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结算在银行中风险防范,求具体!~~
国际结算业务是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的由贸易或非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它以国际贸易为前提,又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类属中间性业务。国际结算过程存在多重风险,但风险不等于损失,操作得当,风险可以预防,可以转化为收益;如不当,风险即会成为损失,同时,国际结算涉及到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惯例与准则、银行信誉、银企责任及业务的具体操作等诸多方面,比较复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这一切为国际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而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的全面实施、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从风险角度讨论和研究国际结算业务将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热点。
由于国际结算本身有国际性、科学性、融资性、知识性和惯例多、发展快等特点,使国际结算中产生的风险具有以下特点:涉及范围的国际性与结算方式的结算工具有相关性、与融资活动的相伴性、形成原因的多样性、表现手段的欺诈性、防范过程的复杂性。上述性质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结算的风险是指在国际间货币收支调节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经营上和管理上的问题而引起的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危险。本文力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寻找防范对策。
一、票据结算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票据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汇票。目前使用的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银行转让票据,使国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利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其类型类有:
1、伪造大额银行汇票导致的风险。由于国外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国内居民接触国外的外票不多,一些诈骗分子常常利用伪造的银行票据进行诈骗。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港商交来500万元的银行远期汇票一张,?突б
㈡ 国际贸易信贷的功能
一般地说国际贸易信贷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
1、提供资金或商品信贷
可由进、出口商相互之版间提供资金或商品权信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政府机构或国际金融机构等向进出口商提供资金信贷,为促进国际贸易提供支持。这是国际贸易信贷的基础功能,以下两项功能均是在这一基础功能之上派生出来、服务于这一基础功能的。
2、提供资金融通或信用担保
可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通过为客户提供各种融通、票据保证或信用担保等服务,为贸易中的各种信贷业务、以及保付代理和包买票据等新型的贸易结算服务业务等提供支持。
3、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可由政府的专门机构通过对战争、动乱、没收、货币不可兑换等各种国家风险、以及有关商业风险提供特别保险,为贸易中的信贷、融通或信用担保业务、以及保付代理和包买票据等新型的贸易结算服务业务等提供全面支持。
㈢ 贸易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
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服务于国际及国内经济贸易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包括信用证(含国际及国内信用证)、托收、汇款、保理等业务项下的授信及融资(包括由此派生的远期结售汇项下授信)业务和本外币非融资类保函项下的授信。其中,信用证、托收、汇款项下授信及融资业务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风险参与、进口授信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及国内信用证议付等。风险包括:出口信用保险的除外责任风险,审单风险,资金风险,企业信用风险和银行资信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操作管理较粗放,还没有完全建立各种融资业务的严格标准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开展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基本形式为主,而像国际保理等较复杂的业务所占比重较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量与市场提供的空间相比很不协调。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际贸易融资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分析融资风险的成因。
1.1 对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性和风险认识不够
首先,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缺乏了解,也无经验,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性普遍认识较为肤浅,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错误地认为国际贸易融资不需要动用实际资金,只需出借单据或开出信用证就可以从客户赚取手续费和融资利息,是零风险业务,这直接导致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于大量信用证垫款形成的银行不良资产;二是当出现问题后,又认为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很大,采取的措施又导致国际贸易融资授信比一般贷款难,审批时间长,制约了该业务的发展。
其次,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是本币业务,国际业务的比重相对较少,在机构、人才、客户方面均不占优势,以致大部分人以为与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发展国际贸易融资,还不如集中精力抓好本币业务。另外,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优化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贸易融资业务在整个信贷资产中的数量少,作用不大。
