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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国际贸易条款

发布时间:2021-01-30 03:52:05

A. 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

国际贸易的历史演变过程:

1、国贸起源: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在商品和劳务等方面进行的交换活动。它是各国(或地区)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的主要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或地区)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关系,是由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的。

由于对外贸易是一国与别国之间发生的商品交换,因此,把对外贸易按商品分类和按国家分类结合起来分析研究,即把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研究结合起来,可以查明一国出口中不同类别商品的去向和进口中不同类别商品的来源,具有重要意义。

2、资本主义方式准备时期,实行的是保护政是重商主义下的强制性贸易保护政

3、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出现了两种政策,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

4、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推行带有垄断性质的超保护贸易政策

5、二战后,出现了两中倾向,一是20世纪50年代带70年代出现了贸易自由化。二是70年代中期以后,出先了新贸易保护主义。

6、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发达国家开始推行协调管理贸易政策。

7、当前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

(1)1953年国际贸易条款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的方式变革:

无纸贸易(简称EDI),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代替传统的纸面单据进行贸易活动,将标准的经济信息通过通讯网络,在商业伙伴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传输和处理,以实现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利用EDI,可以大量减少甚至消除在传统贸易过程中的各种纸面文件和单据,避免数据的重复输入,简化工作程序;

这不仅能加快信息的反馈速度,可及时得到大量的商业信息,减少差错,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便于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还可提供更有利于企业的贸易机会和条件。

无纸贸易始于60年代,但到80年代才逐步扩展到国际贸易领域。从1992年开始,美国的进出口贸易报关都采用EDI;日本结合EDI的应用开发了“战略信息系统(SIS)”;韩国也建立了EDI服务系统――韩国贸易网(KT―NET);

中国政府已成立“中国促进EDI应用协调委员会”,负责推动EDI的应用工作;联合国也提出了应用EDI的贸易服务促进项目――ET200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正在制定有关EDI应用的国际法,为EDI在全球范围内普及使用创造条件。

B. 国际贸易条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

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为保证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国际贸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国际贸易业务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但由于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一般身处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较大的不同。概括起来,国际贸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等。
一、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年)
(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 维也纳,1980年)
(3)《联合国国际货物实卖时效期限公约》 (纽约,1974年)
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 年)
(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1968年)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简称汉堡规则, 1978年)
(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
(5)《修改华沙公约的议定书》 (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年)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
(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简称国际货约,1961年 )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
3、 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
(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 (日内瓦,1930年)
(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0年)
(3)《统一支票法公约》 (日内瓦,1931年)
(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 (日内瓦,1933年)
(5)《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1988年)
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马拉喀什,1994)
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
(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纽约,1958年)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 (马拉喀什,1994年)
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
(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 (简称华盛顿公约)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简称汉城公约,1985年)
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巴黎,1967年)
(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 (马德里,1995年)
(3)《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1971年)
(4)《世界版权公约》 (日内瓦,1971年)
二、我国的国内法所涉及的有关国际贸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等。
(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三、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
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常见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2、国际货款的收付方面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第 500 号出版物) 。
(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3、运输与保险方面
(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4、国际仲裁方面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四、国际条约、国内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C. 国际贸易的13条条款是指哪些

一)工厂交货( EXW) 本术语英文为“ Works(… named place)”,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负有在其所在地即车间、工厂、仓库等把备妥的货物交付给买方的责任,但通常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准备的车辆上或办理货物结关。买方承担自卖方的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二)货交承运人(FCA)
本术语英文为“Free Carrier(… named place)”,即“货物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它指卖方应负责将其移交的货物,办理出关后,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入照管。根据商业惯例,当卖方被要求与承运人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时,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照此办理。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三)船边交货(FAS)
本术语英文为“Free Along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上把货物交至船边,从这时起买方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另外买方须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四)船上交货(FOB)
本术语英文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送过船舷后交付,货过船舷后买方须承担货物的全部费用、风险、灭失或损坏,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五)成本加运费(CFR或 c&F) 本术语英文为“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必须支付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开支和运费,但从货物交至船上甲板后,货物的风险、灭失或损坏以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额外开支,在货物越过指定港的船舷后,就由卖方转向买方负担.另外要求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六)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本术语英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它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七)运费付至(CPT)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Paid to):t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本术语系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另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的结关手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八)运费及保险费付至(CIP)
本术语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除负有与“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九)边境交货(DAF)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即“边境交货(……指定地点)”。它指卖方承担如下义务,将备妥的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在毗邻国家海关关境前交货,本术语主要适用于通过铁路或公路运输的货物,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十)目的港船上交货(DES)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它系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把备妥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船甲板上不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的情况下,交给买方,故卖方须承担包括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所有费用与风险。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一)目的港码头交货(DEQ)
本术语的英文为 :“Delivered Ex Quay (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目的港)”。本术语指卖方履行如下义务,将其备好的货物,在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办理进口结关后,交付给买方,而且卖方须承担所有风险和费用,包括关锐、捐税和其他交货中出现的费用。本术语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十二)未完税交货(DDU)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即“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的地点交付,而且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另外须承担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买方须承担因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十三)完税后交货(DDP)
本术语的英文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它是指卖方将备好的货物在进口国指定地点交付,而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办理进口结关。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 国际贸易的13条条款是指哪些

