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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76

发布时间:2021-02-01 16:44:27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从性质上讲属于什么

性质上属于价格术语哦,是国际惯例,不含强制性,但一旦加入合同中就产生法律意义了。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继续追问哦~

❷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与2010的主要区别

《2010通则》与《2000通则》相比主要区别如下:

1、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2、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DutyUnpaid)、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

3、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AtTerminal)与DAP(DeliveredAtPlace)。

4、贸易术语分类由四级变为两类。

5、使用范围的扩大至国内贸易合同。

6、电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则赋予完全等同的功效。

(2)198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76扩展阅读

具体变化:

1、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2、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

3、保险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

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4、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产生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❸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什么时候生效

现行的是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

国际商会(ICC)重新编写的《2010年国专际贸易术语解释属通则》(INCOTERMS® 2010,201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通则的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2010通则较2000通则更准确标明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有助于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纠纷。此外,新通则亦增加大量指导性贸易解释和图示,以及电子交易程序的适用方式。

虽然2010通则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通则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全内容

E组(启运):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它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F组(主要运费未付):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为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一直在沿用。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和滚装运输方式时,再使用以"船舷为界"已没有实际意义。对此问题过去曾引起国际贸易的有关人士多次争议,建议取消这种不切实际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已为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们所深知,坚持要保留这种传统的规定。对此,《2000年通则》采取了折衷的规定,即对以"船舷为界"的规定未做改动。对FOB、CFR和CIF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超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的采用FCA、CPT和CIP术语。C组(主要运费已付):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从上述可以看出,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都是属于装运合同。《2000年通则》指出,装运合同的特点是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则应由买方承担。 D组(到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Place)或点(point),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是属于到货合同。

❺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术语中,( )是签约承担运输责任的一方。 A、承运人 B、货主 C

