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信用证~~帮忙分析下此案例!!
UCP600第10条修改的条款中:
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内信用证(或含有容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
f.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我倒是觉得在只要是在议付之前发出的拒绝修改通知都是有效的,这个没有时间限制,在议付之前,当然是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学习了!接触少,不知道有3天的限制呢~不好意思!!!!
补充:●楼猪●卖方是受益人,买方是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这里没出现,一般是开证申请人申请开信用证的那个银行!
② 国际结算案例:我国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为2001年6月,D/P支付方式付款
责任应由代收行和买家承担.
因为在D/P付款方式下,代收行只有凭买方付款后才能交出托收单据,而代收行私自同意给买方便利,在未收到买方货款的前提下放单,违背了托收的基本要求,因此要承担最大的责任.
③ 问题:1、以法律的角度进行是非判断。
建议咨询律师。
④ 急求!!!明天考试!!!国际商法的若干案例分析! 因为文档传不上来 可不可以加QQ说(1009491520)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一)
案例一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一厂商发出要约.出售芝麻制品一批,限对方在5 月底以前答复有效,5 月10 日我公司接该厂商电传,称“你5 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半月后芝麻制品的市价明显上涨。5 月26 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 月8 日电接受,我方将开出信用证”.对此,我公司也已悉芝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
1.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2.假设双方成立合同后,我方运去的芝麻质量与合同严重不符.根据美国法对方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依中国法结果又如何?
案例二、甲国制糖公司向乙国农贸公司发出电报,要求立即给自己发出100吨甘蔗,价钱FOB每吨2500元,货到后付款。农贸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回电说:按你方意见办。农场发货后,甘蔗运抵制糖公司,该公司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收。试问该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案例三、2003年5月1日,甲地某商场向乙地某纺织厂发出传真,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5月2日,纺织厂收到传真。5月8日,纺织厂发回传真,提出每米价格120元。5月12日商场收到传真后,回电:同意,请按时送货。电报于5月15日到达纺织厂。试问:(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1、甲地某商场与乙地某纺织厂间的合同是否成立?试述本案中要约和承诺各是什么?
2、合同如果成立,成立时间和地点是什么?
3、假设纺织厂于5月8日发出传真后欲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如果欲撤销要约,又应符合什么条件?
4、假设商场于5月12日欲撤回承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5、假设5月15日电报送达后,发现市场上有对该商品的投诉,要撤销订货可以吗?
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就某农产品报价,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2月21日美商复电称:“telex first a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与其律师共商逃避损失的计谋。随后,美商又来电称:我21日电对发盘中的包装条件做了变更,因此是一项反要约,你方没有表示承诺,所以合同没有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你认为此合同是否成立?理由?(按英美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五、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的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报价,并于5月15日向投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来电传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表示不同意撤盘。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意方的5月5日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你认为呢?理由?(按英美法、大陆法、公约、中国法进行分析)
案例六、某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贸易行签订了中国为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实际价值,总价款将过高,违反我国法律将得不到我国有关部门的批准.于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表面价值为100万美元,在合同之外,再由机械进出口公司委托的另一方公司将50万美元的差额补给英国某贸易行。
合同签订后,机械进出口公司将以英国贸易行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海口中国银行开出。但英国贸易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并没有发货,且将信用证退回。后查明,贸易行拒绝发货,退回信用证的原因是因为机械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人开发公司没有将50万美元差额交付给英国该贸易行。
• 于是,机械进出口公司以英国某贸易行为被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问题:
• (1)合同是否有效?英国贸易行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中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该案应如何处理?
• (2)改变上述案情,假设合同生效后,中方公司认为己方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要求解除合同。英国公司不同意。该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为什么?中国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利益?
(3)假定本案不存在规避对外贸易管制的情节,即没有合同外找补差价的问题,且合同顺利被有关机关批准,又假如机械进出口公司在香港贸易行拒绝发货,退回信用证之后,因市场情况变化,机械进出口公司不再需要这批汽车。那么该公司应采取什么措施最为有利?依据是什么?
