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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lc信用证案例

发布时间:2021-01-21 19:40:14

『壹』 国际贸易案例信用证分析

反正应该在装船前信用证就应该修改好,如果确实很突然,开证方必须修改的,如会影响运输时间之类的,应该同时修改这几个,在受益人确定,确实没问题后,或者,开证方有书面确认,接受某些不符点后,才装船发运,否则出口方很被动的。其实决定权在出口商手上的,赚钱是方面,货物安全是最重要的

『贰』 求教外贸LC信用证的一整套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内当地银行(容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叁』 请教!急用,帮忙解答一下一到国际贸易的有关信用证案例分析

我方可以继续发货,因为支付方式是即期/C,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所以在此案例中,即使获悉外国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我方只要提供正确无误的单据,那么开证行(美国花旗银行)必须支付货款。

以下是有关信用证的内容,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 英语为:letter of credit。缩写为:l/c或LOC。
①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由银行发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债务人到时按期还本付息。如果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开具信用证的银行则将履行还款义务。 ②在国际贸易中,进口方银行向出口方银行开具的保证支付文件,承诺当货物到达进口方或出口方发出货物时向出口银行支付款项。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肆』 [急]求两个说明外贸信用证的利弊的案例

[信用证]信用证过期的经典敲诈案例

曾经有意大利某进口商,开来一份信用证与我做交易,该进口上的信用证竟然有10多条的软条款,甚至是不符合信用证国际法则的条款,如信用证的终止地为在他国等。 当时因为我方没有单子做,所以在该进口商按我方要求修改之后,我方继续组织生产。

一个多月后,货物备齐到了港口;由于运输过程的耽搁,货物实际到港日比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晚了3日,意大利某进口商得知后,立即要求我方将货物按原价的50%的价格销售,否则就拒付。

这是典型的信用证过期敲诈, 请大家引以为戒。

关于信用证项下溢短装问题的一则案例讨论

前因:
于国外客户,不可撤销LC,FOB PORT, USD100,000.00, 100PCS/40HQ, 2X40HQ.由于审单问题,未注意LC上无溢短装条款,且计量为PCS;未注意LC上无分批出运条款。
由于工厂尺寸计量误差,致使10PCS/40HQ 短装。由于赶出货,LC来不及更改。于客人协商,货款差额由下票扣除。客人同意,并出声明。工厂则按照LC数量制单(实际有发生短装)。现货已到港,交单议付,遭开证行拒付,理由:单货不符。

后果:
客人索赔,开证行拒付。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国际贸易结算货款的条件下,买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开立信用证是买方的义务。如果买方不按照合同条款或改变合同条款开立信用证,应该说是买方违约行为,卖方有权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证,直至与合同完全一致为止,这是卖方的权利。

错误地采取实际货物可以按合同办理,使其“货”、“合同”一致;而单据可以按信用证办理,使其“单”、“证”一致。这种解决矛盾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因为结果使“单”、“货”不一致。单证工作要求“三一致”,即:单货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信用证的开立虽然是以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如有不符合所签订的合同的条款,从收汇角度来说,只要卖方接受了信用证,该信用证即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另一新的契约。这时只有卖方无条件地遵守信用证条款,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绝对一致的单据,开证行才能付款。这是信用证主要的特点。虽然也了解一点,所以才决定单据仍然按信用证规定的规格制单,但却未全面考虑商检证书(及相关验货手续)不接受如此单证一致的做法。

在装运前或在采取“表提”寄单方式前(尤其装运前)如能先与买方联系,向买方摆情况说道理,指出买方开证的错误规格,为了配合对方节省费用,免予修改,要求对方确认。有可能对方由于情理所迫,无言而对,也只好确认。否则,生米已煮成熟饭,才向买方提出,当然买方以开证行不同意接受为借口,而顺水推舟,推卸责任。就行难有所改观了!

