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㈡ 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几种主要方法的比较
在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主要方法
㈢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经贸领域的贸易战也日见频繁。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重要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总理事会,该机构负责处理围绕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其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1)磋商: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应当首先采取磋商方式解决贸易纠纷。磋商要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是给予争端各方能够自行解决问题的一个机会。
(2)成立专家小组:如果有关成员在10天内对磋商置之不理或在60天后未获解决,受损害的一方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依当事人的请求,对争端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陈述,调查分析事实,提出调查结果,帮助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建议或裁决。专家组成立后一般应在6个月内向争端各方提交终期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终期报告的时间将缩短为3个月。
(3)通过专家组报告:争端解决机构在接到专家组报告后20-60天内研究通过,除非当事方决定上诉,或经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这一报告。
(4)上诉机构审议:专家小组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各方均有上诉的机会。上诉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正、撤消专家小组的裁决结论,并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审议报告。
(5)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争端解决机构应在上诉机构的报告向世贸组织成员散发后的30天内通过该报告,一经采纳,则争端各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6)执行和监督:争端解决机构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如果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㈣ 阐述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及执行
1、磋商
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
2、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3、上诉
如果某一当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30天内经DSB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
4、执行
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
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
5、报复
DSU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的程序。如果被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DSB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给予MFN待遇,开始实施报复。
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中止减让水平(报复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4)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方式有扩展阅读
中国加入WTO已经17年,中国企业应进一步熟悉WTO争端的解决机制并熟练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为抑制贸易战、打赢贸易战做好准备。具体而言,发生贸易争端时,解决贸易争端、平息贸易摩擦的办法之一就是拿起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机制这个武器,争取以磋商方式解决争端。
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竞争力,从提高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的个性化竞争优势入手,打造产品国际品牌,这是解决贸易摩擦的根本途径。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不仅可以使东道国对进口的保护措施失去原有的威力,而且还可以打开新的市场,将发生贸易摩擦的风险降至最低。
㈤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法律对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解决涉外经济合同争议可以采用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法律对解决合同争议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我国法律关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规定,也适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
一、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好途径,但这种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
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的途径。我国仲裁机构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员做裁判,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仲裁员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如果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根据胜诉方的要求,出面强制败诉方执行仲裁裁决。
(一)仲裁的一裁终局特点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条款的规定
《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内仲裁机构的选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会”及“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设有分会。2000年,该委员会启用了一个新名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过了新仲裁规则,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受案范围目前为一切国内、国际仲裁。目前,该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
地方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十条规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2、国际仲裁机构的选择
1)国际商会仲裁院
设立于1928年,总部在巴黎。为国际商会常设仲裁机构。该仲裁院为目前世界上提供国际经贸仲裁服务较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仲裁机构。
2)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ICSID)
该机构专门为解决国家契约———国家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签订的“特许协议”或“经济开发协议”所产生的争议问题而设。该中心为专门性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人地位。ICSID与世界银行关系密切。ICSID仲裁为完全自治的管辖体制,不受制于内国法律和内国法院。在该体制中,缔约国对本国国民和另一缔约国根据公约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协议不得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要求。内国法院仅限于为ICSID裁决提供便利和给予司法协助。
3)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成立于1917年。为斯德哥尔摩商会内部机构,但在职能上独立。瑞典中立国的地位,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国际声誉。该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业务联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建议,我国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时,可优先考虑该仲裁院。
4)美国仲裁协会
