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国际贸易 > 国际贸易的实例

国际贸易的实例

发布时间:2021-02-04 17:44:16

国际贸易案例!

fob风险到了香港,CFR风险到了德国。这两种成交方式都是买方负责保险的。版
谁没买谁倒霉。船公司有免责权条款,他只需进行少量赔偿。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岛公司没责任。11月20日,货应该在香港和德国之间,德国买了保险找保险公司赔。否则,谁都不要陪赔。

我随便说的,请指正。

Ⅱ 国际贸易案例2例

1、覆盖。
2、卖方可以拒抄绝提货。擅自更改包装有违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
另:首先要明白何为“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品质是由具体的指标构成的,如湿度、含杂率等。如果没有具体指标的检验数据而仅仅声称“品质低7%”,这是抽象和没有说服力的。因此A公司不应该就这么赔偿,而是要求B拿出进一步的数据再作决定。

Ⅲ 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

同意楼上的。A公司不违约。
在本案中,我国A公司在1月1日向法国B公司发盘(法律称为“版要约”)权,发盘中包括商品的数量,价格,装运等主要交易条件;但法国B公司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回应并未接受全部内容,而是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按《公约》规定,在磋商中,有关价格,装运条件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故本案中法商已经构成了还盘(法律称为“反要约“),所以原来的发盘已经失效了,又构成了一个新的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所以该合同不成立,又何来违约呢?

Ⅳ 我要找国际贸易的案例

去查一下陈宪编的<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感觉那个上面应该有,而且可以去学校的论文库查一下,比如万方学位论文库什么只类的地方

Ⅳ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根据CFR术语规定风险划分,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是卖方的义务,以便买方可以及时买保险,而题中卖方显然未尽到责任,所以是卖方的责任。
2.卖方应该负责任。因为根据DES术语条件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既然货物延迟卖方就应该承担责任,至于轮船因风暴才延迟,那也应该由卖方和船公司解决。卖方应先赔偿买方的损失。

Ⅵ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我的看法如下:

1,首先抄我要说,当双方同意以L/C方式来成交货物,那么所有的依据都应与L/C挂钩,因当
从L/C的作用就知道,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受任何的文件的约束。在商检的情况下,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那么商检的时间必须就是L/C规定的时间。
2,回到商检证书的问题上,如果商检的时间不是L/C规定的时间那么这个商检证书也应是无效的。
3,在CFR贸易术语中,卖方的义务是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而卖方的装船通知内容错误,导致买方蒙受了货物入关后征收的滞报费,且将卖方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所以,这个责任理所当然应由买方负责。

楼主,希望你早日将答案贴出来。

Ⅶ 国际贸易案例

1.一般合同应规定溢短装条款,比如容许实际交货数量+/-3% 或+/-5%, 没有规定的,惯例一般按5%掌握,由于你实际短少6%,超过了上限, 违反惯例,买方有权拒收,至于降价幅度,只能视客户信誉程度,协商解决;
2.有部分灌装24,代替了合同约定的30,虽然总细数正确,价格没差别,但因为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的,只能协商解决,买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条款,如果你及时向买方通知了装船信息,则由买方投保,责任由买方承担(买方再向保险索赔);
4.租船不是你的义务,由于你方接受了客户的委托,代为租船,却没有如期装船,故责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托租船时,声明不承担是否能如期租船之义务,并得到客户同意。
5.买方因为你方未及时通知装船,导致没有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你方承担,买方有理;
6.CIF,货损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卖方有权索赔;
CFR ,FOB的投保人是买方,卖方无权索赔;
7.按保单约定及实际损失赔偿。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Ⅷ 问一个国际贸易的案例

按国际商会对抄 CFR 的解释,买卖双方的袭基本义务,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 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时为止的一切费 用和风险。
(3)按合同规定提供正式有效的提单、发票及其他有关凭证。
2.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 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和交纳进口关 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种约定的单证,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值得注 意的是,按 CFR 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而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因此, 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 中的风险损失。

所以,卖方以装船港不是一项重要的规定可以要求买方做出合理的赔偿。

Ⅸ 国际贸易几个案例分析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所以,(1)属于单独海损。其他几项,是由于扑灭火灾造成的,所以其余都是属于共同海损。
2、CFR=FOB+FFOB=FOB含佣价*(1-佣金率)CFR=CFR含佣价*(1-佣金率),即题目所求CFR含佣价=CFR/(1-佣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价*(1-佣金率)+F]/(1-佣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而卖方因情况有变(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无法照办时,例如装运期问题、不准分运问题、不准转运问题等,则卖方只能与买方协商要求修改,如买方同意改证,应视为双方协商同意修改买卖合同;但此时买方也有权不同意改证。
所以,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办事,因为信用证业务就是单据业务,单据不符,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卖方如果自认为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按时交货,卖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寻求法律解决。
卖方没有权利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支付。

阅读全文

与国际贸易的实例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天高科国际贸易 浏览:896
都匀经济开发区2018 浏览:391
辉县农村信用社招聘 浏览:187
鹤壁市灵山文化产业园 浏览:753
国际金融和国际金融研究 浏览:91
乌鲁木齐有农村信用社 浏览:897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ipo保荐机构 浏览:628
昆明市十一五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规划 浏览:748
博瑞盛和苑经济适用房 浏览:708
即墨箱包贸易公司 浏览:720
江苏市人均gdp排名2015 浏览:279
市场用经济学一览 浏览:826
中山2017年第一季度gdp 浏览:59
中国金融证券有限公司怎么样 浏览:814
国内金融机构的现状 浏览:255
西方经济学自考论述题 浏览:772
汽车行业产业链发展史 浏览:488
创新文化产业发展理念 浏览:822
国际贸易开题报告英文参考文献 浏览:757
如何理解管理经济学 浏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