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应该赔偿
吸取教训 我就总结出三点
1 “我某出口公司A对英国B公司按每公吨90英镑内CIF利物浦成容交某农产品一批”
贸易方式 应为FOB
CIF 国际贸易 术语 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IF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 “向买方寄送过样品,订约后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
3 “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合同中应注明检验检疫的标准参照 我方或者是对方
B. 国际贸易实物案例分析
哈哈,是有道理的,应为A公司发盘后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专中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对此未作属答复。你们没有对他的还盘做去明确答复,所以他们已经对你们的发盘进行了还盘,原来的一切都没有了法律效力。你们的做法是没有错了,好好维护自己的利益吧。 很高兴为你解答。
C.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急
损失应由承运人承担,卖方应象承运人提出索赔。
D. 国际贸易案例
1.一般合同应规定溢短装条款,比如容许实际交货数量+/-3% 或+/-5%, 没有规定的,惯例一般按5%掌握,由于你实际短少6%,超过了上限, 违反惯例,买方有权拒收,至于降价幅度,只能视客户信誉程度,协商解决;
2.有部分灌装24,代替了合同约定的30,虽然总细数正确,价格没差别,但因为包装不符合合同要求,显然是违约的,只能协商解决,买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条款,如果你及时向买方通知了装船信息,则由买方投保,责任由买方承担(买方再向保险索赔);
4.租船不是你的义务,由于你方接受了客户的委托,代为租船,却没有如期装船,故责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托租船时,声明不承担是否能如期租船之义务,并得到客户同意。
5.买方因为你方未及时通知装船,导致没有及时投保,造成的损失,由你方承担,买方有理;
6.CIF,货损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卖方有权索赔;
CFR ,FOB的投保人是买方,卖方无权索赔;
7.按保单约定及实际损失赔偿。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货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E.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不用负责。D/P方式下,虽有银行的介入,但还是商业信用。
F. 国际贸易案例2例
1、覆盖。
2、卖方可以拒抄绝提货。擅自更改包装有违合同约定和信用证规定。
另:首先要明白何为“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品质是由具体的指标构成的,如湿度、含杂率等。如果没有具体指标的检验数据而仅仅声称“品质低7%”,这是抽象和没有说服力的。因此A公司不应该就这么赔偿,而是要求B拿出进一步的数据再作决定。
G. 列举两则贸易案例
1.我国某企业紧急出口一批服装到迪拜,共计300公吨,对方企业也已经开好信用证,信用证上要求该批货物不允许分批装运。但由于我方企业生产能力有限,不能及时提供300公吨的服装,因此,我方企业按对方企业的要求,在国内组织了其他同类货源,并于青岛、上海和宁波三个港口各装运了100公吨的货物在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上,同时在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运日期。鉴于该种情形,我方企业是否违约?银行最终能否议付?
2.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面粉,双方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内,致使部分面粉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2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面粉袋包装破裂,损失达2500美元。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请问这些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中国A公司向澳大利亚B公司发盘,销售某商品一批,除列明其它一些必要的交易条件外,发盘表明,以即期信用证付款,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交货。B商在发盘有效期内回电,称接受发盘,同时要求立即装运。但A公司未做答复。随即B商开来即期信用证,并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涨,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分析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3.我A公司以FOB条件从国外进口一批农产品,双方在合同检验条款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港检验,由装运港公证行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定交货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货到目的港后,我国海关检验发现部分货物霉变,且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于是A公司委托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后向卖方提出索赔。请问A公司索赔是否合理。
4.我方某公司从英国进口一批货物,双方约定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开证行中国银行按时向英方开出信用证。英方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汇丰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汇丰银行对单据予以审查,认为单据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便要求开证行中国银行拒绝向议付行汇丰银行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请问我方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5.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按CIF条件成交,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合格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同时传来消息,称这批货在离港72小时后触礁沉没。问:C银行能否以B公司倒闭及货物灭失为由拒付货款,并述理由。
6.上海某公司的产品在东南亚市场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市场销路较好。俄罗斯某公司向上海公司要求订货,说明最终市场在上海公司从未涉及的中东国家,并以开拓新市场为由要求上海公司降价20%,上海公司考虑到开拓新市场同意俄罗斯某公司的要求,以FOB美元术语成交,价值10万美金,并在合同中注明俄罗斯公司不得将货物卖至东南亚。然而上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俄罗斯公司直接把货物销往印度,于是向俄罗斯公司索赔20%的优惠款,俄罗斯公司以FOB项下目的地由买方指定,卖方无权干涉为由予以拒绝。试问:上海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1.没有违约,银行不能拒付。UCP规定同意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运输路线的即使装期跟装运港不同,只要是到达同一目的地的,不视为分批装运。
2.前面部分的2000美元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符合水渍险的赔偿范围,而后面的2500美元损失因为不是直接由海水进舱造成的。
3.A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其在发盘中规定了一个期限那么就是说明这个要约是个不可撤销要约,其次B公司又按照要求开立了信用证,说明其已经采取了实质的行为,也表明此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要约发出并且对方做出来承诺那么这个合同关系就产生了。赖不掉了!
3.不合理,既然规定出口装运港检验那么就得以出口国装运港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如果证书证明该票货物达到了检验要求那么也是不能索赔的。
4.我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证开立后就是一个独立于合同存在的自足文件,其不受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只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单据符合了信用证规定银行就必须无条件地付款。这个业务中让银行不付款是不可能的事,只能后期再对卖方进行索赔了。
5.不能!都说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独立的自足文件,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既然全套单据合格,银行不能拒付。剩下的双方间解决就行
6.合理,既然合同中都已经规定了不能卖给东南亚国家了,那么管你目的地是哪反正就不能是东南亚国家,否则谁要给你那个20%的优惠了,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H. 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个国际贸易案例,谢谢!
楼上的回答不正确
无论是UC500 还是UCP600 都有明确规定,除非受益人明确表示接受修改,否则原回信答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请参考UCP500第九条D款III),UCP600是2007年7月1日全球开始统一适用,所以一般现在开征还是多采用UCP500。即使是UCP600也是持同样的观点。
所以开征行肯定是无礼拒付。
I. 国际贸易案例!
fob风险到了香港,CFR风险到了德国。这两种成交方式都是买方负责保险的。版
谁没买谁倒霉。船公司有免责权条款,他只需进行少量赔偿。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岛公司没责任。11月20日,货应该在香港和德国之间,德国买了保险找保险公司赔。否则,谁都不要陪赔。
我随便说的,请指正。
J. 国际贸易几个案例分析
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所以,(1)属于单独海损。其他几项,是由于扑灭火灾造成的,所以其余都是属于共同海损。
2、CFR=FOB+FFOB=FOB含佣价*(1-佣金率)CFR=CFR含佣价*(1-佣金率),即题目所求CFR含佣价=CFR/(1-佣金率)所以,CFRC3%=[FOB含佣价*(1-佣金率)+F]/(1-佣金率)即:CFRC3%=[120*(1-2%)+10]/(1-3%) =131.55美元 3、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如果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的内容相一致,而卖方因情况有变(不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无法照办时,例如装运期问题、不准分运问题、不准转运问题等,则卖方只能与买方协商要求修改,如买方同意改证,应视为双方协商同意修改买卖合同;但此时买方也有权不同意改证。
所以,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办事,因为信用证业务就是单据业务,单据不符,银行当然有权拒付。
卖方如果自认为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按时交货,卖方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寻求法律解决。
卖方没有权利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