1.2 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的防范管理体系,风险控制手段落后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有客户风险、国家风险、国外代理风险、国际市场风险和内部操作风险。这些风险的管理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将银行相关部门之间、分支行之间高效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而目前我国银行在外汇业务的处理程序方面较为落后,不同的分支行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业务相互独立运行,缺少网络资源共享,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以至无法达到共享资源、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如融资业务由国际业务部一个部门来承担信贷风险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风险控制既显得乏力,又缺乏银行内部相互制约和风险专业控制,面对我国进出口企业普遍经营亏损,拥有大量不良银行债务的客观实现,银行的贸易融资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1.3 融资业务无序竞争破坏风险管理标准
我国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间相对国外较短,市场尚不成熟,各种约束机制还不健全,随着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家银行业务形式又较为单一,为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竞相以优惠的条件吸引客户,对企业客户的资信审查和要求也越来越低,放松了对贸易融资风险的控制,例如有的银行降低了开证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有的甚至采取授信开证,免收保证金;有的在保证金不足且担保或抵押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开立远期信用证等等,这些做法破坏了风险管理的标准,加剧了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
1.4 营销队伍薄弱,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业务人员
国际结算业务专业性强,对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人才匮乏,有限的人才资源也高度集中在管理层,同时,人才的知识结构单一。由于各家银行都是把国际业务当作独立的业务品种来经营,在机构设置上由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国际结算和连带的贸易融资业务。这就造成相关从业人员只熟悉国际结算而缺乏财务核算和信贷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无法从财务资料和经营作风准确判断和掌握客户资信,对国际贸易融资的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没有充分的把握,降低了国际业务的产品功能和市场效果,对其风险也就缺乏了强有力的控制力度。
1.5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涉及到国际金融票据、货权、货物的抵押、质押、担保、信托等行为,要求法律上对各种行为的权利和责任有具体的法律界定,但是我国的金融立法明显滞后于业务的发展。有些国际贸易融资的常用术语和做法在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相应的规范。例如,押汇业务中银行对货物的单据与货物的权利如何,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债券关系如何,进口押汇中常用的信托收据是否有效,远期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已经承兑的汇票是否可以由法院支付等。因此,这种不完善的法律环境,使我国的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进一步增大。
2 我国商业银行拓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对策
2.1 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认识
随着我国的进一步开放,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出口总额将大幅提高,这必将为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贸易融资业务提供极大的市场空间。各级商业银行要更新观念,提高对发展外汇业务尤其是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认识。应从入世后面临的严峻挑战出发,以贸易融资业务为工具积极发展国际结算业务,要调整经营策略和工作思路,密切注重外资银行的动向。因此,商业银行要加强市场信息搜索,采取有利于推进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各种政策措施。
2.2 调整机构设置,实行审贷分离原则,执行授信额度管理
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银行有必要对内部机构进行调整,重新设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运作模式,将审贷模式进行剥离,实行授信额度管理,达到既有效控制风险又积极服务客户的目的。①应明确贸易融资属于信贷业务,必须纳入全行信贷管理。由信贷部对贸易融资客户进行资信评估,据此初步确立客户信誉额度。通过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将信贷风险和国际结算风险由信贷部、信贷审批委员会和国际业务部负责,最终达到在统一综合授信管理体系下的审贷分离,风险专项控制,从而采取不同的措施,控制物权,达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②授信额度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授信额度要控制远期信用证的比例,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二是控制信用证全额免保比例,通过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来加强对客户业务的约束和控制;三是建立考核期;四是实行总授信额度下的分向授信额度的管理;五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跟踪基本客户的进出口授信额度,加强部门内部的协调和配合。风险特性
! Y9 a) ^, y# C 1、业务特点和风险特性 6 U5 O+ p( C+ Z9 o% A
由于绝大多数产品在充当支付手段的同时具有授信或融资职能,兼具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特点。与银团贷款、项目融资等贷款业务相比,在产品特点、风险特性和风险识别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对授信风险的控制不仅需要审查客户的资信,在实务中更强调对第一还款来源(产品的自偿性决定)的风险控制,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把握具体贸易背景、控制操作性风险来实现,同时面临操作和授信双重风险。! t \# G! Y ?% U8 c
另一方面,国际上有一系列规则与惯例,为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提供了广为接受且相对独立的准则,操作风险相对较低且可控性强。结算授信和贸易融资虽然涉及客户信用风险,但其专项用于特定的贸易活动,期限短,而且通常有应收账款或货权做为还款来源或保障,从整体上看属于“自偿性”强的低风险业务。. r- t1 x- F9 ?+ ?
