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工贸易企业分为哪两类,其经营资格条件是什么
来加工贸易企业分为加工贸易自经营企业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 (一)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 (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贰』 加工贸易
我们公司刚好也是第一次办理
下面就是流程
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流程
检查加工贸易系统是否完善(如不完善可打电话至武汉电子商务局)
如完善可通过加工贸易系统申报进口物料及出口产品,进口物料的单耗及损耗必须填写准确再生产能力填写完整,全部完成后可发至商务局,发出后
(再电话通知商务局查询 )
将网上申报的表格企业生产能力打印出来(一式3份)盖上公章
还要准备进口与出口合同及进口料件的单耗说明,再由公司出一个申请函由总经理签字并盖上公章
准备好以上资料就可上交商务局办理,等到网上发出的申请加工贸易申请书商务局审批后会出来一个批准号再将申请加工贸易申请书打印出来,到商务局盖章,然后由商务局出一个加工贸易批准证书(1试2份)
准备好以上资料就可找代理公司
到海关前须准备工商营业执照、加工产品的流程图、厂房租定合同(副本盖公章)、加工贸易批准证、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合同审批表、加工贸易录入申请表、进口料件备案表、出口产品备案表、及加工贸易合同单耗申报表,将这些表格仔细填写,不可错一个号码,不清楚地方可询问代理公司,填好后再到领表处初步备案。
备案完成将所有资料交于代理公司,然后交于海关关员审核,待海关关员审核完毕,就与海关关员商量好时间下厂检查生产能力。;
接到海关下厂的通知后,公司须准备好车辆接关员下厂,仓库须准备进口料件专用仓库及进口料件专用入库、出库及领料单。,会计须准备好进料帐册等。
待下厂核查公司的生产能力通过后,关员就会初核之前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如关员初审通过转交科长核查,科长核查通过就转关长批准。
『叁』 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有什么区别
来料加工贸易即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也简称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进口时不付汇,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进口 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外商。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对外贸易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与一般贸易相对应的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贸易简称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 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进口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经营企业。
进料加工贸易与来料加工贸易是加工贸易的主要方式,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相对应。
区别:来料加工是指客人提供生产某种产品的原辅料,不需要由贵公司购买。
进料加工是说客人下订单,但是所有需要生产这种产品所用的原辅料由贵公司自行承担。
『肆』 加工贸易的案例
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登记手册或账册有效期内完成保税料件的进口和产品出口,不能出口部分料件应经批准后补税内销或依法作其他方式上理。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保税货物,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将结合同个案例,介绍一下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
第一种: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的。
案例一:2005年7月25日,一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一本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塑料粒子108吨。2005年12月,当事人接公司内销订单,由于库存内销原料不能满足订单生产需要,当事人遂于205年12月15日蛭2006年1月17日间,将登记手册项下的144吨库存ABS—FR染色塑料粒子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并于2005年12月29日不以上144吨塑料粒子的外销转内销情况向商务部站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但未报请海关核准并征税。截止海关核查期间,以上共计144吨ABS—FR染色塑料粒子已制成成品入库,其中47.069吨已销往国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及国办发(1999)35号文之规定,当事人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事后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责领其补缴税款62万元。
案例二: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间,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奖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PC/ABS塑料粒子及其他塑料粒子加工成的PC/ABS染色粒子转让给国内8家企业,折合耗用进口保税料件PC/ABS塑料粒子7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9万元。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擅自转让海参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第二种:加工贸易货物无故短少。
案例:海关在对某企业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一本有效期为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上进口的保税料件镀锌钢板、马口铁、铁网、不锈钢、铝板理论存量少于实际存量,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以保税料件无故短少为由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经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该案涉案货的价值人民币74.1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0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参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罚金12万元。
第三种:涉嫌以伪造、虚假单证骗取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办理海参关有关手续的。
案例:某企业于2000年7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进口韩国产面料一批,备案出口羽绒服14万件,实际生产单耗为2.2 米,实际生产羽绒服28万件,出口14万件,另14万件被该公司内销给国内企业。该企业在核销时将单耗瞒报为4.4米,并提供了虚假的工艺单、生产领料记录等,骗取海关核销。后被海关在实地核查中查获。
