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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有哪些使用的例子

发布时间:2021-01-30 09:04:45

Ⅰ 近期有哪些国际贸易案例

案例: 1994年A.B.进出口公司向S.M.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大麻籽。对方开来信用证主要条款规定:“... Credit available by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Ltd. only. ... Covering 150 M/Tons of Hempseeds, Admixture and moisture must be identical with the contract No. DHF94308 stipulated. ... A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beneficiary and countersigned by buyer''s representative Mr. Smith, 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 certifying the quality to conform to sample submitted on 15th July,1994."(……由受益人开具的即期汇票,只限付给标准银行……150公吨大麻籽,杂质及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受益人出具证明并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证明品质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A.B.进出口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相符。在货物备妥后即邀请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检验货物。买方代表看货后亦认为货物符合样品和合同的要求,表示同意装船。A.B.进出口公司即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证书,证明所装运货物品质符合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并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A.B.进出口公司在装运后,于9月13日将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于9月29日开证行却提出如下单证不符:"1. 我信用证规定: " …The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pay to The Standard Bank,Ltd. only..." (只限付给标准银行),你方提交的汇票收款人却只表示: "pay to The Stardard Bank,Ltd." (付给标准银行),漏"only",违背了信用证规定。2、我信用证规定货的杂质(Admixture和水份(Moisture)必须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从你方发票和其它有关单据上都无法确定杂质及水份的含量已符合上述合同规定。3、你方出具的证书虽然已由史密斯先生会签,但其签字并非真实的,经与申请人事先向我行备案的签字存样对照,差别很大,故该证书无法生效。以上三点与证不符,经联系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速告处理意见,我行暂代保管单据。"A.B·进出口公司对开证行所提的三项不符点,经研究认为对方是无理挑剔。于10月4日即作出如下反驳意见:"1. 汇票收款人名称有三种惯例填法,即记名式抬头、指示式抬头和来人式抬头。记名式抬头即直接指定某某人为收款人。你信用证所规定和我提交的汇票均属于记名式标准银行,有无"only",其作用没有很大的差别,均以标准银行为该汇票的收款人。我们认为我汇票的收款人缮制方法已符合你信用证要求,应认为单证一致。2. 对货物规格含量问题,信用证规定杂质和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该合同规定杂质最高3%,水份最高12%8我发货票上亦同样记载杂质最高3%,水份最高12%。两者均相同,完全符合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怎能说单证不符?3. 关于我们出具的证书,证明货物品质符号1994年7月15日提供的样品问题。该证书己经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在检验货物后亲自会签,并非第三者签字,如何能说签字不真实? 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证书,我们按信用证要求的内容出具了;信用证要求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我们也已由其本人亲自签字了。史密斯先生只有一个人,怎能出现不同的签字? 因此我们完全不同意你行的意见,你行应该接受单证一致的单据,按时付款。"A.B.进出口公司信心十足地向开证行提出上述反驳意见,认为开证行这次无理可驳了。未料于10月9日又接到开证行的异议,其电文如下, "你10月4日电悉。1. 我信用证对汇票收款人明确规定: ''只限付给标准银行''其意思即禁止第三者参与本汇票的流通,不得背书转让。你实际汇票的收款人没有限制,即无''only'',则可以背书转让给第三者,其性质已改变,怎能说两者制法的作用无差别? 所以它已违背我信用证要求,这是单证不符之一。2. 信用证规定杂质及水份必须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虽然你10月4日电中解释发货票上所表明的杂质含量最高3%,水份最高12%,实际与合同规定一致。但我银行处理的仅仅是单据,单据上表现不出与合同相符的记载文句,你再次解释也无用。根据UCP500第4条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所以我银行不能去查找你合同或对照你合同规定是否相符。总而言之,只要单据单纯相符,就是单证相符;单据表面上表现不出来信用证要求,就是单证不符。我银行不管你实际货物情况或合同如何规定。3.对于品质符合样品的证书由买方代表签字问题。银行不管其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但提请你方注意: 我信用证规定,''…His signature must be verified by opening bank''(他的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核实),申请人开立信用证时曾提供其签字的样本存案在我行。