% r" S" _/ k3 M/ F6 A. n0 i: _3 H 2、Basel银行监管委员会对表外业务的风险度(风险的相对程度)的划分; ?* ^# P# G4 h- |$ d! ^( ?* Y
全险:指该工具是一种信贷的直接替代品,其信用风险与同一交易对手的表内风险相同。
" Q5 Y8 ^( F- r9 N7 h 中险:指信用风险较高,但其他条件较佳,因而尚未达到全险。跟单信用证:期限短、抵押品能够提供部分保障、相对优良的清偿状况,在操作时可以将它归入中险类。保函、赔偿和履约保函原则上与担保基本相似,其信用风险完全在于第三者(银行客户)的履约能力。但它们通常并非信贷的直接替代品,它们支持的并不是现存的金融债务,而是客户履行其正常商业义务的能力,而且它们有时是与特定合同相挂钩的。这种业务总的说来并不会给银行带来重大的损失,因而可以被归入中险类。. `% x3 W# Z; q: j7 b3 `2 A5 E
然而,一些保函和赔偿具有担保的特性,因而应被视为信贷替代品(全险)。
- ~9 H+ a' {7 C* L6 ^% y* _8 n低险:信用风险较小,但不可忽视。
( ^1 w6 t+ a9 a# H8 k9 @' q0 J3 Q6 d# G0 |# |% ^8 S
3、Basel协议中对上述业务的风险分类、权重计算标准0 r0 B3 D' y$ u' w4 c+ B! R: M4 B
& u$ j! w" R& N1 L1 Z+ { 项 目 信用转换系数7 D4 @9 ~) A3 `# V' G2 A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100%9 a3 u p5 j! b7 [, ^9 N- D+ T" x
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 50%' J x% c9 t& E
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 20%
6 u2 E/ I3 G1 L3 P/ `承诺
8 d1 _5 c# M1 d 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承诺0%+ ~0 g4 g0 z* i/ l* d
原始期限超过1年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0%
' g" e# J+ `$ W! c( @1 ^3 V0 C& { 其他承诺 50%
B. \- t! K4 P z( Y A. h. a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 100%
. H5 h9 ^1 {7 ~3 z) o5 R* f$ B9 {
上述表外项目中:9 X6 ^" G5 g, D+ ]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
( ?1 g, x; E! C! f8 `* O% \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 H5 E. W4 o$ J- U% l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4 t- i8 E: R% ]! W
承诺中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包括商业银行的授信意向。/ E6 Y s9 A, M" B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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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融资业务操作管理较粗放,还没有完全建立各种融资业务的严格标准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开展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基本形式为主,而像国际保理等较复杂的业务所占比重较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量与市场提供的空间相比很不协调。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际贸易融资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分析融资风险的成因。
1.1 对贸易融资业务的重要性和风险认识不够
首先,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缺乏了解,也无经验,对国际
㈣ 论文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和防范 怎么写
远芳侵古道,晴翠接荒城。
㈤ 国际贸易中,如何理解 信用风险、运输风险、价格风险、外汇风险、政 策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方不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由于结算方式的不同,场内衍生交易和场外衍生交易各自所涉的信用风险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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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运输风险一:海上风险
海洋运输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天气变化或者因为其他一些什么因素,就很容易出现风险。这些风险就被统称为海上风险,在海上风险中,还可以具体分为因自然环境发生改变引起的自然灾害,比如说雷电、海啸、雷电、洪水、火山爆发等,以及因人为因素导致的搁浅、触礁、碰撞、火灾等意外事故。一般来说,意外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海运保险中,很多险种也可以有效地对这些意外事故进行保险。
国际贸易运输风险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和海上风险很容易被人混淆。一般来说,海上风险是直接作用于船只,导致货物发生意外情况,而外来风险则是直接作用于货物,即在船只正常的情况下,货物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外来风险中,主要分为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船员的偷窃造成的货物丢失,因为下雨、受潮、受热、霉变、生锈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的风险。特殊外来风险主要是指起运港或者目的港发生一些大规模的突发事件,比如说由于战争、罢工或者其他管制措施导致船只无法出入港口或者进出口贸易无法继续进行所造成的风险。
国际贸易运输风险三:欺诈风险
