扩展到WTO,但其影响已经产生。无论如何,人权对 WTO的作用是值得注意的动向。
总之,国际公法的一些重要领域,都对WTO产生作用或影响。这些作用或影响根源在于 WTO条约,在于WTO条约义务。正是WTO条约及其义务,建立了WTO与国际公法这些领域的联系,导致了这些领域对WTO的作用。但另一方面,这些领域的作用或影响,又充分说明了 WTO对国际公法的依赖关系。由WTO条约构成的WTO法,只不过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方面或领域,只不过是协定国际法的一个部分。它同国际公法的其他领域及协定国际法的其他部分一样,根植于国际公法的土壤里,运行在国际公法的环境中。
五、总结及结论
WTO是“公”的秩序或体制,国家是最主要的和最重要的参加者。WTO内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是有组织的或体制化的国际关系。这种关系正是国际公法调整的对象,国际公法成为WTO之必需。条约是国际公法的重要工具,它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条约通过为当事方规定权利和义务对它们产生约束的效力。WTO依赖于条约而成立并发挥着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实际作用。条约在国际公法上并不孤立地存在,国际公法不同领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通过WTO条约对WTO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WTO对国际公法存在着依赖关系。
这种关系说明了什么?它首先说明了WTO的法律基础。这是WTO的基本法律问题。 WTO的法律基础不是国内法。国内法特别是像美国这样的重要贸易方的国内法,可能深刻地影响WTO,但这种影响只能透过国际法或在国际法的限度内发生。 WTO的法律基础不是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主要是国内法,尽管它也可能影响WTO.WTD的法律基础也不是欧盟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法律,这些组织特别是经济组织的法律可能也影响WTO,但像国内法—样,其影响只能是间接的并受国际法的限制。WTO的法律基础更不是自然法或道德法。WTO建立在其条约基础之上,支配WTO条约规则的是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WID的法律基础是国际公法,它包括WTO条约规则,也包括国际公法的有关原则、规则和制度。
㈣ 近几年发生的国际贸易纠纷的案例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中埃贸易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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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09.03.16 来源:驻埃及经商参处子站
近年来,驻埃及使馆商务处积极贯彻落实部党组指示,全力促进中埃经贸关系的发展,促进我对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双边经贸额连续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2008年达到62.4亿美元。与此同时,两国企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贸易纠纷数量也有所上升。特别是今年以来,我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增多,风险加大。现将我处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和企业参考,请企业对埃出口过程中加强风险意识,确保交易安全,有效保护自身利益。驻埃使馆商务处将继续积极推动我企业对埃出口,并努力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各种贸易纠纷。
案例一:与新客户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
2008年底,国内A公司通过网站结识埃及X公司,并约定向该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为见提单附件付货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随后将货装船运往埃及亚历山大港。货物发出后,X公司以各种理由强调经济困难,要求减价,并更改付款方式为风险度很高的银行汇票。X公司的行为导致我出口方进退两难。如同意对方做法,则一方面利润大幅缩减甚至无利可图,并且有可能完全无法收回货款,如不同意对方做法,由于货物已在埃港口,则须支付巨额的码头及相关费用。
案例二:不能确保收汇安全
2008年初,国内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属制品。合同约定买方支付25%预付款,余款于货物出港前支付。提单正本签发给买方。2008年2月收到预付款后,B公司即组织货源运至港口,但经Y公司多次解释付款困难,并保证尽快付款,B公司在余款未收到的情况下同意货物装船运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发觉货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余款至今未付,并拒绝与B公司联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无单放货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国C公司定购一批钢材,提单正本签发给卖方。合同约定买方支付30%预付款,余款见到提单COPY付清。货到埃及港口后,Z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货已被提走,余款迄今难以追索。
1.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扩展对外贸易有相应的策略。一些专家学者撰文立著,从古典政治学先驱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论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利益理论,从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到赫克歇尔-俄林定理,引经据典的论证西方经济学中的市场经济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国际贸易是自由贸易,但美国和欧盟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却不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理论。一些专家学者开始责问美国和欧盟:“200年前欧洲人就开始向全世界推销他们的自由贸易政策,今天,当中国工人生产的价廉物美的纺织品运往他们的市场时,为什么这些自由贸易的鼻祖们摇头说‘NO’呢?”在这里,我们不能忘了一个最本质的问题,市场竞争的本质是资本竞争。国际贸易的实践和马克思的理论揭示告诉我们,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在本质上是为资本服务的,认“利”不认“理”,市场经济以利益为根本,自由贸易理论是为资本谋取最大利益服务的,有利可图就讲“自由”,无利可图就不给你“自由”。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美国和欧盟在对外贸易的不合理设限时,既要据理力争,又要从最坏处考虑,善于在“不自由”、“不合理”的处境中扩展对外贸易,要有相应的策略。
