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企业成功反倾诉案例有哪些~他们的成功在哪
1 【营销案例】案例3 中国自行车在美国破“反倾销”
一.案例材料
1996年9月19日至20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自行车协会等部门在厦门召开“输美自行车反倾销应诉获胜总结会”。会上传来令人激动的消息:美国对中国出口自行车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中华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特贸有限公司等中国22家企业历经1年2个月的苦战,最终获得全面胜诉。
这是我国自行车行业历年来参加国外反倾销大案应诉首次获得全面胜利。该案涉诉金额达2亿美元。
1995年4月5日,美国商务部决定接受美国哈飞自行车公司、马雷俄亥俄制造公司和路马斯特有限公司3家主要自行车制造商的起诉申请,对我国出口美国的各种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
从此,这场“洋官司”开始打响了。其实,外国对中国出口自行车反倾销调查早就有过几回了。1991年3月,欧共体首先发难。这对当时尚不甚熟谙国际商务法律尤其是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中国企业来说,不啻是—声惊雷。在短短1个月内必须完成应诉凋查问卷的第一个回合,结果仓促上阵各自为战,最终中国企业稀哩哗啦败下阵来。1993年9月,终栽征收30。6%的反倾销税,并取消17%的普惠制关税待遇。从此,中国自行车再末驶进欧洲大陆。随后不久,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自行车进口大国立刻“步其后尘”,相继对中国自行车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自行车出口企业连遭重挫。
1993年底,中国自行车对美出口量剧增,引起了美国自行车制造商和新闻媒介的极大关注。这种“关注”似乎使中国企业猛然警醒了:又到了危急关头,必须尽快行动,采取应对策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与中国自行车协会及时注意到了这一点,开始了预防在美应诉准备。1994年1月,这两个协会联合发文,提出了各会员单位在对美出口自行车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并委托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就美国对中国出口自行车反倾销的有关动向进行了解,及时提供情况。
1994年11月、1995年1月,反倾销风声骤紧。已经加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自行车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数十家企业和相关外贸公司,分别聚集上海和广州,召开了“反倾销研讨会”和“做好美国可能对我自行车提出反倾销的应诉准备工作会议”。
“广州会议”邀请了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到会,有针对性地对美国反倾销法规进行讲解,并参与对策研究,进行成本测算、报表编制和填写调查问卷等准备工作的介绍辅导,开始多方收集答辩资料。
作者: 快瞧小猴子 2007-10-27 01:55 回复此发言
--------------------------------------------------------------------------------
2 回复:【营销案例】案例3 中国自行车在美国破“反倾销”
1995年2月,在上述3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下,部分企业着手组团赴美开展工作 。一是全面了解美国自行车市场情况、美国自行车制造业动向和我国自行车在美 销售状况与出口前景;二是开始收集我方“没有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损害”的材 料;三是通过多种渠道与美国进口商、进口商协会、自行车行业及有关部门接触 ,探讨消除或推迟美方提出反倾销指控的可能性;四是考察有关律师事务所的业 务能力,做好一旦美方起诉便联合聘请律师应诉的准备工作。
这些预防性措施为以后的应诉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美国商务部正式接受原告方起诉的当天,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就从海关获取 了有关统计资料,并结合自行车配额招标名单及美方起诉书所列名单确定了应诉 单位。之后,成立了“应诉领导小组”和“应诉工作办公室”,负责应诉工作的 领导和协调。
4月6日,中国部分必须应诉和主动要求参加应诉的企业互相联络,着手筹划统一 聘请律师,并商讨共同参与应诉的原则。
4月8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自行车协会在《国际商报》上发布了联 合通告,并且通过其他新闻媒体传播消息,各企业紧锣密鼓地开始了应诉前的准 备。
4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出了该委员会的调查问卷,要求我方涉 诉企业作出答辩。针对这次美国提出的反倾销指控,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3 个行业主管部门,于4月18日至19日在深圳共同召集涉诉企业和一些有外贸经营权 的企业,召开了关于应诉工作的会议。这次会议确定了36家自行车出口企业作为 “必须应诉的单位”,而且按照“对美反倾销应诉中只能统一聘请律师”和“一 致对外应诉”的原则,决定聘请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这一回,中国应诉企业准备打一场“整体战”。
1995年5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初裁,认为中国对美国出口的自行车虽 然近期内没有对美国的自行车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但由于中国自行车生产规 模和产量及向美国出口的趋势,对美国的自行车产业存在着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从这一天起,这场“官司”进入实质性的阶段,中国涉诉企业开始面临没有退路 、必须勇敢迎战的局面。
获得ITC初裁的“绿灯”之后,美国商务部便开始了反倾销调查。调查程序分为调 查问卷——初裁——实地核查阶段,最后完成终裁。
在这起反倾销调查案的过程中,我国共有27家自行车出口公司、企业主动要求应 诉。但美国商务部只根据应诉公司的出口量选择了中华自行车(集团)有限公司 、凯迪自行车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均为中外合资或台商独资的自行车生产企业) 参加全程应诉,对这些企业进行单独调查,给予分别税率。经中方协同律师艰苦 交涉,美国商务部终于初步同意其余18家应诉企业(均为自行车贸企业)应在 1995年9月30日前提交有关法律可以认定的文件,以说明企业是独立于政府控制的 ,则可以考虑按全程应诉的9家企业的税率给予一个加权平均税率。这18家企业中 ,有包括厦门特贸有限公司、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等在内的13家企业对问题 单A部分进行了完整的作答,作为一般应诉企业参与诉讼。
