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保密制度要怎么写
1 总则
1.1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1.3 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1.4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2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2.1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项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1)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7)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2.2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2.3 公司秘级的确定:
1)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2) 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3)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2.4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
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
密。
3 公司保密措施
3.1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3.2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3.3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3.4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3.5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3.6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3.7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3.8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9 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附后。
3.10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 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 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3.11 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 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 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 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 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 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 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3.12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 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 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 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 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 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 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 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4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综合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❷ 我私下从公司的经销商那儿拿货 违反了保密协议了吗 但我并没有透露公司的信息
应该属于违反竞业禁止业务,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应该私下与公司经营同种业务。虽然和你签订保密协议了,但是对于这样的情况是不会约定在保密协议里的。
❸ 外贸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能永久有效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回动合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答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二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❹ #采购/贸易#面试的时候面试官问现在公司的供应商是哪家,我回答不便说,然后就说我跟他玩保密,我不说
可以只透露一两家即可,说明注册资金,级别,下游工厂规模数量等,确实版后期入职权了也要把供应商资源引入的,所以大概说说就行,很少有公司面试直接问合作供应商名称的吧 来自职Q用户:匿名用户
面试只谈能力和意愿,不谈资源 来自职Q用户:袁先生
❺ 请问有没有那个国际贸易公司属于国企,然后公司地址还要保密的,这么做是为什么呢有什么意义
我没有听说哪家公司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是保密的啊,你可以举例说明一个吗?
❻ 进货渠道属于商业机密吗在线等
这要看你想做哪一行了,不管哪一行都有他的源头市场。可以先去源头了解。你没有说你想了解的是哪个行业,如何告诉你渠道。如果是特殊的渠道是会保密的。你有了一个好渠道也不会告诉别人的。这是不用签订合同的嘻嘻。
❼ 贸易公司进货渠道商品可靠吗
不可能每家公司都没问题,这个你只能靠自己调查和运气了
❽ 我公司是贸易公司,我现在已经离职,在职期间未与公司签订任何保密协议书
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抄则不需要赔偿那些可能的损失。况且,单位也没证据证明客户不跟公司拿货是你造成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❾ 贸易公司的保密合同
给你一份样板,供参考:
数据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 涉及甲方具体的信息,包括甲方使用EOMS保存在乙方服务器上的数据。
(2) 凡以直接、间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供涉及保密内容的行为均属泄密。
2.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严格遵守本委托方的保密规定。
(2)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3)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4)乙方了解并承认,通过系统甲方会将有具有商业价值的业绩资料(保密信息)保存于EOMS的服务器上,并且由于技术服务等原因,乙方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访问这些数据。乙方承认,如果这些数据未经许可披露给他人,有可能使甲方蒙受损失。
(5)乙方同意并承诺,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许可的情况下不披露给任何其他人士或机构。
(6)乙方同意并承诺,无论任何原因,服务终止后,乙方不可恢复地删除服务器上的任何保密信息,并不留存任何副本。同时,如甲方需要,乙方保证退回甲方保存在乙方服务器上的任何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资料(如有)。
3.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i)非由于乙方的原因已经为公众所知的;(ii)由于乙方以外其他渠道被他人获知的信息,这些渠道并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iii)由于法律的适用、法院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此协议至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
甲方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