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贸单证各种单据间的时间关系
双方先签买卖合同,要是信用证付款,进口方开信用证给出口方,出口前要和海关内申请报关,提供容相应的报关委托、核销单,发票(一式三份盖公司公章),同时要附随货单据通常发票就可以,检验证书和原产地证书这个要看具体产品是否需要,要需要就要提前申请和准备,CIF需要保险单,货发出后船公司提供正本提单。
㈡ 外贸单证各种单据的时间填制要求
时间顺序
1.汇票: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
2.商业发票:一般可以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也可以迟于提单日期,但是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或合理的交单日期。
3.海关发票:不应迟于提单日期。
4.形式发票:先于装运日期。
5.领事发票:不应迟于汇票和提单日期。
6.提单: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能早于最早装运期。
7.保险单:投保日期除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外,应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如果日期在提单日期后,则要有信用证特别许可,并写名保险责任及何时生效。
8.装箱单、重量单: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9.一般产地证书:可以迟于发票日期,但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10.普惠制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书发票上的号码和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11.检验检疫证书:不能迟于提单日期,但某些鲜活产品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12.出口许可证:先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13.受益人证明:晚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4.电报、电传或传真抄本: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3天内。但信用证规定早的,要按信用证。
15.船长收据或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6.船公司船证明: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7.运费收据: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㈢ 在国贸业务中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应注意哪些特别是保险单日期与提单日期.
在外贸业务中,我们经常做FOB或者CIF等价格条款,FOB条款和CFR下是由买方来投保版的,我们就以CIF来举例权说明:
众所周知,CIF是卖方投保,所以我们就需要在开船之前将货物投保,这样一来,保单的日期就要先于提单日期.假设我们的船预计5.22日开船,那么我们最晚要在开船前两天将货物投保.
至于你说的其他单据,一般来说,无非是产地证和质量,重量的检验证明,很容易想到,既然是做检验和做产地证明,当然是要在货物没有上船的情况下才可以做的,所以,一样会比提单的日期要早.
㈣ 国际贸易中提单日具体是在什么时候
提单日一般就是装船的日期也就是On board date.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㈤ 外贸中各种单据需要考虑的日期先后问题
其实楼主这样问有点笼统哦,进出口贸易虽然有一定的规定框架,但是很多单据的元素是可以变更通融的,不好一概而论。
我也试着回答一下吧——
A.发票日期(实际就是你做发票的那天,早于装船日)
B.提单日期(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日期,一般大多就是船开那天)
C.汇票日期(这个是可以和外商约定的,要看合同,要晚于提单日期)
D.L/C有效期
E.L/C规定装运期
F.L/C最早装船期
G.L/C最迟装运期
(以上的这几个日期其实都是合同中约定的了,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就记住一定要在L/C的期限内处理完规定单据的交接就好了)
H.保单日期(这个是保险公司自动出的,因为投保肯定是要在保险日期区间之前发生的,所以出保单日也大概就是保险发生日以前。比如你明天要运货了想投保,那么保单日期通常也不会拖到明天,除非你忘了投保了)
I.装箱单日期(同发票日期)
J.产地证日期(不是很有所谓,但是产地证是进口方通关要用的,一般要随着发票箱单一起寄给进口方的,所以日期看着办。。。)
K.商检证日期(商检什么时候出证就是什么时候,无法控制啊)
L.受益人证明日期(L/C交单日)
M.装船通知日期(通常得知装船信息,比如船名航次预计出港、到港日就可以发了,开船当日或者前一日发就可以)
N.船公司证明日期(这个不常用吧。。。)
供参考哦!
㈥ 国际贸易中各个单据的签发顺序及时间
在信用证下各种单据的签发时间如下:1.商业发票:一般可以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内,也可以迟于提容单日期,但是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或合理的交单日期。(坚持一原则,发票的签发日期是最早的)2.提单: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能早于最早装运期。
3.保险单:投保日期除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外,应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如果日期在提单日期后,则要有信用证特别许可,并写名保险责任及何时生效。
4.装箱单、重量单:与发票日期相同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不应早于发票日期。
5.一般产地证书:可以迟于发票日期,但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6.普惠制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书发票上的号码和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7.检验检疫证书:不能迟于提单日期,但某些鲜活产品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8.出口许可证:先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9.受益人证明:晚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0.汇票: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缮制汇票是出口制单的最后一个环节。
㈦ 国际贸易进出口中会用到多少单据对各个单据之间日期懂的来教教我..谢谢!
照理说,一般业务上流程是先报盘还盘,双方都接受了,就可以开立信用回证了,答这个时候,形式发票也可以做了,等到走货的时候,就是先报检做熏蒸,卫生证原产地证这些也是在出货前应该做好的。等装好货了,箱单发票就可以出来了,飞机起飞后或船开后提单就可以出来了,这个时候保险单也要做了。
大概也就是这些单据了。可能有些没在意,还想知道什么,可以再问下,呵呵
㈧ 国际贸易中单证的日期顺序
国际贸易中各个单据的签发顺序及时间:
1、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2、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3、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发票;
4、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5、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6、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7、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8、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9、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8)国际贸易中单据时间扩展阅读
外贸单证制作要求:
1、正确/准确(CORRECTNESS)。正确是所有单证工作的前提,要求制作的单据应首先满足单单、单证一致,其次各种单据应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各国/行业法律和规则的要求,第三单据还应与所代表的货物无出入。
2、完整(COMPLETENESS)。从某种意义上讲主要指一笔业务所涉及全部单据的完整性。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内容完整;第二、份数上完整;第三、种类的完整。
凭单据买卖的合同/信用证都会明确要求出口方需提交哪些单据、提交几份、有无正副本要求、需否背书及应在单据上标明的内容,所有这些都必须得到满足。
3、及时(INTIME;PUNCTUALITY)指单据制作不迟延。具体可以这样理解:及时制单、及时审单、及时交单、及时收汇。制作单据是个复杂的工程,多数单据由出口方完成,有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审核应齐抓共管,这样就可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全部合格单据向有关方面提交,及时交单肯定意味着能及时收汇,及时收汇意味着又一个良性业务环节的开始。
4、简明(CONCISENESS)指所制作的单据简单、明了。UCP500规定,“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加注过多的细节内容”,有关专家也指出,单据中不应出现与单据本身无关的内容。
5、整洁(TIDINESS)指单据应清楚、干净、美观、大方,单据的格式设计合理、内容排列主次分明、重点内容醒目突出。不应出现涂抹现象,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加签修改。
㈨ 在国际贸易中,汇票,发票等单据中的日期格式是怎样的,谢谢!
在国际贸易中,汇票,发票等单据中的日期格式可以按国际惯例填写,比如:2014.06.08,或者JUNE 08,2014。
㈩ <外贸单证实务> 所有单据的日期主要事项
结汇需要的单据的时间顺序为:形式发票,信用证,商业发票,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内发容票,许可证,产地证,保险单,商检证,提单,汇票。 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提单日不能超过L/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C的最早装运期;
保险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2天),不能早于商业发票;
装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商业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产地证不早于商业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尤其是鲜货,容易变质的商品;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补充:汇票的出票日期一般为议付日期,即议付行加盖日戳的日期,不得迟于L/C的有效期,但不得早于所有单据的出单日期(即是所有单据中最晚出单的),同时不得迟于交单日期
自己总结整理的,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