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现状2011-10-12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分享到:0【消费者知情权】国外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现状
电子商务大国——美国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基本上仍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通过给商业网站发放可信赖标志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环境,美国主要是与OECD合作,共同制定了《OECD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该指南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要求经营者履行网上披露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关于企业、产品或服务、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等准确无误的信息。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披露的义务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1、商家自身信息,包括:
(1)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贸易商号名称、主要营业地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电子通讯方式或电话、登记地址、相关政府登记资料及许可证号码;
(2)通讯信息,使得消费者可以迅速、简便、有效的与商家进行联络;
(3)争议解决信息;
(4)法律处理服务信息,司法执法部门可以联络到的地址;
(5)当商家公开声明其为某种自律性方案、商业协会、争议解决机构或认证组织的成员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这类组织的联络资料,使消费者能确认商家的会员身份并得到这些组织如何操作的细节。
2、提供的货物、商品信息
商家对所提供的货物、商品的描述应当是正确,足以使消费者作出是否完成交易的决定,并使消费者能对这些信息进行保留。
3、交易信息
提供交易条款、价格、费用的足够信息,这类信息应当清晰、正确、易于得到,并提供消费者在交易前进行审查的机会,包括:
(1)商家所收取全部费用的详细列明;
(2)通知消费者存在商家不收取但消费者日常发生的费用;
(3)交货或履行条款;
(4)支付条款、条件与方式;
(5)购买的限制,比如需要父母/监护人的批准,地理限制或时间限制;
(6)正确使用方法的提示,包括安全、人身健康的警示;
(7)售后服务信息;
(8)撤回、撤销、归还、调换、取消、退款方面的详细规定;
(9)担保与保证。
美国没有更多的这方面的立法,因这些规定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因此在救济时也更多地是通过行业内的非诉讼机制解决,并没有更多的法律上的直接救济。
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对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作出了很多规定。该指令第5条明确规定了信息的一般披露义务:除了欧盟法律规定的其它信息披露要求外,成员国应当保证服务的提供者应提供并使服务接受者和有权机关能够容易地、直接地和永久地获取不少于如下的信息:
(1)服务提供者的名称;
(2)服务提供者设立地的地理地址;
(3)服务提供者的具体信息,包括能与之迅速取得联系和以直接有效的方式与之通讯的电子邮件地址;
(4)在服务提供者有商业登记或类似公共登记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注册机构、其注册号码或确认其身份的类似信息。
另外,还要求企业为消费者提供额外的信息,这些额外的信息包括: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条件和程序;售后服务和保证以及投诉地点;在解除的情况下归还原物于供应商的要求和谁负责返还原物的费用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以书面或者其它可为销售者获得和阅读的媒体提供给消费者,而且必须是缔约前至少是在货物交付前或服务提供前提供给消费者。
欧盟在《远程销售合同指令》中明确规定,在任何远程合同缔结前的适当时候,销售者必须清楚无误地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主要特点、价格、运输费用、增值税额(如不含在售价中)以及支付、运输、交货和履行安排等信息。同时,该指令还赋予消费者对知情权救济的一项权利——撤销权,即消费者在缔结远程销售合同时享有为期至少七天的撤销订单而无须负担任何费用的撤销权。
对于欧盟的这两个指令,各成员国都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将其引入国内法,并提供救济手段。如在德国,通过修订《德国民法典》的方式,将该指令的内容直接纳入了国内法范畴。《德国民法典》确认企业主违反上述义务的性质属于不作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下的损害赔偿责任.故保护水平很高,能更好地保护网络购物下消费者的知情权。
