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我国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澳洲某国出口鲜活品一批,双方规定以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1、银来行拒绝付款没有道理自——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且开证行是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人,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与开证申请人是否承兑无关。
2、我方没有失误。如果一定要说有,那么就是应该拒绝信用证中的“一旦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单据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这个条款。但是,开证行不能够以该条款来推卸自己作为信用证的责任付款人的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而这个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而该单据与开证申请人无关。
⑵ 案例题:我国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A与荷兰某贸易公司B签订出售农产品合同,货物共计3500万吨,价值8万英镑
倒签提单。
A公司应该赔偿。
⑶ 我国某公司向西欧某贸易公司以较低价格达成一个合同,进口符合国际通用规格的化肥20万吨,7月起分批装运。
中国是化肥出口国,除非你和安特卫普的巴斯夫买的化肥,90年代初,运过一船化肥,从安特卫普到曼谷的。
⑷ 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纺织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
你好,在CIF术语下,抄风险的转移点袭为:“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船上”。货物于运送途中若有任何损害或损失,则由买方负责照料及索赔。
故贵公司可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项下条款进行解释,贵公司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应由欧洲进口商向保险公司索赔
⑸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 我国a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b公司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
A公司没责任,因为cif贸易术语风险是越过装运港船舶的船舷,一旦过了船舷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并且也上了保险,所以说出口方没有责任。
你可以详细的看一下C组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划分。
⑹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
只要提抄交的发票金额也增加10%,即袭19.8万美元,除数量和金额比信用证增加10%外,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议付时银行不会拒付。
因为信用证规定数量可增减10%,1000公吨的10%就是100公吨,所以装900-1100公吨之间的数量都是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的。
⑺ 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拉美某国购买12000吨小麦,合同规定在数量上可溢短装5%,由卖方选择.由D
一旦装船不能避免损失。合同应该选择由买方决定装船。
⑻ 贸易实务问题
溢短装部分按照交货时或者货到日的进口地或者出口地``或者国际某个市场当日价格计算。也就是说10000公吨小麦中溢短装的5%按照上面的价格办法计收`在溢短装5%以外的小麦价格按照合同成交价格结算。
⑼ 跪求国际贸易专家帮忙把附件中的案例解答,不胜感激!!!
1、买方可否撤销合同,要看合同中关于交货品质不符的解决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如果合同规定,如果交货的水分高于合同的规定,买家可以撤销合同,那么,买家可以撤销合同;如果合同规定,如果交货的水分高于合同的规定,且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卖家需要降低一定的价格,来弥补水分增加给买家的损失,则买家就不可以撤销合同。
2、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因为,卖方已经答应换货,以确保买方的利益,而买方将货物已经转手卖出,那么说明买方的利益没有损失,否则就不会顺利转手。因此,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
3、买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因为,卖方没有履行合同如数交货,即卖方只交了合同规定数量的5%,属于严重违约,那么,买方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那么,买方可以主张卖方继续履约交足所余货物,也可以主张停止履约——因为,卖方已经基本履约,如果买方还需要该货物,那么,可以主张继续执行合同,而如果买方不再需要该货物了,则可以主张停止履约——这些可以根据合同中关于交货数量的条款来处置。
4、因为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且由卖方选择,那么,当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卖方因此故意少装500公吨,这并不违反合同关于数量的约定,且这种操作在国际贸易中是常见的现象,并不违反规则——因此,这种情况不能够算作“损失”。
而要想避免这种现象,那么,可以规定溢装而不允许短装——但是,这是一柄双刃剑,即当国际市场价格降低时,卖方有意多装,岂不也是“损失”?所以,对于散装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条款是合理的和常见的条款,而卖方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用足这种条款,并不算违规,而对于买方来说,也不能够算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