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中的欺诈风险是危害最大的风险,欺诈风险的种类非常多,有单证欺诈、绕航非法销售货物、沉船等类型。一般来说,欺诈风险存在于交易商、船东和租船人之间,是一种具有主观意识的商业行为,这一点要和外来风险中的船员盗窃相区分。在诸多欺诈事件中,根据参与者的不同,主要分成贸易商自谋的国际海事欺诈、贸易商与船东共谋的国际海事欺诈以及船东自谋的国际海事欺诈,因为参与者不同,所以三种欺诈行为的受害人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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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1.信用证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1.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这里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银行只凭看到的文件放款但它却没有这个义务或者也没有这个能力去核实文件所反映交易事实的真伪,因为在程序上银行对交易的审查不过限于文件的核对,信用证交易不允许银行在询问开证人货是否收到,船是否到港等确知事实后再行结汇。银行的责任只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到位,不在监督交易,“看到文件即可放款,被骗免责”的操作让某些身为皮包公司的卖方只需要伪造一套字面无缺陷的文件(包括提单、保单、发票、出口证等)就可将钱提走,即使手头没货照样拿钱。而面对这种损失,银行免责,买单的是买方。
卖方与承运人的勾结行为,比较常见的如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特别在CIF条件下,船是卖方找的,运费是卖方给的,对航运的控制权在卖方。承运人如果接受卖方的请托在明显会导致延误航期的情况下为卖方出具倒签、预借提单以避免和信用证有出入结不到钱,那银行方面在核对提单信用证等单据无误情况下就会放款,由于延误航期导致船沉了、被抢了、货物变质使开证人蒙受损失的事实,银行不管。
1.2出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失效。由于在信用证交易制度下,银行对文件的审核是严格依据交易的表现形式而非交易事实。因此,对提单所载交货数量、货物规格等任何一项与信用证出现的不符,哪怕是买方根本不会追究的货物自然属性导致的正常损耗也会使银行暂缓结汇,这在事实上使信用证失去了保证作用,给卖方的资金融通带来困难。此外,即使卖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软条款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
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
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卖方的安全结汇构成威胁。
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不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了商业信用。
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1.3 银行面临的风险
买方无理拒付合格单据或破产。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即在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买方商破产无力偿付货款或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拒绝付款赎单时,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打包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信用证用于担保向银行融资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如果双方串通合谋欺骗银行,则这种融资方式也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如某外商向其在国内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购货,开出一张约5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中外合资企业凭信用证向议付银行申请打包贷款,用以购买原料后投产。信用证到期时供货方却未出货。原来外商并不要货,只是由于该企业资金紧张,贷款无门,假借信用证内外勾结来获取贷款。
2.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2.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 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2.3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单据对整笔业务完成的重要性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2.4在信用证中,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开证行应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通知行应认真核对L/C的密押或印签,鉴别其真伪。议付行应认真仔细审核议付单证,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2.5买方事前防范措施
首先,买方应该寻找有信誉的卖家和承运人,这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最根本措施,但常常处于不同地域的买卖双方很难了解对方的信用和支付能力,这也是此举的不足之处。 其次,买方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进行验货、监督货物装船甚至跟船,这也可以从源头上降低风险,但无疑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成本。 其三,买方也可以自行为标的物投保,可确保在风险发生后得到合理的补偿,但这也会增加交易成本。 再次,银行可以加强与买家的信息沟通,如提前通过传真等方式将卖家单据发予买家,以进一步保证单据的准确性。 最后,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行业监督机制,通过行业协会等一些中介机构来对单据及货物进行数量和质量上的实质性审查。
2.6买方事后防范措施
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如对船的方位和动向进行卫星追踪)以及早发现不法行为,便于搜集有利证据和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如法院的禁付令)进行救济。
2.7买方可以通过预防性的保护措施来保证自己的正当权利