Ⅱ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主要研究什么内容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研究对象 国际贸易是以国际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活动为研究对象,阐明国际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活动中的一般规律,并据以研究各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采取的政策措施等的一门科学。具体包括: 1.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特别是资本主义各个发展阶段的国际商品流通的一般规律; 2.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特别是当代世界贸易的具体历史材料和现实材料。 3.各个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亦即各个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特殊规律。 4.国际贸易理论。 5.对外贸易政策。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主要研究国际贸易的产生、发展和贸易利益及分配问题,以揭示其中的特点与运动规律,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特别是资本主义阶段国际商品流通的一般规律性 (二)国际贸易理论与学说 (三)对外贸易政策
Ⅲ 什么是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1) 研究世界贸易格局变化、世界贸易运输地理、主要商品的世界分布及其形成原因和变化发展;2) 研究国际贸易与地理环境的关系,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地理环境、经济地理环境对其贸易规模、贸易商品结构、贸易流向、贸易条件、贸易模式的影响;反之一个国家或地区贸易的发展对其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地理环境和经济地理环境产生了怎样的影响;3) 研究世界上单个国家或地区地理环境、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地理分布与贸易地理格局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和变化发展。
Ⅳ 国际贸易和消费者情报学
国际贸易专业主要学习的是和经济学中的国际贸易有关所有专业科目:比如国际贸内易的理论,实务容。在本科教学中也会加入许多国际金融,货币银行,国际结算等等各类的学科,主要按照每个院校不同而有所区别。
消费者情报学是一个较为年轻的学科,从经济学中派生出来,也可以与市场营销相挂钩。
学习国际贸易的话,本人认为更注重实用性,毕业后可以从事国际贸易业务各方面的工作,这是属于货代运输的上缘流程。最好的话可以做到外销员和外国商人直接谈生意,这就是到了很好的程度了。国际贸易还容易创业,如果客源有的话,创业投入并不大。
消费者情报学,如果寻找和其对口的工作的话主要是偏重市场分析和营销方面的。
选择专业还是主要看个人兴趣的 ,以上是一点点建议。
Ⅳ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主要研究什么内容
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主要研究内容:自由贸易理论与保护贸易理论比较研究,关税政策与进出口政策研究,地方外贸政策研究。
.国际服务贸易,主要研究内容:国际服务贸易的理论与现状,国际服务贸易的法规与制度,各国服务贸易的政策与措施,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国际贸易实务,主要研究内容:跟单信用证研究,外贸合同及外贸法律的研究,各国贸易惯例及相关规则的研究,包括海运规则、商检规则、原产地规则、仲裁规则等的研究。
Ⅵ 论国际贸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本书是在作者原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无限缅怀我的恩师达明教授。从1981年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就读本科到完成我的法学博士学位,我的学术道路一直得惠于沈教授的悉心指导。作为国际贸易法学的泰山北斗,无论治学还是为人,沈教授一丝不苟的态度,不仅在学术上令我受益无穷,而且每每令我感动。他的溘然长逝于我本人的学术道路乃至我国国际贸易法学的研究.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该研究课题于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它迫使我的学术视野从单纯的法律领域或营销领域放大到一个更宽广的层面。但是这一课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原因是随着国际化的加速进程,当前国际贸易的法律问题已经渗透到国际交往的各个层面,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而更为至关重要的是,国际市场的权柄结构正在显而易见地转向了消费者。虽然不乏从政治角度的滥用,但消费者掌握信息和选择的能力已经空前增强了。在法律条文背后,文化和伦理观念的差异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构成了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在不能或不屑熟悉各国文化与价值观的情况下。仅仅停留在规则的层面讨论国际贸易问题,结果势必导致更大的误解、谴责与对抗。因此,本书旨在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更深入地探究国际贸易规则的成因与全方位的解决方案,结合中国现实。对政府、企业以及法律部门提供有益的启示。本书是在作者原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无限缅怀我的恩师达明教授。从1981年进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就读本科到完成我的法学博士学位,我的学术道路一直得惠于沈教授的悉心指导。作为国际贸易法学的泰山北斗,无论治学还是为人,沈教授一丝不苟的态度,不仅在学术上令我受益无穷,而且每每令我感动。他的溘然长逝于我本人的学术道路乃至我国国际贸易法学的研究.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该研究课题于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它迫使我的学术视野从单纯的法律领域或营销领域放大到一个更宽广的层面。但是这一课题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原因是随着国际化的加速进程,当前国际贸易的法律问题已经渗透到国际交往的各个层面,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而更为至关重要的是,国际市场的权柄结构正在显而易见地转向了消费者。虽然不乏从政治角度的滥用,但消费者掌握信息和选择的能力已经空前增强了。在法律条文背后,文化和伦理观念的差异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构成了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在不能或不屑熟悉各国文化与价值观的情况下。仅仅停留在规则的层面讨论国际贸易问题,结果势必导致更大的误解、谴责与对抗。因此,本书旨在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更深入地探究国际贸易规则的成因与全方位的解决方案,结合中国现实。对政府、企业以及法律部门提供有益的启示。
