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际贸易中几种海运提单的分析
船东提单MASTER BILL OF LOADING
货代提单HOUSE BILL OF LOADING
直达提单DIRECT BILL OF LOADING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ILL OF LOADING
联运提单THROUGH BILL OF LOADING
『贰』 国际贸易中,谁拥有海运提单谁就拥有货物所有权吗货代签发的提单又用什么用
海运提单按照签发人来说有承运人提单和代理提单。
区别在于:承运人签专发的提单可以直接到目属的港换取提货单,而代理签发的提单一般适用于FOB指定货物,或者其他方便结汇时出具的小单,这种提单需要在目的港换得承运人提单之后再换取提货单,一般收货人只有在目的港向有关的代理支付了海运费之后才可以换取承运人提单。
另一种情况是为了顺利结汇签发的代理提单只是为了表面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顺利结汇,而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去换单提货。
『叁』 货代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理论界认为货代提单是运输代理人收到货物的收据,是托运人与货代公司的运输合同,它有别于海运提单的本质特征是它不是物权凭证。事实上,目前没有统一的国际规则对货代提单进行规范,也没有一个针对货代提单进行统一解释的国际惯例可以沿引,进出口企业在出口时应针对具体的贸易对象与货代提单本身的法律适用来识别货代提单的法律性质。
货代提单的合同性质分析
在我国,常说货代提单(HOUSE B/L)是由运输代理人(FORWARDER, 通常是指无船的承运人NVOCC)向托运人(CONSIGNOR)签发的提单,货代公司以托运人的名义出现,船东作为承运人向货代公司出具海运提单,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船东凭海运提单发货,而货代提单持有人只能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公司或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换取船东开具的海运提单,再凭海运提单向船东提货;或先由货代公司(或其代理)凭海运提单从船东处提取货物,货代提单持有人再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公司或其代理人提货。
在我国,货代提单可以认为是一种运输合同。货代提单可以证明在运输代理公司与托运人之间就货物的特定运输事项达成了一项委托协议的事实,货代提单不一定全面而具体的体现当货物在运达目的后出现了物权归属纠纷时的货物归属,但可以证明在运输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这一委托运输的关系是存在的,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该货物从托运人转移到货代公司以后,不管船运公司是谁,货代公司有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货物从货代提单中载明的启运地运到货代提单载明的目的地,但实际承运货物的船公司与托运人都不产生直接的合同关系。另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货代提单签发时,托运人是向货代公司交付运费并由货代公司开具全程运费收据,而非代收运费收据,即使实际承运人根据国家法律或行业公约等规定承担运输连带责任,就凭货代公司出具的运费收据而非代理费收据这一事实就足以确定货代公司是作为运输义务的承担者身份出现的。而在国际贸易的现实中,虽然不同的货代提单有一些个性化的内容,但其基本内容反映出这样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当货物不能照提单中指名的内容准确运抵目的地时,托运人有权依据这一合同将货代公司作为第一被告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这一方面来讲,在我国,货代提单是托运人与贷代公司的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是以承运人身份出现的,尽管它自己没有船只,但是它是无船承运人,这是与船运公司的唯一区别,单从运输合同关系上讲,它与托运人的关系与海运提单中船运公司与托运人的关系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出口企业选择的是国外货代公司,情况可能就不一样。因为,国外一些国家对于货代提单有不同的规定,许多国家的货运代理人不负责货物到达目的地,货代提单只是一份委托办理运输事务、代签海运提单的一种委托合同和证明货物已由货代公司代收的收据,托运人的委托事项不是将货物从出发地运往目的地,而是代托运人联系与办理租船订舱、提货、报送等,因此,其性质只是一份一般的委托合同,其收取的费用也只是代理费,在货物不能到达目的地时,它是作为与海运提单相关的第三人来承担法律责任的。
货代提单是否为物权凭证的法律分析