案例七、2001年7月20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与我国某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混级安哥拉兔毛的合同。贸易公司为买方.进出口公司为卖方。进出口公司与某贸易货栈联系,购买其兔毛以履行合同。进出口公司提出,质量标准要达到特、甲、乙三个等级的兔毛各占30%,丙级和次级的各占5%。不得掺假使杂。贸易货栈表示保证质量合乎要求。进出口公司要求签合同,贸易货栈不同意,言明他们是现货交易,如果当时不成交,第二天就将货卖给别人。进出口公司轻信贸易货栈的保证与许诺,与之达成口头协议,每斤91元,但在装货时,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发现一包缝口破裂的兔毛包中混有许多石块、石粉、砖头等杂物,检查了几包,都存在这种情况。经办人当即质问贸易货栈,贸易货栈在搪塞之下,提出可采取其他办法.在开发票时,贸易货栈开出的发票中写为每斤兔毛103.50元,而将每斤多交的13.5元作为回扣给了进出口公司的经办人员达25万元之多。
进出口公司购入兔毛后,即电传通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兔毛已备齐,数量、质量合乎要求。于是,新加坡方公司开出了以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进出口公司接证后发货.新加坡方公司收货后,发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于是拒收货物,并立即对进出口公司的行为提出抗议,要求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
问题
1、进出口公司的欺诈是否导致与新加坡某贸易公司之间合同无效?为什么?
2.新加坡贸易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3新加坡公司拒收进出口公司的货物后,在当地市场上以合理价格购买了原合同规定的同数量,同质量的兔毛,由价格上涨,多支出50万美元,此差额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4、假设新加坡方坚持要我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格的兔毛,这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5、改变以上案情,假定我方进出口公司已将符合合同质量的要求的兔毛备好并通知新加坡方贸易公司。在即将交货运输时,进出口公司驻新加坡办事处传回信息,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在新加坡地方法院提出针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此情况下,我方进出口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6. 假如案情如题3所述,进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但实际上是进出口公司驻新加坡办事处听到的是贸易公司竞争对方的谣言,传回的假信息.但进出口公|司已中止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进出口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7、假如案情如题3所述,进出口公司中止了合同的履行并立即向新加坡方通知。如果新加坡方公司不能提供履约担保,则进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
如果新加坡方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提供了银行担保,即以新加××银行(资信颇佳)作为共履约的保证人,进出口公司应当怎么办?
8. 假设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新加坡方明确表示不需要我方的货物,我方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案例八、某石油气管理站与香港九龙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深圳签订购销汽车合同。合同规定,港方公司向深圳石油气管理站出售"ISUZU"五十铃双排六座位工具车一辆,价格为43000港元,9月25日交货,货到深圳验收后7日内付款。9月25日,港方公司没有交货,也未说明原因。在管理站的催促下,被告提出由于港币汇率下跌,日元汇率上升,无法按原协议价格交货,要求原告增加货款2000港元,或修改合同。管理站不同意,要求港方公司按原合同执行。但港方仍没有履行。此间,由于业务.需要,管理站只好租用汽车。后因租车车费太高,同年.11月20日,从另一港商处购得同型汽车、价格为.49500港元。.同年11月25日,管理站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港方公司赔偿由于租车花费的租金和购车高出原合同的价款,共计港币12000港元。 问题:
1、本案中,港方9月25日迟延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港方在管理站的催促下仍没有履行,管理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在本案中,港方公司违约的情况下,管理站自行租车,后又买车,其行为合法吗?依据何在?
3.管理站要求港商赔偿12000港元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4.本案中,港商赔偿管理站的损失额以多少为宜?
A.12000港元 B.6500港元 C.2000港元
案例九、1987年4月2日,我国某磁带厂与日本秩元会社签订了一份购销注塑机和机械手的设备进出口合同。总金额为1.74亿日元。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日方收到中方支付信用证后4个月内。同年5月4日,中方通知中国银行某分行开出借用证。同年6月8日,日方秋元会社通知,由于实际供货方〈东芝公司〉无法供货,〈因东芝事件,即日本通产省作出的1987年5月21日至1988年5月20日禁止向共产党国家出口东芝机械制品的命令,其背景是日本在1956年成为巴黎统筹委员会的成员,该组织的宗旨是控制西方国家向共产党国家出售高科技的产品〉,因而自己将无法按约供货。磁带厂认为,日方的行为违反合同,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日方秋元会社认为,政府禁令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合同所涉标的,即注塑机和机械手属于禁令范围之中,故依法可以免责。
问题:
1.日方不能供货行为是否是由不可抗力所致?试述理由。
2.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为不可抗力,则请选择下面选项中正确的:
A.日本秋元会社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份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份责任
B.日本秋元会社有及时通知中方磁带厂,以减轻造成的损失
c.如日方会社未尽及时通知义务,使磁带厂的损失扩大的,应赔偿扩大的损失。
