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请问两题国际贸易中关于保险险别和投保的问题!谢谢前辈回答!
我是保险公司的。
第一格问题:你这种属于共同海损,因为在海洋运输途中,船内舶、货物容或者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第二个问题:一切险属于基本险,它并不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战争险和罢工险属于特殊险,特殊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所以如果需要你还应该另行加保,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般将罢工险和战争险同时承保。如果投保了战争险又需要加保罢工险时,仅需在保单中附上罢工险条款既可,保险公司不再另行收费。
『贰』 国际贸易海运应特别注意细节有什么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息息相关,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由于海运成本低,适货性强,是国际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时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风险高,复杂性强,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发生在海运环节的问题或纠纷也很多。正确区分国际贸易责任和海运环节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规避风险,保障贸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一、承运人的无正本提单放货与买方欺诈
按照我国法律和主要海运国家的法律,承运人应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却屡遭无单放货之害,使出口商货、款两空,从海事法院审理的这类案件看,涉及标的金额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外国进口商通过在贸易合同中签定FOB价格条款,掌握租船、订舱权,然后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再由境外货代委托一家国内货代具体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并由境外货代作为无船(或称契约)承运人签发House提单给托运人即国内出口商。外国进口商自己凭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在国外提货,这样外国进口商就不必付款赎单了。案发后,国内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约承运人或该契约承运人根本不来国内应诉。而实际承运人由于已经收回了自己的海运提单,法院不会判其承担责任。如何避免这些风险,法官提示:第一、在签定贸易合同时掌握租船、订舱权,不给外国进口商利用无正本提单进行欺诈的机会;第二、如果外国进口商坚决要求FOB价格条款,那么国内出口商应要求其由实际承运人运输并签发提单或签发已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契约承运人提单,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赔偿。否则一味迁就外国进口商等于自己如瓮。第三、国内进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外贸人员的海运知识的培训。保证贸易各个环节的安全。
二、利用贸易风险转移,加强自我保护,避免损失。
国际贸易中,由于价格条款的不同,买卖双方的风险会发生转移。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进出口企业知道了海运环节出现纠纷可以向海事法院寻求司法救助。殊不知,即使海运中发生问题,并不是国内进出口企业都能得到支持。比如,山西一家进出口公司向加拿大温哥华出口3箱不锈钢连接器。根据贸易合同,国内卖方如果超过装船期15日或货物短少超过10%,应支付相当于货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卖方在天津港将3箱货物交付了承运人,遗憾的是加拿大公司只收到了两箱货物,短少一箱。加拿大公司和山西公司均要求承运人和代理人寻找但未果。于是加拿大公司以山西公司违约为由,要求补发一箱货物并支付违约金。山西公司按加拿大方的要求补发了货物。6个月后承运人找到了短少的一箱货物并交付收货人。因收货人不再需要该货物,要山西公司自行处理。山西公司没有其他客户只好将货物降价处理给加拿大公司。而后山西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对承运人及代理人的诉讼,要求赔偿货物降价损失,补发货物运费及违约金。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货物的交付超过合理期限负有责任,但没有判令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支持原告山西公司的请求。为什么?其一、从原告提赔的损失项目看,根据贸易合同山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为装船期超过合同约定日期15日以上及货物短少超过10%,而本案装船期在合同约定期内,发货数量没有短少,而且根据合同的CIF价格条款,山西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完成合同义务,此后所发生的短货风险应由加拿大公司承担,原告不负有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所以山西公司的违约金损失不是合理的必然损失。其二、关于货物降价损失,法院认为该货物不是季节性货物,亦未受到损坏,故降价非承运人迟延交付造成的必然损失,而是贸易双方的行为,对该损失不予支持。就这类案件法官提示:在贸易中中方应注意利用风险转移原则,不该赔的不能赔,否则赔也白赔。当然在付款方式上也要选择信用证或托收方式。不然,外方采取不付款也会逼迫我方让步,使国内进出口商赔了不该赔的。
三、货物短少、损坏、灭失与承运人责任
国际贸易的特点是一头在外,由于交易是跨国进行的,加上海运环节复杂以及海上特有的风险,收货人接受的货物很可能出现诸如短少、损坏、灭失的情况,我国进出口商在签定贸易合同时要有防范风险的意识,首先要把纠纷的管辖权争取在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这样可以降低诉讼或仲裁成本,许多进出口商都有过在国外打官司,嬴了官司赔了钱的经历,原因是要支付国外律师高昂的费用。那么在我国进行贸易纠纷的诉讼和仲裁是否万事大吉,结论是也有弊病,理由是如果贸易相对方在我国无财产,即使胜诉也可能得不到执行。这时就需要诉讼技巧,首先要准确判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存在不可免责的过失,如果存在要及时对船舶采取保全保全措施。例如,南京某进出口公司,从印度进口几万吨豆柏,其持有正本清洁提单,但在天津港提货时,发现部分豆柏结块、变红,进出口公司的人员下到舱底发现发现舱底温度过高,认为承运人存在管货过失,而承运人认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遂向海事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由验船师对船舶进行检验并在船舶离港前,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外轮取得了30万美元担保。庭审中承运人提出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但大量证据显示货物结块、变红是承运人给油舱加温所致,承运人应当预见油舱加温会使货舱低部温度升高,而未采取垫舱的措施。其行为属于管货过失。据此,判令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南京进出口公司得到了二十余万美元的赔偿。