可吸取三点教训:

其一,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时,一定要坚持修改信用证后才能装运;

其二,在审证时和装运前就要考虑到将来单证相符的问题。只片面看单证一致,而不看单与货一致,结果还是单与证不一致;

其三,不要随便采取担保议付。

『伍』 急求好的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及分析

这里有一个过往的案例,只是被人当做一般的作业对待没有被人关注,实在可惜,搬到这里,供题主和关注这类问题的人们借鉴,案例及本人的分析如下:

ucp600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 2009-11-7 18:14 提问者: ilctr | 浏览次数:1088次
2009年2月,I银行开立了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并通过P银行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有关条款规定:
“presentation period: 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
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演讲时间:28天内装运后的日期,但在信贷的有效性。
附加条件:申请的名称,信用证号码,合同号码和日期的信必须在所有文档。)
2009年5月8日,B公司备齐单据,在交单期内将单据提交P银行。P银行审单后告知B公司,其所交单据中未注明“contract date” (合同签订之日),与信用证要求不符。B公司却坚持认为,有关信用证条款“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合同编号和日期)中的
date系指shipping date or documents making date(出货日期或文件的日期),而非contract date(合同签订之日),不同意按P银行建议修改单据。考虑须知交单期限及有效期的临近,若再电洽I银行澄清条款的含义来不及;加上B公司称其和国外进口方合作甚好,要求立即寄单,P银行因此未作议付,以寄单行身份向I银行交单。
I银行收到单据后提出以下不符点拒付:(1)迟期交单: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运后28天交单,已提交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09年4月9日,距实际交单日期2009年5月8日已超过28天,构成迟期交单。(2)所有单据上未注明合同日期,I银行持单等候处理指示。
P银行收到拒付通知后,一面将此情况告知B公司,一面对两个不符点反驳如下:“(1)所提交单为-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 for shipmen b/l)(收到shipmen桶/升)。提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收起日期2009年4月9日,即提单签发日,另一个是提单装船备忘录栏中的装船日期2009年4月11日,即货物装运日期。信用证要求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后28天内,在装运日期,但信贷有效期内),而且根据UCP规定应以装运日后算起,而非以签单日后算起。因此,从装运日2009年4月11日到交单日2009年5月8日,并未超过28天,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及UCP规定,不能构成延期交单。
(2)信用证中关于date的规定不够清楚。我们认为date是指docs issuing date(文件签发日期)。
根据以上两点,你行应接受单据,并立即付款。”
此后,I银行对于第一个不符点不再坚持,但对第二个不符点仍坚持,其信用证中已经很明确的表述是contract date(合同签订之日)。

P银行接到此电后,立即告知B公司应速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争取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
此时,B公司认识到了当初P银行意见的正确,遂与申请人联系。鉴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长期合作的关系,申请人最终同意付款,I银行最后扣除不符点费后将款付清。

问题:
1、 分别对案例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评价。(B公司、I银行和P银行各有哪些行为正确和错误)
2、 假如你是出口商B公司,通过本案例你要总结哪些经验教训。

分析如下:

首先,这个信用证的有关交单期限本身就有问题——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中关于提单的最迟交单期有明确的规定,即无论如何交单期不能迟于提单日后21天,且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因为,迟于提单日后21天交单,则该提单被称为“陈旧提单”,开证行无论如何是不接受这种“陈旧提单”的。因此,该案例关于交单期为提单日后28天这种规定就有问题——这在信用证的实际操作中是没有的。

且不论这些,就该案例的问题分析如下:

1)就B公司来说,题目中的信用证附近条款中写得很清楚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这个“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 中的合同编号和日期是并列的,所以B 公司将其理解成“出货日期或文件的日期”显然是错误的,而P银行的理解是正确的,这个从后面 I 银行指出的不符点,并实施拒付的依据就是这一点而得以证明;且B公司自以为是,在P银行指出其理解错误之后不虚心接受,坚持错误,以致遭到拒付。

而就 I 银行指出的交单期的不符点来说,I 银行显然是没有注意到提单是收妥备运提单(receive for shipmen b/l),该提单上除了提单签发日,另一个是提单装船备忘录栏中的装船日期,因为P银行的批驳而I 银行意识到自己的疏忽,所以,此后 I银行对于第一个不符点不再坚持。