D.日方秋元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
3.如果日本政府的禁令不是不可抗力,则请选择正确选项:
A.日方秋元会社不能交货的行为严重违约,我方磁带厂可以解除合同
B.我方磁带厂有权要求日方秋元会社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c.如磁带厂要求日方秋元会社继续履行,秋元会社应在日本政府解除禁令后继续履行合同。
4.关于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件,请判断正误:
①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事件。
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全部免责。
③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尽量减少或免除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
④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于履行期限之后,当事人不能要求免责,而应负违约责任。
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是合同解除的一个条件。
案例十、原告准备购买一家商店,于是委托一家投资公司为其寻找合适的商店,该投资公司基于被告的不真实陈述购买了一家商店并转让给原告,后来原告因此遭受了损失,于是起诉那家商店构成虚假陈述(不正确说明),要求撤销合同并给与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一、被告为某煤矿主甲,原告打算购买甲的矿厂,在协商过程中,甲对矿厂的收益作出了夸大的陈述,原告出于谨慎,委托一家估价师行核查被告的陈述是否真实,估价师行估计后报告,说甲的陈述是真实的(事实上估价师作了错误的估价),原告因此决定购买,后来原告发现矿厂收益与甲所说不符,于是起诉甲虚假陈述,要求撤销合同和损害赔偿。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二、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船舶买卖合同,合同价款分五期,用美元付款,第一期付款时,正遇上美元贬值10%,被告威胁原告说,除非原告同意,今后的每期付款增加10%,否则毁约,由于原告急需用船,只好同意,1974年11月,被告交货,原告在交货后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1975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追回多付的10%的款项。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
问:1、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
2、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十三、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船驶至俄国某港口,为被告装货,被告因货源不足,表示拒绝装货,此时装载期限尚未届满,原告继续催被告装货,此时英俄发生战争,合同履行已不可能,船主向英国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1、 被告在装载期限未满时拒绝装货是否构成违约?
2、 原告采取了什么救济措施?
3、 被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十四、1997年9月1日,B公司向A公司定购了价值3万元的黑木耳,合同规定,黑木耳的质量按A公司提供的样品计量,而B公司于1997年10月上旬先付款50%,其余货款在B公司收到黑木耳后10日内付清。1997年10月5日,B公司付款1.5万元给A公司,1997年12月5日A公司将黑木耳送至B公司。B公司收货后认为黑木耳不符合A公司所提供样品的质量要求,因此致函A公司,A公司收到信后予以否认。1998年1月因市场上黑木耳需求量很大,B公司就把黑木耳进行了降价处理,1998年5月15日A公司派人到B公司索要1.5万元货款,B公司说黑木耳质量不合乎合同要求,要求降价,而A公司不同意,后经协商问题也未能解决。1999年12月20日,A公司向某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1.5万元价款并赔偿损失。B公司则援引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了诉讼时效,提出了抗辩,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请按中国法进行分析)
1、 本案B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 原告A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对诉讼时效发生何种法律效力?
3、 如果A公司1999年未起诉B公司,而B公司在2001年7月主动将这笔款项给了A公司,事后B公司想起诉讼时效已过想要回钱,可以吗?
合同法二(要约、承诺、对价)
案例一、Routledge v. Crant(1828)
原告的一处房屋准备出售,被告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原告的房屋,并表示原告可在6个星期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后来,6个星期的期限尚未届满,原告也并未表示承诺或拒绝要约,而被告又表示不愿购买该房屋了。原告得知后表示承诺,为被告所拒,于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案例二、Byrne v, Van Tienhoven(1880)
被告于10月1日在加迪夫(cardiff)给住在纽约的原告写信发出要约,提出愿意按一定的价格向原告出售1000箱马口铁,但10月8日被告又发出了一封信要求撤回要约。原告接到要约后于10月11日用电报作出承诺,并且在10月15日再次发出书信确认其承诺,到10月20日原告又收到了被告撤回要约的信件。后双方就是否达成了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起诉。
案例三、Jones v. Daniel(1894)
被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愿以1450英镑购买原告的不动产,原告的律师回信表示接受要约,并附上合同让被告签字。但所附合同中增加了一些要约中未规定的条件,包括买方须支付10%的定金,并规定了成交日期等。被告收到合同后没有签字就予以退回。后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合同。
案例四、Fdlthouse v. Bindley
原告曾经协商购买他侄子的马,他于2月2日写信给侄子说:“愿以30英镑15便士的价格购买那匹马”,并且补充说:如果侄子不作答复,那匹马就是他的了。侄子对此信未作回答,但对拍卖师(他正负责拍卖侄子的全部牲畜)说,在2月2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不要把那匹马卖了,因为他已经把那匹马卖给叔父了。但拍卖师由于疏忽,在拍卖会上把那匹马和其他马一起拍卖了。原告得知后,遂起诉拍卖师“侵占他人财产。”
