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业务,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买方无权拒付货款。
现在该案例中,提单是直达提单,完全符合来证要求,如果买方无理拒付,开证行仍有义务向信用证受益人支付该证项下的货款。
我方应向买方重申,我方提交银行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买方没有任何理由拒付。如果买方真的无理拒付,卖方可以联系开证行,要求开证行支付。如果开证行也无理拒付,那么就提交仲裁,官司必赢。
❷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虽然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且受益人在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专日期装运,但是属,因为这两批货物装的是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即便提单注明了是份两批装运,且在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装运,但是,这种操作不构成违约,换句话说,这不构成分批装运,当然就不违约,因此,如此该单据在银行能够顺利议付。
❸ 国际贸易案例
这个案例答复过了,现将答复搬来——本案例主要是卖方贪做业务,又不谙信用证结算的规律,所以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开证时间,同时在未接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的情况下,冒然装运,以致当信用证开来后,因为没有办理相关的检验手续,以致无法出具卫生检验证书,因而无法利用信用证结算和收汇,不得已货物另卖他人,由此造成损失。
对于后来者可做前车之鉴——作业务不能够贪,要规范合同的各个条款,使之严谨而无漏洞;如果是信用证结算,那么,一定要在收到信用证后,经过仔细审核,确认没有做不到或没有不可接受的条款后,再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按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从而确保和达到利用信用证安全收汇的目的。
❹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以FOB进行的贸易,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给了卖方,所以首先出口方是没有责任的,因为在风险转嫁前,并没有哪一方提出包装破损的异议。
进口方可以向保险公司和船公司索赔。
❺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不用负责。D/P方式下,虽有银行的介入,但还是商业信用。
❻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
美商做法不合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如果回卖方交付的数量大答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所以,美方可以拒收多交的2000公吨铁矿石或以合同价格购买2000公吨铁矿石一部分或全部,但同时,他不能拒绝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货物。
❼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财大的吧~
❽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应对5月3日,5月8日的损失都负责赔偿,赔偿2000美元。
(2)5月专8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二条:属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5月3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三条: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2)、装卸过程中货物落海的整件损失;3)、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共同海损及分摊和救助费用。
❾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急
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卖方应象承运人提出索赔。
❿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抄我要说,当双方同意以L/C方式来成交货物,那么所有的依据都应与L/C挂钩,因当
从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约束。在商检的情况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那么商检的时间必须就是L/C规定的时间。
2,回到商检证书的问题上,如果商检的时间不是L/C规定的时间那么这个商检证书也应是无效的。
3,在CFR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而卖方的装船通知内容错误,导致买方蒙受了货物入关后征收的滞报费,且将卖方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所以,这个责任理所当然应由买方负责。
楼主,希望你早日将答案贴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