为美国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于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24家分会。为独立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该协会受理的案件多数为美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1985年设立,该中心为受限制担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民间非营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区内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该中心无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实践中,依《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操作。
6)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成立于1892年,为英国最有国际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由伦敦市政府、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仲裁协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
(四)仲裁适用法律的选择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通过协商和调解均不能解决,或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或后果严重,合同中又没有签订仲裁条款,则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判决。诉讼须按诉讼程序法,判决按实体法进行,一旦法院判决了结果,则必须执行,没有协调的余地。
㈥ 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1.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回上设立。既答DSB在接到成立专家小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如决定成立,则列入DSB的既定日程(Built-in Agenda)。
2.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 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3.上诉,执行,报复和交叉报复。
㈦ 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两种方式,仲裁与ADR有何异同
国际商事仲裁是adr的一种机制。
adr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 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adr机制的主要模式
(1) 协商。协商是双方争议解决的最简易方式,因为没有第三方的参加,争议双方在一起协商,可以有律师做代理也可以没有律师参与。
(2) 调解。调解是指第三者应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尽量协调双方的分歧,而不是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法。调解可以说是adr中最为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的adr的基础。与法庭审判相比,调解花费低廉、耗时少,当事人心理压力较小。
(3) 仲裁。与其他方式相比,仲裁更具有司法性。仲裁是由一个中立方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一个对各方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判。这个裁判可以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商务纠纷都可以提交仲裁,只要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
(4)小型审理。该模式是ADR机制的新发展,实质上是一种模拟诉讼的调解方式。它的最大作用就是解决那些涉及面较大,混合着法律和事实的复杂纠纷,象产品责任纠纷、反垄断纠纷等。通常由当事人双方各指派一名高级行政长官组成专门小组,并共同推选一名首席调解员。各方当事人所指定的行政长官一般只代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轮流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如同法院公开审理一样,只不过形式更简单[5]。
(5) 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 早期审理评议)。这种模式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人,可以是一名律师或技术专家,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帮助双方解决争端,经常被用于当纠纷一方或者双方想向一个有经验的个人咨询自己在有关案件中所处的优势或劣势的建议。
(6) 简易陪审团审判。它通过民事陪审团的介入促进在司法审判中解决争议。目前,简易陪审团审判在美国是相当普通的实践。在这种解决争议的模式中,陪审团在任何官方听证会举行之前,听取各方当事人的简要陈述,并作出一个建议性的裁决。该裁决可能会构成当事人进行谈判磋商的基础,从而使当事人免于陷入冗繁费时的法院诉讼。
由此可见,国际商事仲裁是ADR的一种机制。
㈧ 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中美贸易争端不断加大,中美贸易摩擦不断,有关于人民币汇率的争论问题,有美国对中国输美三类纺织品设限的问题等困扰中美关系发展。中美贸易争端不断加大预示着中美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敏感时期。
最近一段时期,中美之间接连发生贸易摩擦,有关于人民币汇率的争论问题,有美国对中国输美三类纺织品设限的问题,也有美国对中国出口彩电、家具等的反倾销问题,涉及面之广泛、影响之深远、各方关注程度之高,都为近年所罕见,预示着中美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敏感时期。如何看待这种情况,如何把握局势、履险如夷,是对我们应对国际贸易争端能力的考验,也是对我们协调国内发展和国际事务智慧的考验。
对于中美双方来说,已经形成共识的是,中美经贸关系对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美国是中国数一数二的贸易伙伴,是第一大出口市场,年出口额1000亿美元左右;中国也是美国前几位的贸易伙伴,是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美国还是中国主要的外商投资来源国之一,1999年以来每年对华投资40多亿美元。但多少年中,中美经贸关系一直是非不断,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贸易纠纷发生的频率和规模都迅速上升,几次甚至走到了贸易战的边缘。就在这样不算稳定或者干脆是险象环生的贸易环境中,中美经贸往来却是愈益紧密,从贸易额的大幅增长和贸易结构的变化可以清晰地看出来。 我们可以美国对中国输美纺织品设限一事为例来加以分析,或许有助于我们认识问题的实质。
从美方来说,挽救一个夕阳产业中的几个夕阳企业虽然是直接目的,但绝不是主要目的。美国国内不是说是来自于中国的进口导致了美国270万人的失业吗?美国不可能禁止所有中国产品来解决就业,但绝不能无所作为,象征性的动作是必须做的,增加了几百个就业机会也可以证明有关工会、协会、政府以及布什总统是认真对待的,是采取了措施的,是有成效的。这是美国的生存之道,也是美国的政治。看看从里根、布什、克林顿到小布什竞选时和当选后对华政策的差异就很清楚。再回想历次的中美贸易摩擦,分析一下前因后果,也不难得出相同的结论。何况,还有更深层次的国家战略方面的原因,美国的几届总统在谈到必须保持对华接触时都明确阐述过。
并且,即使仅从经济利益角度说,美国人也不只希望在这个发生摩擦的领域里得点好处,更希望获得其他的好处,比如扩大自己优势产品的出口,比如为自己的投资多争取些机会。这是贸易战的通理,像美国这样的国家,运用起来自然更加纯熟而且有效。所以,虽然中国采购团刚购买了60多亿美元的美国货,也许还要继续去采购,但似乎还满足不了美国人的胃口:还有上千亿美元的逆差呢(按美国方面统计数据,2002年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是1000多亿美元,2003年预计达到1300亿美元;我国海关统计2002年我国对美贸易顺差是427.2亿美元)。人民币升不升值,人民币汇率浮不浮动?中国的银行、电信等等能不能快点向美国企业开放?AT&T、花旗排队都排得“不耐烦”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不是该加把力呢?微软、好莱坞以至那些制造业公司可一直在“叫苦”啊!所有这些问题,不管是经济的还是体制的,都不是中国短期能够解决的,更不是几个采购团所能弥补的,纺织品之类的贸易摩擦频繁发生毫不奇怪——以为我们刚买了那么多美国货美国人还不领情,那是我们自己幼稚。
从中国来说,也不能说不存在问题。在微观层面上,我们的企业经营战略有欠缺,协会难起作用,让人抓了把柄或者不能避免问题的发生,比如一窝蜂抢市场、短期内市场占有率急剧提高而又没有有效措施分散贸易风险,中国对美国彩电出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在宏观层面上,我们的外贸战略也值得反思,至今还实际上奉行出口导向战略,鼓励出口而限制进口,贸易顺差过大,必然会导致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经常性冲突。另外在体制上以及一些具体政策操作上,都存在一些问题,不但不能随时释放贸易冲突压力,反而使矛盾累积甚至激化,如外汇储备“越多越好 ”、市场秩序混乱等。总而言之,中美贸易争端不仅仅是两国的经济贸易问题,还涉及两国的政治问题、体制问题,处理起来难度相对要大得多。但有几点结论应该是清楚的:中美两国之间发生的贸易争端是不可避免的,今后还会长期存在,但不会从根本上破坏中美经贸关系(如爆发大规模的、毁灭性的贸易战),因为中美经贸关系的良性发展有利于两国的国家利益,这一点从两国领导人到企业和民众都有广泛而深刻的认识;中美两国政府应加强沟通、磋商和信息交流,在国际规则、双边协议和共同利益基础上协商解决有关贸易争端,表现出更多的诚意和宽容,化解而不是激化矛盾;中美贸易的不平衡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是国际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符合国际资源配置的根本规律,起码今后十年内都不可能扭转,两国政府只能顺应而不是否定更不能违背;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也需要在今后的改革开放中,调整国家的投资和贸易战略,加快国内商品市场和投资市场的开放,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加强透明度,规范竞争秩序,减少贸易摩擦的制度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