案例五、Adams v. Lindsell(1818)
原告是一位羊毛制造商,被告是一位羊毛供应商。被告于1817年9月2日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羊毛的要约,要求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在9月7日前作出答复。要约信于9月5日送达原告后,原告当晚即以邮寄方式将承诺信件寄出,但因被告写错了原告复信的地址,结果承诺的信件直到9月9日才送达被告,但被告因在9月7日未收到承诺的回信,已于9月8日将羊毛出售给第三人。被告对9月9日收到的信件未予答复,原告于是起诉被告违反合同,被告则辩称,双方之间并无合同存在。法庭调查的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地址无误,原告的承诺信将于9月7日送达被告。
案例六、Household Fire Insurance Co. v. Grant(1879
被告申请获得原告公司的股票,原告公司接到申请后很快寄回了一封信向被告配发股票,但被告从未收到这封信。3年后公司进行清算时,要求被告作为公司的一名股东,应当偿还他拥有的公司股票所欠的认缴款项,被告拒绝付款,并称自己与原告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因而自己不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原告于是向法院起诉,公司打到了上诉法院。
案例七、Eastwood v. Ken You(1840)
原告是一位监护人,负责监护一位小女孩。他筹措了一定数额的贷款,为女孩支付教育费用。女孩长大成年并结婚后,她的丈夫曾经许诺偿还监护人的贷款,但后来未履行其许诺。双方涉诉。在审理中,监护人提出,女孩的丈夫负有责任履行他的诺言,他的许诺是有约束力的。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八、Chappell & Co Ltd v. Vestle Co. Ltd(1960)
被告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说,任何人只要寄上3张该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豆的包装纸再加上1便士,就可以获得1张当时颇为流行的留声机唱片,该唱片的版权归原告公司所有。原告于是声称被告公司违反了版权法。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该案的关键变成了那3张包装纸是不是对价的一部分。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九、Collins v. Godefroy(1831)
原告接到法院的传票,通知他在某个时间到法院为一个案件作证,该案涉及被告。被告得知后许诺说,他愿意为原告因作证而失去的工作时间支付一笔钱。原告作证后,被告又反悔,不愿付钱。原告遂起诉。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十、Tweddle v. Atkinson(1861)
原告即将与Williams Guy先生的女儿结婚,原告的父亲John Tweddle与Williams Guy先生商量达成意见,两人分别给原告一笔钱,作为原告结婚的礼物。原告父亲先支付了一笔钱,但Williams Guy先生还未支付那笔钱就去世了。于是,原告起诉Williams Guy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要求偿付那笔钱。请按英美法进行分析,该许诺是否具有约束力?
案例十一、原告的祖父对原告说“你不用再工作了,让我来抚养你。”她的祖父开给她一张支票,并附了一个说明,上面写道:“我同意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的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原来图书馆的工作。然而,她的祖父没有实践其诺言。祖父死后,原告对其祖父的遗产管理人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其祖父的诺言。按照英美法,该诺言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合同法三(合同的形式)
一、选择题
1.依照法国法的解释,债的约因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例如某甲向某乙购买一辆汽车的案例,其债的约因是( )。
A. 某甲为开出租而购买某乙的汽车
B. 某乙因资金紧张而卖掉汽车
C. 某甲与某乙产生此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因是不同的
D. 某甲与某乙在此买卖合同中的约因是对致的,即实现商品与金钱的交换
2.( )法律不以约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美国
3.在合同形式上,( )法律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严肃认真,并以是否遵守法定形式作为意思表示是否严肃认真的标志。
A. 法国
B. 德国
C. 英国
D. 美国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
A.加以严格的限制
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才有效
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才有效
D.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
5..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果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依照法国法分析( )。
A.某甲的允诺在法律土是有效的
B.某甲追求的目的并非法律所禁止的
C.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非法
D.某甲与某乙间的合同行为是成立的
6.依照法国法,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的合同为( )
A. 赠与合同
B. 买卖合同
C. 夫妻财产制合同
D. 设立抵押权合同
7、.在法国,商事合同( )
A.它是不要式合同
B.它是要式合同
C.订立时,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
D.任何证据方式都可以使用
8.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 )。
A.有对价的合同
B.没有对价的合同
C.转让船舶的合同
D.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三年的合同
9.依照英国法律,必须以书面作成否则无效的合同有( )
A. 海上保险合同
B. 债务承认
C. 货物运输合同
D. 汇票与本票
5.在英国,仍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的合同有( )
A. 保证合同
B. 抵押合同
C. 金钱借贷合同
D.有关土地买卖或处分土地权益的合同
10.美国的诈欺法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的合同有( )
