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很多个不懂,请高手给答案
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FOB 船上交货
中性包装 商品和内外包装上均无生产国别和生产厂商名称
公量 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
国际多式联运 就是用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 将货物从一国运到另一国交付地点
单独海损 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仓至仓条款 出仓至仓条款是海洋货运保险单背面保险条款内的保险专用术语
推定全损 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
水渍损 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
托收 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
银行保函 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
仲裁 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索赔 在工程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某一方负责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通过合法程序向对方要求补偿或赔偿的活动。
制单结汇 由出口结汇单据结汇
代理 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代理服务器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㈡ 国际经济与贸易惯例规则案例分析,要求详细、有依据,谢谢各位啦
1、甲方公司可以据此答复开证行——CIF是象征性交货术语,只要甲方公司按时在装专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提属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那么,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因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只要受益人交单相符,开证行就必须兑现付款承诺,不能够以开证申请人拒绝提货而拒付。
2、议付行可以这样答复开证行——议付行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对受益人条的单据进行了审核,并且审核无误,因此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已向受益人垫付了价款——这符合信用证的规则。而信用证是单据买卖,不涉及单据之外的任何条件,即只要受益人交单相符,则开证行不能够以开证申请人拒收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因此,议付行应该致电驳斥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
3、太平保险公司应该依据实际的货损和保单的约定,对受到损失的货物进行理赔。
㈢ 国际贸易中全部损失具体分为哪些种类
国际贸易中全部损失具体分:
1、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2、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
3、共同海损:指在海洋运输途中,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4、单独海损: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即为单独海损。
(3)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推定全损扩展阅读:
国际贸易特点:
1、交易双方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洽商交易和履约的过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制度、政策措施、法律、惯例和习惯做法,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可能影响经济利益的顺利实现。
2、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
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3、国际市场广阔,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加之国际贸易界的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故易产生欺诈活动,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骗上当,货款两空,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
4、国际贸易易受政策、经济形势和其它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尤其在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国际市场竞争和贸易摩擦愈演愈烈以及国际市场汇率经常浮动和货价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国际贸易的不稳定性更为明显,从事国际贸易的难度也更大。
㈣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案例分析
此案件发生在80年代,是在海商法生效之前,不知道应该怎样裁决,请高手回答一下吧
㈤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各国国内法和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的关系,,你能把那篇文章发来吗,完全找不到啊
应该没人会专门就这么多个“法”的关系写文章。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国际公法与国际毛衣规则和惯例的关系不大,国际私法跟他们才有关系。
国际私法广义来说不是什么法,这是一个从名称就存在争议的法律部门,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则区别说”,到现今“国际私法”、“私国际法”、“法则区别说”等各种称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促进了国际私法的繁荣。 1834年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首创“国际私法”一词作为法律抵触法的同义语。随后,在德文、法文中创造了相应的词汇,再后在意大利、西班牙文中也产生了相应的词汇。在中国和日本则称为国际私法。因为国际私法是关于各国民法的适用的法律,所以又称为法律适用法。
国内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渊源。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国内立法是最早的国际私法渊源。最早的成文国际私法规范当属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早期影响最大的当属1804年《法国民法典》。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都开始在国内立法中接受国际私法,但是各国的立法模式并不完全一致,大致分为三种: (1)分散立法式; (2)专章专篇式; (3)单行立法式。 国内立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发展趋势为: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方向;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冲突规范灵活性加强。 对于判例法的国家来说,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将其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但却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如(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上述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均得到普遍遵守。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惯例的约束力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国际贸易规则相对于惯例来说,可以说官方的色彩多一些,如一开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来的WTO。
㈥ 请问车辆推定全损后,我可以拿到多少的赔偿,具体怎么计算
按照常规的公式:全损的损失金额=〔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完好件新件市场报价〕×(1-折旧期×折旧率)- 残值。