第四种: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串换的。
案例一:2005年,某加工贸易企业未经海参关许可,擅自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保税进口的矽钢片、漆包线等外发至其他企业,加工成单体变压器出口。经了解,由于销售形势较好,该企业在自身产能满足不了订单需求的情况下,为了抢占市场,于是在未报经海关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料件外发加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参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被科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二: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展数控电火花切割机订及成型机的进料加工业务及内贸用途业务过程中,在未经主管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臂、导线器、端子盒、数控电源部件、线端处理器、水箱调节件等保税料件与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相互借用、调换、使保税料件用于内贸成品用途,非保税料件用于登记手册项下出口,后又用同名称、同规格和相同数量的料件予以归还。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涉税人民币367.83万元。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100万元。
案例三:2004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一玩具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国内采购的毛绒布顶替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进口毛绒布,用于加工贸易出口成品的加工生产,并将登记手册项下进口料件用于内销。该案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214.83万元。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整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25万元。
第五种: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运回本企业的。
案例:2004年9月,某公司由于本企业不具备某道工序的生产加工能力,向主管海关申请将一定数量的保税半成品外发至另一企业加工,外发期限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该申请得到海关的核准。但海关在10月15日的实地核查中发现,该企业虽然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运回本企业,但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及不良品并未按照规定运回本企业。企业这一行为违反了海关113号令相关规定,发球块规行为。经海关进一步调查,该案小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2.3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3万元。于是,海关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第六种: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如实报告加工贸易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案例:2006年11月13日,海关在某公司一工艺品登记手册核销过程中经下厂核查发现该公司申报单耗与实际测定单耗不符,致使价值人民币32.55万元的保税货物核销错误,针对此单耗申报与实际不一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缉私分局对当事人科处罚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并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第七种:其他涉嫌违规、走私的情形,如遗失登记手册等。
案例一:某一加工贸易企业因不熟悉海关业务法规,将由保税进口料件橡木板制成的340件共计67万美元的家俱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虽然成品已经出口境外,但其行为影响了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秩序,海关对当事人以上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2005年11月21日,某企业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余料结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保税料件一批,其中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进口料件申报重量均为0.001千克,申报货物净重与实际净重相关数百万倍,严重影响了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经查,以上申不实情事,系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提供单据错误,误将料件单重以总重申报所致。另外,报关公司对该企业提供的存在明显差错的单据未能进行合理审查。2006年5月29日,海关依法对该企业和该报关公司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和5000元。
案例三:2005年3月28日,一公司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从某保税仓库申报进口了2票价值11.07万美元的PC/ABS塑料合金。经海关查实,上述货物实际为该公司出口给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保税成品,因质量不合要求而被退货。对此批退货,应经“进料加工成品退货”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复进口,该公司却因故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进行了申报,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伍』 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贸公司,想做加工贸易该怎么做呢
申请条件: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
提交文件: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关许可证件;
2.
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加工企业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3.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4. 加工贸易手册;
5.预录入呈报表;
6.合同备案作业呈批表;
7.
海关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程序
1.企业申报
企业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手册(账册)。
2.海关审核
如所申请项目不属行政许可或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如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海关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审核后,不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签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相关规定,则正常受理。