以上是笔者从法官的角度对国际贸易海运环节出现问题的总结。由于视角有限,规避贸易风险的方法也有限。衷心希望能给我国外贸进出口企业和海运企业以警示,克尽职责,并祝交易成功。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叁』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在选择投保险别的时候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一般要对一下几个因素进行考虑:1.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2.货物的内包装情况;3.货物的运输情况容(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4.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等;5.目的地的政治局势。综合考虑所出货物的各种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
谢谢
『肆』 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因火灾、爆炸、雷击、冰雹、暴雨、暴风、洪回水、地震、海啸、地陷答、崖崩、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货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为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的货物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补充一下:若需要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可以到易物流保险超市。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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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为什么要投保运输险
主要考虑的货值和抄风险,国际货物运输中偶然会出现或者码头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者遇到不可预测的灾祸
比如说台风
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损,为了避免发生这种情况造成比较大的损失,一般最好投下保险,特别是对远洋线路的货物,船期较长,发生意外的可能性比较大,一般情况下,如果货物货值较高较贵重,比如说精密仪器呀
高档玩具之类的,最好做下保险,其他货值较低的话,根据情况,可做可不做。
『陆』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在选择投保险别的时候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险别选择五要素
在投保时,你总是希望在保险范围和保险费之间寻找专平衡点。要做到这属一点,首先要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做出评估,甄别哪种风险最大、最可能发生,并结合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来加以权衡。
多投险种当然安全感会强很多,但保费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出口商投保时,通常要对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
货物的包装情况;
货物的运输情况(包括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
发生在港口和装卸过程中的损耗情况等;
目的地的政治局势,如在1998年北约空袭南联盟和1999年巴基斯坦政变期间,如果投保战争险,出口商就不必为货物的安全问题而心惊肉跳了。
『柒』 在选择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1、在选择进出来口货物的运输方源式时应考虑的因素有:价格、时间要求,物品的价值等。
2、进出口货物是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的合称,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出口货物。
3、运输方式,是指为完成客货运输任务而采取的一定性质、类别的技术装备(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和一定的管理手段。运输方式主要分为铁路、公路、内河、海上、空中和管道等6种,它们的性质、技术经济特点和运用范围也不相同。
『捌』 进口货物保险应该注意什么
进出口货物保险投保注意事项:
1、投保申报情况必须属实;
2、投保险别。币制与其他条件必须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的要求相一致;
3、投保险别和条件要和买卖合同上所列保险条件相符合;
4、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如保险目的地变动。船名错误以及保险金额增减等。
进出口货物保险索赔注意事项:
当被保险人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的索赔问题就产生了。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同时还应以收货人的身份向承运人办妥必要的手续,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
1、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4、备全必要的索赔单证:
1) 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 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
3) 发票
4)装箱单。磅码单
5)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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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索赔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有哪些
一、被保险人发出货物受损通知
发现货物受损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让其来检验货物受损情况,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货受损情况填写“定损单”。
1. 对于受损明显的货物,要尽可能地保留现场,并取得承运人或港务理货部门的证明。