就P银行在该案例中的表现来看,从一开始指出B公司没有在单据上加注合同日期而提出指正,在B公司坚持错误的情况下,不予议付而以寄单行身份向I银行交单,并在I银行提出2个不符点后,主动予以批驳,指出不妥之处,说明P银行是称职的议付行,而只是关于合同日期的批驳显然是代B公司做无理申辩,当然是站不住脚,而未被I银行采纳——这不是P银行的错,而是作为议付行不得已而为之的代人受过而已。

2)作为B公司,通过本案应该汲取的教训是:接到信用证后,应该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每个条款,并仔细研究和理解各条款的含义,谨慎处理单据,当议付行指出问题时,要倾心听取,仔细斟酌,如果议付行提出的问题正确,就要接受并修改;另外,应该知道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再好,与信用证本身无关,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与所有人之间的单据买卖,开证行以单据来判断接受还是不接受受益人的单据,只要是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那么开证行就可以拒付,因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而非开证申请人。而一旦开证行拒付后,信用证即告作废,开证行将解除付款责任,此时等于是托收状态,是否付款就要看开证申请人的脸色——如果开证申请人顾及以往和将来的合作,且此时市场没有剧烈的变化,那么有可能做付款赎单;倘若开证申请人经营不善,或市场发生剧烈的变化,那么受益人就有可能遭遇无法收款的风险——这是经常被没有经验的受益人所忽视的巨大风险!

这个一个典型的案例,可惜没有人关注——只是当做一般的作业来对待,可惜可惜!殊不知这些案例是信用证的操作者应该学习的、非常重要的东西——这可不是鸡肋呀!

『陆』 国际贸易当中的信用证是什么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6)国际贸易lc信用证案例扩展阅读: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柒』 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分析

1.合同的付款条款确定的不明确。开给买方的即期汇票,并没有说明白到底是版何种付款方式。应该明确到权底是哪一种。
2.银行没有失误。D/P45天,目前国际上银行业有两种操作方式:
a.先拿单据,45天付款
b.按D/A45天操作
所以,银行在这件事上,没有什么过错。托收本来就属于商业信用。
拒付利息,这个事情,应该是你们和客户自己商量吧,看谁来承担,谁付都OK啊

『捌』 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分析

1. 不符点成立,

因为800M/Tons±5%可以对quantity 有一个变化,但是不能对信用证的总额有相应的波动. 其实买方开信用证的时候,你们就应该让他们写成"Amount: USD 1,200.00(±5%)".

应该说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before Sep. 15th, 2006.因为你们合同上明确规定“交货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况且immediately到底是怎么个立即法呢,这些都太模糊了,

这两点足够形成不符点,是属于你们审证的时候不小心造成的。

2. 合同上规定“交货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而你们9月7日装运,买方却在9月10日要求索赔,明显这个买家是不安好心的。而当时银行建议部分办理托收的时候,你们就应该要与买方达成协议,并立即要求买家修改信用证。

但是,买方索赔从理论上讲是合理的, 因为信用证收到是8月1日的,但是装运是在9月7日日,相差37天,怎么也不能算是“立即”。 按照06年当时的UCP500来说, 按惯例“立即”应理解为开证日起30天。 所以,你们确实是“延迟装运”

3. 我觉得不能说是“开证行失误”,因为开信用证之前,买方一定要让卖方审核信用证申请书后才能去开证,而开证后,卖方也会收到信用证副本,当时如果卖方看出有哪里不对的,立即让买方修改信用证就可以了,因此,不存在开证行失误这种说法。

『玖』 国际贸易实物案例分析

哈哈,是有道理的,应为A公司发盘后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专中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对此未作属答复。你们没有对他的还盘做去明确答复,所以他们已经对你们的发盘进行了还盘,原来的一切都没有了法律效力。你们的做法是没有错了,好好维护自己的利益吧。 很高兴为你解答。

『拾』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按照实际来说,我们吃进这个损失,然后问保险公司赔。
因为CIF贸易术语的风险点在于到达目的港且卸货以后。
所以碰到这样的灭失情况就只能去申请保险理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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