在诉讼的紧要关头,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于1995年6月18日致函美国商务部部长布 朗(Brown),表明中方的立场,要求美国商务部接受所有要求参加应诉公司的应 诉申请,并给予这些参加应诉的中国公司以充分的应诉机会和公正的待遇。
按照美国商务部的要求,中方22家应诉企业按期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全部(A、C 、D和B部分)或者部分(A部分)调查问卷的作答材料。
在这场颇为艰难的商务与法律的抗争之中,22家中国应诉企业表现了顽强的斗志 、团结的力量和必胜的信心。
作者: 快瞧小猴子 2007-10-27 01:55 回复此发言
--------------------------------------------------------------------------------
3 回复:【营销案例】案例3 中国自行车在美国破“反倾销”
1995年11月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除中国顺流自行车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余8家全程应诉企业大部分获得较低的反倾销税率。但是,对于13家一般应诉企业,美国商务部并未按美国有关国际贸易法令就前述9家全程应诉企业所获税率的加权平均税率裁定反倾销税率。
面对不合理的待遇,中国企业没有畏缩,而是团结一致,委托律师全面出击。中方律师一方面与美国商务部交涉,要求其提供计算数据,以便找出个别公司的初裁税率高于估计的原因,对商务部“可能出现”的计算错误,要求其予以更正;
另一方面,开始起草有关文件,代表中方企业、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立即终止美国商务部这种违反美国有关国际贸易法令的行为,并为其他13家公司争取公平、合理的加权平均税率。
经过中方委托律师的依法交涉,美国商务部最后承认存在计算错误,并对初裁税率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从而无任何一家中国自行车企业“存在紧急状态”。
在美国商务部作出初裁后不久,中国顺流白行车有限公司及其进口商通过委托的律师向美国马萨诸塞州的联邦法院起沂美方原告哈飞(HUFFY)公司,指出: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其销售的自行车是“美国制造”,纯属欺诈。根据我方所掌握的证据表叫,哈飞(HUFFY)公司销售的自行车有50%的零件是进口件,其中大部分是从中国进口的。根据美国法律,所谓“美国制造”的产品,其零件也必须是100% 的美国制造。因此,中方自行车出口商和美方自行车进口商认为:原告这种谎称 自己产品为“美同制造”的欺骗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对中国销美自行车 造成了严重损害,为此向原告提出1亿美元的损害赔偿要求。马萨诸塞州的联邦法院给予立案受理。依照美国有关法律,所有向美国出口自行车的中国企业均有权
向马萨诸塞州的联邦法院或者其他有关法院提起同样的诉讼。
1995年12月4日至20日,美国商务部派员来华,对参与全程应诉的9家中国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1996年初,由于美国政府出了预算问题,商务部“打烊”了好一段时间,直到1月底才恢复办公,所以有3家公司的核查延至1月底才开始,原定的听证会等一系列程序也相应顺延。
1996年4月23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虽对初裁的全程应诉企业的税率作了某些调整(如将顺流自行车公司的税率凋至2.05%,将凯迪自行车公司的税率调高至13.67%,等等),但对13家一般应诉企业仍维持原裁税率(61.67%)不变。
在美国商务部作出了终裁的前—天,中方应诉小组赶赴美国华盛顿,开始了更为艰难的应诉工作。在接到终裁结果之后,应诉小组紧急研究了可能采取的几种相
应对策,最后决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诉讼,并要求依法给予一般应诉企业以平均税率。
4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控辩双方的律师和聘请的经济学家就中国出口自行车是否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损害等问题相互对阵。该委员会的6名委员坐堂聆汛,不时向控辩双方发问。中方应诉小组与律师及时交换意见,当场研究相应对策,及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满堂气氛紧张却井然有序,案件结果难以—预料。
听证会结束之后,赴美应诉小组正式决定提起对美国商务部的诉讼。中国企业状告美国的政府部门,这在历史上几乎是第—次。
1996年6月4日,是中国应诉企业不会忘记的日子。这一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此案作出终裁,裁定我方销美国自行车没有对美国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据此,对中国自行车反倾销案件被撤销,所有中国出口自行车在美国海关的进口限制都将被取消,已经交付美同海关的保证金都将被退回。
作者: 快瞧小猴子 2007-10-27 01:56 回复此发言
--------------------------------------------------------------------------------
4 回复:【营销案例】案例3 中国自行车在美国破“反倾销”
至此,历时1年又59天的美对华自行车反倾销调查案,以我国22家出口企业全面胜诉而告终。这是中国自行车行业赢得了有史以来反倾销诉讼的第—次全面胜利,也是中国出口商品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以来的一次重大胜利。
可以说,这次胜利来得极不容易。中国应诉企业最终之所以能够胜诉,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不但提前有充分的预测,而且及时进行了有效的组织、协调应诉工作。早在美国3家主要自行车制造企业起诉之前,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商会、中国自行车协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就有许多末雨绸缪之举,其中包括1994年11月和1995年1月分别召开研讨反倾销问题的“上海会议”、“广州会议”。在应诉过程中,他们先后十几次召集有代理律师和应诉企业代表参加的研讨会和协凋会,确定了应诉单位、应诉原则及聘请律师负责应诉工作等重大问题。后来在最为关键的时刻,派出中方应诉小组赴美进行艰难而又卓有成效的应诉。
2.应诉企业积极行动,同舟共济。在这起案件中,大部分涉诉企业—方面积极、主动应诉,另一方面在应诉过程中互通情况,协调动作,统一口径,一致对外,避免以往为了自身利益各自为战的情况。毫无疑问,应诉企业的团结—致,是中方赢得胜利的基础。
3.此次应诉充分利用了美国的行政程序和法律程序,据理力争。美国是一个法制 国家,而且—向标榜“贸易自由”,无沦在程序问题上还是实体问题上,都有许多中方可利用的因素,不应轻易放弃。因为—旦放弃,就等于败局巳定。比如说,在接受美国商务部调查和核查时,我方善于趋利避害,使之抓不到“把柄”。
在美国商务部初裁和终裁后,积极要求对有关电脑数据和运算公式进行核对,纠正了不少错误,使—些应诉企业的税率得以重新确定,为胜诉做了很好的铺垫。