Ⅶ 消费者行为研究对于国家的意义
研究消费行为的意义
理解人类的行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一大课题。消费行为是人类行为的组成部分,从这一侧面去研究其规律和特点将会加深对人类整个行为规律的了解。在现实生活中,无人不使用和消费食品、服装、住房、交通设施、医疗设施、教育设施、娱乐设施、体育设施,以及各种各样的生活必需品,甚至是理论、思想。在这里,充满着各种心理活动,尤其是有关需要、动机的形成、态度的发展和变化、信息的处理与决策以及人际间的交往等等。研究它们的活动规律,将充实和丰富人类一般行为的知识。因此,研究消费者行为有着一般的理论意义。研究消费行为的实际意义是多方面的。我们每个人作出的消费行为决策会影响到国家众多的行业,如运输业、原材料制造业和市场的调配,更直接地影响着一些产业的发展和另一些产业的衰落。因而,消费行为是整个商业兴衰的一个综合因素。研究消费者行为的实际意义可分下述几个方面。1.研究消费行为可以指导设计新产品和改进现有产品。任何科学的企业管理,在开发新产品或在生产周期的起始阶段,务必明确该产品将服务于什么对象,即满足哪些消费者的哪些方面的需求。前面已经论述了盲目试制新产品可能导致的失败教训。2.研究消费行为可以有效地制定市场策略,包括市场细分、广告、包装、商标、价格、零售渠道等。这一部分内容将在以后有关章节进一步论述。3.为政府部门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政策和法律提供科学资料。例如,制定工矿企业和交通运输中的噪声容许值标准、合理包装和标记的条例,设计适合顾客需要与愿望的交通网、文化中心、娱乐设施等。4.为促进对外贸易服务。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各自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出口产品只有体现上述特性才可望占领国际市场。如红色包装在我国和日本是喜庆的象征,可是在瑞典和德国则被视为不祥之兆;八卦与阴阳图对西方人完全是个无关的刺激,可是东方人却很容易把它跟道教联系起来,韩国人则把它视为喜爱的标志。这样的“跨文化”研究已经被包含在消费者行为的知识体系中。最后,了解消费者行为的知识对消费者自己亦有好处,特别是有助于识别一些容易上当受骗的销售手段。例如,一些贩卖者惯用“贱卖”“便宜”的叫卖来引诱消费者以达到推销次货、陈货的目的。还有一些摊贩雇佣些“托儿”,造成一种从众的气氛,引诱一些消费者上当受骗。了解他们的这些欺骗手段,可以免受其害。
Ⅷ 国外消费者维权途径研究
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体系的主要特点
作为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概念的国家,美国如今已形成了一个包括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在内的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归纳起来,这个体系主要有4个特点:
一是政府、民间共同努力。在美国,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仅有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还有众多民间或行业团体。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实施处罚和必要时应用法律程序的权力。民间组织如美国消费者联盟,通常为消费者提供诸如法律咨询和消费指南的信息服务,并向政府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是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在美国,联邦政府设立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为消费产品的安全性制定标准和法规并监督执行。另一联邦机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则负责全国药品、食品、生物制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诊断用品等的管理。
三是投诉简便,渠道畅通。消费者如想投诉,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亲自上门都可以。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机构或组织都有自己的网站,上面有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甚至接洽者姓名。
四是严格执法。美国借助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一方面严格执行已有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垄断、欺诈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注重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小额投诉法庭就是后者的一个例证。
加拿大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加拿大,消费者的权益主要由各省立法保障。首先,消费者要明白自己的权益便要了解合约的基本概念,例如要约和承诺、合约的目标和约因等等。消费者的合约,有不同的种类:
(1)简单的购物合约:法律规定货物应该合乎出售货物的质素,但如果买者在购物时曾经检查过所购买的物品,而该物品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则作别论。
(2)订购货物:法律规定货物应该符合卖方在订购时提供给买方的说明资料或样本。
(3)上门推销的货物或服务:这一类合约法律有特别管制。例如在卑斯省的消费者保障法,规定买方有权在签了合约7天内取消合约,卖方接到通知后须在15天之内退还所有付款。
(4)预付服务费合约:例如一般美容健美中心的会费或舞蹈的学费等,都是预付费用以换未来一段时间中可以得到的服务。这些合约在卑斯省亦由消费者保障法规定,允许消费者在收到已签署的合约7天之内取消该合约。同时,这类合约为期不可超过两年。
最后要说明的是,消费者的定义在法律上是不包括供应商和转售商的。
澳大利亚的消费仲裁情况
澳大利亚重视通过仲裁途径维护消费者权益。澳大利亚设置有专门从事小额仲裁的机构,澳大利亚的第一个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是根据澳联邦政府于1973年7月1日实施的《澳大利亚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条例》在昆士兰州成立的,而后在各州都相继成立了同样的机构,其中塔斯马尼亚州称之为“小额钱债索偿处”,维多利亚、西澳大利亚两个州则称之为“小额钱债法庭”。
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有权受理由自然人、私人企业、合股企业、免责持股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企业联合会等主体,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出法定赔偿的申请(不限于消费方面的纠纷),并可就此案件下达价值不超过25000澳元的裁决。如果消费者希望通过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来解决纠纷,需向仲裁庭登记处或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填写有关表格。若消费者向当地法院提起索偿申请,法院的秘书确保此诉讼即刻转到消费者索偿仲裁庭。澳大利亚政府部分仲裁机构免费,其他有偿仲裁机构的收费也很低,25000澳元收取27澳元,25万澳元收取150澳元左右。
澳大利亚另有一个官方设定的机构称为“怨情大使”,其源于北欧,也有相当的权力,可以对重大事情展开调查,并做出裁定,这个机构是澳大利亚国会批准成立的。
新西兰的消费仲裁情况
新西兰仲裁机构较多,除一些综合性的仲裁机构,不少行业也有本行业的仲裁机构,如银行、保险业。申请仲裁也有额度限制,如电力2万新元,银行10万新元。仲裁员主要为律师,但并不局限于律师,例如“太平绅士”等社会认可的公正人士也可以成为仲裁员。通过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共识,即可终局。双方不得反悔,也不得上诉。
新西兰所有仲裁机构都不向消费者收费。仲裁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经营者按规定每年交纳费用。如,电力仲裁机构,每年向电力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某家公司当年有投诉,第二年该公司向仲裁机构应交的费用就会增大,被投诉越多,向仲裁机构交的钱也就越多。
新西兰消费研究所与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均不直接处理消费者投诉个案,对消费者主要是提供消费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两国解决消费者投诉渠道的多样化,处理、调解消费纠纷至少有7条途径,即消费者自行与经营者和解、行业协会调解、中间人调解、民间仲裁、小额仲裁法庭、法院裁判。由于两国均为海洋法系,很多民间的调解或裁决结果也具有终局效力,有很高的权威性,所以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大量消费者投诉能通过以上途径解决。
——(《中国国门时报》)
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做法及对我们的启示
法律体系健全。如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事实成为普遍的社会问题,就要通过立法解决。因此,美国、加拿大、日本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单项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加拿大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有消费者保护法、商业行为法、预付费服务法、机动车辆修理法、贷款担保法、消费者报告法、墓地管理法等几十部,从最初的质量、计量、价格、安全、卫生等领域,扩展到现在信用卡、利率、环境保护等新的领域。又比如,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建立较早且比较完善。美国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同时,法案一经颁布,政府每年都要检查执行情况,以确保立法后真正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又如,日本消费者立法比较先进,2004年将《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名称改为《消费者基本法》,从“保护”转为“帮助其自立”,从保护弱者的立场转变为“照顾到消费者的年龄和特性”,从根本方针上进行了大的改变。