3.签发手册
审批通过生成手册,生成《银行保证金台账联系单》,并登记银行回执,对采取电子化手册管理的,直接签发手册电子数据;对采取纸质手册管理的(如不作价设备手册)打印签发纸质加工贸易备案手册。
办事时限
1.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自接单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2.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3.手册签发: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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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加工贸易国内外现状
日本是个自然资源贫缺的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日本每年从世界各地进口大批原材料,经过加工,又把一大部分产品运往世界各地销售。据有关资料统计,平均每个日本人每年耗费6万吨进口物资。进口对于靠贸易立国的日本经济之重要性可见一斑。1999年,日本的货物贸易额达7,301亿美元。
一、加工贸易的历史演变
(一)加工贸易的方式
日本的“加工贸易”一词,主要是指委托加工贸易,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叫顺委托加工,又称为委托加工出口,即日本企业做为受托者,接受委托者——国外企业提供的原料、辅料或元器件、零配件及包装材料等物资,加工组装为成品以后,交付给国外企业并收取商定的加工费。第二种是逆委托加工贸易,又称为委托加工进口,即日本企业做为委托者向受托者——国外企业提供原材料等物资,待其加工出产品后再进口,并向其付加工费。
日本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虽然开展较早,但在本国的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大。自70年代下半期,其规模和速度明显加快。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响誉国际市场,日本的加工贸易有了质的飞跃和变化。外国企业委托日本企业加工装配的产品,不再是劳动密集型的轻纺产品,而是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比较高的波音飞机机身等产品。同时,日本企业逐渐改变经营战略,积极到海外投资办厂,利用他国廉价劳动力或资源,进行加工贸易生产,产品源源不断地返销日本并销往其它国家市场。日本的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的加工贸易呈上升趋势,据《1999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1998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241.52亿美元,是1993年138.34亿美元的1.75倍。投资主要分布在东南亚和中东等地。
(二)对亚洲加工贸易的推动
日本政府过去一向鼓励国内企业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即顺委托加工出口业务,限制逆委托加工贸易。但是自1985年始,由于日元连续不断地升值,日本政府调整了外贸政策,一改过去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政策,实行扩大内需放宽进口的方针,引导日本的加工贸易业务步入“向国际发展的时代”。
1.根据比较成本优势的原理,日本跨国企业纷纷在海外设置加工装配点,促进了当地加工贸易的发展。日元升值后,亚洲地区汇率降低,以低工资为核心的成本优势日益突显。据统计,如果日本加工装配的工资水平为1,那么其它国家和地区大致是:新加坡为1/3.中国台湾省为1/4.韩国为1/5.马来西亚为1/10,泰国为1/5。同时,亚洲国家的投资环境日益完善,特别是东盟等国家政府,正在鼓励企业发展外向型生产,吸引日本的企业来本国进行加工贸易生产。
2.推进新的国际分工。随着日本在海外投资的扩展,日本企业一方面设法适应一些亚洲国家的国产化政策;一方面扩充和强化在亚洲地区的加工装配生产据点,力争按照新的模式理顺日本的加工组装产业与亚洲地区的分工关系。
日本企业首先向亚洲地区转移加工组装业务,在亚洲一些国家设立出口加工据点,面向以美国市场生产低——中档为主体的电子产品、组合音响、彩色电视等电器。其次,针对亚洲国家技术水平的提高,日本企业对加工装配据点安排生产的产品范围逐步扩大,并逐渐高档化。一是加工装配产品向中高档转移,二是加工装配产品由音响向高技术含量的彩色电视机和录象机转移,由民用电器向办公用的复印机、传真机等转移。
3. 构筑亚洲加工贸易网络。由于亚洲新兴工业国或地区的工资上升,产品成本增加,因此日本企业已开始将加工组装的重点转移到泰国、马亚西亚等东盟国家。具体措施之一是使这些国家的加工组装点所需零部件本土化,或者增加从周围国家购进,提高其自给率;措施之二是将亚洲建设成为加工组装的零部件供应基地,加强过去各自独立行动的加工组 装据点的有机合作,构筑加工组装供应网络。目前日本有的电子厂家,以新加坡的组装工厂为核心,采取接受自马来西亚和泰国的有关工厂提供零部件的方式。
在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潮流中,日本企业并未放弃承接顺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同时积极开展逆委托加工贸易,此举对亚洲地区尤其是东盟国家的对外加工贸易,起了推波动澜的作用。
『柒』 加工贸易的加工贸易
是一种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利用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从而获得以外汇体现的附加价值。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按照所承接的业务特点不同,常见的加工贸易方式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和协作生产。 一、合同备案的基本程序
经贸部门审批 --> 向海关服务中心购买空白《登记手册》--> 合同预录入 --> 海关审核后开具《开设保证金台帐联系单》 --> 向中国银行申请设立台帐 ---> 海关核注银行签发的《台帐登记通知单》 --> 海关进行计算机异地传输 ---> 收到传输成功回执后核发《登记手册》。
二、合同备案所需单证
1.经营单位申请报告。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证》,属于进料加工的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3.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
4.经营单位基本帐户开立证明。
5.加工企业所在地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生产能力证明》。
6.委托加工应提供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定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
7.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出具的关封,内含《异地加工申请表》一式二份。
8.首次开展加工贸易须提供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海关登记通知书》。
9.经营单位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10.加工工艺说明。
11.如需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须填写《异地报关申请表》。
12.海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
1)海关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实行验厂制度;对单证齐全、验厂合格的企业,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登记手册》。