4.此次应诉正确选择了代理律师,与之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合作,并对代理律师进行有效的督促。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统—指定,并由各应诉企业委托的美国伟凯(White Cosc)律师事务所两位主办律师比尔·克林顿和陈香严对这一案件的胜诉做了大量的努力,功不可没。另—方面,各应诉企业通过与代理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的方式,确定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与律师更好地完成代理职责。
此外,美国可能是出于对自身产业结构优化的需要,暂时还不打算把物美价廉的 中国自行车拒之于国门之外。不然的话,在美国反倾销凋查期间,正值中美两国 不断发生贸易摩擦,而且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悬而未决之时,中方是不可能指望美国当局“大发慈悲”的。
我国自行车出口企业的这次重大胜利,鼓舞了士气,积累了经验,给在近年的出口贸易中屡遭挫折的我国企业对欧、美国家反倾诉应诉工作带来了一线希望的曙光。
固然可喜可贺,但并不能陶醉,更不能从此高枕无忧。因为胜诉仅仅是开端,仍 要面对许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如何维护应诉企业及全行业的利益,规 范出口市场,保护胜利果实。
以往有过这种情况:一些没有应诉的中国企业,不珍惜来之不易的胜诉结果,凭借没付出应诉费用、产品成本低的优势压价争夺国外市场;而应诉企业在应诉时耗费了大量财力,产品成本提高,在市场恶性竞争中处于劣势。更为严重的是,这样的“窝里斗”的竞争不仅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而且很容易引起新一轮的反倾销指控。
作者: 快瞧小猴子 2007-10-27 01:58 回复此发言
--------------------------------------------------------------------------------
5 回复:【营销案例】案例3 中国自行车在美国破“反倾销”
可以说,我国自行车出口企业面对此次胜诉的结果,有人欢喜有人忧。喜的是整个中国自行车行业保住了出口美国的市场;忧的是,我国自行车出口确实存在低价出口甚至竞相压价出口的现象。因而胜诉之后,我国自行车出口企业如何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自律和协调,确保出口有序发展,尤其是对积极应诉的企业,如何体现“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在出口配额等各项条件上优先给予鼓励政策,这确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新的课题。而且,对于中国企业习惯于利用价格战进行“窝里斗”,而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制止和处理,仍是令人忧虑的问题。
为避免重蹈覆辙,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等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
1996年6月21日,22家应诉企业发出《自律倡议书》,呼吁所有对美国出口自行车 的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加强自律,遵守国家有关外贸的一切法规,反对低价竞销,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和自行车业的正当权益。
1997年的出口配额招标工作中,中国自行车配额招标委员会已经明确了应诉企业同未应诉企业的区别,末应诉企业不得对美国出口自行车。
9月19日,在厦门市举行的“输美自行车反倾销应诉获胜总结会”上,确定了《自行车出口美国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在—定期限内,只允许22家应诉企业享有对美出口自行车的资格,其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对美出口自行车。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细则》的确定,是这次总结会的最大收获。
这些举措,无疑会对维护出口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鼓励企业应诉起到积极作用。
“自行车案”胜诉了,涉诉企业的勇气和民族精神值得赞赏。更重要的是,此案的胜诉对其他反倾销案的应诉有着启发和带动意义。
⑵ 1996年发生了哪些大事件
1996年月,上海儿童福利院“事件”;1996年3月,全国人大和政协“两会”。
1996年6月,“绿色和平”号船闯上海事件1996年8-9月,国际地质大会、国际图联大会、国际档案大会、国际议联大会。
1996年10月,国庆、1996年10月,长征六十周年1996年11月,中共中央六中全会关于精神文明决议。
1996年12月,中国文联、作协“两会”、1996年,台海危机。
拓展资料
1996年世界大事一览:
1月,欧洲核研究中心宣布在低能反质子环中合成9个反氢原子,11月美国的费米加速实验室也合成了7个反氢质子。
3月1-2日,亚欧会议在曼谷举行,中国、日本、韩国、东盟7国和欧盟15国代表参加。
3月5-6日,美国参众两院先后通过了进一步对古巴实行经济封锁的赫尔姆斯-伯顿法。
4月2日,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共同体条约签订。
4月16-18日,美国与日本首相签署《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
4月24-26日,中俄两国元首签署《中俄联合声明》。
5月15日,美国宣布对华实行贸易制裁,中国公布对美贸易反报复清单。
6月4日,阿丽亚娜5运载火箭升空后爆炸。
7月20-25日,东盟外长会议、东盟地区论坛会议及东盟与对话国会议在雅加达先后举行。
8月16日,电脑黑客闯入美国司法部专用电脑网络。
8月,美国科学家宣布已经用克隆胚胎培育出猴子。
8月26日,韩国汉城地方法院判处前总统全斗焕死刑和卢泰愚有期徒刑22年6个月。
9月10日,第50届联大全体会议通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10月,美国的戴维、李·M、里查森、罗伯特、奥谢罗夫,格拉斯获诺贝尔物理学奖。
美国的柯尔、罗伯特、斯莫利、里查森、英国的克罗托,哈罗德或诺贝尔化学奖。
美国多尔蒂、彼得、瑞士青克纳格尔,罗尔夫获得诺贝尔医学奖。
⑶ 金龙鱼的品牌历程和品牌理念 有人知道嘛,要详细的!
金龙鱼集团 “金龙鱼”是新加坡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著名食用油品牌。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是隶属郭兄弟集团下的粮油集团的旗舰公司。嘉里粮油(深圳)有限公司是郭兄弟集团下属的嘉里粮油(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全额投资的营销策划及管理公司.
郭兄弟集团由郭鹤年先生于1949年在马来西亚创立,已发展成为亚洲非常具多元化、非常富有魄力的跨国企业集团之一,集团成员包括太平洋航运有限公司、香格里拉酒店、嘉里建设、嘉里饮料、南华早报等等。
1974年,郭兄弟集团在香港成立了嘉里控股有限公司,从此“嘉里”成为郭兄弟集团在香港和中国大陆广泛业务的标志。嘉里粮油(中国)有限公司是郭兄弟集团属下的嘉里粮油集团在中国投资粮油生产企业的专业性投资公司.