2.在应对中美和中欧纺织品贸易中,各级政府必须负担起引导、调控、保护和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职责。其实,世界上任何市场经济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只是西方经济学的一种假设。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学习借鉴西方经济学理论,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诸实践的不科学理论观点所误导。我国还是一个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大国,生产力水平低、结构性矛盾突出和发展不足是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强化经济调节职能、市场监管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充分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该管的也不去管。 3.继续完善有关立法,推进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应对国内外经济事务提供有效服务。随着开放的扩大和加深,企业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联系和来往更加密切,各种法律和社会服务需求也愈来愈多。仅就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就不仅仅是要求有法律服务,帮助打官司。实际上需要一系列社会服务,才有条件应对各种名目的贸易纠纷。
4.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提升出口商品结构层次,实现结构升级,错位发展。目前,我国货物贸易出口的层次比较低,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所占比重不高。我国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资完成的。服务贸易发展出口严重滞后。服务贸易出口占我国贸易总额的10%,明显低与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观的市场容量也要求必需转变转变增长方式。在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的过程当中,我们要掌握和利用比较优势动态变化的规律,一方面稳定或延续中低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保持出口贸易的数量增长;另一方面又要创造和积累中高端产品或生产环节的比较优势,扩大产品出口,达到改善贸易结构,提高贸易质量的目的。
5.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突破“非市场经济地位”创造更多实例。由于中国经济地位上升,周边贸易伙伴对中国市场兴趣越来越大,只要我们运作得当,通过推进区域一体化逐渐消除不利条款的影响是有很大回旋余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规则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要善于利用WTO规则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要善于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㈤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㈥ 国际贸易争端产生的原因
主要是由于经济全球化之后,国际贸易的形式多样化,商品结构复杂化,区域集团化趋势加强,跨国公司迅速发展,市场竞争激烈化,所以各国家为了获得利益,提高竞争力就会采取各种方法,比如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不等价的交换,发达国家利用垄断地位,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一方面降低发展中国家产的初级产品的世界市场价格,另一方面提高发达国家生产的工业制品的世界市场价格,扩大初级产品价格与工业制品价格的剪刀差,以此从广大发展中国家身上获得利润 谢谢采纳
㈦ 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中美贸易争端不断加大,中美贸易摩擦不断,有关于人民币汇率的争论问题,有美国对中国输美三类纺织品设限的问题等困扰中美关系发展。中美贸易争端不断加大预示着中美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敏感时期。
最近一段时期,中美之间接连发生贸易摩擦,有关于人民币汇率的争论问题,有美国对中国输美三类纺织品设限的问题,也有美国对中国出口彩电、家具等的反倾销问题,涉及面之广泛、影响之深远、各方关注程度之高,都为近年所罕见,预示着中美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敏感时期。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如何把握局势、履险如夷,是对我们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能力的考验,也是对我们协调国内发展和国际事务智慧的考验。
对于中美双方来说,已经形成共识的是,中美经贸关系对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美国是中国数一数二的贸易伙伴,是第一大出口市场,年出口额1000亿美元左右;中国也是美国前几位的贸易伙伴,是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美国还是中国主要的外商投资来源国之一,1999年以来每年对华投资40多亿美元。但多少年中,中美经贸关系一直是非不断,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贸易纠纷发生的频率和规模都迅速上升,几次甚至走到了贸易战的边缘。就在这样不算稳定或者干脆是险象环生的贸易环境中,中美经贸往来却是愈益紧密,从贸易额的大幅增长和贸易结构的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出来。 我们可以美国对中国输美纺织品设限一事为例来加以分析,或许有助于我们认识问题的实质。
从美方来说,挽救一个夕阳产业中的几个夕阳企业虽然是直接目的,但绝不是主要目的。美国国内不是说是来自于中国的进口导致了美国270万人的失业吗?美国不可能禁止所有中国产品来解决就业,但绝不能无所作为,象征性的动作是必须做的,增加了几百个就业机会也可以证明有关工会、协会、政府以及布什总统是认真对待的,是采取了措施的,是有成效的。这是美国的生存之道,也是美国的政治。看看从里根、布什、克林顿到小布什竞选时和当选后对华政策的差异就很清楚。再回想历次的中美贸易摩擦,分析一下前因后果,也不难得出相同的结论。何况,还有更深层次的国家战略方面的原因,美国的几届总统在谈到必须保持对华接触时都明确阐述过。