你方既已接受信用证该条款,则你方提交证书的会签人签字必须与我样本相符,其证书才能生效。而你方所提供会签人的签字完全与我行存案的签字不符,因此我行无法表示你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上所述,以上三项确实单证不符。我们已再次联系开证申请人,对方亦不同意接受单据。速告单据处理意见。"A.B.进出口公司根据开证行的意见,邀请有关行家研究,意欲再次反驳对方。经研究结果认为开证行意见并非无理挑剔,我方已无法反驳对方。但第3项不符点关于签字不符的问题,A,B.进出口公司即找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却早已离开回国了。A.B.进出口公司又直接向买方提出,并责问对方,我单据由你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亲自签字,为何与你向开证行备案的签字不符? 但对方一直不答复。开证行又再三催促处理单据意见。最终A.B.进出口公司只好委托其它代理商就地处理货物,以免货物遭到更大的损失。 提示:外贸企业的结算单据应由有一定业务水平和经验的人员专职审查把关。有条件者尽量在每个单据做到互相相复核,以后再经过专职人员审查,保证错误单据不出门。如以下案例汇票收款人漏: "only一词,发票有证明杂质和水份与合同规定一致,这些都是缮制单据失误。如果能由有经验的人员审查把关,就不致于发生以下案例的事故。"有关外贸企业应引起警惕! 分析: A.B.进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理解估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信用证结算方式有二个最大特点,其一,信用证走一个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附于买卖双方的合同,不受合同约束。所以UCP5O0第3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走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毫不相关,并不受其约末。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和支付汇票和/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式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其二,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开证行只单纯凭单据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决定是否付款。所以在UCP5O0第4条又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A.B.进出口公司在接受信用证时就没有严格地审查信用证条款。在装运后缮制信用证项下单据时又没有严格要求单据表面上做到符合信用证条款。这是造成本案例事故的主要原因。让我们再看看本案例的信用证条款,信用证规定:“由受益人出具证明并由买方代表史密斯先生会签,其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这样的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其签字须由开证行证实,是否符合所备案的签字样,受益人无法掌握,开证行可以说相符,也可以说不相符,受益人都毫无依据,只能单凭开证行所说的为准。这样的条款无形中失去了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作用,也失去了信用证的性质。又如买方代表是否按时到达装运港验货?即使验货后又不接受等等,却会给卖方造成无法按时装运、收汇的事故。类似这样条款又如:要求受益人提交目的港收货人提货确认书,即货物装运后必须等待买方在目的港提货完毕,寄来提货确认书才能结汇。受益人一旦接受这样的条款,都要冒很大的风险。所以审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走关系到安全收汇的大问题,即使成交一笔条件非常优越的交易,如在审证工作中出了漏洞,则功亏一篑,最后收不回货款,甚至银货两空。信用证规定杂质和水份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银行不管实际货物的杂质和水份到底与合同规定走否一致,银行只管单据是否表现了信用证规定的字句,即在单据上表示,"杂质和水份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 有了上述这句的表示,即使实际货物杂质和水份与合同不一致,仍然算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承诺,保证付款。A.B.进出口公司虽然在发单上表示了杂质最高3%、水份最高12%与合同等量的详细记载,而没有表明与第DHF94308号合同规定一致的文句,仍然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国际贸易结算,单据是主要的依据,即使托收方式也是以单据为唯一依据,单据有问题,付款人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信用证方式更是如此。所以UCP5O0第14条规定,银行的付款凭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当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收单据。本案例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具汇票的收款人做成 "只限(only)付给标准银行A.B.", A.B.进出口公司所提交的汇票在收款人栏虽然只漏"only"一词,但其性质却不同。A.B.进出口公司在反驳开证行电文中认为有无"onIy"都属于记名式抬头。但更确切地说,"Pay to xxx Co. onIy" 应该是限制记名式,这样记名式限制付款人只能将票款付给该抬头人,不得转让。这种方式多由于出票人不便该单据流入第三者,限制该债权关系在收款人手里,这是本抬头方式的主要目的。所以 "Pay to xxx Co. only" 就等于"Pay to xxx Co. not transferable" (付给xxx公司,不得转让)。"Pay to xxx Co. 没有"onIy",虽然也是记名式,也却属于非限制式,其收款人可以自己再背书转让。所以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开证行认为该汇票不符信用证要求是有一定道理的。通过A.B.进出口公司这次事故,我们该吸取二点教训:在接受信用证之前一定要严格审查信用证条软,逐条、逐句、逐字地一一审查。尤其带有冒险的条款,如本案例的买方代表签字须由开证行核实,均应全面考虑。原合同没有这样条款,卖方有权利拒绝接受,托出修改信用证; 合同有这样条款,也不应该接受签订。