1990年,嘉里粮油集团在中国投资的第一家油脂生产厂——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正式投产,它是中国较早大规模生产精炼油脂和小包装油脂的企业。在随后不到十年的时间,嘉里粮油先后建立了深圳、上海、天津和青岛四大粮油生产基地以及防城、成都、西安、营口等十几个生产加工点,覆盖全国市场,构成了非常庞大的粮油食品生产加工体系,它们包括: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防城港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西安嘉里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青岛嘉里植物油有限公司、青岛嘉里花生油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嘉里油脂化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南海特种油脂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南天油粕工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南海粮食工业有限公司等十余家生产企业、一家专门从事原料采购的贸易公司深圳市嘉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及一家专从事营销策划及管理的嘉里粮油(深圳)有限公司,嘉里粮油集团在中国现有员工人数达5000多人。
嘉里粮油在中国生产“金龙鱼”、“香满园”、“元宝”、“胡姬花”、“鲤鱼”、“巧厨”、“花旗”和“手标”等16个品牌的小包装食用油。其中,“金龙鱼”家喻户晓,是中国食用油的知名品牌!
嘉里粮油 (深圳)有限公司,是专门负责以上企业小包装食用油系列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开发、渠道建设和管理、营销策划及企业形象设计,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和咨询服务,从事粮油、食品相关技术研发的管理公司。公司已经建立全国性的营销网络,成功实现对13个品牌的统一管理。
中国业已加入WTO,粮油行业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将抓住这个机遇,凭借我们在中国市场的信心和实力,遵照国际标准,在产品质量、服务水准和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上不断提高,在中国乃至全球粮油市场上大显身手!
⑷ 金龙鱼集团的品牌荣誉
2008年12月30日,世界权威的品牌价值研究机构——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举办的“2008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年度大奖”评选活动中,金龙鱼集团凭借良好的品牌印象和品牌活力(良好的品牌行业领先性和品牌公众认知度),荣登“中国最佳信誉品牌”大奖2007年初:
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统计数据显示,“金龙鱼”牌系列食用油再次蝉联食用油全国销量冠军,市场份额超过40%,继1996年以来,“金龙鱼”已经是第11年登上销量冠军宝座。
2006年4月: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05年全国大型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主要商品销售情况信息”显示:“金龙鱼”系列小包装油产品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
2006年3月:
国家统计局所属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权威发布,“金龙鱼”牌食用油1996-2005年连续十年获得全国食用油类产品销量第一名。
2006年1月:
“金龙鱼”荣获中国粮油学会颁发的科学技术二等奖。
2005年12月:
“金龙鱼”荣膺由国家权威媒体人民网主办的2005首届中国“网友信赖与尊重的10大名牌”之一。
2005年9月:
“金龙鱼”大豆油、“金龙鱼”菜籽油和“胡姬花”花生油荣获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0-2004年:
“金龙鱼”连续五年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名”的证书;
2003年:
“金龙鱼”品牌获得国家首批粮油行业“QS”认证。
2002年:
“金龙鱼”系列小包装食用油荣获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2002年11月:
“金龙鱼”维生素A强化食用油通过中华预防医学会权威认证,并列入“健康金桥”重点推广工程之列;
2001年:
“金龙鱼”被评为“1981—2001年中国食品工业20大著名品牌”;
1998年:
“金龙鱼”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荐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此外,嘉里粮油所属企业多年来荣获国家及各地“中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称号,及“海关信誉良好企业”、“纳税先进企业”、“银行资质评审3A企业”等多方肯定。
⑸ 金龙的发展历程
2013年10月,大金龙第五次亮相BUSWORLD欧洲展。
2013年9月,329辆金龙客车出口南美。
2013年9月,苏州金龙推出第三代智慧安全校车,安全性、舒适性、经济性等比前一代产品有了很大提升。
2013年7月,金旅10米一层半新车上市,具有高收益、低油耗、安全领先和舒适升级等特点。
2013年7月,龙翼率先通过国家信息安全三级等保测评。
2013年5月,苏州金龙海格G-BOS智慧运营系统Ⅱ代在北京正式上市。
2013年5月,“龙翼”车联网科技平台在京发布。
2013年5月,集团携“三龙”整体亮相北京国际交通运输展。
2013年2月,1200辆金旅轻客驶向埃及,刷新金旅轻客单月出口历史纪录。
2013年1月,集团获得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颁发的客车出口贡献奖。
2012年12月19日,300辆大金龙18米BRT客车出口伊朗,成为国内最大批次BRT客车出口订单。
2012年11月22日,苏州金龙海格KLQ6122系列客车荣获“2012中国年度客车大奖”。
2012年10月24日,金龙客车荣获“特区30年最具影响力民生品牌”殊荣。
