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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逾期接受

发布时间:2021-02-12 07:30:4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案例在里面!

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1. 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出,才具有效力。
2. 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3. 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4. 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根据成立的第四点,这个合同不成立。
现在的国际业务中一般都采用电子邮件,传递速度非常快,不会再出现这种情况了。

Ⅱ 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题~~请高手速来~

1.《公约》对逾期的规定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回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答见通知被发价人。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2.A公司不想接受的话,在收到G公司的接受邮件后要立即通知G公司不认可逾期接受。

3.失误在于没有及时的通知G公司的接受信函逾期,不能接受。

Ⅲ 8、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后,可否撤销为什么接受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撤销

只有主张到达生效原则的情况下才存在接受的撤销。撤销接受的通知要在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之前或同时,被发盘人收到撤销的概念是指被对方收到以后,但是接受一旦被对方收到就会产生法律后果。

发盘撤销指发盘失去效力:

1、受盘人拒绝而失效;若受盘人在拒绝后又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发盘人也不再受其约束。

2、发盘人有效撤回或撤销自己的发盘而失效;

3、规定的接受期限已满而失效;

4、合理期限”已过而失效;

5、政府禁令。有关部门国家政府突然颁布禁止进出口该发盘中的商品的法令;

6、在发盘接受前,双方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

7、交易中,不论哪种原因导致发盘终止,此后发盘人均不再受其发盘的约束。

(3)国际贸易实务逾期接受扩展阅读

《公约》第十九条(2)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改变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逾期接受按一般原则,逾期接受不能作为一项有效接受。

但是如果发盘人同意并通知受盘人,则逾期接受属有效接受。如果逾期接受不是受盘人造成的,发盘人若不及时反对,逾期接受可成为有效接受。撤回接受根据《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被送达发盘人。

接受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要撤回接受,必须于接受生效之前撤回,接受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接受是不能撤销的。

Ⅳ 急求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

答案:(来1)不合理。自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 15 日后生效,即要到 9 月 30 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没说在9月后交货),所以日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中意两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意商的接受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Ⅳ 求答案。关于 国际贸易实务

1.d2.c3.c4.b5.b6.c7无法做8.acd9.abd10.acd

Ⅵ 国际贸易实务试题,求大神帮助哇,拜托了!!

选择题没有说明是单选还是多选!
1、(A),2、(),3、(B),4、(D),5、(D),6、(D),7(B),8、(A),9、(A),10、(D),11、(A),12、(),13、(A),14、(A),15、(A),16、(D),17、(C),18、(C),19、(A),20、(C)
仅供参考吧。

Ⅶ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1、贸易术来语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2、良好平均品质

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指中等货而言。(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3、象征性交货

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过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4、中性包装

即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者品牌的包装。(无牌中性包装、定牌中性包装)。

5、OCP条款

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OCP地区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内陆地区范围。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如按OCP条款达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较低的OCP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中也可以享受OCP优惠费率。

Ⅷ 国际贸易实务关税问题

1、 实盘可否撤回?为什么?

可撤回。发盘人必须要以更快的通信方式使撤回的通知赶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到达收盘人,或者与发盘同时到达,否则不能撤回

2、 什么是“逾期接受”,其法律效力如何?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有时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发盘人,这在法律上成为“迟到的接受”,又称逾期接受。

对于逾期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1) 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盘人。

2) 如果在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其发盘已经失效。

3、 简述FOB术语与CIF术语的区别。

1) 价格构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IF包括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2) FOB中由买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IF中由卖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FOB由买方负责装船订舱,支付运费。CIF由卖方负责装船订舱,支付运费。

3) FOB指定装运港;CIF指定目的港。

4、 简述FOB术语与FAS术语的区别。

1) 交货地点不同。FOB是装运港船上交货;FAS是装运港船边交货。

2) 风险转移不同。FOB以船舷为界,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都由卖方承担;FAS风险以船边为界,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5、 分析FOB术语、CFR术语和CIF术语的异同点。

FOB是装运港船上交货;CFR是成本加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1) 相同点:

1 三者都适合水上运输方式。

2 风险转移相同,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

3 都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关税和费用。

4 都由买方在目的港办理收获和进口手续。

5 都在装运港交货,。

6 都是象征性交货。

2) 不同点:

1 价格构成不同。FOB只包含成本,CFR包含成本和运费,CIF包含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2 FOB由买方负责装船订舱支付运费; CIF、CFR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3 FOB、CFR由买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CIF由卖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6、 CIF条件下,买方付款前得知货物已灭失,可否拒绝支付货款?为什么?

