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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fob

发布时间:2021-02-08 05:40:53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

化工进出抄口公司应承担赔袭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而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果途中由于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惯例规定的范围,所以卖方公司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② 国际贸易几个案例分析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所以,(1)属于单独海损。其他几项,是由于扑灭火灾造成的,所以其余都是属于共同海损。
2、CFR=FOB+FFOB=FOB含佣价*(1-佣金率)CFR=CFR含佣价*(1-佣金率),即题目所求CFR含佣价=CFR/(1-佣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价*(1-佣金率)+F]/(1-佣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而卖方因情况有变(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无法照办时,例如装运期问题、不准分运问题、不准转运问题等,则卖方只能与买方协商要求修改,如买方同意改证,应视为双方协商同意修改买卖合同;但此时买方也有权不同意改证。
所以,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办事,因为信用证业务就是单据业务,单据不符,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卖方如果自认为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按时交货,卖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寻求法律解决。
卖方没有权利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支付。

③ 进出口贸易案例分析

1、从贸易术语选抄用角度来袭分析,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是:选择熟悉的装运港,或者选择安全可靠的储存仓库。另外,采用FOB术语,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从而可以较少出险后的损失。
2、既然是FOB术语成交,那么,买方应该投保相关的险种,在出险后的损失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得赔偿。本案例中的卖方交货时符合交货的要求,大米出现问题是海运过程中的,所以,买方不可以向卖方提出差价损失赔偿的要求。

④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简单。分析如下:

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

解释如下:

虽然一切险确实采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则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如果想向保险公司索赔,应满足以下条件:
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或受让人。

换句话说,第一个案例的当事人忽视了这种情况:如果货物在从卖方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地段发生了保险险种所承保的风险事故(比如一切险下的暴风雨,属于海上风险的自然灾害),保险买方投保的那个保险公司是拒赔的!!!为什么呢?

卖方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虽然此时他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以风险划分为界,越过船舷前卖方具有),但是卖方不是保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受让人,所以保险公司会拒付。

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虽然买方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是出险时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同样会拒赔!!!

所以实际上FOB和CFR术语只能实现船至仓(或者像某些国内教材所说的称之为“港至仓”),而不是仓至仓。

第二个案例: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解释如下:

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换句话说,虽然他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是第一债务人和付款人,其付款义务不受其他合同履约顺利与否的抗辩与制约!

案例中卖方虽然发了货但是单据日期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属于典型的单证不符,“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决定了买方那个修改的是买卖合同,二信用证并未修改。所以开证行不可能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更不能付款。

卖方应当如何处理?

我认为就2个办法:
1要求买方重新申请开证行开立新的信用证(必须在提单签发日21天之内),然后按照新证的要求议付货款并交单。
2放弃信用证支付手段,使用其他方式,比如托收业务或汇付业务,前者可以考虑DP即期,后者可以考虑TT或DD,但是楼上pisophie说的第三种方法是不行的,不仅仅是危险的问题,而是实际操作中根本行不通。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最后我要对楼上那位clairazhang表示12分的“敬意”——您直接把人家1楼和2楼的解释粘贴过来也不脸红????堂而皇之的忝居末位,真是应了那句老话——光屁股上街,胆大不嫌寒碜。

⑤ 求助:国际贸易FOB术语下案例分析

1、订金太少------提高订金至20%-30%
2、验货不通过福建--宁波港口的运费会打水漂回-----验货应在工厂进答行,验货OK后再送港口
3、客户指定货代不安全-----充分了解货代或者我方指定货代,且一定要钱到帐后放提单,水单什么的都不可信

⑥ 关于FOB条件下的案例分析题

我方应负担从纽约城内仓库至装上船的一切费用,因为根据《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关于FOB术语的解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于双方未对贸易术语适用的惯例做出规定,所以美方的要求是有道理的。

⑦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FOB价格条件下船货不衔接引起的纠纷

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着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因此,双方应回该及时沟通答信息,以避免船货衔接出问题。

本案例中主要是买方未如约安排接货的船和仓位,以致超过合同约定的装运和存储时间,引起双方的争执和纠纷;而卖方也应该主动联系买方,主动提供备货进度和备齐货物的时间,便于买方掌握备货进度,及时安排租船接货;而买方在合同订立后就应该积极联系船公司,安排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接货,如果租不到船货订不上舱位,也要及时通报给卖方,以便争得卖方的理解和体谅,避免争执或纠纷,影响合作的氛围。

⑧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希望高手帮忙。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舱至舱条款的一切险,当货物

案情分析
“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
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
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⑨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应该赔偿
吸取教训 我就总结出三点
1 “我某出口公司A对英国B公司按每公吨90英镑内CIF利物浦成容交某农产品一批”
贸易方式 应为FOB
CIF 国际贸易 术语 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 “向买方寄送过样品,订约后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

3 “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合同中应注明检验检疫的标准参照 我方或者是对方

⑩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首先了解下CIF的定义: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

-摘自网络

简单讲,就是运费+保险+FOB本地费用(如产品的成本+一定的利润,装货费,单证费,码头费,柜子来回的托运费等,和其他费用)。这里的运费和保险,其实是进口商付的钱(含在合同单价里面),出口方只是帮忙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代为办理而已,其他程序同FOB操作。

回到LZ的问题:

贸易条款:CIF;

当事人:进口方A,出口方B,运输公司C(船公司或者无船的代理)和保险人D;

问题:

1/ 与C办理运输手续的是哪一个公司?

- 是B公司,即出口方B,

与D公司办理保险手续的事那一个公司?

- 还是B公司,即出口方B;

2/ C公司是否能已保函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

- 原文是,“在B公司提供保函后,C公司为外包装有水渍的该批货物出具清洁提单。”

首先,不清楚“保函”具体内容是什么(应该是保证产品和包装无损之类的),但是仅从字面了解,出口方B在出具“保函”前,很有可能知道这些外包装是有水渍的(可能在出厂,装货前已有,有故意欺骗的意思),或者不知道,外包装也可能是在货物从工厂运往出口码头的时候产生的。但是绝对是在上船前产生的,因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来讲,贸易的风险划分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为界的。很显然,货物在上船前,即越过船舷前,已经受损,所以,理论上,这个损失应该是出口方B承担,所以,运输公司C拒绝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

3/ D公司能否拒赔A公司?为什么?

同理,保险人D也是拒绝赔偿的,因为,保险人D的保险赔付界定也是按照“货物是否越过船舷”来的,只是保障,从货物上船(第一次越过船舷),到目的港,吊柜卸货(第二次越过船舷)期间的一切风险。很显然,这些货物是在上船前都损坏了的,所以保险人D拒赔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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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题目讲的是,国际贸易中各个当事人对于风险划分和判定的问题,考的就是这个。。。。。

相信,进口方A也只能自认倒霉,但可以向出口方B投诉,这里就不多讲了。

ANYWAY希望LZ能满意并采纳,同望其他童鞋补充,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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