2012年9月,金龙联合公司投资逾1亿的电泳车间投入使用,这是国内客车行业最先进的电泳车间。
2012年8月14日,首次来华访问的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总统劳拉钦奇利亚米兰达一行参访苏州金龙。
2012年6月28日,2012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揭晓,“金龙客车”以141.05亿元的品牌价值排名第96位,“海格客车”以102.38亿元排名140位,“金旅客车“以93.56亿元排名164位。
2012年6月,集团举行金龙智慧校车福建省巡展活动。
2012年5月25日,“中国汽车工业30强”名单公布,集团再度入榜,位列第17位。
2012年5月7日,第1千台斯堪尼亚海格豪华客车下线,斯堪尼亚海格高档客车开启加速发展的新里程。
2012年5月,金旅客车全国新品推介会首发仪式在天津举行,金龙旅行车公司迎来建厂20周年。
2012年4月7日,金龙客车发布智慧驱动控制系统,开创中国客车“智能节油”新时代。
2012年3月底,苏州金龙携手湖南卫视“天声一队”栏目,推出为贫困地区募捐购买校车公益活动。
2012年2月22日,金龙客车完成国内首次正面100%重叠刚性壁障碰撞试验,“中国客车正面第一碰”诞生。
2012年2月15日,金龙智慧校车正式发布,引起中央台等众多媒体和业界广泛关注。
2011年12月20日,集团和金龙旅行车公司分别将所持有的厦门金龙橡塑制品有限公司38.03%、8.14%股权出售给香港嘉隆(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16日,集团在北京中国国家会议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进军车联网并对外发布核心战略——“展翼计划”。
2011年6月28日,“三龙”入榜“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金龙客车”品牌价值101.58亿元,列99位;“金旅客车”品牌价值86.64亿元,列145位;“海格客车”品牌价值96.98亿元,列116位。2011年6月27日,集团入榜“2011厦门企业100强”和“厦门制造业十强”,分别位居第5位和第2位。
2011年5月27日,集团获评“2010年中国汽车工业30强”,名列第17位。
2011年5月16日,集团办公地址迁至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22-23层。
2011年4月12日,集团披露2010年度报告,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61.56亿元,同比增长37.25%;实现在净利润2.35亿元,同比增长55.80%;实现每股收益0.53元。
2011年4月2日,172 辆金龙客车交付欧洲顶级运输服务集团ARRIVA 旗下的马耳他公司,这是近年来中国客车出口销售的最大批量订单之一,也是中国汽车向欧盟国家单一批次出口金额最大的订单。
2011年1月20日,南京金龙完成股权重组,重组后南京创元天地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
⑹ 金龙鱼和鲁花的品牌成长历程
金龙鱼集团 “金龙鱼”是新加坡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著名食用油品牌。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是隶属郭兄弟集团下的粮油集团的旗舰公司。嘉里粮油(深圳)有限公司是郭兄弟集团下属的嘉里粮油(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全额投资的营销策划及管理公司.
郭兄弟集团由郭鹤年先生于1949年在马来西亚创立,已发展成为亚洲非常具多元化、非常富有魄力的跨国企业集团之一,集团成员包括太平洋航运有限公司、香格里拉酒店、嘉里建设、嘉里饮料、南华早报等等。
1974年,郭兄弟集团在香港成立了嘉里控股有限公司,从此“嘉里”成为郭兄弟集团在香港和中国大陆广泛业务的标志。嘉里粮油(中国)有限公司是郭兄弟集团属下的嘉里粮油集团在中国投资粮油生产企业的专业性投资公司.
1990年,嘉里粮油集团在中国投资的第一家油脂生产厂——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正式投产,它是中国较早大规模生产精炼油脂和小包装油脂的企业。在随后不到十年的时间,嘉里粮油先后建立了深圳、上海、天津和青岛四大粮油生产基地以及防城、成都、西安、营口等十几个生产加工点,覆盖全国市场,构成了非常庞大的粮油食品生产加工体系,它们包括: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防城港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西安嘉里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青岛嘉里植物油有限公司、青岛嘉里花生油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嘉里油脂化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南海特种油脂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南天油粕工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南海粮食工业有限公司等十余家生产企业、一家专门从事原料采购的贸易公司深圳市嘉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及一家专从事营销策划及管理的嘉里粮油(深圳)有限公司,嘉里粮油集团在中国现有员工人数达5000多人。
嘉里粮油在中国生产“金龙鱼”、“香满园”、“元宝”、“胡姬花”、“鲤鱼”、“巧厨”、“花旗”和“手标”等16个品牌的小包装食用油。其中,“金龙鱼”家喻户晓,是中国食用油的知名品牌!
嘉里粮油 (深圳)有限公司,是专门负责以上企业小包装食用油系列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开发、渠道建设和管理、营销策划及企业形象设计,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和咨询服务,从事粮油、食品相关技术研发的管理公司。公司已经建立全国性的营销网络,成功实现对13个品牌的统一管理。
中国业已加入WTO,粮油行业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将抓住这个机遇,凭借我们在中国市场的信心和实力,遵照国际标准,在产品质量、服务水准和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上不断提高,在中国乃至全球粮油市场上大显身手!
