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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

发布时间:2021-01-23 06:56:31

❶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发展

华南来国仲是中国商事仲裁国际化的探索自者。1984年在中国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第一个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华南国仲理事会理事有三分之一以上来自境外,仲裁员也有三分之一以上来自境外25个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华南国仲一直坚持独立性、公正性和高效率,解决国内争议、涉外争议和国际争议,当事人遍及中国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和五十多个国家。

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吗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内是以仲裁的容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仲裁法》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贸易诉讼与国际贸易仲裁相比有哪些特点

国际贸易诉讼和国际贸易仲裁,所处理的是国际之间发生贸易纠纷。
国际贸易诉讼特点是:诉讼所涉及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争议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所涉及的财产座落在外国或者属外国人所有。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若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而合同中又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则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这就是涉外民事诉讼。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必须首先确定它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受理该案。所以,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诉讼中,确定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这两个标准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凡根据人或者事物的所在地或诉讼原因发生地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地管辖;凡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归属来行使管辖权的就是主张属人管辖。因此,在涉外民事案件中,若在诉讼的当事人或其财产、诉讼的标的物、产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中有其中的一项是在某国境内或者是发生在该国境内,或者当事人一方具有该国国籍,该国就可能据此认为它对该案有管辖权。以上情形称为诉讼案件和管辖国之间的联系因素。

❹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组织简介

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2004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华南分院的名称,新名称于2004年6月18日正式生效。
2012年,为解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管辖权和独立性之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于2012年10月申请更名,其自2012年10月22日起更名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同时使用“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名称。同时为保证在此前约定由其前身、即华南分会仲裁管辖的案件得以继续由其管辖,其经广东省司法厅(粤司函 [ 2012 ] 413号,《关于请求查处违法开展仲裁业务问题的复函》)回复,确认原该分会为独立仲裁机构,有权单独受理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商事争议。既受理各类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又同时受理各类国内仲裁案件。自1992年开始,仲裁委员会的国际商事纠纷仲裁案件每年的受理量一直高居全球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前列。
为适应我国对外商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经外经贸部、外交部和中国贸促会联合请示,国务院批准于1984年2月在中国外资外贸最发达的广东省深圳地区成立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面向港澳台及国内外提供商事仲裁服务。深圳办事处于1989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4年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华南分会与北京总会及上海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整体上享有同一个仲裁管辖权。华南分会是中国第一个聘请境外仲裁员的仲裁机构,也是中国第一个仲裁裁决得到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仲裁机构。
华南分会受理案件争议涉及贸易、投资、银行、证券、保险、物流、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各种商事领域,案件当事人遍及全国各地和世界各大洲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高质量和高效率,得到境内外的一致公认,裁决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144个国家获得强制执行,为华南地区营造和谐的商业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介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简称“CIETAC”,下称“仲裁委员会”)是世界最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于1956年4月设立,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名誉副主任一至三人,顾问若干人,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邀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
仲裁委员会在组织机构上实行委员会制度,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履行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设立秘书局与秘书处,各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总会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分别在总会秘书长和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还设立三个专门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案例编辑委员会和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对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意见,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等。
案例编辑委员会,负责案例编辑和仲裁委员会的年刊编辑工作。
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对仲裁员的聘任提出建议。
仲裁委员会总会、华南分会、上海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国际的、涉外的和国内仲裁案件。
仲裁委员会设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各种域名争议。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7月5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全面涵盖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业务,并进一步开展电子商务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等其他网上争议解决业务,为广大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争议解决服务。
仲裁委员会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联合成立了粮食争议仲裁中心,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粮食行业发生的一切争议。
仲裁委员会在各地贸促会内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设立了仲裁办事处,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专业联络和宣传机构,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和咨询工作,不能受理仲裁案件。

❼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分会设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贸仲)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内务发展的需要容,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1990年,2009年和2015年在深圳、上海和重庆,武汉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浙江分会。
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上海分会、西南分会、湖北分会和浙江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
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❽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怎么样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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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仲裁管辖问题,合同约定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现在是由北京的仲裁还是上海的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所以,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来做决定。
并且,合约当初约定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选择了上海的分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所以,合约首先选择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并不是上海。

❿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费按多少比例缴纳

涉外案件仲裁费用表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和第2项仲裁案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4%,最低不少于10,000元
1,000,000元至2,000,000元 4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3.5%
2,000,000元至5,000,000元 75,000元+争议金额2,0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5,000,000元至10,000,000元 150,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10,000,000元至50,000,000元 22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50,000,000元至100,000,000元 62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100,000,000元至500,000,000元 87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8%
500,000,000元至1,000,000,000 2,795,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7%
1,000,000,000元至2,000,000,000 5,145,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6%
2,000,000,000元以上 9,745,000元+争议金额2,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5%,最高不超过15,000,000元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仲裁申请的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国内案件仲裁费用表
(本费用表适用于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仲裁案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 1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元至100,000元 2,55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元至200,000元 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 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 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 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二、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 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20万元以下 最低不少于6,0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 6,000元+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 12,000元+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100万元至200万元 19,50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200万元至600万元 24,500元+争议金额2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万元至1,000万元 42,500元+争议金额6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万元至2,000万元 58,500元+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万元至4,000万元 88,500元+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万元至10,000万元 128,500元+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5%
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 218,500元+争议金额10,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3%
50,000万元以上 738,500元+争议金额50,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2%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金融争议仲裁费用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费用(人民币)
1,0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1.5%,最低不少于5,000元
1,000,000元至5,000,000元
10,00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8%
5,000,000元至50,000,000元
42,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6%
50,000,000元以上
312,000元+争议金额5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其中包括审查、立案、输入及使用计算机程序和归档等费用。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确定仲裁费用的数额。
收取的仲裁费用为外币时,按本仲裁费用表的规定收取与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除按照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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