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
[1]. 单从贸易条款上看抄,责任在A进出口公司。FOB条款是以船舷为界,货物没有越过船舷风险都在A公司。CIF WAREHOUSE TO WAREHOUSE更合适,这样保险公司会对这种不可抗逆损失理赔。FOB就只能和仓库协商了,没什么用。
[2]. 当然可以,只要在对方没有收到的情况下,时间又充足。为什么不能改。
[3]. 交易可以达成,25日在有效期以内。
[4]. 美方的要求是合理的,按照CIF合同,美方有权利要求索赔。中方要求解除合同应该征得美方同意。如美方不同意,中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外贸事务实践中能慢慢积累,慢慢扎实,你这个是为了应付考试的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②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这门课有用吗(请注意是一门课,而不是专业)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这门课,对你来说,如果学的是国际金融,肯定的是有用的。
③ 求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方面教材
我学的刚好这个专业!你应该找大学教师问该看哪个出版室哪个老师出版的最好?!以为你问的这类书太多。出版人不同里面的内容不同,版本不同里面的缺陷也很多!
④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作业(选修课)
1. 订立合同之后,买方来开立信用证源
2. 卖方收到信用证之后,安排货物,联系货代订舱
3. 卖方委托货代处理报关事宜,送货上船
4. 卖方安排保险,承担运输费用和保险等费用
5. 开船后,卖方按照信用证要求取得所有相关单据,交单到银行
6. 付款行审核单据,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给卖方(远期信用证要先承兑)
7. 买方付款给银行赎单
8. 货到目的港之后,买方凭清关单据清关提货
9. 合同完成
⑤ 关于《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这门课的题目
1.答:德国客户的做法不合理,对于逾期接受这个问题,各国法律一般认为版逾期接受无效权,它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这个问题作了灵活的处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第1款规定,只要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愿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约束,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课本里对逾期接受最后一句话是“逾期接受是否有有效,关键看发盘人如何表态。”所以德国客户做法不合理。
2.我方这么做不可以,分批装运的执行应以运输合同为标准。买卖双方一旦月底了分批装运条款,则应严格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分批装运,只要其中一批没有按规定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则该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⑥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的案例分析题
1货物损失应由我方承担,因为根据2000通则,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应当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应注意CFR术语下,卖方发装船通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2 不属于分批装运,根据UCP600,只要是同一航线,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其最终目的地相同,即使卖方提交的提单表明发运地点和装运时间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三个“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