国际贸易当中的13条条款,包括:

一、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装运 如规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对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3、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不规定具体期限,只是用“立即装运”、“尽速装运”等词语表示。由于这类词语在国际上无统一解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尽量避免使用。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应注意船货衔接的问题,以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局面。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装运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经进口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货物最后卸货的港口。目的港则由进口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凡数量较大,或受运输、市场销售、资金等条件的限制,都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域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该惯例还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对这类条款受益人应严格遵守,必须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

(二)转运(Transhipment)是指货物从装运港或发货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的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 买卖合同中分批分批装运和转运条款: 1、 允许分批,不允许转船。 2、 允许分批及许转船。 3、 允许转船,不允许分批。

E. 1953-1957年我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是多少以及主要贸易伙伴有谁呢

1953-1957年,由于受到美国的封锁,贸易对象比较少,主要是苏联、朝鲜、香港、澳门等国家与地区。

F. 1953年中国的外交政策有什么发展

中国高举和来平、发展、合源作旗帜,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既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和平。

中国将继续推动世界多极化,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中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方针,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友好合作关系。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合作,维护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进一步发展同发达国家的关系,努力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汇合点,妥善处理分歧。积极参与多边外交,维护和加强联合国及安理会的权威和主导作用,努力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中国政府和人民愿与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努力建设一个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

G.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啊!

答: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专
(5)违约责任;
(6)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
(7)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属8)当事人双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H. 翻译 国际贸易条款的历史

历史上重要的贸易条款贸易条款最重要的历史是:1. 华沙-牛津规则的国际法协会于1932年才确定到岸价合同; 2.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了九个美国商业团体1941. 六是修订后的价格计算方式确定1919. 这一点当然价格条款原产免费船上船边、成本及运费,成本 保险与运费和码头前. 3. 术语,发达国家和国际商会签发(基)在巴黎举行. 商会推出的第一版本术语-简称"国际商业条件"1936. 从此, 执业律师和贸易专家都算更新六次跟上国际贸易的发展. 术语术语理解为什么? 建立明确的规则和约束: 氮司运输司运输成本氮氮处理债务风险术语的国际规则所接受的政府,乐 乳糖当局和练习全世界诠释最常用的国际贸易条件. 要么减少或完全消除不确定性产生不同解释的条款在不同的国家. 术语的目标是减轻或减少混乱解读航运条件 剖到底谁有义务采取控制和/或保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一个特定点. 另外,<纲要>的条款将清理债务,为进出口货物、 并要求包装的物品. 怎么支付? 术语的范围仅限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销售合同就出货售出 但不包括"无形的"像计算机软件. 他们怎么不对付:"术语"不处理如下几个方面: 氮转移财产/所有权法律氮违反合同/缺商品氮氮付款地点职权管辖术语被广泛采用,虽然极其轻便次 行政院并非每个合同类型. 具体来说,合同的用词状态恰逢可使托运人和放弃义务 当买方接管货物保险. 术语的陈述,并非取代销售合同,扼权转让或所有权品. 因此, 不得使用的术语时可能出现的纠纷找关于付款或货物所有权.

I. 国际贸易中都有那些条款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 (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通知、滞期和速遣条款等内容。

运时间 装运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装运货物,如果提前或延迟,均构成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明确规定具体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规定跨月、跨季度装运。这种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进行备货和安排运输,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

(9)1953年国际贸易条款扩展阅读:

按商品移动的方向国际贸易可划分为:

1、进口贸易(import Trade):将其他国家的商品或服务引进到该国市场销售。

2、出口贸易(Export Trade):将该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出到其他国家市场销售。

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A国的商品经过C国境内运至B国市场销售,对C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由于过境贸易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WTO成员国之间互不从事过境贸易。

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是就每笔交易的双方而言,对于卖方而言,就是出口贸易,对于买方而言,就是进口贸易。此外输入该国的商品再输出时,成为复出口;输出国外的商品再输入该国时,称为复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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