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
1.承运人
2..应该支付。B/L上注明运费预付,只要已经开航无论最后货物是否安全运抵,都视为船东已赚取的运费。
3.有权。因为B是A的承运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坏的风险,但是赔偿按照BL条款有责任限制。(但是我又觉得货权已经转让给D了,A不一定有权……反正实际操作中,如果AD关系好A有可能出面,否则A不会蹚浑水的)
4.LS错了~D有权要求B赔偿哦!因为A公司将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D是B所签提单的合法持有人。
5.有权,由于货主与它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不能以违约诉之,但可以侵权为诉由,行使救济权。这是因为,货物事实上是由实际承运人负责运送的,货损或迟延交付亦或是由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所致。此时,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虽都对货主负有赔偿责任,但他们所负赔偿责任的基础不同,是基于违约或侵权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损失的产生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或共同利益,与民法上通常所见的因共同侵权、担保等原因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中主债当事人之间只有或侵权或违约一个法律关系有所区别。这样一来,针对货主的损害,让不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是不充分的。况且,无船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又是另一独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即独立订约人的关系。因此,他们是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的。
⑵ 2011年12月初,我国A外贸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代为办理一批海运货物出口手续,装货港为中国宁波
都有权,就算是A告B,B也可以反告他拖欠运费,你这好像是学生考试问的,不是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吧。反正实际出货碰到这种问题,如果没有书面协议,B必须保证提单在自己手上,这样自己才能不受损失
⑶ 2011年12月初,我国A外贸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代为办理一批海运货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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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我国货主A 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海运出口...B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
首先,先将你上来面的自描述中存在的问题点梳理一遍。
1、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货物运输,而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公司租船订舱,C公司签发给B的提单即为一份有效的海上运输合同,即C公司按照B的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港口,同时B公司需要在发货港将运费结算。因此B有义务向C结算海运费(一般操作是B收到A的海运费或者确定A一定可以支付后B会向C结算),否则C有权利在目的港扣货;同理B给A签发的HBL也是一份有效的运输合同B将货物按A的要求运至......
2、因为作为A的运输代理人,所以当A的货物委托给B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货损A有权利向B进行索赔;同理B将自己的货物交由承运人C运输,发生货损有权利向C进行索赔,因此按照正常的程序的话是:A找B索赔,B找C索赔。
最好是三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会非常麻烦,另以后可以做一下保险例如海运一切险,所有的货损都涵盖在里面,以免到时候如果代理或者船公司互相扯皮都不管事时,可以凭借保险减少一些损失。
谢谢!
⑸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 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 B公司接受委托后, 出具
1、B公司对于A公司而言是无船承运人nvocc。在本案中B为无船承运人,而C为实际承内运人
2、B公司容应当支付C公司运费;因为相对承运人C(实际承运人)而言B是托运人,故其应当支付运费
3、A公司没有权利向B索要损失,因为提单已经转让给D公司,该货物和A已经没有任何关系
4、D公司有权向B公司索赔,因为对于D而言,B公司为提单签发人,两者适用海上运输合同,故有权向其索赔
5、D公司也有权向C索赔,因为在本案中C作为实际承运人有管货责任。但本案中D向C索赔只能适用侵权,不适用海上运输合同。
⑹ 我国a贸易公司预委托b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票集装箱海运货物出口事宜,货物
1. 1个1C箱中最多可装24-2.5=21.5吨货物
2. 1个1C箱中最多可装28/1.6=17.5吨该票货物
3. 因为60/17.5=3.4,所以需要4个1C箱子装运该票货物。
⑺ A公司产货卖给B贸易公司,B贸易公司委托C公司出口,C公司退税,但为何税局所说交易异常不给退税呢求教
异常不是你的交易问题,这种交易很常见的。
国税局在审核退税过程中版,如果有疑问,回向上游发函权,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核实。
也就是C公司所在地国税局会向B公司国税局发函,B公司在向A公司发函核实。
现在不能退税,应该是回函来有什么问题。
建议你让B公司询问主管税务局,如果不是B卡住了,在问下是不是A卡住了。
出口退税核实很严的,生产方必须要有真是的货物流,现金流,生产能力等等。你问下吧。
⑻ 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
(1)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8)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扩展阅读: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⑼ 我国A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加拿大,其CFR多伦多价格为989USD,买方要求我A外贸公司代为在中国投保,
保险公司都有最低收费的,这个才900多美金,是不按照费率收费的,保单一张最低200吧,有的也有100的
⑽ 我国常见的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哪几种各有什么特点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
(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二)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1、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
2、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运人的责任。
(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