1、选择 FOB 贸易 术语 进行交易,或者是 班轮 运输的 CFR 或 CIF ,因为在这些交易条件下买方提供的部分单据需由较为公正的第三方签发,而第三方参与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2、第三方检验。买方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世界各国都有一些独立的像公正行一类的检验机构,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3、装船通知。对大额商品的出口,一般要求卖方发货后用传真或电传发给买方一份装船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船名、船期等。收到装船通知后,买方将有关船情资料提供给国际商会的海事局进行调查,以确定船情资料的真伪。
4、传真单据。要求卖方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备齐后,传真给买方以便对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别。
5、装船前检验并监装。“装船前检验”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三方检验”,之所以还要加上第三方监装,主要是为了防止卖方将货物掉包。这方面,我们吃过很多亏。例如,我国进口木材,国外第三方检验后没有任何问题,符合合同要求。等我们收到货物后,却发现全是一些朽木和杂木。国外检验机构说,这不能怪他们,木材确实没有问题,至于卖方装上传的是不是这批货就与他们无关了!因此,为了防止掉包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要求第三方进行监装,并出具监装证书。
6、买方监装。对于大宗货物的进口,买方自己派人监装。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一定要选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监装。
㈦ 用信用证结算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尽可能多的掌握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熟悉各个国家的商业及法律环境。
㈧ 国际贸易的风险有哪些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
1.汇款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分批发货、分批收汇”,可以降低结汇风险程度。在实务中,是一个可以考虑“规避风险”的结汇模式。
2.托收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程序较为简便,这个“简便”是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体做法,是由出口商开立跟单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D/P即期”和“D/A远期”两种。“D/P即期”就是出口国的托收行收到单据,审核无误后,寄给进口国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因此,“D/P即期”手续较简单,风险相对也较校“D/A远期”的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这次进口商并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取走。
因而,“D/A远期”的风险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时,如果进口商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因为托收结算方式,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来说,银行对此并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中“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手续迅捷、简单。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来代表“交货”。而银行的“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先决条件。
但是,“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较为不利了。因为卖方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买方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对此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所谓“商业信用”的风险性也就在这里。特别是当采用“空运交货”方式时,“托收结算方式”更应谨慎从事。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选择做“D/P即期”比选择做“D/A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买方付了款之后,才交出代表货物的“单据”,卖方是不会落得“财货两空”的境地。从理论上来说,只要买方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那么,货权仍归卖方,卖方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由此可见,在外贸结汇中,如果使用“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时,同时选择“续做出口信用保险”,不失为一个规避风险的最佳选择。
3.信用证--以银行信用做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口国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
(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今天,各国经贸交往日趋密切,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会”这些“游戏规则”,而且,还要在贸易风浪中,对“游戏规则”运用“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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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外贸的,希望这些对您有用
09年更是要规避风险,一定要重视
希望采纳
㈨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风险
你出口时做的单据不清洁(NON-CLEAN) 有不符点 会造成开证行拒付;有时专 假如的原材料那种产品出口属 以为原材料价格波动比较严重;如果你出口的时候是一个价格,然后到了APP(开证申请人、进口商)那里又跌了什么的,进口商要是不想要你货了,而且进口商和开证行之前关系比较好,就会挑一些不符点什么呢,然后不给钱
主要是不符点的问题,如果你的客户可以接受你的单据上出现的不符点,OK----不会拒付,只不过会扣掉一些不符点费,还是不影响收汇的;
银行对信用证的审核 主要是针对单据与信用证,单据与单据之前的表面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