品牌历程:1991年:
第一瓶小包装食用油:金龙鱼调和油下线;
1992年:
嘉里粮油小包装食用油家族壮大,开始推出其余品牌小包装食用油;
1996年:
嘉里粮油首创在央视投放广告片“金龙鱼—金光神州闪”篇,借助央视的强大渗透力,小包装食用油以及金龙鱼,得到消费者广泛关注,成为中国第一家树立品牌概念,传播品牌形象的食用油企业。
1997年:
金龙鱼芝麻油上市。
1998年:
金龙鱼花生油上市。
1999年:
金龙鱼粟米油上市。
2000年:
金龙鱼走过十年,十年的努力,使小包装食用油健康理念深入人心。
2000年
公司投入专门人力物力,进行第二代调和油的研发工作;
2002年:
依据脂肪酸原理进行研发的金龙鱼第二代调和油,隆重上市;
2002年10月:
“金龙鱼——万家灯火篇”喜获“ AD 盛典观众最受欢迎”广告篇第一名。
2003年1月:
嘉里系列另一高端油种金龙鱼山茶油上市。
2003年12月12日
以金龙鱼为代表的嘉里粮油系列小包装食用油销量突破一百万吨;
2004年
嘉里粮油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小包装食用油跨越 100 万吨”庆典;
2005年9月:
“ 金龙鱼 ” 大豆油、 “ 金龙鱼 ” 菜籽油和 “ 胡姬花 ” 花生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5年12月:
在国内粮油行业率先独创的 " 一种脂肪酸比例合理的植物调和油 "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
2006年1月:
“金龙鱼”荣获中国粮油学会颁发的科学技术二等奖。
嘉里粮油战略投资布局
1990年,嘉里粮油在国内投资的第一个生产小包装食用油生产基地——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正式投产,在随后的十余年时间内,又陆续在青岛、防城港、天津、上海等全国各大港口及内陆中心城市,建立了十多家综合粮油、食品、油脂化工等多个业务领域的生产经营基地,实现了对全国市场的覆盖。
从原料采购—制造生产—销售管理,嘉里粮油构筑了中国最完善的粮油生产加工以及管理体系,成为真正意义上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集团化公司。
营销网络遍布大江南北
嘉里粮油在全国设立了东、南、西、北四大营销区域,形成了一个高覆盖、高效率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的小包装食用油业务办事处、直销部及联络处达175个,经销商数量达到636个。截至目前, 仅“金龙鱼”的一级经销商数量就已超过500家,二级批发商、分销商的数量达到8500多个。一级网络覆盖了除中国台湾省外的全国500多个大中小城市,二级网络已覆盖了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其中沿海发达地区的市场渠道已深化到了乡镇与村庄。与此同时,嘉里粮油同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华润、华联、京客隆等国内外大型零售企业建立了长期友好的紧密型战略伙伴关系。
庞大而细致的营销渠道,使嘉里粮油拥有了中国最大、最完善的小包装食用油分销网络。
品牌理念:让你和你周围的人一起分享家庭的快乐和温暖
金龙鱼以不断创新及始终领先的技术,提供高品质、多品种、不同价格层次以及方便的小包装食用油产品。为追求健康生活品质的消费者带来健康、营养、美味的饮食体验,使人们分享家庭的快乐、温暖和关爱。进而打造国际品质的优秀食用油品牌。
品牌荣誉:
2007年初:
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统计数据显示,“金龙鱼”牌系列食用油再次蝉联食用油全国销量冠军,市场份额超过40%,继1996年以来,“金龙鱼”已经是第11年登上销量冠军宝座。
2006年4月: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05年全国大型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主要商品销售情况信息”显示:“金龙鱼”系列小包装油产品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
2006年3月:
国家统计局所属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权威发布,“金龙鱼”牌食用油1996-2005年连续十年获得全国食用油类产品销量第一名。
2006年1月:
“金龙鱼”荣获中国粮油学会颁发的科学技术二等奖。
2005年12月:
“金龙鱼”荣膺由国家权威媒体人民网主办的2005首届中国“网友信赖与尊重的10大名牌”之一。
2005年12月26日:
“金龙鱼”连续五年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名”的证书;
2005年9月:
“金龙鱼”大豆油、“金龙鱼”菜籽油和“胡姬花”花生油荣获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0-2004年:
“金龙鱼”连续五年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名”的证书;
2003年:
“金龙鱼”品牌获得国家首批粮油行业“QS”认证。
2002年:
“金龙鱼”系列小包装食用油荣获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2002年11月:
“金龙鱼”维生素A强化食用油通过中华预防医学会权威认证,并列入“健康金桥”重点推广工程之列;
2001年:
“金龙鱼”被评为“1981—2001年中国食品工业20大著名品牌”;
1998年:
“金龙鱼”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荐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此外,嘉里粮油所属企业多年来荣获国家及各地“中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称号,及“海关信誉良好企业”、“纳税先进企业”、“银行资质评审3A企业”等多方肯定。集团概况
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花生油年生产能力60万吨,葵花仁油生产能力10万吨。现拥有职工近8000人,辖设莱阳鲁花、莱阳姜疃鲁花、山东鲁花、周口鲁花、襄阳鲁花、深州鲁花、常熟鲁花、内蒙古鲁花等17个子公司。公司的主要产品有鲁花牌压榨一级花生油、剥壳压榨葵花仁油、坚果调和油、芝麻香油、酿造酱油、酿造糯米香醋、矿泉水、FD食品等产品。鲁花2002年获“国家级放心油”荣誉称号,2003年成为“人民大会堂国宴用油”,2004年,被国家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授予“营养健康倡导产品”,同年“鲁花”商标被国家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05年,鲁花花生油被国家评为“中国名牌”产品。产品畅销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并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65.5亿元。
在发展过程中,鲁花始终坚持科技创新和实施名牌战略,将其作为鲁花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技创新战略。公司经过6年的科技攻关,成功地独创了5S纯物理压榨工艺。国家有关部门多次组织专家组对5S压榨工艺进行科技成果论证,结论为该工艺具有明显的五大创新:生产中一次性压榨避免了高温精炼和化学溶剂对油品的污染;独创了花生、葵花制油的“生香、留香”和“无水化脱磷”技术;VE保鲜、恒温储存技术,保存了成品食用油中的天然营养成分;彻底去除了油品中黄曲霉素。专家组评审认为,鲁花独创的5S纯物理压榨工艺科技含量高,是世界上领先的食用油制造工艺,填补了国内外空白,必将引领我国食用油工艺历史发展的方向。2002年5月28日,食用植物油国家标准审定会专家,参照鲁花的现行标准,对压榨花生油国家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2003年6月, 鲁花5S纯物理压榨工艺通过了国家科技成果鉴定。2004年被山东省科技厅评为山东省科技成果二等奖。2005年又被中国粮油学会评为中国粮油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得了粮油专家的认可和好评。经过5S压榨工艺生产出的新一代“鲁花”牌花生油无论在色泽、气味、滋味及内在质量上,已超过世界名牌产品的各项检验指标。鲁花牌葵花仁油就是通过这一新工艺,将葵花籽剥壳去皮压榨,突破了原来葵花籽带壳浸出的落后做法,填补了国内外葵花油生产的空白,2007年,鲁花“10万吨浓香葵花仁油剥壳压榨、无水脱磷新工艺”获得了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为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做出了新的贡献。
实施名牌战略。鲁花集团把创建中国食用油第一品牌作为奋斗目标,以质量铸造品牌,以品牌引领企业,逐步将鲁花打造成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在创建品牌的征途中,鲁花始终把产品质量放在首位,从原料选择、质量控制、成品储存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在生产过程中只榨取第一道花生原汁,投巨资引进了世界最先进的黄曲霉检测仪,自主研发了世界领先的去除黄曲霉素的分离装置,使油品更安全更健康;建成了万吨恒温库,确保花生原料一年四季保持新鲜,保持了花生的营养成份和内在质量,实现了产品合格率100%,用户满意率100%的质量目标,为铸就鲁花品牌奠定了基础。其次,鲁花狠抓市场建设,在全国各地建立了60多个销售分公司,成立了3000多人的营销团队,发展了2000多家经销商,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市场营销网络。与此同时,鲁花还加大品牌宣传力度,通过中央电视台等高端媒体,树立鲁花的品牌形象,形成了以品牌拉动市场,以市场带动销售,以销售促进生产的良性循环。现在,鲁花品牌已家喻户晓,享誉大江南北,成为中国花生油第一品牌,中、高档消费者的首选产品。
鲁花的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随着公司产品销量的扩大,原料收购数量也不断增加,带动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安徽、湖北、辽宁等地发展花生配套基地600万亩,内蒙古油葵配套种植基地150万亩。年收购花生原料130多万吨,油葵原料30万吨,为农民直接创造收入30多亿元,可带动600多万农民增收致富。公司的发展还解决了当地农村富余人员的就业问题,吸纳了2000多名农民到企业务工,人均收入超过8000元以上,带动当地及周边地区运输业、餐饮业等第三产业从业人员1万多人。2003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视察了鲁花公司,对鲁花所做出的努力给予了高度评价:“由于你们的努力,使消费者和农民都得到了好处,好,做得很好,希望你们做得更好,让更多的农民富裕起来。” 2006年9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也视察了鲁花,他高兴地说:“感谢鲁花在中国油脂方面做出的贡献!好好做,国家支持鲁花这样的民族企业发展。”
