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1.根据CFR术语规定风险划分,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是卖方的义务,以便买方可以及时买保险,而题中卖方显然未尽到责任,所以是卖方的责任。
2.卖方应该负责任。因为根据DES术语条件是目的港船上交货,既然货物延迟卖方就应该承担责任,至于轮船因风暴才延迟,那也应该由卖方和船公司解决。卖方应先赔偿买方的损失。
⑵ 国际贸易 CFR 例题 解析 案例分析 保险
区别:三种条件下“仓至仓”
某外贸公司分别以FOB、CFR、CIF价格签订三笔出口合同。有关保险均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物向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结果只有CIF合同项下的货物索赔才未被保险公司拒绝。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赔条件不够,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FOB、CFR条件下,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买方)或合法的受让人,因而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卖方没有索赔权。
缘何买方索赔也遭拒绝呢?因为是买方虽然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但他当时对该单还尚未取得所有权,故对货物装船前发生的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因此,他对装船前的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样不具备索赔条件。
CIF条件下,由卖方投保,与保险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且,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才给予赔偿。
可见,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并不是说只要货损发生在“仓至仓”条款所涵盖的运输途中,且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保险公司就会赔偿。关键是要看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们对“仓至仓”理解上的错误关键就在于此。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就无权行使索赔权,这一点大家都很明白。而我们判断某一时刻谁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时,标准就是在该阶段谁承担货物的风险。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义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条件下。海运货物保险由买方办理,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虽然根据“仓至仓”条款,货损发生在其涵盖的运输途中,但是,买方对此段的货损不负责,对货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赔。
由此可见,在FOB和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实际上是“船”至“仓”。因为虽由买方投保,但依照风险划分界限,买方一般不会办理货物装船前的保险。只有在CIF价格术语下,保险责任起讫才是真正的“仓”至“仓”。因为,此时保险由卖方办理,自货物运离起运地仓库到越过船舷为止,货损是由卖方承担的(拥有可保利益);卖方在货物装船后交单结汇时,将这种可保利益通过对提单和保险单的背书转让给银行,买方付款赎单后,可保利益也随即转让到其手中。这样看来,从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抵达目的港收货人仓库为止,整个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被保险人都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建议:三种条件下“仓至仓”的风险防范
在FOB、CFR条件下,卖方怎样解决装船前的风险呢?由于是买方投保,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货物遭拒收或拒付,卖方又该怎么办呢?在CIF条件下,卖方投保是否完全是为了买方利益,该怎样选择投保的险种呢?
货物装船前,在FOB、CFR条件下,因是买方投保,卖方无法持有保险单;又由于买方投保时不具备可保利益,即没有货物所有权,因此无法将保单转让给卖方,所以卖方也无法成为保单收让人。
所以,卖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为此,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一定要自行投保从仓库至装运港这一距离的“路运险”,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FOB和CFR条件下,由买方办理保险,货物装上船后,风险责任也一并转移给买方。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包括买方无力支付货款、不可抗力或货物与样品不符等等,导致货物收或拒付,此时卖方若采用出口转内销的种种方案的话,或在运输途中受损,本已转移的风险现在却又转回来了。像这样由于买方意外据收货物而产生的卖方对货物的利害关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险业对此开办了一种卖方或有利益保险。主要就是针对采用FOB、CFR两种价格术语而且又是采用托收付款方式时,作为出口商因没有银行信用保障,又无海运保险的保障。如果卖方在货物装船前投保此险,对于买方拒收且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卖方可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当然为保险起见,CIF条件下也可投保此险。
在CIF条件下,卖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办性质的,如本案,至少货物装船前这一段是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卖方必须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投相应的保险,不可疏忽大意。实践中,不论“仓至仓”条款是否完整,卖方都应做好装船前的风险防范。
⑶ 进出口贸易案例分析
1、从贸易术语选抄用角度来袭分析,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是:选择熟悉的装运港,或者选择安全可靠的储存仓库。另外,采用FOB术语,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可以较少出险后的损失。
2、既然是FOB术语成交,那么,买方应该投保相关的险种,在出险后的损失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得赔偿。本案例中的卖方交货时符合交货的要求,大米出现问题是海运过程中的,所以,买方不可以向卖方提出差价损失赔偿的要求。
⑷ 国际贸易案例!