许多学者认为货代提单区分于海运提单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因为它不能凭此向船公司提取货物。其实人们忽视了物权法本身对物权凭证的界定。在物权法当中,“物权凭证”是指法律上认可的可以证明物权归属的一种法律证据,即使是海运提单,它是不是物权凭证也要看适用的法律是否认同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因为只有采用物权法体系的国家才有这个概念,货运的归属在出现纠纷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和用以识别的证据。运输单据是否可以流通也要看该凭证的具体应用方式和市场的接受程度,法律如果没有禁止其流通,这个问题就不是可以流通的问题,而是流运性强弱的问题,因此,当然就由交易主体自己决定,而并不是法律性质决定的。人们对记名提单的流通性讨论源于许多国家的确对记名提单有明确规定不可流通,但并不能以此判定货代提单就不可流通,更不能以其流通性来判定它是否是物权凭证。以我国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例,不动产的产权证,它无疑是一种物权凭证,但它是记名的,不可流通转让,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这样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可见,法律上讲的物权凭证强调的是一个在法律上认可的可以证明物权归属的证据,而物权本身归属是法律承认的事实来决定,这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在各国的物权法中,虽然对动产物权的保护与不动产在形式上有所区别,但在目的上是一样的。由于动产物权转移快,动产种类与形式繁多,其物权如都要通过登记制度来签发一个凭证加以证明是不现实的,因此大陆法各国法律动产物权的归属认定往往主要依据原物权所有人转移物权的意思表达与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及受让人合法占有的事实来认定物权转移的。如果说有什么能证明这种物权转移后的归属,那就是转移物权的契约和其它证明原物权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使之合法占有该标的物的一些证据。这里可能包括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提单、收货单、发票、其它银行结算单据等可能都能证明,但没有一张单据可以独立作为一张物权凭证而存在。离开了受让人的身份,原物权转移的合意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提单除了使提单持有人一时占有货物外,它即不反映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也不能反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转移货物物权的合意是通过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来表达并通过承运人代为交付货物来实现标的物的交付。承运人无权签发一张可以证明货物买卖双方物权的凭证,因为物权是法定的,并不由承运人来设定。提单仅能限定货物的提货权,但提取了货物的人,是否是合法的物权所有人,是不能以提单作为凭证的,只能由法律认定的事实来确定。比如,在买方对该项货物未付款,又取得了提单并提取了货物的情况下,无论是《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还是各国的物权法的规定中都保护卖方对货物的处置权,此时提单不可以证明物权已经转移。提单所代表的提货权只可以认定提货人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指定的提货人,承运人按约定交付货物,不管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有何纠纷或他们之间的货物的交易行为是否最终实现,或物权是否转移,承运人已经完成运输合同的义务,它可能在一些具体纠纷中与其它文件共同证明该指定提货人是合法享有物权的人,充当物权凭证,但这种性质,并不是海运提单特有的。货物的物权归属是运输合同之外的货物买卖与国际结算等法律事实来确定的,海运提单只是协助确认了货物买卖当中货物交付事实的存在,但并不是只有海运提单才能证明这一事实的存在。许多情况下,货代提单也能证明货物交付事实完成。
货代提单签发人的身份确定
出口企业在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承运人”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法律当中甚至国际规则与惯例当中有不同解释这一事实。从货代提单签发的时间上看,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其它国家,贷代提单都是在货运代理人收到托运人的货物以后签发的,可以证明货代公司已经收到托运人所委托的货物,但由于对承运人身份的确定各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货运代理人不一定就是承运人。这与海运提单是有明显区别的,海运提单中的承运人身份是不容置疑的。当货物中途灭失,或收货人未能收到货物,货代提单只能证明托运人的确已经将货物送交了货运代理公司这一事实。而从货物占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上讲,承运人身份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货代公司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被买卖双方统一理解为承运人,但有些情况下却不是。它的收据性质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作用,它不等同于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这一法律性质,因为作为签发人的货代公司是否是承运人这取决于它所适用的法律及签发时的具体内容的规定。比如,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关FCA货交承运人的术语中是这么解释的:“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任何人。
『肆』 【国际贸易】提单SHIPPER的问题。