鲁花人将牢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嘱托,始终围绕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在保持已有业绩的基础上,站在大市场、大农业的战略高度,将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市场优势,为解决中国食用油短缺和国家食品战略安全,做出我们的贡献。我们计划到第十一个五年计划末,花生油年生产能力达到100万吨,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发展花生种植基地1000万亩,让千万农民成为鲁花的厂外员工,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我们更大的贡献,实现鲁花人“产业报国,惠利民生”的宏伟愿望。
⑺ 金龙鱼调和油是哪家公司的,有没有上市
金龙鱼集团 “金龙鱼”是新加坡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著名食用油品牌。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是隶属郭兄弟集团下的粮油集团的旗舰公司。嘉里粮油(深圳)有限公司是郭兄弟集团下属的嘉里粮油(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全额投资的营销策划及管理公司. 郭兄弟集团由郭鹤年先生于1949年在马来西亚创立,已发展成为亚洲非常具多元化、非常富有魄力的跨国企业集团之一,集团成员包括太平洋航运有限公司、香格里拉酒店、嘉里建设、嘉里饮料、南华早报等等。 1974年,郭兄弟集团在香港成立了嘉里控股有限公司,从此“嘉里”成为郭兄弟集团在香港和中国大陆广泛业务的标志。嘉里粮油(中国)有限公司是郭兄弟集团属下的嘉里粮油集团在中国投资粮油生产企业的专业性投资公司. 1990年,嘉里粮油集团在中国投资的第一家油脂生产厂——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正式投产,它是中国较早大规模生产精炼油脂和小包装油脂的企业。在随后不到十年的时间,嘉里粮油先后建立了深圳、上海、天津和青岛四大粮油生产基地以及防城、成都、西安、营口等十几个生产加工点,覆盖全国市场,构成了非常庞大的粮油食品生产加工体系,它们包括: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防城港新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四川嘉里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西安嘉里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青岛嘉里植物油有限公司、青岛嘉里花生油有限公司、营口渤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嘉里油脂化学工业(上海)有限公司、南海特种油脂工业(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南天油粕工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南海粮食工业有限公司等十余家生产企业、一家专门从事原料采购的贸易公司深圳市嘉里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及一家专从事营销策划及管理的嘉里粮油(深圳)有限公司,嘉里粮油集团在中国现有员工人数达5000多人。 嘉里粮油在中国生产“金龙鱼”、“香满园”、“元宝”、“胡姬花”、“鲤鱼”、“巧厨”、“花旗”和“手标”等16个品牌的小包装食用油。其中,“金龙鱼”家喻户晓,是中国食用油的知名品牌! 嘉里粮油 (深圳)有限公司,是专门负责以上企业小包装食用油系列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开发、渠道建设和管理、营销策划及企业形象设计,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和咨询服务,从事粮油、食品相关技术研发的管理公司。公司已经建立全国性的营销网络,成功实现对13个品牌的统一管理。 中国业已加入WTO,粮油行业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将抓住这个机遇,凭借我们在中国市场的信心和实力,遵照国际标准,在产品质量、服务水准和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上不断提高,在中国乃至全球粮油市场上大显身手! 品牌历程:1991年: 第一瓶小包装食用油:金龙鱼调和油下线; 1992年: 嘉里粮油小包装食用油家族壮大,开始推出其余品牌小包装食用油; 1996年: 嘉里粮油首创在央视投放广告片“金龙鱼—金光神州闪”篇,借助央视的强大渗透力,小包装食用油以及金龙鱼,得到消费者广泛关注,成为中国第一家树立品牌概念,传播品牌形象的食用油企业。 1997年: 金龙鱼芝麻油上市。 1998年: 金龙鱼花生油上市。 1999年: 金龙鱼粟米油上市。 2000年: 金龙鱼走过十年,十年的努力,使小包装食用油健康理念深入人心。 2000年 公司投入专门人力物力,进行第二代调和油的研发工作; 2002年: 依据脂肪酸原理进行研发的金龙鱼第二代调和油,隆重上市; 2002年10月: “金龙鱼——万家灯火篇”喜获“ AD 盛典观众最受欢迎”广告篇第一名。 2003年1月: 嘉里系列另一高端油种金龙鱼山茶油上市。 2003年12月12日 以金龙鱼为代表的嘉里粮油系列小包装食用油销量突破一百万吨; 2004年 嘉里粮油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小包装食用油跨越 100 万吨”庆典; 2005年9月: “ 金龙鱼 ” 大豆油、 “ 金龙鱼 ” 菜籽油和 “ 胡姬花 ” 花生油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5年12月: 在国内粮油行业率先独创的 " 一种脂肪酸比例合理的植物调和油 "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 2006年1月: “金龙鱼”荣获中国粮油学会颁发的科学技术二等奖。 嘉里粮油战略投资布局 1990年,嘉里粮油在国内投资的第一个生产小包装食用油生产基地——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正式投产,在随后的十余年时间内,又陆续在青岛、防城港、天津、上海等全国各大港口及内陆中心城市,建立了十多家综合粮油、食品、油脂化工等多个业务领域的生产经营基地,实现了对全国市场的覆盖。 从原料采购—制造生产—销售管理,嘉里粮油构筑了中国最完善的粮油生产加工以及管理体系,成为真正意义上集研发-采购-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集团化公司。 营销网络遍布大江南北 嘉里粮油在全国设立了东、南、西、北四大营销区域,形成了一个高覆盖、高效率的销售网络。遍布全国的小包装食用油业务办事处、直销部及联络处达175个,经销商数量达到636个。截至目前, 仅“金龙鱼”的一级经销商数量就已超过500家,二级批发商、分销商的数量达到8500多个。一级网络覆盖了除中国台湾省外的全国500多个大中小城市,二级网络已覆盖了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其中沿海发达地区的市场渠道已深化到了乡镇与村庄。与此同时,嘉里粮油同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华润、华联、京客隆等国内外大型零售企业建立了长期友好的紧密型战略伙伴关系。 庞大而细致的营销渠道,使嘉里粮油拥有了中国最大、最完善的小包装食用油分销网络。 品牌理念:让你和你周围的人一起分享家庭的快乐和温暖 金龙鱼以不断创新及始终领先的技术,提供高品质、多品种、不同价格层次以及方便的小包装食用油产品。为追求健康生活品质的消费者带来健康、营养、美味的饮食体验,使人们分享家庭的快乐、温暖和关爱。进而打造国际品质的优秀食用油品牌。 品牌荣誉: 2007年初: 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统计数据显示,“金龙鱼”牌系列食用油再次蝉联食用油全国销量冠军,市场份额超过40%,继1996年以来,“金龙鱼”已经是第11年登上销量冠军宝座。 2006年4月: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05年全国大型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及主要商品销售情况信息”显示:“金龙鱼”系列小包装油产品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 2006年3月: 国家统计局所属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权威发布,“金龙鱼”牌食用油1996-2005年连续十年获得全国食用油类产品销量第一名。 2006年1月: “金龙鱼”荣获中国粮油学会颁发的科学技术二等奖。 2005年12月: “金龙鱼”荣膺由国家权威媒体人民网主办的2005首届中国“网友信赖与尊重的10大名牌”之一。 2005年12月26日: “金龙鱼”连续五年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名”的证书; 2005年9月: “金龙鱼”大豆油、“金龙鱼”菜籽油和“胡姬花”花生油荣获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2000-2004年: “金龙鱼”连续五年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名”的证书; 2003年: “金龙鱼”品牌获得国家首批粮油行业“QS”认证。 2002年: “金龙鱼”系列小包装食用油荣获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2002年11月: “金龙鱼”维生素A强化食用油通过中华预防医学会权威认证,并列入“健康金桥”重点推广工程之列; 2001年: “金龙鱼”被评为“1981—2001年中国食品工业20大著名品牌”; 1998年: “金龙鱼”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荐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 此外,嘉里粮油所属企业多年来荣获国家及各地“中国外商投资双优企业”称号,及“海关信誉良好企业”、“纳税先进企业”、“银行资质评审3A企业”等多方肯定。集团概况
求采纳
⑻ 求2012年4月自考健康教育学营养学中医护理答案!!!
十
