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国际贸易 >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0-11-25 14:32:34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⑵ 国际贸易实务保险题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安险承担责任范围有:在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只有广州的货物满足这个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赔偿来自广州2000吨货物的价款,以及船方在进行补救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求答案,谢谢啦

首先,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是获得开证行付款的必要条件。本案例的受益人,在做信用证条款时,实际上知道提单的SHIPPER如果为开证申请人,那么,就无法做到满足consignee栏填写to order这个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即受益人知道如果这样做,那么,因为这种空白指示提单必须经过SHIPPER背书,而提单的SHIPPER是开证申请人,因此,受益人交单时肯定不能够做到让开证申请人(SHIPPER)背书,也就是不能够拿到由开证申请人背书的提单,无法做到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那么,势必会遭开证行的拒付。因此,受益人在解答信用证后就马上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这个条款,即要求开证申请人将信用证修改提单的SHIPPER为受益人。但是,受益人没有经受住开证申请人的巧辩,放弃原则,而且,竟然同意了开证申请人要求提单的SHIPPER直接写为开证申请人的做法,以致造成自己交单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所以,操作信用证是不能够违反信用证的操作规律,即不能够突破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一底线的。所以,就信用证操作而言,受益人这种操作被拒付是不可避免的,且原因是自己不坚守信用证的原则,而开证行的拒付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此外,因为出口商在做FOB条款时,在没有实现收妥全部货款的情况下,接受进口商将SHIPPER写为自己的做法,显然是对他的货权的归属问题认识不清,即在consignee栏填写to order这种情况下,提单的货权在提单被SHIPPER转让之前,归SHIPPER 所有,而出口商如果不是SHIPPER,那么,提单一经签发,货权就不再属于出口商,而属于提单的SHIPPER,这就是为什么出口商向承运人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要求承运人赔偿,而被该承运人以出口商不是提单的托运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

由此可知,本案例中的出口商最后落得个款货两空悲剧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上述两点,即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受益人交单不符被开证行拒付是必然结果——这是受益人失去收款保障的致命点;而在未收妥全部货款之前,将提单的发货人直接写成进口商,以致失去出口商自己是发货人的地位和身份,从而失去对货权的控制——这是出口商失去对货权控制,造成失去货物的致命点。

所以,操作信用证不能够不懂得“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这个核心;而在未收妥全部货款之前,掌握货权是出口商确保对货物的控制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⑷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案例在里面!

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 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3. 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4. 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根据成立的第四点,这个合同不成立。
现在的国际业务中一般都采用电子邮件,传递速度非常快,不会再出现这种情况了。

⑸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买方拒付无理。CIF价格条件下,卖方只负责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支付全程运费,以后的事管不着了。

出口人可以要求付款行或保兑行付款。该港的辅助港可能是该港的一部分。即使不是,严格按照CIF价格条款来说,卖方是履行了其该履行的全部义务的,有理由收取价款。

教训:不该答应那个保留条款,弄得信用证四不像,给自己也带来收款问题。

⑹ 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题

保险公司能拒绝赔偿,因为你投保的是一切险,而暴雨淋湿属于特殊附加险里的,你要额外再投保的。保险公司会因为这个而拒绝赔偿的。

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答案

有道理,因为B公司的回电对发盘作了实质性的修改,不是一项有效的接受,而构成了一项新的发盘。 A 公司并没有接受这一新的发盘,故合同并不存在。

阅读全文

与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