既然是委托了代理公司办理出口手续,那么,提单的SHIPPER当然是代理公司,尤其是回信用证结算,答提单的SHIPPER一定要是受益人(代理公司)——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所以,提单上的SHIPPER不应该是你们。
『伍』 贷代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海运提单:MASTER BILL OF LOADING
货代提单:HOUSE BILL OF LOADING(FORWARDER BILL OF
LOADING)
两种提单的区别:
1、海运提单是船公司出的提单,只要有海运提单,任何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直接向船公司提货。
贷代提单是货代基于海运提单出的提单,需要在目的港的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换取海运提单。
2、如果你想预付运费并快捷提货,就出海运蝗单,还可以省十几美金换单费。如果你想控制货权、运费到付等,你就要出贷代提单,货代可以帮你做到这些,当然、不是免费的。
3、如果你的货物不是整柜的,而是零散的货物,就一定只能出贷代提单,因为船公司是不会帮你拼箱的,到目的港也不会帮你分货。
4、如果你是做L/C的,但是你在规定的交货期生产不出来,上不了船,那么你可以选择出贷代提单,并且要求货代帮你倒签提单。当然这个也是不正规的做法,所以一般要你出担保函。
5、海运提单是最基本的物权凭证,里面的许多条款你无法左右。
6、一般的货代单编号,不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和进口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不一样;
7、货代提单上都有换单公司名称和联络方法,而该联络公司不是外代或外运等口岸船代公司。
8、货代提单一般在页面上有显示as
agent of carrier的字样,海运提单则显示为as
carrier
注:
如果不是货款预付的话,就得特别小心是海运提单还是货运提单了,一般是要求要出海运提单的,否则货物可能有被货代领走的危险
『陆』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及如何交货
具体要看你使用什么贸易术语结算了。
FOB:提单有两份,一份随船走,一份在卖方那版里, 一般情况下卖方需要拿权着下列文件到议付行结算:海运提单、原产地证明、形式发票(其他看合同时怎么签的,如果要求卖方提供质量证明、重量证明、保险单等,则提供)。
『柒』 海运提单的种类:国际贸易海运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根据各种特定的需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船舶公司已将货物装在指定的船舶上后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是指船舶公司已收到指定货物,等待装运货物期间签发的提单。
2.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在提单上未批注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表面状况受损或包装不良等的提单。
3.根据提单是否可以流通分为“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在提单的抬头上注明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提单是不能转让的,只能由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提货;“指示提单”又称空白提单,在提单的抬头栏注明“凭指定”、“凭**人指定”。这种提单可以运用背书转让第三人,是可以流通的货运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分“直运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直运提单”是指中途不经换船直接运达指定港口的提单;“转运提单”是在货运过程中至少经过两艘轮船运输的货运提单。即装运港船舶不抵达指定交货港,在中途卸货交另一艘船舶继续运输的提单;“联运提单”是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由第一程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并能在目地港提货的运单。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5.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全式提单”又称繁式提单,是在提单的背面详细注明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各自的权利、义务的提单;“略式提单”只注明承运的货物的基本情况和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收货人等基本情况的提单。
6.“联运提单”限于两种以上的运输的运输方式的货运提单,他的使用与第四点提及的“按运输方式中的联运提单”相似。
『捌』 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业务中,提单是由谁开据的是船长还是货代代理
提单两者都可以开复据.船公司签发的提制单叫MASTER B/L 即海运提单,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代签发的提单叫HOUSE B/L即货代提单.两者明显的区别就是提单上抬头不一样,海运提单以船公司为抬头,货代提单以货代名称为抬头.此外到目的港的收货方式也不一样,货代提单需多收取一个换单费用.如果客户没有要求,两种提单都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