不可以。

CIF从交货方式来看,属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交货,并向买方提交合格的单据,就可以收取货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是符合要求的,无论货物在途中是否遭到损失,买方都必须支付货款。

7、 按CFR术语成交卖方应特别注意哪些问题?为什么?

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办理保险手续。因为如果 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未能及时投保,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担。

8、班轮运输的特点有哪些?

班轮运输具有航线固定、航期固定、港口固定和费率相对固定的4个基本特点。此外,班轮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班轮运价已包括装卸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班轮运输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一般在码头仓库即可交接货物。

9、按“件”为单位成交能否利用增减5%的惯例?为什么?

不可以。根据UCP600规定,对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散装货,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溢短装条款则不适用。所以当以“件”为单位时不能用溢短装,即不能用此惯例。

10、什么是分批装运和转船?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可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装运。

转船是指货物在装运后允许在中途转装其他船舶均达目的港。

11、出口时可否接受“选择港”,为什么?

可以接受。但通常有以下几个要求:

1)规定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各个选择港必须在同一航线上,而且是一般班轮公司的船都能够停靠的基本港口;

2)应该在合同内规定由于选择卸货港所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应由买方负担;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选择港总最高的费率和附加费计算。

因此,只要满足以上三个要求便可以接受“选择港”。

12、试述海运提单的性质。(论述)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代理人出具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物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的合法持有者有权支配该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的形式转让货物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将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都列明在内,一旦双方发生争议应以此条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

13、同一艘船、同一航次多次装载是否作分批装运论?为什么?

不作为分批装运。因为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可以分若干不同的航次、车次、班次装运。只要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线路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及装运港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14、构成共同海损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或不可避免的,不是主观臆断的。

2)危险必须是危及到船舶、货物的共同安全。

3)挽救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有意采取的。

4)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特殊性质的或额外的。

5)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6)牺牲或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15、超过签发日期21天的提单银行可否拒绝付款?为什么?

可以拒绝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规定,向银行交单议付日超过提单签发日21天的提单为过期提单,银行不在其信用证项下予以议付。

16、除外责任及其范围。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于某些原因所引起的货物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基本险中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货物的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就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品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7、托收的含义和特点是什么?(论述)

含义:是指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受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诺,或者凭付款/承诺交出商业单据,或者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特点:

1)对出口商来讲,付款交单的方式比承兑方式更为有利。在付款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在未付清货款代收行不能将有关的商业单据交付进口商,因此进口商不可能在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提走货物,货物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处置权仍属于出口商。而在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商只要在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即可以从代收行处取走商业单据,提取货物。如果进口商提货后,汇票到期却拒不付款,或者进口商破产倒闭无力偿付,出口商会因此遭受损失。

2)对进口商来说,托收方式方便有利。因此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发货在先,进口商付款在后,等于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进口商不需要预垫资金,或者仅需要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

18、战争险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有什么区别?

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通常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运在内,直至该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是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

19、出口时采用托收方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1)认真考察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并根据进口商的具体情况控制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额度。

2)制单环节要谨慎。托收项下银行只检查单据,并不审核单据。进口商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要仔细审核单据,以保证出口的货物与合同要求相符合,防止由于制单的错误导致 进口商拒付货款。

3)要特别注意远期付款交单,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4)从保险方面控制风险。出口合同应争取以CIP或CIF术语成交,由出口商办理货运保险,或者投保出口信用风险。

20、以托收方式进口,向银行付款取得单据,事后发现单据是假的,银行是否有责任,为什么?

银行无责任。因为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仅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对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商业单据是否真实有效,能否代表合同规定的义务。

21、说明信用证的含义和特点。(论述)

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特点:1)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因此银行也就代替了开证申请人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位置。

2)信用证是独立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了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到原来买卖合同的约束。

3)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即信用证业务项下的各方,所处理的都是单据,与货物无关。

22、什么是对开信用证?它所适用的贸易方式有哪些?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一般用于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或补偿贸易的结算。

23、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区别有哪些?

1)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业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果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在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只有履行了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才能向开证行要求付款。

2)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其用途与银行保函几乎相同;而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贸易结算。

Ⅸ 四道关于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题,非常感谢50分奉上~~

第一题
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因为: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时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条就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于收到逾期接受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确认其为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第二题
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B公司于8日要求降价,是对原发盘提出修改的表示。属于还盘。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的人的地位提出新的发盘。A方的发盘经过B方的还盘后即失去效力。

第三题
合同不成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此题中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到达,所以甲公司可将发盘撤回。

第四题
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此题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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