Ⅱ 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直接出口的例子

温州生产的气压式打火机,诸暨生产的领带,占据了全球市场的大半壁江回山。。。
换句话说,美国男人脖答子上挂的领带,点烟用的火机,有很多,就是中国对外贸易中,直接从中国出口到美国去的产品。。。我这么说,你能理解吗??

Ⅲ 帮忙解决国际贸易的案例,谢谢了!

金对才文化用品复公司制有理由进行起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全同公约》中明确规定,若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合同又涉及货物运输,即要求对方把货物送给买方,刚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金圣才文化用品公司委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烹文具运往纽约,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且6月,货物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显然是送货给对方。则在把货物交给美国B运通公司就完成了交货义务。

Ⅳ 用比较成本学说举出我国现在对外贸易的实例

比较成本学说认为:国际贸易产生的基础并不限于生产技术的绝对差别,只要各国之间存在着生产技术上的相对差别,就会出现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的相对差别,从而使各国在不同的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使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成为可能,进而获得比较利益。总之,比较利益学说,进一步分析,揭示了国际贸易所具有的互利性和国际分工的必要性。它证明各国通过出口相对成本较低的产品,进口相对成本较高的产品就可能实现贸易的互利。
李嘉图比较成本学说的核心是比较优势原则。这一原则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国家,不论它的经济力量是强还是弱,都能根据比较优势原则,确定自己具有相对优势的产品,安排生产,进行贸易,使贸易双方都可以用同样的劳动耗费,得到比分工前所能得到的更多的产品.
每个国家不一定要生产各种商品,而应该集中力量生产那些利益较大或不利较小的商品,然后通过国际贸易,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会增加,如此形成的国际分工对贸易各国有利。
根据其结论进行推导,两国比较优势差距越大,则贸易的空间越大。那么,当前的国际贸易应该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国际贸易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不过,该理论对国际经济发展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其所提出的比较优势原理,在现实经济中还是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外贸易是一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政府鼓励对外贸易,是因为外贸可以调剂资源的余缺,扩大产品市场,解决本国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对我国来说,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外贸企业的重要任务则是创汇。特别是为了增强国力而大量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时,需要有充足的外汇。为了换取更多的外汇,一些外贸企业往往不顾成本约束,甚至相互压价,导致换汇成本越来越高,甚至出现严重的亏损。就一定时期而言,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高额换汇并非不可。但是长此以往,把创汇作为唯一指标,则有违对外贸易的基本准则。一般而言,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仍是从事对外贸易的基本准则,换句话说,外贸企业同市场经济中的其他企业一样,盈利是其首要的目标。不能盈利的出口,等于是资源外流,是不符合国家利益的。不仅不应鼓励,而且应该加以限制。

Ⅳ 关于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及案例

不可抗力”条款是民商法中一个极普通的免责条款,即使是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只要从事民商行为,也会经常接触到“不可抗力”。然而这一极普通的条款由于其定义的不准确,在法律实践中却经常让当事人与法律工作者无所适从、难以操作,有必要重新认识“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概念不准确。
翻开众多的教科书,对于“不可抗力”多有类似如下的解释:“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该当事人据此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允许其延期履行合同。” 这将“不可抗力”定义为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合同违约的免责理由,意外事件如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则当事人可以免责。
然而,这一概念的不准确在于没有提供可操作性的判断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的标准。虽然不可抗力的定义中,意外事件前加了“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预防”的限制语,但仔细推敲一下就会发现,这些限制语如出一辙。“意外”是指意料之外,令人措手不及。一个事件如果“可以预见”则构不成“意外”;若“可以避免”或“可以预防”则在人们的掌控之中,亦不会令人措手不及,也就不会在人的意料之外,同样不构成意外事件。也就是说如此定义的结果,让人在实际操作中得出“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基本等同的结论,易错误地认为只要发生了意外事件就构成“不可抗力”,就可以扒蠛贤