2. 受损不明显的货物,收货人应聘请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3. 受损货物若属于第三方责任,而第三方拒绝赔付或拖延不理赔时,转向保险人索赔,并将有关文件交给保险公司。
二、索赔所需的单据
1. 提单正本
提单的货物收据作用表明了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交付货物时不能按其提交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货损或货差的存在。
2. 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这些单证是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单证。如果这些卸货单证注了货损或货差情况,并经船舶大副签认,而在收货单上又未做出同样的批注,就证明了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
3. 重理单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复查”或“重理”的批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货物有否短缺。
4. 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定货物受损程度时,可以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物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damage & shortage)。
5. 商业发票
6. 装箱单
7. 修理单
用来表明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机械等货物的修理所花费的费用。
8. 有关文件证明索赔的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
此外,其它能证明货运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责任所在单证都应提供。
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内容衔接、一致,不能自相矛盾。
三、保险公司赔付后再找责任人
1.若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过多时,在赔付完被保险人后,会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但一般追偿过程较困难。
2.若赔付金额较少时,保险公司赔付后,由其内部承担赔付的金额,而不再追加责任人。一般大的保险公司,会将其保险货物分保出去一部分给再保险公司,即风险转移,并与其签定协议,会在协议上规定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若出现索赔,保险公司赔偿完受益人后,会按他们所签协议来分担。
四、第三方责任
货物出险后,若属于第三方责任时,受益人可以持保险单及提单正本直接找第三方或向保险公司,具体找哪一方来赔偿,由受益人来决定,哪个赔偿的金额多,就可以找哪个赔偿。而实际上第三方或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大体上差不多。受益人也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会取得代位追偿权,再找第三方的责任。受益人不可以得到双份的补偿,因为保险公司的赔付是一种补偿性的。
五、索赔过程中费用问题
货物出险后,受益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再协同其它责任方一起去现场地堪查货物受损情况。到场的有保险公司、船公司、场地有关责任人、收货人及其他与该货有关的人,而该责任人因到场而产生的费用,若货物受损由保险公司赔偿时,该费用也由保险公司一起承担。换句话,就是对于货损产生的查看费用、理赔费用也在保险公司赔付的责任范围之内。若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之外,则找引起货物受损的当事人赔付。对于货物受损责任不明确时,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拾』 国际贸易中的保险学问题
是挺复杂的。我尝试着回答一下
现讲一下题目中的一个硬伤,阿曼应该是阿拉伯半岛上的亚洲国家,不是非洲国家。
1、答:
存在的风险因素包括:粗分一下主要有:货物运输(包括装卸、储存)途中的财产灭失风险,运输过程中货物价格波动的风险,以及外方在收货后不予付款的拒付风险。
2、答:
投保适当的保险以及加强对贸易对方的信用风险管理,是规避以上风险因素的主要手段。
3、答:
主要有《协会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附加《战争、罢工拓展条款》、《变色、锈蚀条款》;及《出口信用保险》。如果货物在卸货港存放的时间超过60天,则还应投保《财产一切险》附加《盗抢条款》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主要保障货物运输装卸存储途中的财产灭失风险,而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保障对方拒付货款的风险。
4、答:
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如实申报的货物交易价值的110%,此上浮的10%即为保障此类风险(同时还包括标的出险后由于时间延误的问题造成的其他一些费用和损失)而定,如若投保人认为此项保障程度尚有不足,可申请提高上述上浮比例,但不应超过30%,同时支付相应保费。
在出口信用保险中,保险人给与交易对象的授信额度取决于投保人与交易对象签订的贸易合同中的合同价格。如若价格发生波动,在交易实际发生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提出增加或减少授信额度,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减以及增减的幅度。但投保人应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财产一切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取决于投保人根据贸易价值向保险人如是申报的价值。如果在保险期限内价格发生波动,在货权发生转移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并缴纳相应保险费。
5、答:
无论是货物运输保险还是出口信用保险,其保险期限均属航次险类,即从所保障风险的开始作为保险期限的开始,以及所保风险的结束作为保险期限的结束。不存在未到期保险合同的问题。
而财产一切保险,投保人则应向保险人提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会在原保费中扣除相应短期保费后(日比例或月比例可选其一),向投保人退还剩余保险费。
6、答:
1、具体参见《协会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条款》及《出口信用保险条款》及《财产一切险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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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不做广告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