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正在写一篇国际贸易法的论文,是个案例分析,高分求教应该怎么写,因为是文章是英文的,我翻译了大概内容
承运方的员工犯了人为错误 加上运货的箱子质量有缺陷 所以责任在承运方
⑵ 国际贸易法的案例题啊!
1)因碰撞而船来期延误造成源的水果损失应由承运人来负责。
2)交货条件为CIF,如A公司已知船舶碰撞造成货损,但A公司仍有权向B公司交付提单——因为,CIF术语象征性交货,即A公司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舶后,即告完成交货义务。
⑶ 关于国际贸易法的案例 高分悬赏
我方以CIF进口,意味着韩方需办理运输和报险。在该案例中,韩方虽然出具证明,表明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的,但未按CIF要求办理保险,错在韩方,我方公司可以索赔或拒收。
⑷ 国际贸易合同中英文实例,急用!!
随便找本外贸英语的书 上面例子多着呢 抄吧
⑸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英文的。。。
1.The Chinese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loss. As per the clause of CFR term,the exporter is responsible for notifying the shipping details ASAP and the importer can arrange the insurance in time.If the notify delayed and cause the loss without insurance covering,the expoeter must bear the loss.
2.In this case, the crux lies is the date of reaching the destination.Because it is normal for vessel delay on sea shipment.The seller cannot control the shipping times on the sea.So the L/C should amend for the reach time,instead of the departure time.
⑹ 国际贸易法 案例分析题
1、加方没有违约,来可以源将货物卖给他人。
因加方的去电要求汇5000英镑,而英方复电却明确规定“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按《公约》规定,这是对原发盘的实质性更改,应视为有条件的接受,构成一项新的发盘,所以这笔交易没有达成。
2、(1)甲公司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叫预期违约。
(2)乙公司的补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3、(1)买方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交货的撤销,他只能对第五批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一个分批交货合同,各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况且成交的是大米,某一批交货的品质有霉变,不一定影响其他各批货物的品质,因大米品质没有相互依存的关系。其次,买方也无其他充分理由断定,因卖方第五批交货品质不符,今后各批交货都会是品质不符的。但由于第五批大米确定品质不符,所以能就这一批提出索赔。
(2)若成交的是一套大型机械设备,其中一批品质违反合同(若又是根本性违约),那么买方不但可以宣告从这一批开始的以后各批货物无效,而且还可提出退回过去已交付的几批货款。因为一套大型机械设备的分批交货,各批之间的品质是相关联的。
⑺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的案例
首先必须了解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回赔”。其责任答范围主要包括: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B.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C.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D.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F.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H.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鉴于案例所给材料判断,船体沉没应该成立全损,因此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⑻ 求一篇关于中国对外贸易的案例,最好中英文都有
我想这应该是你要的。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0608/1155778138389.pdf
这里有一些 http://finance.ce.cn/macro/myal/
一、案件回顾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案件调查。2004年4月13日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烧烤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案件;2004年11月1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反补贴终裁,决定终止本次反补贴调查,并将退还已征收的临时关税。我国在国外对我国产品发起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中取得了胜利。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补贴额为1.25(人民币)元∕公斤;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对涉案产品作出了存在损害的肯定性裁决。自此,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案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2004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进行当中。
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反击。该项议案是由美国参、众两院,共和、民主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的,议案的名称为《2005年停止海外补贴议案》(SOS)。
二、案件分析
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开创了我国对外贸易领域遭受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的先河;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也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在国际贸易领域,世贸组织成员通常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3种形式。2004年以前,反倾销措施一直是外国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的最主要形式,保障措施的使用很少,反补贴措施则从未使用过。加拿大的行动和美国将对反补贴法进行修订给我们发出了危险的信号,今后,外国将更多地利用反补贴措施对我国进行贸易制裁。与作为企业行为的倾销相比,补贴通常是政府的一项政策或措施,所以往往覆盖面广。如果说倾销是一种个别、微观的现象,补贴则往往带有宽泛、宏观的特点。外国一旦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涉及面将更加广泛,将是一个行业或数个行业,而且政府的行为也将成为调查规制的对象。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通常都试图努力证明其生产经营均按市场机制运作,要求承认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使用自己的实际成本,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我国政府也在积极、努力地使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然而一旦在这一点上取得成功,就必须立即想到另一点,即西方的反补贴法就会得到适用。因为按照发达成员的做法,反补贴措施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我国政府和出口企业在争取市场经济待遇的过程中,一定要高度关注可能随之而来的反补贴问题。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只是一个试探性的开始。如果加拿大的试验成功了,其他成员就会争先效仿,其后果对中国肯定不容乐观。正如美国反补贴修改议案发起人所指出的:“根据现行的反补贴法,如果发现法国、巴西、日本或是其他任何市场经济体有不公平的贸易行为的话,我们就可以对它们施加反补贴税,但是我们却不能对中国、越南等非市场经济体施加反补贴税。这种不平衡的现象,被美国对中国的巨额贸易逆差衬托得格外明显。我们需要一系列的补救措施,迫使中国遵守游戏规则。我们提出的这项议案,能够填补美国贸易法规中最大的一个漏洞。”从美国的修改反补贴法的意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所面临的新的困境。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政府将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其他成员一旦对中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中国政府的每个政策和项目都有可能成为被调查的对象。所以,我国政府应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为我国出口贸易的“航母”保驾护航。(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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