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贸易案例
不予赔付。这是凭样品买卖。并且我方以言明是降价品,澳商看过后订货说明他对商品认可。
㈡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3道,急求解,谢谢~~
1、答:1.首先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开证日期。在未对开证时间作出规定情况下,应当及时尽早的进行催证的动作,必要时也可请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2.该合同以CIF条件签订,卖方不应贸然按开证简电通知办理装运发货。
3.收到信用证证实书后应当及时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同时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应当共同承担审证任务。
4.对信用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后,如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性质,分别同银行、运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作出恰当妥善处理。凡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情况下,应当坚持在收到银行信用证证实书或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2、答:显然在该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标知识产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销售并负责回收所有商品,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由此造成B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生产厂商应当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来料加工产品,在接受订单及签订供货合同前,应当检验、审核采购商生产、销售该商品的资质,尤其是确保该商品注册商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
3、答: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过洽商,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买卖双方当事人即存在合同关系。该案例中买卖双方虽未订立正式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已经构成发盘和接受,可以视为买卖双方交易达成。
接受是一种法律行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内容,不按时履行其接受的承诺应当视为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卖双方交易达成情况下卖方不按时交货,买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的方法如下:
(一) 要求实际履行;
(二) 解除合同;
(三) 请求损害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约》规定,卖方不交货时,买方可以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但如果诉诸法院,法院则按《公约》的规定不能判令实际履行,因为《公约》并不赋予法院判令实际履行的权利。
㈢ 国际贸易几个案例分析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所以,(1)属于单独海损。其他几项,是由于扑灭火灾造成的,所以其余都是属于共同海损。
2、CFR=FOB+FFOB=FOB含佣价*(1-佣金率)CFR=CFR含佣价*(1-佣金率),即题目所求CFR含佣价=CFR/(1-佣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价*(1-佣金率)+F]/(1-佣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而卖方因情况有变(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无法照办时,例如装运期问题、不准分运问题、不准转运问题等,则卖方只能与买方协商要求修改,如买方同意改证,应视为双方协商同意修改买卖合同;但此时买方也有权不同意改证。
所以,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办事,因为信用证业务就是单据业务,单据不符,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卖方如果自认为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按时交货,卖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寻求法律解决。
卖方没有权利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支付。
㈣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抄我要说,当双方同意以L/C方式来成交货物,那么所有的依据都应与L/C挂钩,因当
从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约束。在商检的情况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那么商检的时间必须就是L/C规定的时间。
2,回到商检证书的问题上,如果商检的时间不是L/C规定的时间那么这个商检证书也应是无效的。
3,在CFR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而卖方的装船通知内容错误,导致买方蒙受了货物入关后征收的滞报费,且将卖方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所以,这个责任理所当然应由买方负责。
楼主,希望你早日将答案贴出来。
㈤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急
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卖方应象承运人提出索赔。
㈥ 关于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没有理由拒付。
《UCP 600》第31条B款规定: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下货物装运上 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不同装运期、不同装运港,也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1.不算分批装运
2.数量也在溢短装条款的允许范围类
㈦ 国际贸易案例!
fob风险到了香港,CFR风险到了德国。这两种成交方式都是买方负责保险的。版
谁没买谁倒霉。船公司有免责权条款,他只需进行少量赔偿。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岛公司没责任。11月20日,货应该在香港和德国之间,德国买了保险找保险公司赔。否则,谁都不要陪赔。
我随便说的,请指正。
㈧ 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 帮帮忙
试答,待高手斧正.
1 不合理.
无论是CIF还是FOB,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权已转移.此时应当货主即买方向保险公司出具损失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尝. 出口方只是投保人,进口商才是受益人. 不过以往的案例判决的结果差别很大.我记得一个经典案例,国外的法官判的,是这样的.
2 海运耽搁应由卖方负责
DES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在指定时间内将货物交付指定目的港的指定卸货地点.此前的一切风险由卖方负责..如果协议有规定可以向运输方索尝.(似乎不太可能,海运合同不会规定确切的到港时间,只规定上船日期和ETA.而且由于海运的不确定性,海运规则有一系列的承运人责任免除条件,因此索尝不太可能.)
㈨ 国际贸易案例 题
如果该批货已投保,发现货物短缺时,是否时间、地点均在当地保险代理的有效回勘察范围。有没答有保险代理提供的短缺证明,如果没有出口商不负责任。
有10箱货物 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
这要看双方解决问题的态度了,如属实,出口商要承担责任。
食品细菌含量超过进口国标准。如果当初合同内订了此项标准要求,那进口商负责,但一定要有一个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如果合同对此标准没有约束,或是其他约束,那出口商没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