1、新车购置价包含了车辆购置税,因此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出险时市场上同类车型的新车购置价×(1+车辆购置税)。
2、完好件扣减,只有受损车辆已经施救且推定全损时才会将大件完好的配件进行扣减。如只剩小额的完好件一般会计入残值一并扣减。如果是绝对全损,则完好件为零。
3、残值,是指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废件,按能够卖掉的价格进行扣减。残值归谁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折归被保险人处理则在定损中减去残值,如由保险公司收回则不减残值。
4、折旧率,目前的条款均在条款中规定了月折旧率,明确按照月折旧率进行折旧,并注明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如果具体到个案差异较大时,被保险人可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
5、按照惯例解释,全部损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全损,也就是车辆整体损毁,已无法修复;另一种是推定全损,也就是车辆虽然还可以修复,但修复的费用达到或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修复也就没有价值和必要,因此可以推定按全损来处理。
(6)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推定全损扩展阅读:
根据《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的规定:
1、第二十四条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除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
(1)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2)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2、第二十五条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
(1)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2)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网络
㈦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主要有哪些啊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法院有权按照有关的贸易惯例来解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的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7)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推定全损扩展阅读:
发展趋势
以贸易全球化为首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经济和商务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可以归纳为六个方面:
1、国际贸易步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愈加明显;
2、以发达国家为中心的贸易格局保持不变,中国成为国际贸易增长的新生力量;
3、多边贸易体制面临新的挑战,全球范围的区域经济合作势头高涨;
4、国际贸易结构走向高级化,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发展方兴未艾;
5、贸易投资一体化趋势明显,跨国公司对全球贸易的主导作用日益增强;
6、贸易自由化和保护主义的斗争愈演愈烈,各种贸易壁垒花样迭出。深入分析和把握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对于我们科学决策,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把握好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㈧ 国际贸易与实务作业 (我书上找不到。。能帮忙回答下嘛)
1、 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规定溢短装条款;二是规定约数。所谓溢短装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时可以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的条款。 其中注意: a)如果采用溢短装条款,实际发货到底是多装还是少装的选择权最好规定是己方。 b)如果是采用约数,这个要注意付款方式,如果是信用证付款,信用证上规定是约数,一般理解为10%,发货时要注意控制量,以免不符。
2、 这道题目是考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 CIF术语虽然表示是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表面上看是卖方负责保险,其实是卖方为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保险,但是风险转移点为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在装运港前,买方负责所有风险,但是货过船舷后,就是买方承担风险。所以不能拒付货款或向卖方索赔。而是在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请卖方代为办理。
1、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2、 这道题是考SHIPPING ADVICE。 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和损失。 所以因由卖方承担。
1、不可抗力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 ,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第一、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第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这道题目考的是采用某种贸易术语并有衍生的情况下的各方责任划分问题的探讨。 如果一旦选定某种贸易术语,一般在这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各方的责任就已经确定。 采用FOB术语,就是买方负责租船。虽然此题的情况是附加服务型的FOB,卖方还要为买方办理租船服务,但是免除不了买方应有的责任。如果买方想要Cost+Freight的方式,由卖方承担租船运输责任的话,那就应该用CFR方式。 此题的情况,只是代为办理,虽然没有在约定时间完成,但即使是“代为办理租船”是合同一部分,也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充分理由,如果不在合同约定里就更不合理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列举出卖方尽力办理租船,且在客观条件下实在无法满足约定的证据,以驳回撤销。
㈨ 国际贸易惯例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一)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领域国际惯例: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华沙—牛津规则》
3.《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国际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2.《托收统一规则》
在国际保险领域国际惯例:
1.《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在国际运输领域国际惯例:
1.《巴黎规则》(《巴黎规则》不是国际条约,只具有习惯或惯例的性质)
2.《维斯比规则》
3.《汉堡规则》
(二)国际货物贸易条约
关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条约:
1.《国际货物贸易统一法公约》
2.《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期间公约》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条约:
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
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4.《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6.《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7.《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关于国际支付的条约:
1.《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
2.《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
(三)国际货物贸易国内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