2)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企业属AA类的,免设台帐;属A类企业的,需设台帐,实行“空转”;属B类企业的,需设台帐,一般商品实行“空转”,限制类商品实行“实转”;属C类企业的,需设台帐,一律实行“实转”;D类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非同一分类的,海关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管理。对外商提供的进口辅料品种在规定范围内,且金额在5000美金以下的,免办手册,不纳入台帐管理。
3)根据最新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规定,中西部地区发展鼓励项目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限制的B类企业实行“空转”;
三、办理5000美元以下78种客供辅料备案手续所需单证
1、申请报告。
2.进口发票、装箱单(一式二份)。
3.出口合同(一式二份)。
4.经营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一、合同销售基本流程
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企业向海关申请核销 --> 预录入 --> 海关审核 --> 签发《台帐核销联系单》 --> 中国银行销帐--> 海关核销结案 --> 打印结案通知书。
注:企业必须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的,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合同销售所需单证
1.经营单位申请核销报告。
2.进出口报关单。
3.《登记手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核算表、划料图等反映实际加工情况的资料。 一、变更和展期的基本流程
经贸部门审批 --> 向海关服务中心变更预录入 --> 海关审核 --> 签发《台帐变更联系单》 --> 中国银行台帐回执 --> 异地传输 --> 传输成功后打印合同变更审批表。
二、变更和展期所需单证
1、填写《合同变更申请表》或《合同延期申请表》,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2.变更、延期的合同。
3.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登记手册》。
5.申请报告及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备注: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行办理变更手续,不再经外经贸易部门重新审批。合同展期应在《登记手册》有效期内向海关申请。 一、入库货物应提供单证
1.企业申请报告。
2、存入货物的合同。
3.发票、装箱单。
4.保税仓库货物审批表。
二、出库货物应提供单证
1.登记手册。
2.企业申请报告。
3.进口报关单。
4.保税仓库货物提取审批表。
三、办理程序
填写《保税仓库货物入(出)审批表》─→海关审批─→签发《保税仓库货物入(出)库单》 ─→货主凭单办理报关手续。 (1)合同的标的。加工装配业务的合同标的与买卖合同的标的不同,它体现为原材料或零部件加工成指定成品而付出的劳动以及一定的技术或工艺。因此,合同的标的应规定与劳动或一定技术有关的产品种类及标难,以及委托加工的具体事项。
(2)原材料供应。在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委托方送交料件的时间、地点,并应列明对料件品质、数量的具体要求以及栗托方来料、来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处理方法。
(3)成品交付。在合同条款中,要对成品的品质、规格以及交货期作出明确规定;通常还要规定违约的处理办法
(4)耗料和残次品率。委托方规定生产企业产品消耗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具体数额,以及残次品的比例。
(5)工缴费。承接方为委托方加工装配所收取的劳务报酬,它的支付方法通常有以下两种:
①对来料、来件和产品均不作价,加工装配业务完成后,由承接方按约定向委托方收取。
⑦对来料、来件和产品分别作价,承接方对委托方的来料、来件先不付款,从成品出口的货款中扣除,成品的价格与来料、来件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是工缴费。
(6)对外运输。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涉及到原材料、零部件的运进及成品的运出问题。按照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性质,这两段运输责任及费用应有委托方承担。但在实际业务中,由委托方办理两段运输业务有困难,承接方应协助代办。
(7)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需要己设立了来料加工一揽子综合险,投保这种险别,保险公司即承担两段运输及存仓财产险。
(8)支付。在加工装配业务中,可采用国际贸易中各种惯常的支付方式。
『捌』 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
加工贸易生产型企业是指企业的主要业务是生产,且原材料免税进口,成品免税出口,主要有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企业。 要更详细一点参考下面的内容:
加工贸易是一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进口原料、材料或零件,利用本国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加工成成品后再出口,从而获得以外汇体现的附加价值。加工贸易是以加工为特征的再出口业务,其方式多种多样。生产型企业是指主要以生产为主的企业,无设计无销售,生产后交国外公司进行销售,简单的说就是劳动密集型企业。
『玖』 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依据是什么
第一,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第二,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第三,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第四,承揽者,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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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什么样的企业需要办理加工贸易
经营企业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规定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正本);
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复印件);
《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正本);
《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正本);
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1.要到商务局出加工能力生产证明。
2.海关验厂
3.申领加工贸易系统软件。
4.海关领管理手册
5.做进出口合同
6.商务局出批文
7.国税局备案
8.报关行录入
9.海关批准
10.银行办理台帐
11.海关领手册
12.料件进口
13.成品出口
14.海关核销
1.去外经委办理加工能力证明:需提供工商局的一些资料
2.带上原来成立公司时税务机关的登记证,国税代码,到海关去办理加工贸易的备案登记。
3.购买网上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系统软件,到电子商务中心购买
4.到外经委申请业务批准证,进行合同备案
5.进料加工还要到国税局备案,来料加工不用6.到海关申请加工贸易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