A. 不动产买卖合同
B. 为他人担保债务的合同
C. 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D. 从订约时起不能在一年之内履行的合同
⑤ 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
1.9月份装船的3000公吨延迟到10月份装船,银行拒付合理,因为这一批已经超过9月份这个最晚装船期。贵司应该事先与客户协商修改信用证,把9月份装船的最晚装船期修改到10月份,这样银行就不会因为单证不符而拒付(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上的装船日期不符)。
2.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FCA条款交货地点对风险划分有影响,本人建议贵司出口产品如果不想做保险的话,要么选择FOB,要么EXW,在2中,如果贵司还没有把货交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接管货物的话,风险还在贵司。
3.这个问题我认为,前面那部分: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鹿特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这应该是合理。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这一点,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分情况分析吧,第一种情况,如果贵司在9月底后发货给客户了,单据寄给客户了,对方银行可以拒付,因为单证不符,所以还是要事先与客户协商好让其接受9月底后装船可否(可以让其修改信用证)第二种情况,贵司还没有出货,因为您的客户是通过信用证支付货款的,那么他们就不存在结汇的情况了。第三种情况。。。,所以我觉得"如卖方已结汇,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 这句话在合同中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可能无效吧。
⑥ 2001年银广夏事件是怎么回事
天津广夏1999年、2000年获得“暴利”的萃取产品出口,纯属子虚乌有。整个事情--从大内宗萃取产品出口到银广夏利润容猛增到股价离谱上涨--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
中国证监会就对银广厦正式立案稽查,多名涉案当事人被移交司法机关,银广厦股票从每股30多元直落到4元多,以16个跌停板创中国股市之最。
(6)2001年7月20日新加坡某贸易公司扩展阅读:
《财经》杂志以封面文章的形式刊发《银广厦陷阱》,引发中国证券市场的轩然大波。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深入调查,记者在这篇文章中指出,银广厦过去两年股价暴涨的背后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
银广厦投资者的巨额损失,又引发股民要求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诉讼和赔偿机制的呼声。另外,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危机,一定程度上也引起了股市的大幅调整。
利润率高达46%(2000年),而深沪两市农业类、中草药类和葡萄酿酒类上市公司的利润率鲜有超过20%的。
签下总金额达60亿元合同的德国诚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与银广夏单线联系,据称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实上却是注册资本仅为10万马克的一家小型贸易公司。
1998年及之前的财务资料全部神秘“消失”。
⑦ 法律案例分析,急!!!
不认为是行纪合同,是很明显的中介合同,新加坡公司收取中介费.
对于新加坡公司回最后的要求,答建议鑫发公司拒绝,那明显是趁火打劫,不仅降价,而且 还要收取中介费.
当然合同鑫发公司和越南公司已经达成,鑫发公司就应该支付中介费了.是否卖给越南公司,那就看自己的利润分析了.
另外,鑫发公司应立即起诉越南公司,违约和赔偿损失.
鑫发公司的欠缺诚信行为需要批评改正.
签定的合同也明显存在问题,这种国际贸易怎么能选择诉讼呢,而且还适用中国法律,应交付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新加坡仲裁机构解决.
鑫发公司需要法律顾问把关.
⑧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
[1]. 单从贸易条款上看抄,责任在A进出口公司。FOB条款是以船舷为界,货物没有越过船舷风险都在A公司。CIF WAREHOUSE TO WAREHOUSE更合适,这样保险公司会对这种不可抗逆损失理赔。FOB就只能和仓库协商了,没什么用。
[2]. 当然可以,只要在对方没有收到的情况下,时间又充足。为什么不能改。
[3]. 交易可以达成,25日在有效期以内。
[4]. 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CIF合同,美方有权利要求索赔。中方要求解除合同应该征得美方同意。如美方不同意,中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外贸事务实践中能慢慢积累,慢慢扎实,你这个是为了应付考试的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⑨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
本案例的货物损失应由应由我方承担——因为在FOB交易条款下的风险是以装船划分的(之前版的INCOTERMS2000版本是以权船舷为界),即当货物装船后,风险才由卖方转至买方。因此,该货损应有我方承担。
我方可以采用FCA术语成交,因为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海运包括在其中。
⑩ 外贸案例分析。。加倍给分
1、属于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内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容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船长是为了保护船和货物的安全才实施的行动,是想把损失降到最低,所以属于共同海损
2、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按国际惯例当事人必须及时将事故的发生和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通知对方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合法的书面证明文件。对方亦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 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明文件,所以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如卖方不履行合同,买方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