。
七
二十
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那些?埃斯特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 的标准是什么?
答案要点:
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二十二
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圆,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圆。
问:
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2、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案要点:
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对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
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问:
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
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回答:
答案要点:
1、我认为能够仲裁。
2、法律对此有规定。
这是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第13条(四)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自权利,并且做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应有权决定包括仲裁条款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独立的合同其它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依合同为无效的和作废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十五
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生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案要点:
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二十六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答案要点: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
(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
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二十八
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⑼ 我想找个工作。。。
十六
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000万美元的大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案要点:
1、在合同中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4、 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十七
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同时又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套葡萄酒生产线的合同。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租人和买方,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葡萄酒生产线,出租给恒力有限责任公司。
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关于设备的质量与性能,由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由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上签了字,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就相关条款签了字,注明“确认合同及其条款”字样。
后出现质量问题,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理由是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和提出权利要求。
问:
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
2、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有几种主要类型?
答案要点:
1、本题表述较含混。如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上也签字的话,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就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没有,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则无。因为合同只能约束签字的当事人,不能约束未在其上签字的当事人。
2、教材371页。
十八、十九
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
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更换设备。设备更换后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
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
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
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
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为经三方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
在某此特殊情形下,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亦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一是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
二是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
三是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是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二十
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那些?埃斯特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 的标准是什么?
答案要点:
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二十二
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圆,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圆。
问:
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2、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案要点:
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对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
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问:
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
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回答:
答案要点:
1、我认为能够仲裁。
2、法律对此有规定。
这是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第13条(四)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自权利,并且做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应有权决定包括仲裁条款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独立的合同其它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依合同为无效的和作废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十五
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生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案要点:
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二十六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答案要点: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
(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
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二十八
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答案要点: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