Ⅵ 谁知道有关在国际贸易中运用公共关系的例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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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国际贸易案例

1.一般合同应规定溢短装条款,比如容许实际交货数量+/-3% 或+/-5%, 没有规定的,惯例一般按5%掌握,由于你实际短少6%,超过了上限, 违反惯例,买方有权拒收,至于降价幅度,只能视客户信誉程度,协商解决;
2.有部分灌装24,代替了合同约定的30,虽然总细数正确,价格没差别,但因为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的,只能协商解决,买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条款,如果你及时向买方通知了装船信息,则由买方投保,责任由买方承担(买方再向保险索赔);
4.租船不是你的义务,由于你方接受了客户的委托,代为租船,却没有如期装船,故责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托租船时,声明不承担是否能如期租船之义务,并得到客户同意。
5.买方因为你方未及时通知装船,导致没有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你方承担,买方有理;
6.CIF,货损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卖方有权索赔;
CFR ,FOB的投保人是买方,卖方无权索赔;
7.按保单约定及实际损失赔偿。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Ⅷ 国际贸易的作用(举例说明)

国际贸易的作用的主要有:对国民的作用、对企业的作用、对单一国家的作用。进出口贸易可以调节国内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国际间的供求关系,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等。

1.国际贸易对国民的作用:

增加国民福利、国民不同的需求偏好、国际贸易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国际贸易影响国民的文化和价值观、提供就业岗位;

2.国际贸易对企业的作用

强化品质管理,提高企业效益、在产品品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有利于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有利于企业自我改进能力的提高、有效地避免产品责任。

3.国际贸易对单一国家的作用

调节各国市场的供求关系、延续社会再生产、促进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发挥比较优势,提高生产效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优化国内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加强各国经济联系,促进经济发展。

4.国际贸易对世界的作用

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参与国际分工,实现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间进行科学技术交流的重要途径、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进行政治、外交斗争的重要工具、国际贸易是世界各国对外经济关系的核心、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中“传递”的重要渠道。

(8)在国际贸易中有哪些使用的例子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是属于流通范畴,它是整个交换的一部分,是国内商业向国外延伸和地区范围的扩大,因此分析国际贸易的地位应从交换在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中介地位说起。

国的对外贸易与其经济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交换与生产的关系。 要了解对外贸易的地位,首先要了解交换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地位。社会生产是商品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的统一。

Ⅸ 问一个国际贸易的案例

按国际商会对抄 CFR 的解释,买卖双方的袭基本义务,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 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 用和风险。
(3)按合同规定提供正式有效的提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凭证。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 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和交纳进口关 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种约定的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值得注 意的是,按 CFR 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而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因此, 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 中的风险损失。

所以,卖方以装船港不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可以要求买方做出合理的赔偿。

Ⅹ 国际贸易术语具体用法的案例

通用术语,都会与钱和运输有关,其实很多术语是英文缩写。
与钱有关的版,如付款方式,T/T 电汇,权L/C信用证。。。
产品描述上也有一些,Currency 可缩写为CRY,Quantity:Q'ty, Net weight: N.W. 等
报价条件的成本条件,如FOB的舷边交易价,但即使是这样,也有分 A,B两类,关系到一些文件费用及操作费用的差别。
但说真的,除非要算到那么精,否则都只是写个大概,一些费用也都是由卖方承担掉了。
CIF 成本含保险及运费, 。。。。
这些术语可以到网络文库中查找,有的还有通则解释。很方便的。实际用上可以看下面的例子。
举例:
你在你的报价单上,后面可以分开注明
1. above quotation is based on USD, FOB Guang Zhou. ....

这些的使用多数都是在报价单上

另外,因为你的问题,我不太能理解,所以只能暂时先这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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