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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怎样构成数量违约

发布时间:2021-01-23 22:26:56

1. 国际贸易实践中,会有哪些违约的情况

一般复来讲会有以下违约情况:制
1,交货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天灾,地震,海啸。。。。
2,质量相关因素。如相关产品细节,颜色,尺寸,规格。
3,包装条款。
4,相关认证体系。如果欧洲的客户需要欧盟认证。你没有做。如木箱包装,需要薰蒸,你没有做。
5,特殊国家的要求。如埃及客户的CIQ,装船前检验检役。
6,付款状态。比如说,DA 60天,如果到六十天没付款就违约了。比如说约定好,空运前付清余款。海运见提单付款等。
7,退货或者弃货。某些产品因为市场波动较大,超出预付百分之三十的定金,有一些能力把控低的客户宁愿扔掉定金也不要货了。
。。。。。

2. 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违约行为

卖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或只交部分货、所交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等等。
买方:延迟付款或不付款或只付部分款等等。

3. 国际贸易中的违约问题的解决办法

双方提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或者合同操作;

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

4. 国际贸易中都有那些条款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4)国际贸易中怎样构成数量违约扩展阅读:

按商品移动的方向国际贸易可划分为:

1、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将其他国家的商品或服务引进到该国市场销售。

2、出口贸易(Export Trade):将该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出到其他国家市场销售。

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A国的商品经过C国境内运至B国市场销售,对C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由于过境贸易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WTO成员国之间互不从事过境贸易。

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是就每笔交易的双方而言,对于卖方而言,就是出口贸易,对于买方而言,就是进口贸易。此外输入该国的商品再输出时,成为复出口;输出国外的商品再输入该国时,称为复进口。

5. 技术合同中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量

在技术合同中,应该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违约金金额。
根据《合专同法》的规定,属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果双方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对方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 国际贸易中的违约题

因为合同规定用麻袋装,而在装运时,由于麻袋数量不够,有100公吨大豆改用塑料袋包装回。这样构答成违约。此时,应该速洽买方,说明情况,并经过买方同意,修改合同的包装条款,即100吨允许用塑料袋包装,这样就没有漏洞了。

7. 国际贸易中违约的定义

所有的违约都按照合同走,合同上没有的上仲裁庭(一般都是第三地的仲裁庭)

8. 国际贸易中关于“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的问题,求高手帮忙解答

1、既然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那么,则合同的约定,卖方最多或最少可交的货物数量不超过5%,即最多交105吨,最少交95吨货物,并由卖方安排。

2、除非合同中有关于多交或少交货物的价格另外计算。一般实际操作层面都不这样自找麻烦地约定多交或少货物的价格,即实际操作时,货物的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降时,由卖家自行安排多交或者少交货。而多交货或者少交货的数量,只要在合同约定的溢短装的数量范围内就不算违约。

9. 国际贸易中数量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 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在洽商交易时, 应正确掌握进出口商品成交的数量, 防止心中无数, 盲目成交。
1. 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掌握出口商品的成交量, 在商订具体数量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当我们确定向某市场出口时, 应了解该市场的需求量和各地对该市场的供应量, 有效地利用市场供求变化规律, 按国外市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成交量, 以保证我国出口商品能卖得适当的价钱。对我国出口商品的主销市场和常年稳定供货的地区与客商, 应经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 防止因成交量过少或供应不及时, 而导致国外竞争者乘虚而入, 使我们失去原有市场和客户。
(2 )国内货源供应情况。确定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 应当同国内的生产能力货源供应状况相适应.在有生产能力和货源充沛的情况下, 可适当扩大成交量; 反之, 如货源紧张, 则不宜盲目成交,以免给生产企业和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3 )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数量时, 还应考虑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动态。当价格看跌时, 如有货源, 应争取多成交, 快抛售; 价格看涨时, 不宜急于大量成交, 应争取在有利的时机抛售。
(4 )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应与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 对资信情况不了解的客户和资信欠佳的客户, 不宜轻易签订成交数量较大的合同, 对小客户的成交数量也要适当控制, 对大客户的成交数量过小, 势必缺少吸引力。总之, 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2. 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为了正确地掌握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 一般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1 )国内的实际需要。在洽购进口商品时, 应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 避免盲目进口。
(2 )国内支付能力。确定进口商品数量, 应与国内支付能力相适应, 当外汇充裕而国内又有需要时, 可适当扩大进口商品数量;反之, 如外汇短缺, 而非急需商品, 则应控制进口成交数量, 以免浪费外汇和出现不合理的贸易逆差。
(3 )市场行情变化。在洽购进口商品时, 还应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变化情况确定成交数量, 当市场行情发生对我方有利的变化时,应适当扩大成交数量; 反之, 则应适当控制成交数量。

(二) 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争议, 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比如,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 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 还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 如“ 中国大米1000 公吨, 麻袋装, 以毛作净”。某此商品, 如需要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时, 则数量机动幅度多少, 由谁来掌握这一机动幅度, 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作价, 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此外, 在进出口合同中, 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 about , circa, approximate ) 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 成交数量只是一个约量。因为, 各国和各行业对这类词语的解释不一, 有的理解为2%的伸缩, 也有的理解为5% , 甚至10% 的伸缩, 众说纷纭, 容易引起争议。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这个约数,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 的增减幅度。鉴于国际上对约数有不同解释, 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履行合同, 某些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商品, 特别是大宗商品, 可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三) 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 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 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 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 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只要卖方交货数量在约定的增减幅度范围内,就算按合同规定数量交货, 买方就不得以交货数量不符为由而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为了订好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 需要注意下列几点:
1.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 如3% 或5% 不等。究竟百分比多大合适, 应视商品特性、行业或贸易习惯和运输方式等因素而定。数量机动幅度可酌情作出各种不同的规定, 其中一种是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 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 在此情况下, 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范围内, 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 另一种是, 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 还规定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此情况下, 卖方总的交货量, 就得受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 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 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 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此外, 有的买卖合同, 除规定一个具体的机动幅度(如3% )外, 还规定一个追加的机动幅度( 如2%) , 在此情况下, 总的机动幅度, 应理解为5%。
2. 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 由谁行使这种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呢? 一般来说, 是履行交货的一方, 也就是由卖方选择。但是, 如果涉及海洋运输, 交货量的多少与承载货物的船只的舱容关系非常密切, 在租用船只时, 就得跟船方商定。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交货机动幅度一般是由负责安排船只的一方( 如FOB 的买方)选择, 或是干脆由船长根据舱容和装载情况作出选择。总之, 机动幅度的选择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由买方行使, 也可由卖方行使,或由船方行使。因此, 为了明确起见, 最好是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过去, 我国按FOB 条件从国外进口一项大宗商品, 合同规定卖方交货总数和每批装船数量均有5% 的机动幅度, 此项机动幅度都由卖方确定。显然, 此项规定是极不合理的, 今后应当避免。
此外, 当成交某些价格波动剧烈的大宗商品时, 为了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根据自身的利益故意增加或减少装船数量, 也可在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 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 才能适用。”
3.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目前, 对机动幅度范围内超出或低于合同数量的多装或少装部分, 一般是按合同价格结算, 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但是, 数量上的溢短装在一定条件下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按合同价格计价的条件下, 交货时市价下跌, 多装对卖方有利; 但如市价上升,多装却对买方有利。因此, 为了防止有权选择多装或少装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 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 也可在合同中规定, 多装或少装的部分, 不按合同价格计价, 而按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计算, 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如双方对装船时或货到时的市价不能达成协议, 则可交由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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