D、船公司

❻ 《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同之处

二 新版术语的创新
不断修订,与时俱进,是《通则》的一个重要特点。连续
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使其适应当代商业活动
的实践。施米托夫教授这样写道:“从实务的角度看,最为成
功的制法机构是国际商会。过去50年来,它对全球出口贸易
法的协调与统一方面的突出贡献是由它主持制订的《国际贸
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国际商会仲
裁院的活动。
战后以来《通则》的修订频率大体上是每十年一次,到了
1996年,国际商会面临又一次修订的时刻。对于是不是需要
有一个修订的2000年版的问题在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上曾
经有过激烈的争论。事实上,国际商业惯例作为一种自我调
节的规则不同于国际公约的一个主要优越性就在于,自我调
节的规则可以跟上时代,做到与时俱进。
《INCOTERMS2000》对《INCOTERMS1990》在实践中存在的
一些问题作了修正。
第一,《INCOTERMS1990》规定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出
口清关手续,由买方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货物出口所需的
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相反,DEQ术语要求卖方办理
进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货物进口所需
的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这种规定在实际中给买方/卖
方带来很多不便,如果买方卖方在当地没有营业机构或代理
机构,而要到对方国去办理清关手续,其困难可想而知。《IN-
COTERMS2000》规定FAS术语中由卖方办理办理出口手续,并
由卖方支付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交纳关税、税款和其他费
用。DEQ术语中,改为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
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费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通则》规定CIF术语下,如果运输单证包括一份租
船合同,卖方还必须提供该合同的一份副本。但在实践中这
又是很难做到的。因为按CIF报价,C(成本)和l(保险费)都
是随行就市,透明度比较高。惟独F(运费)在很大程度上带
有暗室操作的因素,运费公开报价是一回事,暗底下卖方与
船东之间的互惠以及连带的在运输方面做出的相应安排,则
是不愿曝光的。为此,卖方通常只向买方提供租船合同中的
几个项目,而不提供原本的租船合同。《INCOTERMS2000》取
消了这一要求。
第三,货过船舷、风险较移这一原则,是否应废除?虽然
货过船舷、风险自卖方转移到买方这项规则曾经随着《通则》
在1936年问世而闪亮登场,成为《通则》的一项重要原则。在
这次修订的过程中,对于船舷,有着种种说法。比利时代表
认为“这个风险转移的实际的点在现实中不起一点作用”,有
的则认为这是个“想象中的点”。对“以船舷为界”与实际工
作中需要提供“清洁的装船提单”两者之间的矛盾应如何解
决? 1980年版在FOB的术语下清楚写明“有效地越过船舷”
起,风险与费用转移。1990年版则在POB术语的序言中写
明:“本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
义时,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使用FCA术语更
加适宜”。意在引导商人正确区别和使用FOB和FCA,并将
“有效地”三字删去。2000年版在FOB的序言中做了这样的
说明:“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
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与1990年版相比,这个
提法显然又有了很大的改进,表现在: 1990年版说的是在集
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没有实际意义时,这是一个客观的
标准。在这样的客观条件下,当事人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使
用FCA术语。与此相对照,2000年版的提法是一个主观标
准,取决于当事人“有意”与否,将决定的权力交给当事人主
观掌握,[3]从而比较圆满地解决了“船舷”问题。
第四,货交承运人术语下堆场服务费或称码头服务费该
由谁支付?这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集装箱运输的特
点是将货物交给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就完成了交货
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要发生一些装卸费用,如在装船
港堆场接受来自货主或集装箱货运站的整箱货,这里有个卸
车费的问题;将集装箱堆存和搬运至装卸桥下又有个装卸的
费用;同样,在卸船港则又发生从装卸桥下接收进口箱的费
用,将箱子搬运至堆场和在堆场的堆存费用,也包括装卸港
的有关单证费用的管理费。在1990年版中尽管对货交承运
人的7种运输方式分别做了规定,但是对于堆场服务费的问
题却没有涉及,因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争论很大。新版的
《通则》对于这个术语做了重新改写。改写后的交货一项,规
定如下:
“交货在以下时候完成:
a)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
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
b)若指定的地点不是a)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
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
他人或由卖方按照A3a)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
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
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
的交货点。
若买方没有明确指示,则卖方可以根据运输方式和/或货
物的数量和/或性质将货物交付运输。”
这种新的规定改善了货交承运人术语的结构。不仅明
确了交货的时段,也明确交货地点的选择决定装货和卸货的
59义务,有助于解决码头搬运费的争议
第五,新形势下带来的新问题。1993年欧盟实现了统一
的大市场,成为没有关税的自由贸易区,对货物进出口也更
为宽松。这就使得欧盟国家感到,《通则》中关于清关、交纳
关税、税款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等规定,对他们已不再
适用。对于《通则》,他们提出形形色色的意见:西班牙说协
议中要订立专门条款以代替《通则》;比利时说不妨创设一个
《通则》涵盖“欧盟内部”需要;法国则大同小异地主张在欧盟
内部创设《通则》。其实质都不外乎强调欧盟无关税区的特
点,在《通则》之外另起炉灶,搞自己的一套。问题必须解决,
问题也终于得到了解决。解决的关键只是在相关的条款(每
个术语的A2,B2,A6,B6)前加上一个英文词组,Where applica-
ble,中译本译为“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这种灵活的处理
较好地解决了《通则》在无关税区适用的棘手问题,从而避免
了《通则》适用范围一分为二的局面。
三 对《INCOTERMS2000》规定的法律思考
第一、在国际进出口贸易领域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无疑是一项根本性的法律文
件。在这次修订中,工作小组明确“只要可能,均使用了《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表述”。
典型的例子如在2000年版中,许多地方都将原来的提法
“The Seller has made the goods available to the Buyer”(中文译为
“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改为“The Seller places the goods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中文译为“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后
者是根据《公约》的提法修改的。make available to the buyer是
一般的表述,意思是让买方从形体上(physically)能得到它,表
达的不是一种法律概念;而place it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则指交由买方处置,买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处置它,这
里联系着所有权的转移或者至少是占有的转移,因而是个法
律概念。在交易中,交付的行为应当伴随发生货物所有权或
占有状态的转移,通过交付,使买方从形体上和法律上都得
到了对该物的处置权,而不只是买方单纯从形体上得到一个
物品(available to),两者相较,显然前者要比后者严谨得多。
另外,关于划归合同项下的法律效力问题。以FCA术语B5
(风险转移)为例。该条规定:“由于买方未按照A4规定指定
承运人或其他人,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未在约定时间
接管货物,或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则自约
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及/或损
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
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B6费用
划分也有类似规定。
这里讲的是一个很重要的划归合同项下的法律概念。
在货物还没有装运之前例如在卖方的仓库里,发生天灾,货
物灭失,怎么认定是归属于买方还是卖方的损失呢?认定的
标准就是看货物是否已经用明显的标志标出,凡标出的称为
划归合同项下的货物,其损失即作为买方的损失,由买方负
责;如果没有区分出来,则作为卖方的损失,由卖方负责。
B5、B6的这项规定的法律根据就是《公约》第69条第3
款,“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
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4]
第二、《INCOTERMS2000》采纳了中国商会的意见,将历年
来使用的“卖方必须”、“买方必须”的这种表达形式修改为
“卖方义务”、“买方义务”,把它上升为一个法律术语,从而增
加了其权威性,强化了买卖双方违约必究的心理意识,有利
于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项下的各种职责。
引入国际条约的法律概念,是《INCOTERMS2000》的一个
重要特点。这样可以使《通则》与国际条约进一步接轨,逐步
做到概念准确和同一,更好地规范国际经贸行为和维护国际
经贸秩序。

❼ 我想学习有关国际经济法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请问,有什么好的资料,能否和我分享分享呢

国际经济法的教材会有比较系统的介绍,建议直接看书好了。如果想深入学习,可以去图书馆找找相关的专著或者论文。也可以直接找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学习条文,更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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