并且,即使仅从经济利益角度说,美国人也不只希望在这个发生摩擦的领域里得点好处,更希望获得其他的好处,比如扩大自己优势产品的出口,比如为自己的投资多争取些机会。这是贸易战的通理,像美国这样的国家,运用起来自然更加纯熟而且有效。所以,虽然中国采购团刚购买了60多亿美元的美国货,也许还要继续去采购,但似乎还满足不了美国人的胃口:还有上千亿美元的逆差呢(按美国方面统计数据,2002年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是1000多亿美元,2003年预计达到1300亿美元;我国海关统计2002年我国对美贸易顺差是427.2亿美元)。人民币升不升值,人民币汇率浮不浮动?中国的银行、电信等等能不能快点向美国企业开放?AT&T、花旗排队都排得“不耐烦”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是该加把力呢?微软、好莱坞以至那些制造业公司可一直在“叫苦”啊!所有这些问题,不管是经济的还是体制的,都不是中国短期能够解决的,更不是几个采购团所能弥补的,纺织品之类的贸易摩擦频繁发生毫不奇怪——以为我们刚买了那么多美国货美国人还不领情,那是我们自己幼稚。
从中国来说,也不能说不存在问题。在微观层面上,我们的企业经营战略有欠缺,协会难起作用,让人抓了把柄或者不能避免问题的发生,比如一窝蜂抢市场、短期内市场占有率急剧提高而又没有有效措施分散贸易风险,中国对美国彩电出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在宏观层面上,我们的外贸战略也值得反思,至今还实际上奉行出口导向战略,鼓励出口而限制进口,贸易顺差过大,必然会导致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经常性冲突。另外在体制上以及一些具体政策操作上,都存在一些问题,不但不能随时释放贸易冲突压力,反而使矛盾累积甚至激化,如外汇储备“越多越好 ”、市场秩序混乱等。总而言之,中美贸易争端不仅仅是两国的经济贸易问题,还涉及两国的政治问题、体制问题,处理起来难度相对要大得多。但有几点结论应该是清楚的:中美两国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是不可避免的,今后还会长期存在,但不会从根本上破坏中美经贸关系(如爆发大规模的、毁灭性的贸易战),因为中美经贸关系的良性发展有利于两国的国家利益,这一点从两国领导人到企业和民众都有广泛而深刻的认识;中美两国政府应加强沟通、磋商和信息交流,在国际规则、双边协议和共同利益基础上协商解决有关贸易争端,表现出更多的诚意和宽容,化解而不是激化矛盾;中美贸易的不平衡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是国际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符合国际资源配置的根本规律,起码今后十年内都不可能扭转,两国政府只能顺应而不是否定更不能违背;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需要在今后的改革开放中,调整国家的投资和贸易战略,加快国内商品市场和投资市场的开放,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加强透明度,规范竞争秩序,减少贸易摩擦的制度性因素。
㈧ 阐述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及执行
1、磋商
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
2、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3、上诉
如果某一当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30天内经DSB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
4、执行
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
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
5、报复
DSU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的程序。如果被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DSB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给予MFN待遇,开始实施报复。
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中止减让水平(报复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8)国际贸易争端扩展阅读
中国加入WTO已经17年,中国企业应进一步熟悉WTO争端的解决机制并熟练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为抑制贸易战、打赢贸易战做好准备。具体而言,发生贸易争端时,解决贸易争端、平息贸易摩擦的办法之一就是拿起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机制这个武器,争取以磋商方式解决争端。
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竞争力,从提高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的个性化竞争优势入手,打造产品国际品牌,这是解决贸易摩擦的根本途径。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不仅可以使东道国对进口的保护措施失去原有的威力,而且还可以打开新的市场,将发生贸易摩擦的风险降至最低。
㈨ 国际贸易大战是什么意思
国际贸易争端(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是指各种国际贸易交往或者各种国际贸易活动中产生的争端。是一个经济贸易领域的学术名词。
含义相近的说法还有国际贸易争议、国际贸易摩擦、国际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主体的范围很广泛,包括私人,国家(地区)和国际经济组织。
一般来说,国际贸易争议比较多的使用在私人、法人之间产生的业务纠纷中,规模或者经济贸易量不是很大;国际贸易争端则较多用在大型的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地区之间产生的贸易纠纷中,涉及的范围、行业广泛,经济规模和贸易数额较大,而且国际贸易争端往往含有政治干预、贸易保护等因素。而国际贸易大战则是国际贸易争端的升级。
(9)国际贸易争端扩展阅读:
近年来,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双边贸易摩擦也呈现日益加剧的趋势。贸易不平衡、纺织品特保、对华反倾销等问题构成了中美贸易摩擦的主要内容。中美两国经济利益的争夺、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回流以及美国对中国的战略遏制等是双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的主要原因。贸易摩擦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消极影响。
中美贸易摩擦主要是以微观经济摩擦为主,但还会扩大到其他领域。2003年的人民币汇率问题已经是宏观经济摩擦,而且一直持续到现在。正如“入世”并没有减少中美贸易摩擦一样,“入市”也难以保证中国会面临少的多的限制。未来的中美贸易可能扩展到包括劳动标准、补贴、卫生检验标准、安全问题、贸易不平等、与投资和贸易有关的制度安排等多领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际贸易争端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美贸易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