注重宣传教育。美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执法机构、消费者自发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自律机构几乎都办报纸、刊物、宣传册和网站等,大多都是免费赠送给消费者的。加州消费者事务部的网站每月点击300万次;教育出版物每月有上千册分发。美国消费者联盟的《消费者报告》杂志,在美国发行量为400万份,这本杂志不刊登商业广告,不为任何公司做宣传,在读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注重产品抽查和实验。设在旧金山的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数十人,每年要在市场直接抽查几千种产品,约占该委员会管辖的消费产品总数的1/4以上,全年通常要处理几百起抽查及投诉的案件。案件的处理均以实验室检测的数据为依据,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科学性及可靠性很强。美国消费者联盟拥有50个属于自己的试验室专门用于比较试验,然后通过杂志和专刊及网络向广大消费者发布,并使之成为消费者教育的重要内容。日本比较试验中心成立于1974年,1980年在神奈川县的相模原市建立了商品比较试验基地和培训中心。商品比较试验区有三栋试验大楼,分别有被服试验室、食品试验室、环境室、住宅室、燃烧性测试室、家电的爆炸试验室、汽车和自行车的试验室等。开展的试验主要包括个案试验、批量个案试验,比较试验和委托试验。每个商品比较试验从立项、检测到结果公布,周期约为半年,每个商品比较试验中比较的商品品牌不能少于5种。
强化受理投诉工作,处罚力度大。加拿大安达略省人口比较多,全国3300万人,其中安达略省1200万,其省会城市多伦多550万,相对投诉、咨询多,消费者事务保护部负责投诉、咨询的有13人,每年处理投诉7.6万件,每天接听咨询、投诉电话1800余次,业务量比较大。加拿大为加重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1996年将《竞争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对虚假广告、误导广告的民事责任修改为刑事责任,加重了对这类行为的处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加拿大安达略省消费者保护部的权力非常大,比如企业若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经调解不成,可直接将企业告上法庭;根据北美贸易协定规定,若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涉及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保护部同警察一样有跨国调查的权利。
Ⅸ 法学论文答辩,题目是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文字答辩
论文提纲,是指论文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是论文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构思谋篇是指组织设计毕业论文的篇章结构,以便论文作者可以根据论文提纲安排材料素材、对课题论文展开论证。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使总论点和分论点有机地统一起来;也就能够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利用资料,决定取舍,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用。[1]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
论文提纲由作者在完成论文写作后,纵观全文,写出能表示论文主要内容的信息或词汇,这些信息或词汇,可以从论文标题中去找和选,也可以从论文内容中去找和选。例如上例,关键词选用了6个,其中前三个就是从论文标题中选出的,而后三个却是从论文内容中选取出来的。后三个关键词的选取,补充了论文标题所未能表示出的主要内容信息,也提高了所涉及的概念深度。需要选出,与从标题中选出的关键词一道,组成该论文的关键词组。
论文提纲(一)要有全局观念,从整体出发去检查每一部分在论文中所占的地位和作用。看看各部分的比例分配是否恰当,篇幅的长短是否合适,每一部分能否为中心论点服务。比如有一篇论文论述企业深化改革与稳定是辩证统一的,作者以浙江××市某企业为例,说只要干部在改革中以身作则,与职工同甘共苦,可以取得多数职工的理解。从全局观念分折,我们就可以发现这里只讲了企业如何改革才能稳定,没有论述通过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了企业经济效益,职工收入增加,最终达到社会稳定。
(二)从中心论点出发,决定材料的取舍,把与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材料毫不可惜地舍弃,尽管这些材料是煞费苦心费了不少劳动搜集来的。有所失,才能有所得。一块毛料寸寸宝贵,舍不得剪裁去,也就缝制不成合身的衣服。为了成衣,必须剪裁去不需要的部分。所以,我们必须时刻牢记材料只是为形成自己论文的论点服务的,离开了这一点,无论是多少好的材料都必须舍得抛弃。
(三)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初学撰写论文的人常犯的毛病,是论点和论据没有必然联系,有的只限于反复阐述论点,而缺乏切实有力的论据;有的材料一大堆,论点不明确;有的各部分之间没有形成有机的逻辑关系,这样的论文都是不合乎要求的,这样的论文是没有说服力的。为了有说服力,必须有虚有实,有论点有例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论证过程有严密的逻辑性,拟提纲时特别要注意这一点,检查这一点。
(四)论文的基本结构由序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序论、结论这两部分在提纲中部应比较简略。本论则是全文的重点,是应集中笔墨写深写透的部分,因此在提纲上也要列得较为详细。本论部分至少要有两层标准,层层深入,层层推理,以便体现总论点和分论点的有机结合,把论点讲深讲透。
Ⅹ 国际贸易对一个国家福利的影响(从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两方面分析)
国际贸易对国家福利的影响是巨大的,一国的福利水平实际上取决于本国居民可消费的商品和内服容务的量。对于出口国来讲,如果只有产品的流出,那国家的福利肯定是减少的:对进口国来讲则有利于国家福利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任何国家是单纯的出口或者进口国,因为任何国家必然都是两者都同时进行的(不同国家比较优势的存在促成了国际分工,即使生产力最落后的国家也有出口的商品)。总体上来讲,一国处于贸易逆差时,国际贸易带来了国家福利水平的提高,贸易顺差降低了本国福利,但是却聚敛了国际货币,扩大了外汇储备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