fob风险到了香港,CFR风险到了德国。这两种成交方式都是买方负责保险的。版
谁没买谁倒霉。船公司有免责权条款,他只需进行少量赔偿。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岛公司没责任。11月20日,货应该在香港和德国之间,德国买了保险找保险公司赔。否则,谁都不要陪赔。
我随便说的,请指正。
⑸ 国际贸易案例
1.一般合同应规定溢短装条款,比如容许实际交货数量+/-3% 或+/-5%, 没有规定的,惯例一般按5%掌握,由于你实际短少6%,超过了上限, 违反惯例,买方有权拒收,至于降价幅度,只能视客户信誉程度,协商解决;
2.有部分灌装24,代替了合同约定的30,虽然总细数正确,价格没差别,但因为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的,只能协商解决,买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条款,如果你及时向买方通知了装船信息,则由买方投保,责任由买方承担(买方再向保险索赔);
4.租船不是你的义务,由于你方接受了客户的委托,代为租船,却没有如期装船,故责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托租船时,声明不承担是否能如期租船之义务,并得到客户同意。
5.买方因为你方未及时通知装船,导致没有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你方承担,买方有理;
6.CIF,货损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卖方有权索赔;
CFR ,FOB的投保人是买方,卖方无权索赔;
7.按保单约定及实际损失赔偿。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⑹ 国际贸易术语CFR案例分析
你采用的贸易术语变形是CFR landed Rotterdan 是需要由卖方,在这是即你方承担卸货费的,包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容在内。 我给你列一下CFR的变形 , 注意的是只有在采用租船运输时才会有这些变形,这些变形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由谁来负担的问题。
l、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卖方负担卸货费用。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接),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这个吊钩指的是穿上的吊钩。一般情况下船都有自己的吊钩。类似于挖掘机的大铲子,可以自由分合。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接),指船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⑺ 国际贸易cfr术语简单案例(明天考试急用,谢谢)
A公司不来能得到赔偿。
因为CFR贸易术语源是象征性交货,风险、责任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弦。本案例中,该批货物是在运往码头途中遇到车祸发生损失,货物还未越过装运港的船弦,所以风险、责任由出口方,即本案例中的A公司自己承担。
⑻ 关于CFR情况下的案例分析 与CIF下的案例分析
1、该港商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日商付款。本案日商在申述索赔理由时,认为该项买卖为CIF横滨交货,该港商就应负责将货物运到横滨,并保证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实际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CIF条件下,买方 “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货损坏的一次风险”。也就是说,卖方对货物装上船舶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包括各种导致货物出现变质、泄露、损坏以及灭失等情形,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因此,CIF合同属于装运港象征性交货,而并非目的港实际交货。而本案中载货船只是在航行途中触雷沉没,理所当然此风险导致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日商可以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得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2、依照本例情况,这项风险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1). 在CFR条件上,虽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后,其风险已由卖方转移之买方。但这仅适用于正常情况下的CFR合同。
2). 在本例中,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严重违反合同,而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卖方履约的主要义务。由于卖方交货的品质已严重违反合同,因而构成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所以,买方有权主张退货或撤销合同。因此,此项风险虽已转移给买方,但因卖方根本违约,故此项风险又由买方返回给卖方负责。
3). 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属于非根本性违约或者轻微违约,对于装运港交货的合同,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生了货物风险损失,那么买方仍对此项风险负责,买方只能按卖方违约的实际情况,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本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国际贸易中,无论作为交易的买方还是卖方,都要认清应尽责任,认真履约。如果任何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对于正常情况下有关风险划分的界限,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和后果。
⑼ 关于1个国际贸易CFR的案例,高手帮忙指点。谢谢。
这个要看信用证上是怎么要求的,如果信用证上要求“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装船后立即通知),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限制,则在装船后3天内通知,如果规定了具体时间则要在具体时间之内,如果我们按照约定的时间发出了装船通知,货物灭失的风险我们不承担责任!
⑽ 国际贸易术语CFR案例题求解
我方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